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今年是我國“十二五”(2011-2015年)規劃的收官之年,回顧過去的五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長足進展。“十三五”將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征程中,亟需總結經驗,審視成效,梳理評估問題,為今后繼續深化改革提供對策思路。
改革舉措:擲地有聲
落實“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規劃,首先要搞清楚改什么、怎么改的問題。作為頂層設計方案,于2013年2月出臺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回答了這個問題,明確提出“完善收入分配結構和制度,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整體要求和目標任務,為深化我國“十二五”時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明確了任務、指明了路徑。
落實“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規劃,要堅持問題導向,緊緊抓住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突出問題,對癥下藥,分步推進。針對欠薪問題久治不愈及其對和諧社會建設構成的巨大威脅,于2011年2月果斷推出《刑法修正案(八)》,設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嚴懲惡意欠薪行為,給惡意欠薪者以強大震懾。針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貧富差距拉大所帶來的限高、調低呼聲的高漲,個稅法修改案于2011年6月順利通過并實施,將工資、薪金所得的個稅起征點調整為3500元,將此前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降低低收入者或者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提高他們的實際可支配收入。針對企業特別國有企業由于所有者缺位、企業經營者自定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差距拉大及其對社會公平正義帶來的巨大沖擊,力推《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于2014年8月出臺,并且以中央政治局會議形式審議通過,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全面規范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構成及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規范企業負責人福利發放及職務消費行為。針對事業單位分配觀念落后、分配機制僵化、分配與工作效率脫節等弊端,對事業單位按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分類分步推廣實施績效工資。針對基層公務員直接面對矛盾和問題、工作任務繁重而晉升通路狹窄、嚴重影響其積極性、穩定性等問題,于2015年1月出臺下發《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提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充分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
落實“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規劃,落腳點是提高居民收入,著力點是采取得力措施力促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一是建立健全種糧農民補貼制度和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補貼標準逐年提高,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不斷增加農民收入。二是建立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適時調高最低工資標準,促進低收入群體提高工資。“十二五”期間(截至2015年9月28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頻次達5次的省市為7個,4次的為12個,3次的為8個,2次的為3個,1次的為1個;年均調增幅度最高的達20.74%,最低的為4.26%,年均調增幅度超過15%的省市為3個,介于10%至15%之間的為13個,介于7%至10%的為13個,介于4%至6%的為2個。三是建立健全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04年人均每月700元提高到2015年的2082元。四是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機制,進一步提高城鄉低保補助水平以及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等8600多萬名困難群眾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五是提高扶貧標準。中央于2011年決定將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2010年不變價)作為新的國家扶貧標準,比2009年提高92%,把更多農村低收入人口納入扶貧范圍。
改革成效:可圈可點
一是居民收入水平明顯提高。2014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28843.85元,相對于2010年的'19109.4元,增長了50.94%,年均增長10.84%;2014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0488.88元,相對于2010年的5919元,增長了77.21%,年均增長15.37%。與“十二五”規劃期初的2010年相比,接近規劃期末的2014年,無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均有明顯增長。
二是收入分配差距明顯縮小。一是城鄉收入差距縮小,集中體現在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當于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倍數,2010年為3.23倍,2014年為2.75倍,倍數下降了0.48倍,說明城鄉收入差距有一定幅度縮小。二是行業收入差距縮小。2010年我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最高的金融業為80772元,最低的農、林、牧、漁業為17345元,最高相當于最低的4.66倍;2014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最高的金融業為 108273元,最低的農、林、牧、漁業為28356元,最高相當于最低的3.82倍。2010年我國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最高的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為31226元,最低的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為8900元,最高相當于最低的3.51倍;2014年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最高的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為51044元,最低的農、林、牧、漁業為26862元,最高相當于最低的1.9倍。由此可見,“十二五”期間,我國城鎮非私營單位行業工資差距從4.66倍下降至3.82倍,下降了0.84倍,下降幅度較大;私營單位行業工資差距從3.51倍下降至1.9倍,下降了 1.61倍,下降幅度更大。因此,無論非私營單位還是私營單位,行業收入差距都明顯縮小了。
三是收入分配格局明顯改善。2010年,國家、企業、居民收入分配在國民總收入所占比重分別為12.94%、19.01%、46.91%;2014年,國家、企業、居民收入分配在國民總收入所占比重分別為12.92%、24.4%、48.17%。盡管與西方發達國家居民收入分配占比通常超過55%相比,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占比仍然偏低,但從趨勢上講,國家收入分配占比有所降低,居民收入分配占比有較明顯提高,說明收入分配格局呈明顯改善趨勢。
“十三五”展望: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二五”時期,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收入分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們還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收入分配立法嚴重滯后,制度還很不完善,人均收入總體還比較低,收入分配差距還比較大,中等收入群體還不夠強大,符合先進市場經濟體制運行要求的收入分配格局還遠沒有構建起來,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任重而道遠。
“十三五”將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五年,也是最后五年。展望“十三五”,我國將堅定不移地按照“四個全面”戰略部署,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的重點是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通過讓居民擁有更多財產性收入等方式切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確保人均國民收入年均增長7.18%以上,加大居民收入分配力度,努力實現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改革的關鍵是要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和改革措施促進低收入者提高收入水平,努力擴大中等收入者群體,形成全面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相互促進的局面,最終要在全社會形成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改革的保障是加快收入分配立法,通過立法將我國收入分配改革成功經驗不斷固化使之成為全民遵循的共識,全面規范人們的收入分配行為,在全社會建立一整套規范的、定型的、成熟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體系。只有全面把握改革的重點、關鍵和保障,精準發力,毫不動搖地推進改革,才能真正實現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扎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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