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放管服自查報告
加強下放事權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水利局放管服自查報告,歡迎閱讀參考!
水利局放管服自查報告一
市水務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精神,做到思想先行、行動靠前,主動打好改革攻堅戰。
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市水務局統一思想,提升認識,增強做好“放管服” 改革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推動網上審批、電子政務服務,切實為辦事公眾提供便捷服務;加強法律法規宣傳、主動上門服務,以事中、事后監管督促自覺審批,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公正性。
二是把握重點、提高效率。重點抓好“放、管、服”三項任務,“放”是簡字當頭、大道至簡,嚴格制定行政審批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管”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遵循“寬進、嚴管、重處”,推動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實現放管雙輪驅動,防止監管缺位;“服”是“優”字為重、優化服務。同時,緊密結合“兩學一做”,大力整頓懶政怠政行為,進一步增強黨員干部責任擔當意識,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創新意識。
三是加強組織、抓好落實。牢固樹立服務意識,進一步創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推動責任落實,強化督查問責,形成推進“放管服” 改革工作的常態機制。嚴格執行市水務局和市政務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現場勘查、辦件登記、交接、工作代理、請示匯報、檔案管理等制度要求,做好咨詢辦件和投訴舉報的管理回復工作。
水利局放管服自查報告二
市政府推進職能轉變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按照《關于2016年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自查總結的通知》(蚌編辦〔2016〕114號)和《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6年蚌埠市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要點的通知》(蚌政辦〔2016〕18號)文件要求,將我局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報告如下。
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
按照國家、省政府關于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局認真開展行政審批事項的梳理和清理工作。根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精簡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蚌政〔2014〕34號)文件精神,將我局原有的7項行政審批保留1項,轉變管理方式6項。我局高度重視行政權力改革工作,積極推進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和技術性服務清單工作,2016年,我局制定并公布了《蚌埠市水利局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事項規范表》,共涉及中介服務12項,轉換1項。同時,我局加強與上下級部門溝通,及時銜接落實調整和下放的行政權力,為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我局重新梳理了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所需材料,重新繪制了辦理流程圖、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單等。對行政審批項目,我局事前均充分討論,盡可能簡化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如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表能滿足項目審批要求的盡量不要求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在滿足質量的前提下,減少現場勘查和專家數量等
二、完善政府權責清單制度
我局高度重視權力清單運行狀態,及時了解國家、省和市政府的'行政權力調整動態,根據相關要求認真做好權力事項動態調整工作。2016年,我局及時按照國家、省、市政府要求,將“取水許可審批”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批”合并為“取水許可審批”;將“水資源費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河道管理費征收”合并“水資源費征收、河道管理費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取消了“江河故道、舊堤、原有水利工程設施填堵、占用、拆毀批準”權力事項。
我局積極構建政府權力運行監管制度。涉及行政權力均制定了《蚌埠市水利局權力運行監管細則》和《蚌埠市市、縣水行政監管事權劃分意見》,出臺了《蚌埠市水利局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等有關文件,確保水行政標準化、規范化運行。
三、推進監管方式創新和服務優化
(一)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我局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市政府有關要求,對我局涉及社會信用事項開展梳理,建立了水利建設市場黑名單制度。同時按照要求制定上報了我局權力事項信用信息目錄報表。
(二)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我局基本建立了“雙隨機”抽查機制體制,認真梳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情,明確各事項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方式,建立了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印發了《市水利局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方案》(蚌水辦〔2016〕2號),各有關科室制定了抽查事項事中事后監管細則,印發了《蚌埠市水利基建“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方案》,《關于規范取水許可整改的通知》等文件。從工作組織、程序規范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考勤管理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為抓手,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一律不予通過,并責令整改,嚴格工作制度,保證了“雙隨機”工作有效開展。
四、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蚌政辦秘〔2016〕122號)要求,落實好我局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我局制定了《蚌埠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要求所有重大水行政決策和執法做出決定前均要通過法制審查,確保行政合法。同時,要求各科室、局直屬單位出臺規范性文件之前,均須報法制科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按要求做好備案工作。
五、問題建議
2016年,我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部分已辦權力事項不能及時網上公開等,下一步,我局將加大督辦落實力度,做好各項有關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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