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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工廠規章制度

        時間:2023-04-04 02:09:0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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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工廠規章制度

          為了保障勞資雙方的合理利益,加強公司的治理工作,維護和保障正常生產,提高生產效益,結合我廠實際情況,要求每位應聘者必須具體了解和自覺遵守公司的各種規章制度。

        小工廠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現代化管理機制,使內部管理走向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違章可究,從而督導全體員工遵紀守法,共同維護、保障公眾生活及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特制訂本管理章程。

          第二條 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領導下, 本廠最高領導權力屬于總經辦 , 并由以總經理為首的辦公室領導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聘用職工解雇職工和開除職工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由行政部共同批核。

          第三條 凡屬本公司職員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管理章程的各有關條款,同時享有本章程所規定的一切權益。

          第四條 凡違犯本章程的職員,由有關部門依有關制度為準繩,按程序公正處理。

          第五條 各部門可依據本章程有關指導原則,根據本部門實際具體情況,制訂相關的管理細則,報公司審核批準生效。

          第六條 各部門單位負責人,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管理章程。

          第七條 對違犯本管理章程的行為者,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投訴的權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頒發之日起生效,凡與之相抵觸的舊條款,一律作廢。

          第九條 本章程經公司擴大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公司總經理簽署生效,其解釋權及修改權歸本公司。

          第十條 本章程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正式頒布實施。

          第二章 員工守則

          第一條 員工守則是職員在公司從業期間,所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

          第二條 努力學習科學知識,認真鉆研生產技能、工藝技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做一名現代化企業有用之才。

          第三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優秀社會公民和企業員工。

          第四條 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和分工,樹立團結協作、積極奉獻、顧全大局的集體主義精神。

          第五條 嚴禁參與煽動他人怠工、罷工、打架斗毆及違犯廠規和任何危害社會安定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樹立關心、互助、團結、文明、禮貌、尊重同事工友的處世作風,嚴禁拉幫結派、損人利己、破壞公司集體凝聚力的各種不良言行。

          第七條 熱愛公司、忠于公司、忠于事業,以廠為家,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貧”的正確創業觀念,反對“淘金”庸俗思想,自覺維護集體利益和公司聲譽,積極為廠的各項改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

          第八條 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對工作認真負責,對技術精益求精,按時、保質、高效、低耗出色完成工作任務,做公司出色員工。

          第九條 加強個人品德、職業道德修養,嚴禁偷竊公司和同事的財物,以及聚眾賭博的一切道德品質敗壞的行為。

          第十條 遵章守紀、服從大局。嚴禁任何人以個人理由抗拒、威脅、恐嚇、毆打執行公務人員。

          第十一條 積極配合公司各項管理工作,出入車間大門和倉庫等公共區域都必須自覺規范佩戴工作證(廠牌),要自覺維護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不亂吐亂扔,并服從執勤保安人員的檢查、監督,自覺維護公共區域整潔環境。

          第十二條 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無故缺勤,自覺遵守簽到制度。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外出或接待親友和外賓

          第十三條 工作時間內,員工嚴禁看報紙雜志、閑談、竄崗、打鬧、大聲喧嘩,不得接聽私人電話,有事應長話短說,以免擾亂工作秩序。

          第十四條 公司提倡勤儉節約,能源、用品及各種材料,不損壞公共財物、因個人原因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每天生產操作之前先檢查機器是否正常。操作之后或下班后收好各種文件、資料、工具、零件、產品、關好門窗、水、電、氣源。按規定位置擺放工具及物品。每個星期三、五、日為清潔日,搞好個人及集體衛生,經主管檢查后合格方可下班。

          第十六條 按質、按量、按時完成任務,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嚴格按照安全規格操作,嚴禁違章操作,一旦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在廠員工必須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揮和調動,如有異議應及時與領導商議,無理由不服從主管調動者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 各部門主管,必須注意自身涵養,以身作則,與公司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熱情,團結協作精神。

          第十九條 本廠員工均有責任和義務保守本廠經營秘密,維護本廠利益,未經領導書面批準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本廠所有秘密,否則作盜用和侵權行為論處,本廠將追究違反者的經濟責任。未經批準,不得帶外來人員到處參觀。

          第二十條 任何員工在其上班時間及廠內出現突發性的個人疾病、非本職業引起的職業病、打架傷亡等非因工受傷均與本廠無關的疾病一律不負任何責任與費用. 本廠工人與外人打架, 在廠外偷竊等犯罪行為, 均屬刑事犯罪, 本廠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犯本章第五、九、十、二十條有關規定者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并做開除出廠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廠不有任何的歧視行為存在,即;

          本廠在雇用、薪酬、升遷、訓練機會、解雇或退休事務上,不可存在或支持任何基于種簇、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治關系的歧視行為。

          本廠不可干涉員工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層、國籍、殘疾、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政治需要的權利。

          本廠不可允許帶有強迫性、威脅性、羞辱性或剝削性的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第三章 員工薪酬制度

          第一條 公司采用28天/月上班制,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30,需晚上加班的均為18:30-21:00。

          第二條 本廠員工分計時和計件兩種, 如發現計時員工在主管未做登記的情況下幫計件員做事, 將計時與計件雙方皆須1天扣3天工資.

          第三條 公司薪酬發放采用隔月結算制,即當月月底發放上月工資, 一般情況下廠方及時發工資, 特殊情況需延時的, 最多不能超過15天。

          第四條 每月加班時間平均不能會出36小時。工廠加班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給予:

          月工資

          —————————— = 加班薪酬 (元/小時)

          30(天)×8(小時)

          (計件工人加班薪酬除外)

          如果,公司因出貨緊急必須加班時,部門主管會提前通知員工加班,希望員工配合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貫徹“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預防方針,認真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則。

          第二條 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所使用的機械設備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訂出安全操作規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第三條 學徒應在師傅、新工應在組長的指導下,依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機電設備和危險工種。

          第四條 作業員應嚴格學習、遵守本部門有關安全細則,并做好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確保機械安全性能正常穩定。

          第五條 非機電操作人員,不準私自使用機電設備;非專業機電維修人員,嚴禁私自拆卸、安裝機電設備。

          第六條 危險機電設備或工種,必須經培訓熟悉本崗位機電設備性能和本工種安全規程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七條 各機電操作者在作業前,要檢查機電設備運轉是否正常,各種保險設施是否齊整牢固,確認正常方可作業。

          第八條 機電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立即關閉電源,并報部門負責人及時維修,禁止使用帶故障的機械設備。

          第九條 嚴禁安排帶有妨礙安全性疾病的人員從事機電操作作業、酒后人員及過度疲勞者、精力不集中的狀況下操作機電設備。

          第十條 嚴禁任何人或單位私自拆卸、破壞各種安全標識和其它安全設施。

          第十一條 各部門機電設備應制訂安全檢查制度,指定安全維護人員和實行安全監護責任人制度。

          第十二條 安全監護人有權依章監督作業,對本安全區域內的違章作業人員不聽勸告者,監護人應向人事部申報執罰和當即中止違章者作業。

          第十三條 安全監護責任人發現員工違章作業應及時制止,安全監護責任人失職者,應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員工違犯本章有關條款,造成他人傷殘的視情節《人事制度》第十三節有關程序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如發現有遺失情況,必須立即上報部門主管及經理部作處理措施:對所生產產品進行嚴格檢查及金屬檢測并對場地進行清理。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一節 員工的招聘

          第一條 各部門因生產需要增員時,應由部門組長口頭申請或者填寫《增員申請表》,報部門部門主管核定生產量情況批準后,再經公司核準,由人事部統一組織招聘。

          第二條 普通員工由人事部按規定核實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已便安排適當的工作,再進行技能測試。

          第三條 技術人員、文員、各級管理人員的招聘,除進行上述普工考試程序合格后,報總經理或經理面試批準。

          第四條 年齡不滿 18 周歲的為童工,本廠不允許招請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請或使用童工。

          第五條 凡來應聘人員須真實填寫應聘申請表,本廠會先對所填寫內容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才可錄用。

          第二節 員工的錄用

          第一條 凡被我廠聘請的職員工必須有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年滿18周歲, 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及不良嗜好, 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張、清楚了解我廠的廠規并無任何異議后方可辦理入廠手續。

          第二條 被錄用的員工,憑人事部的錄用通知書到人事部領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續

          第三條 新錄用的員工一律采用試用制,普通員工的試用期為二個月,技術人員、文員、各級管理職員試用期為三個月,并簽訂試用合同。

          第四條 試用期滿合格者,員工可繼續留廠工作者,必須與廠方簽訂勞務合同。

          第五條 被公司開除的員工,未得到公司總經理的特許,一律不準重新錄用。

          第六條 辭職員工要求重新回廠工作的,由部門主管同意后,報公司或人事部批準,并按程序重新辦理入廠手續;從本廠辭工次數達兩次及兩次以上者一律不得錄用。

          第三節 員工證件辦理

          第一條 員工進廠后試用合同、勞務合同、廠牌、勞動保險、考勤卡等證件手續由人事部統一辦理。

          第二條 員工廠牌、考勤丟失或損壞時,應即刻到人事部補辦。

          第三條 員工故意損壞,丟失廠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費繳納對應卡工本費,并據情節嚴重程度相應處罰

          第四節 員工培訓

          第一條 凡經錄用的員工,統一由人事部發放此規章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必須根據情況對剛上班的員工進行崗位責任、安全規程、產品質量基礎知識進行嚴格的崗上輔導培訓,造就一支技術過硬、工人紀律觀念強的職工隊伍。

          第三條 試用培訓期內的員工享有正式員工同等待遇。

          第四條 在職員工必須按人事要求,參加各種培訓,促進企業管理不斷升級進步。

          第五條 在職員工表現良好者,申請參加本廠技術工程培訓的(電焊工、油漆工、車床工)等,經廠方批準后,在廠方提供帶薪金培訓條件下,必須雙方簽訂技術培訓、服務合同。

          第五節 人員調動

          第一條 公司因工作需要對人員進行調動時,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手續由人事部辦理。

          第二條 部門主管可根據本部門的生產需要對所屬進行工種或班組調動,組長、員工必須服從安排,并報人事更改人事資料。

          第三條 跨部門調動,必須填寫《人員調動申請表》,經雙方部門負責人同意,再報公司批準,呈人事部辦理調動手續。

          第六節 考勤打卡規則

          第一條 員工必須自行打卡記錄上下班時間,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離開廠的時間。

          第二條 上班時間一天內(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離開廠的,要在《員工上班離開時間登記表》上注明離開時間和事由,并有部門主管的簽名同意,主管人員外出由考勤員簽名確認。

          第三條 上班時間超過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離開廠,要在《員工上班離開時間登記表》上注明天數和事由,部門主管簽名同意;部門主管需經廠級領導簽名同意。若廠級領導外出無法報告,應向辦公室考勤員請假備案。

          第四條 每月底考勤員提交考勤表若與辦公室收取的《個人電腦打卡鐘專用表》出現不相符情況時,則按照《考勤制度》處理。

          第五條 考勤員每月底要認真核對本部門管理人員上班離開時間登記表與打卡牌的情況,發現違反廠有關考勤機使用規定以及廠的考勤制度應如實記錄在《考勤表》上,并經主管或領導簽名,才能交至辦公室。如有意或無意將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門《考勤表》上記錄的違紀情況,由辦公室或其它部門發現的每次則以雙倍扣罰當事人。

          第六條 打卡機真實記錄員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時間,上至總經理、下至一般人員上、下班要打卡,回廠后外出(無論因公因私,也無論時間長短)也要打卡,否同,輕者作忘記打卡處理(本部門自報每次扣50元,抽查發現每次扣100元),重者視為早退或離崗。

          第七條 各級管理人員應以身作則遵守以上規定,各部領導有責任指導考勤員執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員徇私失責,則酌情另行處理。

          第八條 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況未打卡的,可由部門主管核實報人事部補簽卡,其余未打卡者不準補卡(簽卡)。

          第九條 補卡事宜一律需由簽卡部門或部門主管送人事部專職辦理,禁止任何非職能部門和個人代簽,違者除將代簽卡作廢外,人事部應對違章部門有關人員進行教育批評。

          第十條 工卡應保持整潔完好,禁止涂改、弄臟、蓋貼任何標識或折疊。

          第十一條 員工遲到或早退者給予書面警告,警告無效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凡無故曠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崗,作警告、檢討教育處理,連續曠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崗的作自動離廠處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崗的,必須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實行打卡制之日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負責安排檢查與考核。

          第七節 請假規則

          第一條 員工請假需經該部門主管批準后,再到人事部辦理簽章、放行手續,部門主管級請假需經公司領導批準,再到人事部辦理簽卡、放行手續;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有效。

          第一條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同樣可請七天以睥探親假。

          第一條 任何人在上班期間請短假外出,必須經人事部相關程序和放行手續。

          第一條 員工請病假,未提前提出請假,第二天可補假或電話請假。時間較長者須持醫生證明補假。

          第一條 員工試用期滿合格轉正可請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門主管或公司領導協商,婚假期滿回廠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一條 在廠工作滿兩年的所有女性員工享有90天的產假。

          第八節 員工投訴規則

          第一條 員工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可用書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訴,任何人都有投訴的權利。

          第二條 員工投訴書可直接遞交有關部門負責人受理,也可交與公司領導。

          第三條 接訴部門原則上二日作出調查處理答復,對特大事件二日內無法落實,可以另議。

          第四條 對濫用權力、損害公司集體利益、徇私儛弊、盜竊他人財務事件的舉報者,一經調查證明舉報屬實,由人事部向公司申報給予舉報人重罰。

          第五條 接訴部門必須為投訴人進行保密,泄密的有關人員將由人事部或公司從嚴處理。

          第九節 獎勵種類

          1、書面通報表揚 2、頒發獎品、獎金 3、提級提薪

          第十節 懲罰種類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批評或罰款 4、辭退或開除

          第十一節 辭工制度

          第一條 任何員工辭工需提前半月(15天)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如無特殊情況),詳寫辭工原因交到部門主管審批,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再交人事部備案,由人事部與當事人進行協商,適當安排時間辦理辭工手續。離廠時應上繳個人工具及鑰匙清點無誤后15日內結算個人全部工資,否則不予結算工資。

          第二條 在廠工作未滿整年且公司為其購買保險的,請參照本章第十七節保險制度扣除相關費用。

          第三條 員工在廠方接受辭工期間,仍需遵守廠紀和各項制度,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如發現盜竊工廠財物或宿舍同事財物,立即無條件開除, 不計工資, 嚴重者送當地派出所處理

          第五條 員工如受到第十節所規定的制度被開除或辭退的,由部門組長上報部門主管審批呈交人事部辦理離廠手續(結清所有工資)。

          第六條 如有違反第十節所規定的制度主動要求辭職的,則按照第十一節第1條的規定,上繳個人工具及鑰匙清點無誤后,15內日結算個人全部工資

          第十二節 解除勞動關系條款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條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15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公司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以上兩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三節 獎懲處理程序

          第一條 由部門把事實的經過報人事部,人事部再對該部門呈報人事項進行調查審核。

          第二條 屬第八、九節1、2項由人事部直接處理。

          第三條 屬第八九節3、4、5項由人事部核實后呈報公司,按照公司指示執行。

          第四條 違紀人接口頭批評后,頂撞主管的、態度不好的,人事部可在宣傳欄公開通知批評,態度較為惡劣者由人事部可向公司申報執罰違紀人。

          第十四節 廠服管理規定

          為規范公司廠服的管理,使其制定、發放、領用納入程序化管理軌道,確保提高此項工作的有效性與合理性,更好地樹立公司形象,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公司廠服的面料、顏色、等級、樣式、數量、品種、發放的時間、范圍、條件所有標準由總經辦負責制訂,由人事部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條 本廠建議所有員工著廠服上班,廠服由工廠統一發放:冬裝:兩件,夏裝:兩件提供給員工。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廠服款式,顏色等

          第四條 發放標準:公司員工每人發放冬裝兩套,夏裝兩套;新員工辦理完入廠手續后才可領取廠服(臨時工均不發),發放夏裝2件、冬裝2件.

          第五條 廠服領用程序

          1、廠服發放由人事部人員負責,員工領取廠服須出示廠牌,并登記領取數量、類型、日期、領取人簽名;人事部人員需將記錄備案存檔。

          2、工作服的使用期限: 夏裝廠服使用期限為一年,冬裝廠服使用期限為二年;按員工領用之日起算。如公司統一換款式將另行通知。

          3、廠服使用期到期后,若員工需要再領取廠服,須填寫《廠服領用申請單》經部門主管核準、審批后,方可到人事部重新領取新的廠服

          4、如在廠服使用期限內,如屬人為破損或丟失需填寫《廠服補領申請單》呈部門主管核準后,并照人事公告價自行補買(費用在當月工資中扣除)。如因公破損可填寫《廠服補領申請單》,由部門主管核準,總經理審批后,至人事部補領廠服

          第六條 每年換發廠服發放時間根據每年實際情況而定。

          第七條 超額領取的廠服的成本費用均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八條 從領用日期算起,夏裝領用滿一年后可以領換一件新廠服,冬裝滿二年后可以換一件新廠服,換裝后不再扣除廠服成本費。但必須提前三天向人事申請,并填寫廠服領用申請表。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不扣廠服費用:

          工作服發放之日滿3個月后,員工離職,可帶走工衣,離職時不扣廠服費用。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離職扣回廠服費用:

          1、入廠不滿一年的新員工,領取廠服之日起不滿3個月,如員工離職,廠服由員工帶走?刍貜S服費用。

          2、人為損壞或丟失,爛工作服由員工帶走,扣回廠服費用。

          3、試用期內的,把廠服帶走的,扣回廠服費用

          第十一條 穿廠服即代表本公司形象,必須保持整潔,不得遺失或損壞,上班時間必須穿著廠服,假日可以不穿。為方便工作,廠服可以穿出廠外。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首次發放廠服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負責安排檢查與考核

          第十五節 員工福利待遇

          第一條 公司為每位員工提供補助用餐和住宿。餐補8元/天,住宿費、水、電費全免。

          第二條 公司負責為員工購買企業員工綜合福利保障保險

          第三條 法定假日公司放假,并發放節日禮品。

          第四條 因工受傷的,公司承擔一切醫療費用。

          第五條 工齡單方滿一年的員工結婚,雙方入廠滿三月合格轉正員工,結婚可享有十天新婚假期。

          第六條 員工工作1-5年的可享有5天有薪假期,工作6-10年的可享有7天有薪假期,工作11-20年的可享有10天有薪假期,按國家規定有薪假最低工資為580元/月。

          第七條 廠方免費為員工提供體育娛樂器材和影視服務等。

          第八條 在公司生產超標盈利的情況下組織員工外出旅游。

          第九條 三個月試用期考核合格員工,可享受正式員工級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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