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制度
資產評估制度1
1、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2、 村集體資產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
3、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守秘密。
4、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據以作出鑒定,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5、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要按權屬關系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資產評估制度2
第一條 為明確資產評估機構與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責任,規范執業行為,保證資產評估報告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中國境內執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在接受客戶委托,完成評估項目后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應有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含伙制機構為合伙人,以下簡稱合伙人)和至少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未經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的資產評估報告為無效報告。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注冊資產評估師,是指經過國家統一考試或認定,取得執業資格,并依法進行注冊登記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行為應遵循國家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符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的執業規范。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只能在一個資產評估師機構執業并獨立行使簽字權利。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簽字。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只能在本人參與評估的綜合性資產評估項目和單項資產評估項目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上簽字。注冊資評估師在有正當理由并能提供必要依據的情況下,可以拒絕在資產評估報告書上簽字。對于單項資產評估項目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也可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認可的評估專業人員簽字。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簽署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負責,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在本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簽署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上明確簽署審核意見后簽字,資產評估機構對此承擔連帶當選責任。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建立資產評估報告內部審核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凡本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第十條 凡違反本制度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協會章程及其他規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撤銷會員資格等處分,并建議國務崐院資產評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證券業資格資產評估機構從1998年3月1日起實施本制度,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從1998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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