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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的構建
跨境電子商務指的是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基于電子商務平臺完成商品交易、支付結算等商業活動,下面是小編搜集的一篇探究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論文范文,歡迎前來閱讀參考。
《中國跨境消費年度指數報告(2014)》指出,2013年跨境電子商務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的比重已經達到12%,貿易額首次超過3萬億元人民幣,預計2016年將達到18.9%。然而,隨著跨境電子商務貿易往來的日益增多,與之相關的爭議也在急劇增加,因其具有全球性特點,相關問題十分復雜,而目前還缺少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借助現行的國際商事爭議機制根本無法適應快捷、高效、低成本解決爭議的需求,嚴重阻礙了跨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已經勢在必行,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整體框架模式及程序設計
(一)整體框架模式
西方發達國家的跨境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較早,其對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網絡爭議解決體系的嘗試也較早,如美洲國家組織提出了的B2C模式,這對當前我國構建該體系的整體框架設計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由于該體系的建立需要解決很多全球性問題,單純一國、一地區是無法完成這一任務的,更適合由全球性國際組織來具體負責相關創設工作,目前該體系的整體框架模式的設計構象均基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法律標準[1]。爭議解決機制是否有效、能夠解決全球性問題,需要十分嚴密的組織框架,能夠通過集中管理來滿足各國家的多元需求,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應采用設計中心結構和分支結構的模式,在此問題上基本上達成了共識,即由參與國委派代表組成專門的管理委員會,完成中心管理結構的創設,由該機構制定相關規則,并由秘書處負責執行,各參與國應分別設立分支機構,輔助秘書處完成上述工作。但是就很多細節問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如網上爭議解決平臺的設立,是設立全球統一的網上爭議解決平臺,還是設立多個平臺同時運行,前者的優點在于便于管理,所提供的服務水平相同;后者能夠為爭議方提供多種選擇,有利于提供服務水平[2]。在初創階段,建議將現有爭議解決結構納入爭議解決體系中,以便盡快完成該體系的構建。
(二)爭議解決程序
B2C模式對于網上爭議的解決專門制定了具體的示范程序規則,納入該模式的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機構均要按照該程序規則來解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網上爭議,其程序設計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網上談判階段,在此階段,交易雙方可交換相互需要的信息和提議,并通過網絡平臺達成一個雙方均滿意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和解方案;第二階段為網絡調解和仲裁階段,在交易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方案的情況下,便進入該階段,由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機構指定的仲裁人員來對案件進行調解,作出仲裁后出具裁決書;第三階段為裁決作出階段,由網上爭議解決服務機構將裁決書以電子方式發送給當事人,以此作為終局。目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正在就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全球性網上爭議問題,制定相關解決程序規則,基本上形成了兩套方案,其一為自動轉入仲裁,其二是解決程序自動終止或自動轉入程序最后階段,后一種方案是由中立第三方作出的調解,只是鼓勵雙方應遵守已作出的決定,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3];诳缇畴娮由虅盏奶攸c,采用統一的網上爭議解決規則更具優勢,有助于爭議方了解相關規則,有助于各爭議解決服務機構的公平競爭,有利于控制網上爭議的解決進程,對相關服務進行有效監督。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的構建,就是要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更為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爭議解決途徑,更顯示出了爭議解決程序設計的重要性[4]。
二、適用法問題及執行機制
(一)適用法問題
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應具備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特點,這些特點不僅體現在爭議解決機制、爭議解決程序方面,也體現在與之相適應的爭議解決適用法上,如果和國際商事爭議機制一樣,適用法過于復雜,就會嚴重限制到網上爭議解決機制自身的優勢;诳缇畴娮由虅盏奶攸c,其網上爭議解決的適用法在內容上要涵蓋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問題,對于程序問題的適用法,現主要以仲裁地法律為網上仲裁的程序適用法,而在實施交易中,雙方很少會對仲裁地進行約定,對于這一問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一是依據《程序規則》為各爭議解決程序明確統一仲裁地,二是由爭議解決機構從預先確定的清單中選取仲裁地;對于實體問題的適用法,其與一般訴訟機制并不相同如果按照沖突法規則來解決網上的實體問題,則需要在虛擬空間進行,而這又與特定的法域并無實質聯系,因此很難確定法域。以交易平臺網站注冊地為例,因其存在多個連接點,如何選擇法域對存在的額爭議進行審理,目前并無明確的規則。按照沖突法規則來解決實體問題,存在的弊端太多,首先是不具有預見性,很難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這無疑增加了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其次是仲裁員的工作面臨很大挑戰,很難作出有效的裁決;再有,除交易風險外,經營者面臨的法律風險業務很大,也給成本的轉嫁提供了可趁之機,而最終的受害者將會是消費者[5]。因此,為更好地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一套系統的法律規則來統一解決網上爭議問題,以國際統一立法為主,將適用法體系納為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執行機制
網上爭議解決機構做出解決決定時,需要對這一結果進行有效執行,這也是爭議解決機制得以持續存在的重要基礎,而在當事人缺乏履行爭議解決結果的自覺性,加之外界強制執行并不到位,整個爭議解決就不具有存在的價值。因此,有必要將爭議解決結果機制與執行機制結合起來,以此來滿足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的需求?煽紤]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全球信譽標記機制,切實保障爭議解決結果的執行,而該機制必須獨立于法院,普遍采用第三方制服平臺,督促經營者切實履行自身義務。
結論
綜上所述,跨境電子商務是電子商務應用過程中較為高級的一種形式,是實現產品進出口的新型貿易模式,該外貿模式現已成為各國對外貿易新的經濟增長點,完全顛覆了傳統的進出口模式。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全球性網上爭議解決體系的構建備受關注,應積極參與到相關建設工作中,成為該體系構建的倡導者和新規則的制定者,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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