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廣東省物價局2007年7月4日以粵價〔2007〕127號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價格正常秩序,促進公平交易,制止價格欺詐,保障商品房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粵價〔2007〕105號)等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銷售新建商品房,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條 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采用《商品房銷售價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銷售相關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標價方式。標價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和《商品房銷售相關信息公示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監制。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對許可納入當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實行明碼標價。標示內容包括:
(一)商品房銷售價格及基本狀況,包括每個在售單元的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總售價、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單價、付款方式及優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付的'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三)商品房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準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如遇價格變動,應及時調整標價內容。
第八條 經營者應在商品房銷售交易場所醒目位置,通過張貼、印制單張等方式公開《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商品房銷售相關信息公示表》,任購房者索取。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蒙騙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或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粵價〔1999〕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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