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最新版」
《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6日第五屆海南省人x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最新版海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融資的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管理參照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專業工程的造價計價管理,適用國家有關專業工程管理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編制全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監督檢查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貫徹實施情況,具體工作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貫徹實施情況。
發展改革、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未經省人x政府批準不得擅自簡化,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各環節的造價計價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直接費、施工企業的管理費及利潤、工程措施費、規費和法定稅費;
(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包括為建設項目購置或者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的費用;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建設用地費、勘察測量費、設計費、工程監理費、咨詢費、研究試驗費、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臨時設施費、工程保險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工程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
(五)建設單位為實施該建設項目貸款、發行債券,在建設期內應當償付的利息;
(六)建設項目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七)國家及本省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包括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工程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活動。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測算方法,從工程建設經濟技術活動和市場交易活動中獲取的可用于預測、評估、計算工程造價的參數、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項: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
(五)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八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范、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以及市場價格信息,編制和調整計價依據,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編制和發布補充計價依據,補充計價依據具有與計價依據同等的效力。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采用本省計價依據。
第九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x政府應當保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或者銷售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應當根據本省計價依據開發,并通過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的技術評審。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
第十二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集并公布本省行政區域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工程造價指數、材料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提供參考。
第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融資且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在編制工程量清單前,嚴格依法完成設計文件的編制和審查。
依法可以不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本省有關計價依據協商確定工程合同價。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3名以上注冊造價工程師且專業配套的,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自行編制和審核本單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其它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和審核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應當依據投資估算指標、投資估算辦法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完成。
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概算應當經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批準。設計概算一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確需調整且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或者數額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加強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計價依據等編制。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或者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計價依據編制。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人控制建設項目工程投標價的最高限價,并不得超過定額計價模式計算的工程造價。
招標控制價應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確認后,方可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不得列為投標競爭性費用:
(一)社會保障費用;
(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三)住房公積金;
(四)工程排污費;
(五)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費;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工程簽證,應當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代表和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簽字。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書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施工單位超過約定期限15日,提交的有關竣工結算文件,建設單位可不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
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一般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投標報價書、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工程簽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結算審核。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沒有約定竣工結算審核時限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完成審核:
(一)5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超過約定期限或者前款規定期限15日,未完成竣工結算審核的,視同認可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就下列事項約定應當承擔的具體賠償責任:
(一)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存在設計錯誤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設計漏項的;
(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結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誤差的;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審核中未發現竣工結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誤差的。
第二十四條 應當進行審計或者財政評審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實施審計或者評審,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后20日內,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權限報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備案,國家委托省管的項目和省管項目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結算文件、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備案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造價條款的履行情況;
(二)竣工結算是否按約定或者規定的程序進行編制和審核;
(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審核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證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責成當事人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活動有爭議的,可以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申請調解。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期限屆滿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不再調解。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造價員從業資格,并只能在一個單位注冊。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二)轉讓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
(四)為同一工程的招投標雙方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為同一工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
(六)為施工單位編制竣工結算后,又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審核同一工程的竣工結算;
(七)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中弄虛作假、牟取不當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接業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對承接的項目進行登記,按照規定出具客觀、公正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由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執業專用章和編制單位印章。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信用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因違法違規被依法查處的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它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罰和處理,并追究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損失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出現錯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損失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簽訂合同時不履行規定義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損失的;
(五)未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或者在編制工程量清單前未依法完成設計文件的編制和審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損失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x舞弊、貪x受x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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