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通用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責任追究制度 1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
第三條: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四條: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匯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脫崗、不作為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臺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發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于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五條: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六條: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七條: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因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個人補償(賠償)費用額按本制度規定比例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因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按本制度規定比例下浮20%執行。
第八條: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采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10%
B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7%
C段、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6%
D段、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3%
E段、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2%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萬元以內(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10萬元(包括10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01元-15萬元(包括1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責任人分為主要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或共同責任人。各責任人承擔的比例大小,根據各自在事故或糾紛中應負責任大小來定。
第九條:科室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分段計算的辦法,承擔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當月獎勵性績效(以下簡稱“獎金”)總額10%
B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20%
C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30%
D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40%
E段:扣科室當月獎金總額50%
第十條: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進行劃分,責任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一、由于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輕處理的原則,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扣發獎金1-3個月;全院通報批評;緩晉級或緩聘一年等。
二、由于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本著從重處理的原則,除以上處理外,根據糾紛、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后果分別處以:停止處方權半年-1年;低聘一級1-2年;停止執業1年;
轉崗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直至辭退等。
第十一條:同一人員在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轉崗或辭退。
第十二條:非法行醫行為人員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私自收費、非醫行醫(指無執業資格人員從事醫護工作)及擅自跨地點、超范圍執業,發生醫患糾紛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十三條: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3-5萬元,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含二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有醫院管理不善因素的,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2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以上(包括10萬元),含一級醫療事故,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4個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崗位津貼3個月,醫務科長、護理部主任(由護理引起)扣除相應崗位津貼3個月,分管院長扣除崗位津貼2個月,院長扣除崗位津貼1個月。
第十四條:在患者生命危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浾埵旧霞夅t師后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經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治療措施得當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五條:醫院或科室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新療法,經過了醫院批準,在充分準備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義務,各項醫療工作符合診療常規和有關規定,但因業務技術不成熟及我院醫療設備條件所限而發生的醫患糾紛,不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醫務科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進行登記備案并永久保存。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員的書面材料;
二、醫務科對事件的調查報告;
三、醫療專家鑒定組的鑒定結論;
四、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五、醫院對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發生糾紛后未按規定及時上報,或不配合調查等,各科室瞞報、漏報醫療糾紛(指發生補償或減免醫藥費用的醫療糾紛),并產生不良后果,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扣科主任津貼二個月,并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導致醫療糾紛的,除按本制度承擔賠償責任外,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院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ㄒ唬┪慈鐚嵏嬷颊卟∏、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ǘ]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ㄈ┪窗凑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ㄋ模┪丛谝幎〞r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ㄎ澹┪窗凑找幎ǚ獯、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第十九條:醫療糾紛處理小組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為一專業技術組織,其結果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不成為法律訴訟對象。
第二十條:為了減輕醫務人員醫療賠償風險,醫院除加入醫療責任險以外,將建立醫療風險管理基金,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 2
為了強化值日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務值日責任追究
1、負責學校日常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2、及時妥善處理偶發事件,并做好匯報;
3、堅持組織升旗、課間操和路隊護送。
4、堅持檢查教師到崗、坐班情況,于當日九點交教師簽到簿;堅持組織班主任維護就餐、午休、路隊次序。
5、堅持一日兩次檢查教室、清潔區的清潔衛生。
6、監督指導門衛工作,確保學校安全。
7、學生放學后關辦公用電、電腦,檢查辦公室門窗,如實填寫好校務日志交校長辦公室。
8、值日補助一天15元。檢查、記載、關電鎖門欠缺的一項次扣款2元。校長抽查發現的問題,如果行政值日沒有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并與失責教職工進行同等責任追究。
9、請其他校務成員頂替值日,需報校長批準。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0、值日校務人員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則一次罰款10元。
11、值日期間出現嚴重失誤的,引咎辭職。
二、教師值日責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補助1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補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參加的,除不享受補助外,一次罰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辦法執行。
四、所有記載以校務值日和校長抽查記載為準。
五、被進行責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員,當月不得評優。
責任追究制度 3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本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自立服務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的。
2、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的。
3、重復收費、無醫囑收費的。
4、超醫囑規定的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的。
5、統一服務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收費的。
6、超越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中“除外內容”規定的范圍,擅自增加衛生材料品種和服務內容并收費的。
7、藥品和醫用材料不按規定作價的。
8、可重復使用的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的。
9、屬自主選擇的服務和相關醫療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費的。
10、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有關醫療價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提供門診、住院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的。
二、違規行為界定及處理
1、凡屬科室和個人自行做出違反醫院和有關醫療服務價格標準、項目的行為。
2、凡屬記費人員因工作責任性、業務能力問題,或者自作主張而產生醫療收費的.違規行為。
三、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
1、凡因價格變動因素造成亂收費的行為,經認定后,要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
2、凡因科室或個人自行做出違反醫院和有關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經調查落實后,科室或個人要立即糾正錯誤行為,全額退回多收金額,并對患方往返交通費等損失給予補償。同時,有關負責人要做出相應檢查。問題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
3、凡因記費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經調查落實后,要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等損失給予補償。
4、記費人員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違規記費行為,或同一違規記費行為兩次以上的,要扣發該記費人員獎金、暫停其記費工作,安排其學習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和相關政策等,待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記費人員重新上崗后,再次發生類似違規記費行為,要調離記費工作崗位,并按醫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責任追究制度 4
第一條:為了保護學校師生員工有一個安全的校園環境和督促學校各級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特制定以下安全報告及責任追究制度。
1、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確定專人負責,及時向市教育局及當地政府報告學校安全工作情況。
2、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月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學校發生的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后,應在2小時內向市教育局及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校內或校外)、中毒人數、中毒原因、主要癥狀等。傳染病流行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傳染病開始流行的時間、地點、感染人數、主要癥狀、衛生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等。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原因。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發生在本校的(包括師生在校外的活動)有責安全事故。
第三條:學校校長為學校安全責任人,分管副校長為具體管理責任人,學校發生有責安全事故,除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上述校長、副校長負有領導責任,將視責任性質予以追究。
第四條:學校安全網絡分為三級管理,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總務處、政教處、教導處、行政辦公室等中層部門的正職主任為該部門的安全責任人,對學校安全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年級組長、班主任、教研組長、食堂管理員、總務管理員、實驗員、圖書館等基層安全責任人對部門安全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五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有責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實不力的;
2、從業人員未按規定持有效上崗證或存在影響安全工作的病癥的;
3、未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管理法規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
4、對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要求時限進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或保留現場的;
6、發生事故瞞報、遲報或未采取圾效措施,致使事態擴大的;
7、存在其他與事故發生直接有關的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學校將對事故的預防、發生和處置等全過程進行分析,對有責事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形式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使公司經營管理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明確領導責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為個人、股東的利益而弄虛作假,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或者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生了重大問題,雖然該人員不是直接當事人也沒有參與,但有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發展或經管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本制度所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經營、決策、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失誤,包括決策失誤和操作失誤。決策失誤是指在經營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違反本公司內部決策制度和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操作失誤是指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程序,不執行公司決策層有關決議,擅自處理,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 本制度稱公司資產損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東對公司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權益的減少或滅失。
第六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3、有錯必究原則
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6、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執行
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提出相關方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
第八條 公司審計部負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的不定期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責任:
1、在經營決策中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違反本公司內部決策制度和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2、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更改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擅自處理,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3、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4、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產計劃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擔保及關聯交易制度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的;
7、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
8、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條 對安全、環保、生產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按照董事會議事規則、或經理辦公會相關規則討論通過的事項,雖屬于集體決策行為,但如果該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范性文件、內部控制程序或客觀事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損失的,追究決策層、或經理層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個人除外。
第十二條 對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現重大會計差錯、重大信息遺漏或錯誤的,應按照有關要求如實披露重大會計差錯、重大信息遺漏或錯誤更正的'原因及影響,并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的情況。
第四章 追究責任的形式及種類
第十三條 種類
1、通報批評:
。1)董事會內批評
(2)監事會內批評
。3)經理辦公會批評
(4)公司系統內批評;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記過、降級及處以罰款;
4、賠償損失;
5、提請免職:
(1)24 個月內累計 2 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
。2)24 個月內累計 2 次被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或累計 2 次公開譴責
(3)24 個月內累計 4 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4)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5)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
(6)擅離職守
。7)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8)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9)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十五條 根據公司廉潔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在進行崗位變動、離任時,由公司法律及審計事務管理部對其在任職期間對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出現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事件時公司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損失,但夠不上追究責任處理的,由公司辦公室對負有經濟責任的責任人進行誡勉。
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公司、子公司決策程序,未按權限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或股東大會批準,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譽提供擔保、投資、交易或關聯交易,給公司、子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條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6、按照有關議事規則,證明在有關決策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第五章 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因內部員工、機構舉報提出的,由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進行調查核實,依據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并落實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做出的處置意見,形成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 在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崗位變動、離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由公司審計部將有關資料書面反饋給公司領導,由公司辦公室同審計部按前一條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被追究責任者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做出的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書面的申訴意見,上報公司。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公司給予糾正,出具書面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責任追究制度 6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一、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三、各班主任、年級組長是各班和年級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政教處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年級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實驗員、后勤人員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五、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政教處必須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班領導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班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午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班領導。
七、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對由于食堂衛生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學校將追究食堂管理員和炊事員的責任。
八、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學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門衛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責任追究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工作,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各部門、單位或個人等。山東科技大學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追究責任主體的事故責任,稱為“責任追究主體”。
第三條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后,應根據安全事件造成的影響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處置態度,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u教育。包括責令責任主體檢查、誡勉談話等。
。ǘ┩▓笈u。在事發部門、單位范圍內對責任主體發文通報,責令整改,并由責任主體向學校主管領導作出書面檢查。
。ㄈ﹩栘熥坟煛⑹鹿始{入責任主體的'年度考核,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資格,降低或扣除責任主體的年度績效;依照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對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賠償事故損失、降職,直至解聘等。
。ㄋ模﹫缶幚。嚴重損壞社會或國家利益的,上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條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有責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和適用
第六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一般安全事件發生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七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較大安全事件發生的,應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八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件發生的,應當予以問責追責,情況十分嚴重的應報警處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不追究責任主體的責任:
。ㄒ唬┮虿豢煽沽е掳l生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完全落實了相關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導致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十條責任主體主動承認過錯并及時修補管理或技術漏洞,視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程度,予以從輕或減輕責任追究。
第三章責任追究程序和實施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程序包括調查、對調查報告審核、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等。
第十二條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初步定性,并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調查報告的審核重點:
(一)事故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ㄈ┬再|認定是否準確;
。ㄋ模┴熑蝿澐质欠衩鞔_。
第十四條對責任主體的追究決定由領導小組作出,相關部門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制度 8
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維系著師生健康,是教育教學工作有序開展的保證,事關校園穩定和學校安全。為切實履行好疾控中心工作職責,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目標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要在第一時間啟動傳染病防控預案,全體職工全力參與應急處置,及時把患者送到醫院接受治療,班主任通知到家長配合治療,確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
二、實行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校長是履行疾控工作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應急工作人員的調度和隊伍組建,資金與應急物資保障,部門協調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是履行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職責的具體責任人,參與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指揮并參與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現場調查、提出控制策略與措施等工作,隨時把握工作動態,及時整理報告工作信息,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到位,校醫負責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紀律監督和責任追究工作,積極協助分管領導督促檢查防控方案的落實,參與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在各自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實,熟悉掌握傳染病疫情防控策略,開展疫情及衛生事件風險因素評估,加強疫情監測檢驗,及時反饋報告疫情信息。要在傳染病防治,特別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上給中心領導當好參謀,給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三、責任追究嚴明紀律,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無論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影響防控工作開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惡劣影響的,將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嚴肅處理。
凡責任不落實,工作懈怠,處置不力、不服從安排者,嚴肅處理外,給予經濟處罰。
1、遇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服從統一安排調遣,或到崗不盡責的教職工,扣發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的50%,并責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崗處理。
2、各崗位人員要認真解答群眾咨詢,服務不到位導致群眾投訴的,每人次扣發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 20元,當月被投訴3人次者,扣除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 50%,年度被投訴5人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獎資格,作待崗半年處理。 3、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班主任要及時向校領導上報本班學生疫情情況,疫情報告人王志穩要及時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做到上情下傳、下情上報及時準確。對于上個環節中出現錯誤和延誤的責任人要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并給與經濟處罰。
責任追究制度 9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總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依法辦事。為了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確保辦案質量,按照上級機關對建設行政執法的要求,結合本局行政違法案件查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負有管理職能的站、辦、室、股、處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受托單位執行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盡可能使違法違章行為在最短時間內發現和查處。如發生自己管區內的違法違章行為沒有被發現,造成嚴重后果,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工作失職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執法人員應公正執法。如發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應當管理的不管理,應當查處的不查處;或者是故意擴大事實,顛倒黑白,加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人員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執法案件錯案追究。如發生行政處罰案件在終局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或者通過與相對人協商處理予以賠償的,相關人員按下列原則承擔責任:
1、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調查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法律依據不足造成的,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3、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執法程序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是調查取證階段造成的,由調查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處罰執行程序的錯誤,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4、行政案件的敗訴,盡管是由于證據或法律依據的不足造成的,但調查人員或法規人員在討論處罰的會議上或向有關領導已經說明存在問題而又難以解決的情況,局領導或局務會議仍然決定進行的行政處罰,則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領導或組織承擔相應責任。
5、如發生行政錯案,造成了經濟財物損失的,負有相應責任的人員應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40%,并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
責任追究制度 10
第一條責任追究制內容
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辦文辦事超過規定時限、扯皮推諉、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群眾投訴和上級批評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責任追究范圍
。ㄒ唬┻`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
。ǘ┻`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工作的;
。ㄋ模┮詸嘀\私、假公濟私、"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的。
第三條責任追究辦法
對觸犯上述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1、上班時著裝不整,言行舉止不得體的;
2、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問責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態度粗暴的;
4、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來辦事群眾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5、來單位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6、來單位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辦事人有較大合理意見的`;
8、工作中出現一般性差錯的;
9、未按規定時限完成辦文辦事任務,但能在第一次催辦期限內完成的;
10、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ǘ┯邢铝行袨橹徽撸▓笈u,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
1、無故曠工、不遵守上下班紀律和請銷假制度,致使正在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
2、業務水平低,辦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務的;
3、第二次催辦后,仍未按催辦要求完成任務的;
4、辦文辦事質量低,差錯較多或出現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5、不執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對象的。
。ㄈ┯邢铝行袨橹徽,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2、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4、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5、濫用職權,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6、不文明行政,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對象的;
7、搞部門、小團體及個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8、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報"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的;
9、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的。
責任追究制度 11
進一步加強學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增強全員參與管理的意識,強化崗位職責措施,特制本制度:
1、各樓層的生活指導教師要盡忠職守,若發現有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報告公寓和德育處,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
2、生活指導教師沒有做到每日檢查學生用品和水電氣設備設施的;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不及時報告公寓投資方因而沒有得到及時整改造成事故發生的。
3、沒有加強對所管樓層的巡查管理,導致學生在轄區內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4、標準宿舍的學生到公寓造成打架事件發生,公寓學生之間發生打架事件時沒有及時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
5、各樓層學生無請假條回寢室,生活指導教師為其開門而導致學生財物被盜的。
6、各樓層學生在寢室內吸煙、酗酒、損壞公共設施,生活指導教師發現后不及時制止而造成后果的。
7、各樓層生活指導教師發現消防設備設施有損壞現象而沒有及時報告學校和投資方,遇有火災事故發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
8、發現學生有思想問題沒有及時報告班主任或學校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9、公寓保衛人員沒有嚴格來人來客登記制度,造成社會無業人員混入公寓進行不法行為的。
若違反以上責任追究制度,將追究有關樓層生活指導教師及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時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學生財物被盜的按照學校社會治安治理賠償制度執行。
責任追究制度 12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認定負有領導責任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外,按照《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公司停業整頓,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處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租汽車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經理、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和安全機構負責人在重大責任以上事故中被認定負有管理責任的,因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緩報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處罰外,公司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
三、出租汽車公司駕駛員發生一般交通責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規定對駕駛員給予經濟處罰,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無證人員駕駛發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一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出租汽車公司同駕駛員解除合同關系。
責任追究制度 13
為確保我園正常教學秩序順利進行,維護園紀園規,保障師生安全,重視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長是幼兒園第一責任人,各辦公室負責人是各科室第一責任人。
2 、認真執行目標責任制,落實各項檢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沒有違紀情況和檢查次數、時間、人員到位,可獲安全責任獎。
3 、凡對安全工作做出成績者,給予一次性的獎勵,有突出貢獻者幼兒園將給予特別嘉獎。
4 、安全防范檢查措施不落實、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責任獎,考核根據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
5 、發生安全事故,按規定扣除安全獎,事件較為嚴重的還將扣除年終獎,并實行"一票否決",各級部和當事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6 、發生重大事故,召開現場會議,分析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嚴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7 、發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是幼兒,除追究幼兒責任外,幼兒所在班級的`教師也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 14
為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做到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嚴防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的領導、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和消防宣傳教育的所需經費的配置由校長負責,檢查,督促。
2、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負責。
3、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總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侔嘀魅呜撠煴景嗟南腊踩拖腊踩逃I险n時由任課教師負責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級辦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級組長負責。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劉本學負責。
、芪C室由秦公維喜負責。
、輰嶒灡9苁矣衫砘處熦撠煛
、弈小⑴奚嵯腊踩墒撠。
⑦會議室消防安全由總務處負責。
4、責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引發消防安全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一般輕微的事故(只造成校產輕微損失,無人員傷亡)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不能評先進,評優。
、、校產損失較大,有人員出現傷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校產損失和大部分醫療費用。當年不評優、不能晉級。
、、校產損失較大,出現人員傷亡的消防安全責任事故。責任人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 15
安全是學校工作的第一要務,為了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管理,落實各自的責任,特制訂制度如下:
1、學校教職員工人人都是安全員,按照學校安全責任區域(以班為一區域)的劃分,該區域負責人為區域范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區域范圍內的人、事、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及時上報。安全實行誰分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2、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各自區域的安全隱患以及書面形式及時向安全員或學校安全領導組成員匯報,不報或隱瞞不報者則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3、對上報的安全隱患,因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人)負主要責任。
4、因第一責任人敷衍失職,不仔細檢查,而被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則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5、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安全員負連帶責任。
6、對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隱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經費投入不足、人員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監督領導負主要責任。
7、在學;蛏霞売嘘P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部門(區域)負責人,安全監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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