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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施《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城市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古樹名木和園林設施。本辦法所指的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及居住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城市道路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把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五條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布局,實行綠化建設與城市建設、環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園林綠化,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福州市園林局是園林綠化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各區園林局管理區屬園林綠化,并負責指導、檢查轄區內街道和駐地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產、環境保護、文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做好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政府以及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在園林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地和現有的園林綠地,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不得改作他用。
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園林綠地用途的,應當在相同等級地段補足園林綠地面積,保持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完整和相應的園林綠地總量的平衡。
第十條城市園林綠化詳細規劃,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的綠化規劃方案,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須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各項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綠化規劃留足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一)公園不低于陸地面積的70%;
(二)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平均2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居住小區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三)舊城改建區不低于25%;
(四)新建區內新建的醫院不低于40%;療養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于35%,并按有關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六)新建區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舊城改造擴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七)新建、擴建、改建鐵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規劃要求的比例;
(八)其它建設項目,地處新建區的不低于30%,地處舊城區的不低于25%;
(九)園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積不低于建成區面積的2%。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按前款規定的比例核實園林綠化規劃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其他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的規劃,應當組織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會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各級政府應當在預算內安排相應的園林綠化經費。
綠化建設費用,應當列入各項建設項目總投資。高層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總投資的1%,非高層建筑不得低于2%,并由銀行監督執行。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按有關規定安排綠化經費。居住區、居住小區的綠化養護費用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承擔。
無故不履行全民義務植樹的單位和適齡公民,應按國家規定繳納綠化費。
綠化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建設,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免征的項目、范圍和標準,由市政府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綠化,不得閑置,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在舊城區,個別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求,又確需進行建設的,在其綠化用地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50%以上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方可建設。其不足綠化用地面積按地段等級繳納綠化補償費,專項用于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綠化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種管線,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與樹木保持距離。
對原有的綠化樹木和地上地下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統籌兼顧,互相協調,按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安排。
供電、電訊、市政等單位敷設各種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影響園林綠化的,在設計中和施工前,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應當兼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條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承擔,無證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設計、施工。
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的初審,并按有關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第三章園林綠地和樹木的管理
第二十條園林綠地和樹木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綠化以及風景林地,由市、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二)單位的樹木、附屬綠地和營造的防護林帶,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單位和居民門前責任地段的行道樹和綠地,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責;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小街巷綠地和住宅院落的樹木、綠地,由當地街道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負責。
第二十一條國家保護樹木所有人和管護人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國家投資或者群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帶內種植和管護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單位在其用地范圍內種植和管護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內的樹木,由產權單位或者街道種植的,歸產權單位或者街道所有;
(四)個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管護的樹木,歸私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嚴格保護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并收取占用費。因占用造成損害的,由占用單位負責恢復或者賠償。
建設施工活動影響園林綠地和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保護措施,否則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蓋房或者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
(三)在草坪和花壇內堆放物料;
(四)在樹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五)向園林綠地和樹木傾倒垃圾、污水等廢棄物;
(六)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
(七)釘拴刻畫樹木、攀折花木;
(八)在樹冠下或者草坪花壇上用火;
(九)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
(十)其他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嚴格控制砍伐、移植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不論樹權歸屬,應當向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給予答復。移植或者砍伐胸徑20公分以上且數量達10株以上的,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經批準移植樹木的,應當由具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砍伐或者移植的,按砍伐或者移植數量三至五倍補植。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情況緊急時,有關單位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必須砍伐樹木的,應當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并可先行處理,但事后三天內須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五條樹木生長的高度應當與架空線保持適當的安全凈距。安全凈距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與有關架空線部門協商確定。
架空線管護單位發現樹木生長影響安全的,應當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的具體要求,經同意后,由具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修剪,修剪費用由架空線管護單位承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還原,并處以該用地綠化經費二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綠化;逾期未綠化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該工程設計費或者承包價款總額的30%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責令其賠償;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未經批準移植樹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砍伐或者因移植樹木造成死亡的,責令其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的50%罰款,同時按3—5倍株數補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妨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亂用職權、徇私、被賄賂的;
(三)違反?顚S,截留、挪用綠化經費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公共綠地:各類公園(含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街頭綠地等,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二)單位附屬綠地: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公共設施附屬的綠化用地等。
(三)生產綠地: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的林帶及綠地。
第三十一條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按《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市轄縣(市)、城鎮的園林綠化管理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近郊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市園林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頒布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綠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前款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地。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園林綠化建設,重視園林綠化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第五條 福建省建設委員會主管全省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市、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園林綠化,有權勸阻的檢舉、揭發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對城市園林綠化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園林綠化規劃。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編制。
城市園林綠化詳細規劃,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確定為園林綠化用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九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用地面積(包括水面面積)在20公頃(含20公頃)以上的公園總體規劃方案由地(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各項建設項目應當留足園林綠化用地,其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一)新建區不低于30%,舊城改造區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區還應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ǘ┬陆▍^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舊城改造區擴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ㄈ┏鞘袌@林綠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低于建成區面積的2%;
。ㄋ模┬陆ㄡt院、療養院、學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氣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于30%,并應按有關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珗@不低于陸地面積的70%。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園林綠化用地低于前條規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不得他用。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比例核實園林綠化規劃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后一年內,按照設計方案的要求完成園林綠化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附屬的園林綠化建設費用,必須列入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
第十四條 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具有相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和新菜地建設基金。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現有城市園林綠地。因特殊需要臨時使用園林綠地的,須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臨時使用費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園林綠地損害的,由使用單位負責恢復或賠償。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城市樹木管理養護依下列規定:
(一)由國家投資、群眾義務種植的樹木和風景林,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所屬專業管理機構管理養護;
。ǘ└鲉挝辉谄溆玫胤秶鷥确N植的樹木,由該單位管理養護;
。ㄈ┚幼⌒^、居住區內的樹木,由房地產產權單位或街道種植的,歸該產權單位或街道管理養護;
。ㄋ模┚用裨谒接蟹课萃ピ夯蛘貎确N植的樹木由居民管理養護。
第十八條 鄉村集體組織對其投資興辦的城市園林綠化,享有所有權,并負責管理養護。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樹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三至五倍的株數補種。
在緊急狀態下,必須砍伐、移植或修剪樹木(不含古樹名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在砍伐、移植或修剪之日起三天內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園林綠化負有保護責任。因施工活動損害園林綠化的,施工單位應負責恢復或賠償。
第二十一條 百年樹齡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的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負責建檔、掛牌、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壞和砍伐。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養護;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散生于各單位范圍內或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居民負責管理養護,并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ㄒ唬﹦、削樹皮和挖樹根;
(二)利用樹木搭棚、架設線路和拉直鋼筋;
(三)掐花摘果、折枝;
。ㄋ模┰跇淠旧峡套、打釘和栓系牲畜;
。ㄎ澹┰诰嚯x樹木二米以內挖土、挖坑和挖窯;
。⿹p壞草坪、花壇和綠籬;
。ㄆ撸┰诠簿G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
。ò耍┰诠簿G地和風景林地內傾倒廢棄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綠地的行為;
。ň牛┢茐某鞘袌@林設施。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地內的文物古跡應嚴格保護,不得隨意改建、拆遷。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專業管理機構對城市園林綠地和樹木花草要嚴格管理,精心養護,及時防治病蟲害。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規劃許可證件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罰:
。ㄒ唬⿷浥鷾实膱@林綠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園林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該園林綠化工程投資總額的30%罰款;
。ǘ┰O計、施工單位不執行園林綠化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影響工程質量的,責令返工;
。ㄈ⿲@林綠化工程發包給無園林綠化資質證書或不具有相應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設計或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該工程設計費或承包價款總額的30%罰款;
。ㄋ模o園林綠化資質證書或超越園林綠化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擔園林綠化設計或施工任務的,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等額罰款;
(五)未經批準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樹木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止的,沒收有關器具,并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唇浥鷾士撤セ蚶б浦病⒎钦P藜魳淠驹斐伤劳龅模熈钇浒礃淠驹u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的50%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損害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處以5元至500元罰款。
建設單位未在限期內完成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可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補種或給予沒收。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損傷、砍伐古樹名木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按古樹名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等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阻止、妨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人員執行公務,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監督不力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的應用解釋權屬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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