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相關規定有哪些
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那么基金銷售有哪些規定?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最新基金銷售有關規定!
1、基金銷售機構的資格管理
《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的銷售。”該條首先規定了基金銷售活動的業務主體是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人當然地具有基金銷售的資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在取得業務資格后方可從事代銷活動,同時,上述機構與基金管理人是一種委托代理管理,其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2、基金銷售的業務規范
(1)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應建立健全、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包括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和銷售人員持續培訓制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
(2)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被委托的.機構應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未經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從事宣傳推介基金的活動的人員還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基金管理人在委托代銷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事先簽署書面代銷協議,并對代銷機構的活動負有監督檢查義務。
(4)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在基金募集獲得核準前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內容負責,確保向公眾分發和公布的材料和備案的材料一致。代銷機構使用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5)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應當在有證券投資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基金銷售有關的賬戶,并由該銀行對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督。
(6)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不得擅自違規停止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或者拒絕投資人的申購、贖回,并應按基金合同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不得違反規定收取額外費用或對不同的投資人適用不同的費率。
(7)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應當依法為投資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資人買賣、持有基金份額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8)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 8 項禁止行為:
、 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 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 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率銷售基金;
④ 募集期間對認購費打折;
、 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 挪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⑦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違反禁止性規定;
、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基金銷售機構應按照《適用性指導意見》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
(10)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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