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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耕地保護管理制度

        時間:2020-12-19 09:56:38 制度 我要投稿

        市耕地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市耕地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全市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的管理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監測、新增耕地地力評定及其他與耕地質量相關的`工作。

          環保、林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耕地保護堅持總量控制、占補平衡、用養結合、生態管護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生產建設活動用地應當集約節約利用,科學挖潛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護

          第七條 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度。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的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新增耕地面積;

          (四)其他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目標責任書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

          (三)其他內容。

          第八條 耕地保護實行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工作進行考核,并對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建立耕地質量等級定期調查評價制度,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設立保護標志,實行特殊保護。

          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基本農田建設投入,維護排灌工程設施,加強耕地質量管理和農業環境保護,發展生態農業,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使用有機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活動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耕地損毀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進行復墾。

          有條件復墾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林業、環保等部門對復墾土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 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五條 依法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開墾耕地。

          耕地開墾費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法定倍數收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照法定倍數的最高值收繳;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按照指標交易價格收繳。

          使用易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應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六條 依法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被占用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補劃。本行政區域內沒有條件補劃的,應當依法申請易地有償補劃。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提供占補平衡指標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補充耕地責任單位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城市批次建設用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村莊、集鎮批次建設用地,由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章 農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權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農田整治建設;

          (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

          (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四)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五)未利用土地的開發;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組織實施。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監理等單位。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項目的驗收內容包括:

          (一)規劃設計和預算計劃執行情況;

          (二)新增耕地數量完成及質量情況;

          (三)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四)項目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五)土地權屬調整落實情況;

          (六)成果資料歸檔情況;

          (七)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實行專帳管理、?顚S,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后期管護,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促進項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向耕地排放廢水、固體廢物等對耕地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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