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社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辦法,辦法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定辦法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社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社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1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充分發揮學校的資源優勢和社會服務功能,建設國家示范性職業技術學院,服務區域經濟社會建設,不斷提高學校辦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
以17大精神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示范、創特色、樹品牌、謀發展”的戰略任務,面向社會,充分調動各教學院部開展社會培訓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開展開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同時創造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原則
(一)服務區域社會經濟建設的原則。為區域社會經濟建設服務是開展社會培訓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決定著社會培訓工作的成敗。學校要主動深入行業和企業調查研究,了解行業和企業的培訓需求,協助行業和企業制訂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認真組織培訓。
(二)統一管理原則。學校的社會培訓工作關系到學校的辦學定位,關系到學校的示范建設,必須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實施,統一檢查考評。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原則。各單位在開展社會培訓工作中,要做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努力適應“十一五”中后期高中階段教育生源大幅減少的'狀況,擴大以短期培訓為主的非學歷教育規模,使之成為學校可持續發展重要的經濟增長點。
(四)各教學院部為主體的原則。學校開展社會培訓工作以各教學院部為主體,結合專業、人才等資源優勢,主動為區域社會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機構
為使社會培訓工作真真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學校成立社會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社會培訓工作的校領導、各教學院部的負責人組成學!吧鐣⻊罩笇瘑T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社會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方式及步驟;
(二)領導、組織社會培訓工作的實施,審批重大社會培訓項目;
(三)建立完善社會培訓工作的相關辦法、機制,加大宣傳力度。
學校設培訓學院,既負責全校社會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歸口管理,又要組織承擔社會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社會培訓工作的各項管理辦法,統籌協調全校社會培訓工作。
(二)加強學校與企業、行業的聯系,拓寬辦學渠道與途徑,架通為區域經濟服務的橋梁,逐步建成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培訓與推廣、勞動力轉移和扶貧開發服務的基地。
(三)審核各二級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報審表以及相關協議、招生簡章、宣傳資料、媒體廣告;檢查和監督培訓過程;審核和頒發非學歷教育結業證明;會同學校其它職能部門處理社會培訓項目中所涉及的相關業務。
(四)獨立承擔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
(五)負責社會培訓的檢查考核。定期進行檢查督促,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年終有考核。
各教學院部成立社會培訓工作小組,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會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充分發揮專業、學科和人才優勢,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拓寬培訓渠道,拓展培訓項目。
(二)深入需要培訓的行業企業,開展調查研究,結合行業企業實際,制定培訓計劃。
(三)按照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工作。
第五條適用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對行業企業開展的各種非學歷教育和培訓。
二、管理
第六條開展各類社會培訓的有關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并按規定程序辦事。
(二)必須遵守學院教學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保證學院正常教學的前提下,鼓勵開辦相關社會培訓項目。
(三)社會培訓項目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報告,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并報培訓學院,由培訓學院與學校其他相關部門協商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歸口管理
根據原國家教委教成[1990]第023號及有關文件規定“學校的非學歷教育工作由學校成人教育部門或專門機構統一歸口管理”的精神,我校社會培訓工作由培訓學院全面負責。
第八條社會培訓辦學資格
(1)具備基本教學條件(含實踐)。
(2)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
(3)列入學院編制的中層單位。
嚴禁以個人名義在校內辦學,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批準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或以“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單位”名義在校內外辦學,嚴禁外單位未經批準在校內辦學。
第九條社會培訓辦學程序及學生管理
(一)申請
社會培訓主辦單位須向培訓學院提出辦學申請,內容包括:(1)社會培訓名稱、類型、形式(脫產,半脫產,業余)、起止時間、上課地點及學員食宿安排。(2)培訓的目的、培訓對象、招生規模。(3)培訓班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教材(培訓資料)及師資情況。(4)各項收費標準及成本預算。
(二)填表
社會培訓辦學單位應提前十個工作日,據實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一式三份(培訓學院、財務處和培訓單位各一份),經辦學單位主要負責人核準簽字蓋章后報培訓學院審定、審查(或同學校有關部門會簽)通過后,由培訓學院將辦學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協助學院財務處向當地物價部門報批,學院財務處單獨立賬。
(三)簽訂《培訓協議書》
各社會培訓單位需與校外單位合作舉辦社會培訓的,必須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須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方可生效。
(四)檢查督導
培訓學院有責任對各單位開展的社會培訓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社會培訓的教學管理、教學計劃實施情況和教學質量、考核情況、收費等。學員在培訓結束時填寫的《教學評估表》應作今后社會培訓資格管理的依據。
(五)頒發結業證
在社會培訓班結束時,結業學生的檔案與結業證書由培訓學院統一核發,并存檔。
(六)培訓學院材料存檔
(1)《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
(2)《社會培訓協議書》
(3)社會培訓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及師資情況,學員填寫的《社會培訓教學評估表》。
(4)社會培訓管理方案,治安措施及責任人名單。
(5)社會培訓班小結、學員名冊(或照片)、學員成績。
第十條經費管理及分成比例
(一)經費管理
1、各辦學單位遵守財經紀律,嚴格財務管理。
2、辦學單位在招生過程中,為方便工作,可在收費前持《湖北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培訓項目審批表》,到財務處領取收費收據,按學校規定辦理領用、使用、核銷等手續。
3、所有培訓收入一律上繳學校財務處,辦班單位不得隱瞞、截留收入。
4、學校財務處對各類辦班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建帳、獨立核算”的經費管理模式。
(二)經費分成比例
1、學校組織的各類非學歷教育,按培養費的毛收入20%交學校,80%給辦班單位。
2、辦學單位自已組織的各類非學歷教育,由學校提供住宿和教學設備的,按培養費的毛收入10%交學校,90%給辦學單位;不占用學校校舍和設備,在外舉辦的培訓班,按培養費的毛收入5%交學校,95%給辦學單位。
3、上級組織作為任務要求學校完成的各類培訓項目,其教師課酬參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紀律與獎懲
各教學院部應有一位領導分管培訓工作,要堅持依法依規辦學,既要以社會需求為原則,又不能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要保證教學質量,維護學校聲譽,爭取兩個“效益”。每年年底學校對社會培訓工作進行評比,對社會培訓工作開展得好的單位,給予獎勵。
社會培訓辦學單位不能以聯合辦班的名義放棄主辦責任,禁止開展不組織教學只發證書的所謂合作。各辦班單位未經培訓學院登記許可不得以各自名義與校外單位簽署辦學協議,更不得以辦學單位的名義頒發學歷證明、單科證明或結業證明等。辦學單位對參加學習的人員要嚴格管理,嚴明校紀校規,教育學員遵守學校的規章辦法。
如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須責成有關單位負責人立即進行糾正;對于嚴重違規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領導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培訓學院負責解釋。
社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北省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均應依照本規定開展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各級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相應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相關工作情況于每年年底前報至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依托省、市和區(縣)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協作機制,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具體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符合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公消[2011]213號)要求,主要包括:
。ㄒ唬┫婪煞ㄒ
(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ㄈ┗馂念A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
。ㄎ澹┢渌麘逃嘤柕膬热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ㄒ唬┱莆毡镜貐^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ǘ⿲⑾腊踩麄鹘逃{入社區警務室工作職責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查處未取得相應資質違規培訓等行為;
(四)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ㄎ澹┟磕陼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六)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省、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捅O督中小學校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內容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ǘ┲笇Ш捅O督學校在課堂教學、學生校外社會實踐、團組織和少先隊活動中落實好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ㄈ⿲⑾腊踩R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ㄋ模⿻矙C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創建活動;
。ㄎ澹⿻矙C關消防機構,督促、指導學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習和消防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七條省、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⑾腊踩逃嘤柟ぷ骷{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利用每年“國際減災日”、“防災減災日”等防災減災宣傳活動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創建“減災示范社區”內容,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培訓課程,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發動社區志愿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
。ㄈ⿲⑾腊踩逃嘤柤{入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內容和相關考評,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內容,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練。
。ㄋ模┮婪ㄔ诼氊煼秶鷥葘ο腊踩珜I培訓機構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省、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捅O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省、市和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指導和監督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省、市和區(縣)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捅O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ǘ┩苿酉牢幕ㄔO,開展消防文藝作品創作和演出,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文化下鄉活動。
第十一條省、市和區(縣)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Ш蛥f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笇Ш捅O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宣傳進影院”活動,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
(三)在“送電影下鄉”活動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條省、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ǘ⿲⑾腊踩R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上崗和轉崗前培訓;
。ㄈ⿲⑾婪煞ㄒ幒陀嘘P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ㄋ模⿲⑾腊踩麄鹘逃{入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內容并進行考評。
第十三條省、市和區(縣)旅游行政部門在重大活動、旅游重點時期應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訓方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建立消防教育培訓檔案,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ㄆ陂_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ǘ┙M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的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監察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
(三)每年至少組織在崗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腊踩攸c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單位廣播、閉路電視、電子屏幕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獙⒈締挝坏幕馂奈kU性、防火滅火措施、基本消防設施的操作與維護、滅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重點,保證職工做到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基本消防常識、懂預防火災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學校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公共安全教育內容;
。ǘ┰谥行W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開學初、放假前、相關實驗課中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對寄宿學生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ㄋ模├眯@媒體,聘請消防專業人員講課,或適時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市民防災館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參觀學習。
第十六條教育機構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高等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七條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八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M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ǘ┰谏鐓^、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和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警務工作站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ㄈ┒ㄆ诮M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ㄋ模├蒙鐓^、鄉村廣播、視頻設備不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ㄎ澹┟磕曛辽俳M織一次社區居民或村民應急疏散演練。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ㄒ唬┰诎踩隹凇⑹枭⑼ǖ篮拖涝O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ǘ└鶕枰幱鏊腊踩麄髻Y料供公眾取閱;
。ㄈ┟咳绽脝挝粡V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每半年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旅游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景區、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每日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相應責任部門應制定介紹內容。
第二十三條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ㄔO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ǘ┰诮ㄔO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ㄈ⿲γ骰鹱鳂I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ㄋ模┟磕曛辽俳M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內容播出。
第二十五條電影放映單位等應積極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或消防公益廣告,加強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ǘ┳再Y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ㄈ┯薪∪慕M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ㄎ澹┯型瑫r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格方可上崗;專職教員應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10人,實操教師應具有中級以上消防職業資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認真執行《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和職業技能標準,落實規定課時和內容,推行小班教學和模擬實踐教學,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重點,提高實操培訓課時比例,定期開展分專業的崗前培訓和授課質量評估,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省、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各部門組織有收費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訓,參與經營性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或向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收取管理費等各種費用的,上級部門應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社會培訓工作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精選)員工培訓管理辦法09-04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05-18
員工培訓與教育管理辦法04-07
社會工作培訓總結12-06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2篇)03-28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2篇03-23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4篇03-27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3篇)03-20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4篇)03-27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3篇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