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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用證邁向電子化的論文

        時間:2024-09-24 13:50:46 電子信息工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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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信用證邁向電子化的論文

          為了適應電子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在國際經貿領域的廣泛應用,國際商會經過18個月的準備,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eUCP”,暫譯為“UCP電子交單增補”)終于浮出水面,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

        關于信用證邁向電子化的論文

          在2000年5月24日巴黎會議上,國際商會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未來特別委員會(Task Force on the Future)對電子商務表示出極大的關注并且將發展電子商務確定為銀行委員會的目標之一。經過進一步深入的討論,銀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在現行的UCP和紙制信用證的電子等價物之間建立一種過渡,因為隨著紙制信用證向電子信用證的現實演進,市場盼望著國際商會在這一轉換過程中提供具體的指導。國際貿易界已強烈地表示他們需要國際商會對紙制信用證的電子等價物制定出更多的諸如UCP一樣具體明確的指導和規則,并且建議最好采取UCP“附錄”或“增補”的形式,就電子開證和電子交單等問題,詳述如何制定UCP的規則。為滿足國際經貿行業的要求,建議銀行委員會成立一個包括UCP方面、電子商務方面、法律方面和相關行業專家的工作組,以擬訂出適當的規則作為UCP的“增補”。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批準了該項提議并成立了一個工作組。

          工作組總結自己的任務就是擬定一個UCP的“增補”以處理電子交單的問題,正式名稱為“UCP電子交單增補”,縮略為“eUCP”。為了實現這一目標,eUCP給出許多定義,使得目前通用的UCP術語適用于紙制單據的等價物的電子化交單,并且制定必要的規則使UCP和eUCP得以同時適用。已擬定的eUCP允許完全電子交單或允許紙制單與電子單據混合交單,但是這一領域的實踐正在發展,工作組認為規定完全電子交單既不現實,也將阻礙其向全部電子化過渡的發展。

          工作組認為沒有必要涉及有關電子開立或通知信用證的問題,因為現行的慣例及UCP早就允許以電子形式開立和通知信用證。

          對于eUCP的讀者,關鍵要明白UCP的許多條款是不會受到電子交單的影響,也不必作任何更改以適應電子交單。UCP和eUCP結合起來允許電子交單并為該領域實踐的發展留有足夠廣闊的空間。eUCP是UCP500所特有的,必要時會隨著技術發展而修改,可能會早于UCP的下一個版本,因此,eUCP采取版本號的形式發行并在必要時發行修訂版和后續版本,剛剛生效的版本為1。0版。

          工作組在擬定eUCP時,明確地獨立于特定的技術和處于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系統,即eUCP并不述及便利電子交單的特殊技術或系統。這些技術正在發展中,它留待于信用證的具體各方當事人就采用何種技術或系統問題上達成一致,以符合eUCP要求的電子交單。eUCP是為滿足市場的電子交單的要求而擬定的,當提交紙制單據的電子等價物時,對這個正在發展的市場在提高單據處理效率方面制定了一個更高的標準。國際商會預計到這樣的需要并且為滿足這一市場期望,當完全實行電子交單時,有必要對UCP業已建立的標準進行修改,這些修改與現行的慣例和市場期望是一致的。

          作為已廣泛應用于信用證的UCP500的補充,eUCP共有12條(全文引自中國國際貿易網www。ChinaInterTrade。net),如果在信用證當中約定適用eUCP,eUCP將與UCP共同使用,約束全部或部分電子交單的情形。eUCP旨在對現行跟單信用證的使用方式進行革命,參與擬定eUCP的工作組成員,倫敦匯豐銀行的Neil Chantry先生預測“10年后紙制貿易單據將不復存在”。

          eUCP 作為補充而非替代UCP,在全部或部分電子交單時與UCP共同應用。一份信用證如果適用eUCP,即使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也適用UCP。而信用證當事人意欲適用eUCP,則必需在信用證當中明確約定。

          eUCP對信用證的使用者提出了一些挑戰性的概念。其中一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在電子世界里何種單據構成“正本單據”。正如Neil Chantry先生指出的那樣,一份電子“單據”可以無數次地復制,每一份復制件都是“正本”,因此,eUCP稱之為“電子記錄”,也由此將在電子單證交易中要求“正本”單據的概念存入歷史。

          eUCP包含了一些與UCP有不同含義的概念,比如“表面內容”、“交單地點”和“簽署”等出現在UCP當中的普通概念,為了適應電子交單而對其作了重新定義。

          其中爭議比較大的就是晚近增加的第e11條(為避免UCP和eUCP之間的條款混淆,eUCP的各條款標號前都標注了一個“e”)關于電子記錄的損壞問題。銀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增加一個特殊條款,以處理銀行收到電子交單后,由于技術原因(比如病毒)而無法打開電子單據的情形。因此第e11條規定:如果銀行收到損壞的電子單據,銀行可要求交單者在30天之內重新交單;如果交單者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交,將被視同沒有交單。

          觀察家相信eUCP的出臺填補了市場一個重要的空白。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的Ron Katz先生評論道:“自19世紀30年代以來,UCP一直是國際商會的旗幟。eUCP的出現使得國際商會在信用證領域仍可保持其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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