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全省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包括各機關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和服務管理等相關事務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實行統一管理,統籌配置資源。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全省性機關事務管理的制度和標準,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省直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市、縣、自治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指導鄉鎮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 全省各級政府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八條 全省各級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后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服務和工程;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不能采取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依法報本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開始采購。
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在技術、服務、性能指標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擔政府采購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每年要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并將機關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報同級政府和省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職責范圍以及政府委托管理的機關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
第十七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規范資產使用行為,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由本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統一調劑使用。不能調劑或者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本級國庫,并按規定核銷相關機關的資產。
第十八條 機關分立、撤銷、合并或者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并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具備條件的市、縣、自治縣,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樓堂館所建設與使用情況清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應當遵循簡樸莊重、經濟適用原則,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所需資金,統一納入預算安排。項目達到立項標準的,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初審,報本級財政部門出具資金安排初審意見后,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立項;項目未達到立項標準的,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后,報本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
辦公用房日常維修養護,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門下達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標準。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者業務發展等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
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后報本級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四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對政府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定期發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本級政府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由省財政部門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實施編制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公務車輛維修、保養、加油管理檔案,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不得轉嫁、攤派、隱匿公務用車運行費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后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后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后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后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后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后勤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擬定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準,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縣級以上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本級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后勤服務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責和權力、玩忽職守、徇私和舞弊或者利用職權非法取得錢財和受人賄賂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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