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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虛假行為的代價
論文關鍵詞:交換理論;虛假行為;理性精神
論文摘要:我國近年來虛假行為的泛濫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但其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造假者在獲得可觀收益的同時,不必冒付出太大代價的風險。國民中理性精神的缺乏,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盛行、人的謀生能力與激烈的謀生競爭之間的落差、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等是導致虛假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只有當人們真切地感受到鉆制度的空子、搞虛假行為帶來的風險要遠遠大于它可能帶來的收益的時候,他們才不會去冒這個風險,只有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中,人們的誠信意識才會逐漸地增強。
近幾年來,社會上虛假行為泛濫,對此人們深惡痛絕而又深感無奈。虛假行為為什么會大行其道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一些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此作出了解釋。本文試圖用社會心理學的交換理論對此作出進一步的解釋。
一、交換理論及其對本文的意義
交換理論在西方經歷了一個從形成到發展的較長時期的歷史過程,并形成了以斯密為代表的推祟市場交換的古典經濟學交換理論、以霍曼斯為代表的行為主義心理學交換理論、以布勞為代表的結構主義交換理論等不同的理論形態,在西方學術界和思想界都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亞當·斯密的交換理論是建立在市場交換基礎上的。他認為,整個人類社會有一種物物交換的傾向,這是所有經濟活動的基礎。他的交換理論包含了這樣三個主要觀點:第一,交換是人類的本性。這是因為,在商品經濟社會中,每個人所需要的物品只有極小的部分靠自己的勞動提供,而極大部分要靠別人的勞動提供,所以個人都要依靠交換而生活。第二,交換是與分工及專業生產密切相關的。斯密認為:“由于我們所需要的相互幫忙,大部分是通過契約、交換和買賣取得的,所以當初產生分工的也正是人類要求互相交換這個傾向!绷硪环矫,“分工的程度,總要受交換能力大小的限制,換言之,要受市場廣狹的限制。因此,只有分工和交換相互促進,個人和整個社會的福利才能增進。第三,交換是自愿的、受利己動機驅動的行為。斯密認為,人們的交換行為如同其它行為一樣都是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交換者追求的是個人利益,但交換的結果不僅滿足了雙方的需要,同時也增進了全社會的利益。斯密的理論又可稱為功利主義交換理論。.
喬治·C·霍曼斯從斯密的理論中吸取了靈感,并從行為主義理論的立場出發,把交換理論從斯密的物物交換領域擴展到人類社會行為的所有領域,形成了他的獨具特色并產生了廣泛影響的社會交換理論。他指出,社會行為是一種商品交換,“人類總是通過指明他們的行為能使他們獲得什么和犧牲什么來解釋他們的行為”。他認為,在社會交往中,存在著一種制約社會交往的普遍規范,即人們指望得到的報酬與他們的代價或投資要成比例,如果一個人在交往中付出了較大的代價,他就期望得到較大的報酬;如果兩個人在交往中投資相同,付出的代價一樣,那么他們就期望得到相等的報酬。人們總是試圖保持“‘帳目”的收支平衡,而且常常試圖以較少的代價換取較多的利益。如果他所得到的報酬抵不上他所付出的代價,該行為就會終止,交往也就無法繼續下去。很明顯,霍曼斯的交換理論實質上只是功利主義交換理論的翻版。
為了彌補霍曼斯行為主義交換理論的不足,布勞從宏觀的社會結構的角度,提出了他的結構主義交換理論。他雖然也接受了霍曼斯所提出的社會交換理論中的一些基本心理學原理,認為大部分人類行為是以對于社會交換的考慮為指導的,但他并不認為所有的人類行為都是受交換考慮的指導的,社會交換只是人類行為的一部分。他提出了使人的行為變為交換行為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一是該行為的最終目標只有通過與他人互動才能達到;二是該行為必須采取有助于實現這些目的的手段!鼻羲c霍曼斯理論的最大區別在于,他更重視社會宏觀結構對人們交換行為的制約作用。他雖然也承認人們都是按照理性追求特定的目標的,但他強調這種目標的獲得要受到社會結構中諸種因素的制約和限制。人們可以自由地選擇目標,但必須在結構所允許的范圍內。他認為,在社會的宏觀結構中,人與人的交往大量的是間接的,成本與報酬的聯系是遠距離的。所以它需要某種機制來傳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結構,而社會的共同價值就提供了這一機制,因為共同價值為宏觀結構中復雜的見解交換提供了一套共有的標準,使參與的各方能以同樣的情景定義進行交換。以社會規范為中介的見解交換替代個體之間的直接交換是宏觀社會結構的基本機制。
筆者在這里不想對上述交換理論作出具體的評價(這樣的評價已經很多了),只是想指出這些交換理論對于本文的意義。即這些理論雖然闡述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不同,但如果我們剝去蒙在這些理論上面的商品關系的外殼,就能發現這些理論所蘊含的合理內核。即在社會交往中存在著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傾向,人們付出了一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總希望得到相應的報償,如果得不到相應的回報,或者他所得到的回報抵不上他所付出的代價,他的行為就會終止,交往就會中斷。這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條社會心理規律。
其實,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也曾表達過類似的思想。馬克思早在青年時代,在觀察了萊茵省議會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以后指出,法其實只是保護林木占有者利益的工具,在法的原則與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結果都是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占了上風。馬克思說這一論戰是“促使我去研究經濟問題的最初動因”。經過深人的研究,馬克思在他的經典性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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