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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機制
發展企業集團是我國經濟改革與發展中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任務。目前,國家在加快大型企業集團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在這項工作中,關鍵是要抓好企業集團中母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使其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和改建,要在集團內部建立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同時,企業集團的子公司也要按《公司法》進行改建。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工作,要與企業改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密切相聯,摸索一套適合母子型企業集團發展的財務管理機制。1
企業集團是以資本為紐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關聯企業等組成的多層次、多元化企業群體。一方面集團公司可按獨資或股份公司組成,按《公司法》規定,形成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責權關系體制和相互制衡的自我約束機制。作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會與所聘任的經理層之間存在明確的權責規定,其中關于財務管理問題是雙方權責規定的重要內容,其實質是要強調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約束與控制;另一方面,集團公司又是母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外投資,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權,實施產權管理,也存在集團公司對下屬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問題。結合這些內容,構建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機制應體現以下原則:第一,要與《公司法》和企業經營機制改革相符合。第二,要形成多層次財務管理體系,處理好集團公司與下屬企業財務關系。第三,要充分體現出所有者意志,最大限度地維護所有者利益和保證企業資產安全與增值。第四,財務管理要與財務監督緊密結合,即在財務管理過程中,把好財務監督關,在設立財務管理機制中,溶進財務監督思想。第五,按照企業集團特點,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統一與靈活關系,保持一定的集權和統一模式是尤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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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原則,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機構及其運行設置如下:
說明如下:
1.集團公司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權力中心,在財務管理方面起著對整個企業集團的籌資、運用、收回與分配等的戰略決策作用。集團公司具體財務管理工作由財務總監負責。財務總監是由董事會直接委派代表所有者意志專司財務管理與監督的專職、專業人員。為便于財務總監職責的履行,財務總監直接向董事會負責。集團公司財務部直接受命于財務總監。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但由于其受母公司產權控制,這樣在財務機構的設置上和財務會計工作的安排上要統一由集團公司決定。關聯公司與此基本類同。
分公司、直屬分廠由于對外不具法人資格,因此,其財務管理的主要工作可集中在集團公司財務部進行,即有關籌資、投資決策的業務由集團公司統一規劃,其只負責基層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2.由于董事會本身的職責規定和人員構成等因素,其不能過多干預企業經營活動,也難以對經營者實施日常專業性監督,實際上董事會的管理和監督在及時性和有效性上尚存不足之處?煽紤]在總經理(經營者)負責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同時,委派財務總監專司財務監管之責,雙方分別走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的兩個職責系統。按內部控制原則,企業最高經營者(經理層)應屬“不相容職務”,不應賦予過多的強權或獨權,即人、財、物等諸大權不能歸集于一人,該層需設定制約與分權機制。分別設立經營者與財務總監,是符合內部控制要求。所要強調的是,董事會在選擇經營者或委派財務總監時,必須事先明確雙方各自的責、權、利,以保證雙方相互配合、相互聯系、相互約束,共負企業發展重任。
3.財務總監應按高層職位設置。
4.監事會是專司企業監督之職的基本組織,其設立與功能是依法規定,非公司制國有企業是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組成,公司制企業是依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設立。
5.由監事會(或董事會)直接負責內部審計,以提高內部審計地位,保證其監管監督職能發揮。盡管財務總監也具有監督職能,但由于其本身也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和組織財務收支活動,故其不具備獨立性身份。所以經營者、財務總監的工作狀況以及在其監督下的財務收支過程及結果本身又要受到獨立的內部審計再監督,從而完整構成企業多層次、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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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機制,除設置相應管理機制外,還應考慮以下內容:
1.以垂直領導為主的“雙重”財務會計工作體制。在多層次管理體制和多元化投資大中型企業,特別是集團化經營企業,可考慮建立由集團公司財務總監的“垂直”領導和下屬企業單位負責人“橫向”領導相結合,以“垂直”領導為主的財務工作組織體系。財務總監在董事會授權下,負責整個企業范圍內財務會計組織工作,包括財務機構的設置與下屬主要財務負責人的統一任免(有些財務崗位或主要負責人須經董事會批準后再由財務總監執行任免決定);與這種組織體系相關的財務人員業務考核,工作評價,提任晉級,獎罰等主要事項由財務總監統一負責;各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則性規定也統一由財務總監負責;下屬財務負責人要向財務總監和本單位負責人共同報告其工作。這種自上而下以“垂直”領導為主的“雙重”領導的財務工作組織體系,一方面使所有者對其資產的監管要求一開始就有了組織上的保證,從而為日后有效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可保證所有者的意志和最高層次的各項決策、指令自上而下得到迅速貫徹執行,并保持自下而上的暢通的信息反饋渠道,保證各項決策建立在準確、及時、可靠的信息基礎上。當然,一旦“雙重”領導中出現指令各異情況,在這種工作體系下處于“一仆二主”地位的財務人員可能在許多問題上陷入矛盾和困惑之中。對此,首先由企業統一按《會計法》和國家、企業有關財務會計方針政策和企業具體情況,建立明確的財務人員職責職權,使財務人員所做所為均有制度、標準去約束、衡量和評價;其次,要認識到財務人員工作的嚴格化、制度化、標準化是整個企業對財務工作的統一要求和原則,也是保證整個企業有效、高效運轉和企業財產安全與完整的重要措施,爭取下屬企業單位負責人對此達到共識,并對財務人員的工作給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再次,若財務人員認為是違法、違規或違背上級有關政策的財務收支,應按照《會計法》和職責權限規定去辦理,要求財務人員的做法是有根有據,有法可依的;最后財務總監對下屬企業主要財務人員的考核評價既要按照財務工作的專業標準和財務人員職責要求去考慮,也要充分參考下屬企業單位負責人的意見。
2.“上檢下報”工作制度。與“雙重領導”工作組織體系相適應,實行“上檢下報”工作制度。所謂“上檢”是指財務總監作為集團公司最高財務負責人要對整個企業范圍內各項財務制度、財務計劃、各項決策的實際遵守執行情況及財務收支的實際發生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這些工作已在財務總監職權、權限中明確,這就要求財務總監或其委派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到有關部門和下屬各企業單位檢查了解情況。所謂“下報”是指企業有關部門,特別是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要定期向財務總監上報會計報表(包括匯總會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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