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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大學廉政勤政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教職員工的廉政勤政責任意識,規范工作行為,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維護風清氣正、干事創業的發展環境,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及全體教職員工,違反有關規定,均實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內容
第四條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部門、單位主要領導人或分管領導人的責任:
(一)領導作風方面
1.對上級黨委、政府和學校黨委、行政的決定、命令、指示及重大改革政策措施落實不力,甚至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政令暢通或整體工作推進的;
2.對權利范圍內的工作、對學校確定的年度重要工作或下達的重點工作事項,措施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責、推諉不辦、效率低下,導致工作目標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的;
3.對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軟弱無力或搞變通執行的;
4.缺乏大局意識,“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部門保護主義;缺乏協作精神,不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工作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
5.因工作失誤,致使單位內部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案件或在短時間內連續出現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6.對直接分管單位內發生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對發生的各類嚴重事故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和處理,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7.缺乏群眾觀念,不愿幫助基層和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對待群眾態度生硬,不認真接待和處理信訪問題,解釋和解決不到位,或無動于衷、敷衍塞責,甚至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或領導批辦、監察部門移交的投訴事項不認真查辦、久拖不辦或阻撓、干擾查辦,授意、指使責任范圍內人員弄虛作假、掩蓋事實,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群眾事件,影響學校工作和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8.領導班子不團結,班子成員之間缺乏溝通,工作配合不協調,影響工作開展,在干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9.單位內部管理不善,責任意識淡薄,不認真履行職責;單位內部紀律渙散、風氣不正、秩序混亂,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
(二)貫徹民主集中制和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
10.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作決策、辦事情不民主、不公開、不征求意見,造成決策失誤,致使學校、單位和師生利益受損的;
11.不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違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工作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個人盲目決策、擅自決定,出現嚴重失誤或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12.應集體決策事項,個人擅自決定且事后不通報的;
13.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有意向領導班子隱瞞真實情況,造成集體決策失誤的;
14.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15.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16.領導干部違規干預招投標活動的;
17.領導班子成員參與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遇到與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或涉及本人親屬的情況,應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與“一崗雙責”方面
18.對本職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重視、不能很好地履行“一崗雙責”有關規定,對主管或分管范圍內的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濫用權利、貪腐、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處,甚至包庇、袒護、縱容,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19.不認真履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準則和上級有關規定,對上級明令禁止的行為置若罔聞,貪腐,損公濟私,或利用權利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授意、指使下屬工作人員在干部推薦考核、崗位競聘、人事調配、人才引進、職稱評聘、評先樹優、財務資產管理、招標采購、學生服務、招生與考試等群眾十分關心關注的工作中違反原則和規定程序,搞暗箱操作、營私舞弊,損害學校和師生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20.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和信訪穩定方面受到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一票否決的。
第五條 教職員工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思想作風和政治紀律方面
1.在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決議和決定時,不積極、不認真,甚至抵制或變相抵制的;
2.不按學校的規章制度執行或變通執行的;
3.對突發事件、重大事件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事態擴大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對上好大喜功、夸夸其談,對下言而無信、言行不一的;
5.公開發表、散布、傳播違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或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言論的;
6.在學校重大政策出臺、人事制度改革、干部考核任免、對外交流等工作中傳播小道消息,有意制造混亂;或在互聯網上以發泄不滿情緒為目的詆毀學校言論的;
7.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及各種封建迷信、非法集會、集體上訪等非法非組織活動的;
8.違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法規,給學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工作紀律方面
9.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權利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10.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嫁娶之事或利用婚喪嫁娶之事大操大辦、收財斂財的;
11.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或未經批準在社會經營性實體兼職取酬的;
12.違反出國(境)規定,私自改變出訪線路或延長出訪時間的;私自提高交通和住宿標準增加出行費用的;出國(境)旅游或變相出國(境)旅游的;以開會、考察等為名在國內變相旅游或用公款旅游的;
13.在干部考核、任用和人事調配、崗位競聘、人才引進、職稱評聘等工作中,不堅持原則,不執行標準,不履行程序,違反工作紀律的;
14.違反上級和學校財務管理規定,亂收費,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或開假的發票、造假賬、虛報冒領、公款私用或用作非正常工作支出的;
15.不執行厲行節約有關規定,違反學校公務接待規定,鋪張浪費、超標準接待或用公款搞校內互相宴請、用公款進入娛樂場所消費的;
16.違反招生政策規定,營私舞弊、泄露招生秘密,接受考生、考生家長及其親友錢物、各類宴請的;參與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或者打著學校旗號從事招生詐騙活動的;新生入學時因資格審查不嚴等原因導致假冒學生入學、擾亂正常招生秩序的;
17.在物資設備配置建設過程中,申購立項、論證、招標采購、驗收等環節責任不到位或工作失誤,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程序,貪腐、損公濟私、暗箱操作,存有吃拿卡要報行為,損害學校利益、嚴重影響正常教學和工作的;
18.違反學校資產管理規定,或因責任不到位、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學校資產損壞或造成資產流失的;將公有資產長期占為私有或擅自出租出借送人情、為好人、謀取私利的;違反學校公車管理或交通費管理規定,公車私用或利用公用交通費辦私事的;
19.在基本建設、維修改造工程中,違反招、投標規定和工作程序,在資格預審、工程決算、材料考察、工程變更、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等工作中把關不嚴,損害學校利益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存在營私舞弊、賄賂、吃拿卡要報等行為的;
20.在學生教育與管理過程中,違反原則和工作程序,利用權利在學生入黨、班干部選聘、獎學金評定與發放、評先樹優、考試考核、就業等方面拉關系、講情面或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作風與組織紀律、群眾工作紀律方面
21.組織紀律觀念淡薄,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辦私事或睡覺、下棋、打撲克、玩電腦游戲、上網聊天、炒股等與本職工作無關事情的;未經批準私自到校外兼職或外出參加各種會議和出訪、考察活動的;
22.違反學校禁酒規定,在工作時間或工作日中午飲酒的;或酒后進入教室、學生公寓、學校公共場合的;因酗酒影響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3.履行崗位職責不認真,辦事效率低下,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扯皮、拖延不辦的;工作漂浮、敷衍了事、做表面文章的;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完不成領導交辦事項的;
24.群眾觀念淡漠,服務意識差,工作態度冷淡、生硬、蠻橫粗暴或服務不到位影響師生正常工作和學習,造成不良影響的;
25.對來信來訪和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敏感問題不重視、不認真對待,不采取積極措施進行處理,激化矛盾,引發群眾事件或不良后果,影響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的;
26.管理服務人員對教學一線教師、學生反映的問題能解決的不解決;或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既不向反映人作出解釋說明,又不向分管領導匯報,不管不問、影響正常教學的;
27.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失職瀆職,給學校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損失或者引發嚴重事故的;
(四)師德師風方面
28.穿戴不文雅,言行舉止不文明,不能做到為人師表,在師生中和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29.擅自停課、調課或找人代課,上課時遲到、早退、接聽撥打電話的;
30.備課不認真、授課質量差、學生反映強烈的;
31.利用課堂向學生散布反動言論或發泄個人不滿情緒,或向學生傳授不健康知識的;
32.利用權利包庇、隱瞞學生違規行為并為違紀、補考、留級學生說情、許愿或送“人情分”的;
33.貶低、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34.違反規定向學生推銷學習資料、物品以及有償介紹各類輔導班、培訓班的;
35.接受學生及學生家長禮品、財物和宴請的;
36.剽竊、抄襲、篡改數據,偽造、非法獲取學術榮譽、謊報成果等違背社會公德和學術規范的。
第三章 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六條 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由于自身原因違反廉政勤政有關規定的,當事人負直接責任。在處理行政事務中,承辦人弄虛作假、貪腐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或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事項辦理,造成責任后果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 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造成責任后果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造成責任后果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自行作出決定,造成責任后果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造成責任后果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造成責任后果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集體研究、認定造成責任后果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不良后果發生的,按個人分別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
(二)組織處理。包括對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對領導干部予以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對教職工個人予以調離工作崗位,有專業技術職務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降職或免職;
(三)黨紀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觀察、開除黨籍;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四)追究經濟責任。對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追究經濟賠償責任,對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的工資、津貼、獎金、職稱職務晉升等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嚴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
(二)干擾、阻礙對其責任進行調查處理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刁難、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貪腐行為及收受當事人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娛樂活動的;
(五)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掩蓋、袒護、不查不究,造成重大事故,嚴重損害學校和師生利益,給學校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六條 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主動查處、挽回損失、認真整改,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后果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監督辦法
第十七條 學校把廉政勤政情況列入對各部門、各單位和全校各級領導干部、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評議、監督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辦公室、紀委、組織部、學工部(處)、工會、監察處、人事處、教務處、審計處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巡查組,負責全校廉政勤政工作的督導督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干部和兼職監察員、審計員的作用,構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監督工作格局。
第二十條 加強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群眾來信來訪辦理工作。學校分別在紀委、監察處和學校辦公室設立接訪中心和監督電話、監督電子信箱,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受理各類有關問題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加強審計監督。加強對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基建后勤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對各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屆滿經濟責任審計,在其調任、轉任、免職、辭職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 責任追究辦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的實施原則上按照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和職能部門職責進行。黨紀處分由紀委、組織部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負責落實,政紀處分由監察處、人事處按有關程序辦理。
需追究領導班子責任的,由紀委、監察處會同組織部提出追究意見,報校黨委會研究決定后,由組織部負責實施。
需追究個人責任的,按下列程序對有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一)對科級干部及以下人員進行誡勉談話、書面檢查的,由基層黨委(黨總支)決定并實施后報紀委、監察處;
(二)對科級干部及以下人員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的,由基層黨委(黨總支)提出追究意見,報校組織人事部門,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紀委、監察處進行審核,提交學校研究決定后實施;
(三)對處級干部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的,由紀委、監察處會同組織部提出追究意見,報校黨委會研究決定后,批評教育由紀委、監察處負責實施,組織處理由組織部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群眾投訴、檢舉、控告或來信來訪反映的責任事項或責任行為,經審查有事實根據的,由受理單位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按程序辦理。經審查無事實依據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的,應當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二十六條 責任人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出申訴。相關部門應在接到申訴后15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決定,可在適當范圍內公開,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予以備案。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督查和調查處理過程中,故意隱瞞、包庇、拖延,或違背原則、貪腐,故意加重、減輕責任人責任情節,對責任人應當追究而不予追究處理或不及時追究處理的,追究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工受到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等以上責任追究一次的,當年度考核不能被評為優秀等次;兩次的,當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以上等次,停職離崗培訓;三次及以上的,當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條 受到一次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單位,或單位內職工受到一次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單位及單位主要領導責任人和重要領導責任人當年度考核不能被評為優秀等次;兩次的,單位及單位主要領導責任人和重要領導責任人當年度內不能被評為稱職以上等次;三次的,單位及單位領導班子當年度內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調離有關領導干部的領導崗位。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批準人,一般指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各部門、各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一般指一般職工和具體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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