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提高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
論文摘要:財產性收入是公民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通過思考提出財產性收入的意義,同時通過對農民財產性收入特點的思考,認為我國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偏低,區(qū)域之間差距大,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偏少,以此提出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多種方法。
1、提出“創(chuàng)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現實意義
一般來講,居民收入來源可分為工資性收入(比如工資),經營性收入(比如商業(yè)買賣行為收入)、轉移性收入(比如養(yǎng)老金)和財產性收入。通常,工資性收入可以維持日常生計,轉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來養(yǎng)老風險,經營性收入可以較大幅度提高生活水準,而財產性收入則是不斷開發(fā)個人財富的源泉。黨的17大報告中,在《物權法》通過的同時,提出“創(chuàng)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第一次將收入和財產聯(lián)系起來。歷來,我國政策提法均是針對提高我國居民動態(tài)財產——年收入,而忽略了居民的靜態(tài)財產。但是,影響居民生活水平的絕大部分是居民的靜態(tài)財產。提高財產性收入的前提是提高居民的財產,這是比提高收入水平更高的目標。因為,只有收入的節(jié)余,才可能形成財產,從而形成財產性收入。
(2)為進一步完善和改革社會主義分配方式打下基礎。過去,我國一直將勞動視為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的唯一方式,從而忽視甚至打擊了資金、技術、管理等非勞動因素對社會財富的影響,財產性收入和“不勞而獲”和“剝削”劃上了等號,這顯然是不科學的極端的做法。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表明居民家庭通過已經擁有的財產而不是通過直接的勞動就可以獲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和基金投資收益和房產收入等。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還體現了平等保護物權、鼓勵多種要素參與分配,從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讓更多的人分享經濟發(fā)展的成果。
2、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的特點
(1)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絕對數過于低下,這顯示提高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任務艱巨而復雜。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100.5元,這距離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差距很大。
(2)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絕對數雖低,可是增長穩(wěn)定,增幅有波動。從表中可以看出,從1997年到2006年,我國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處于穩(wěn)定增長的狀態(tài),從1997年的23.61元增長到2006年的100.5元,十年間增加了76.89元,增長了3.26倍。但是中間增長幅度出現波動,增長幅度較小的年份是1999年和2001年,分別增長了1.18元和1.95元。增長幅度最大的一年是2003年,增長了15.07元。
(3)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例較小,但是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占當年純收入的比重較小。都在3%以下,比重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2.8%.可以看出,財產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當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可是這并不表明,財產性收入不重要,相反,根據國際經驗,財產性收入一般占居民當年純收入當中的30%左右。在美國,國民的.財產性收入占比是40%,有90%以上的美國人擁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而在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占比僅在2%左右,有約1.3億戶、只占全國總人口10%的中國人擁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可見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占農民純收入的比例將持續(xù)保持不斷增加的趨勢。
(4)增長速度大于純收入增長速度。從表中可以看出,1997至2006年間,我國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明顯大于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2006年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率為12.05%,而純收入增長率只有10.2%。這反映了農民財產性收入對農民純收入的增長的貢獻變大,說明農民財產性收入正在成為提高我國農民收入水平的一個重要來源。
3、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途徑和策略
(1)加快農村經濟發(fā)展,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目前,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在純收入的占比極其低下,同時也意味著農民的財產性收入還有很大的提高空間。增加財產性收入,首先要有財產。只有加快經濟發(fā)展,老百姓才可能獲得更多的工資收入和經營收入,才可能把更多的收入轉化成財富,才可能增加財產性收入。
(2)建立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保障農民的合法財產。雖然近年來,我國在基礎性的立法取得較大的進步。如2004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將憲法十三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憲法修正案。2007年10月,《物權法》正式施行。但是,《物權法》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新憲法條案也存在瑕疵,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很可能因為“惡法”而被剝奪。但是,隨著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有關財產權的法律應盡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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