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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精選2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精選2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學校應建立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
第二條 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和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參與教育改革,保證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新人,把學校辦成特色鮮明的人才的搖籃。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建議權。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發展、建設、改革等重大問題。包括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改革措施、教職工隊伍建設、中層干部和培養任免和財務預算決算等。上述方面在決策前都應提交教代會審議,由教代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通過權。凡是學校內與教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機構、如聘用合同制、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崗位設置方案、獎懲條例、校務公開實施方案、爭創文明學校規劃以及聘任工作小組、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獻血領導小組、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校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建立,都要經過教代會審議通過,由校長頒布實施。
。ㄈ⿲徸h決定權。學校教職工福利費使用原則及教職工結構工資分配方案、獎勵優秀骨干教師方案應由教代會審議決定,付諸實施。
。ㄋ模┰u議監督權。學校教代會每年對學校黨政正副職實行民主評議。
(1)評議的內容:以干部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為依據,評議干部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2)評議的程序:由評議對象向教代會作述職報告;教代會代表對評議對象進行測評;將測評結果送交教育局有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指揮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出色完成校長交付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條 教代會代表由各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名額約占教職工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構成要兼顧老中青的比例、男女的比例、各工會小組人數的比例,其中教師代表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學校黨政工領導、工會委員可作當然提名代表。教代會主席團應公布代表資格審查報告?裳埲舾闪邢怼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因退休、調動、除名等原因代表不能任職的,選舉單位可依據規定程序撤換、免職或補選代表,并作出決議備案。
第八條 教代會代表的基本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
。ǘ┱莆找欢ǖ臉I務知識、管理知識、愿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且有一定的參政議政的能力;
。ㄈ┳袷厣鐣、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ㄋ模嵝臑榻坦まk事,作風正派,公道公正;
(五)密切聯系群眾,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六)遵章守紀,勝任并做好本職工作。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的權利是: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各項議程發表意見,進行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教代會每三~五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全體會議。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遇有重要問題,可提前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教代會換屆選舉時,應建立籌備小組,制定籌備工作計劃,確定主要議題,廣泛征集提案,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黨政工領導、工會委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三條 教代會主要議題,應根據學校改革發展的目標和中心工作、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由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對教代會的決議和立案的提案,要認真落實,并由大會主席團將執行結果向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第十五條 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行使教代會職權,必要時可召開代表小組組長會議,聽取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江鎮市第三中學第五屆教代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細則各項規定的修訂權在教代會全體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擴大基層民主,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促進學?茖W發展,依據《陜西省高等學校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和《z科技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以下統一簡稱為二級教代會)是高等學校教代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本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
第三條 學校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職權、開展工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本單位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本單位的科學發展。
第四條 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二級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 聽取審議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 審議通過本單位的崗位聘任、考核辦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 審議通過本單位的收益分配原則,獎酬金發放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項。
。ㄋ模 在同級黨組織的安排部署下,評議監督領導干部,積極推進本單位事務公開。
第六條 二級教代會要支持院長(系主任)和行政負責人的正確決策和工作,教育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行政領導要重視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認真執行和辦理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代表提案。
第七條 二級教代會屆期一般為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每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職工參加。大會決議須征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 二級教代會的規模和代表人數的比例,由本單位黨、政、工聯席會議在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應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教職工總人數在二百人以下的單位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但應嚴格履行教代會程序和職權。院(系)教代會,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職稱的教師和黨政負責同志如未被選為代表,可列席二級教代會。
第九條 二級教代會的議題,應緊密結合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注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分黨委(黨總支)召集行政、工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確定。
第十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應具有較強參政議事能力和奉獻精神,辦事公道正派,密切聯系群眾。代表的產生應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并按單位組成代表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代表因工作調動或退休,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代表由原單位補選。發現代表有違法亂紀行為或嚴重失職行為,經教代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罷免或撤換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程序,對本單位和教代會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權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教職工代表應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聽取并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接受選舉單位群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二級單位工會是本單位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征集提案并負責立案、交辦和督促辦理,督促檢查二級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一般不設主席團,但應成立由單位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其成員必須是正式代表,人數多少,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領導小組主持召開本單位教代會。
第十四條 決定召開二級教代會,二級單位工會應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會的指導。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群眾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實現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根據《工會法》、《勞動法》、《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范》(2003年6月5日)和《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單位黨組織的政治領導,正確處理國家單位職工的利益關系,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單位健康發展。
第四條 單位的行政領導要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單位行政領導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五條 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投資方案,單位教育教學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專業技術等級評聘方案,校務公開實行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情況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等。被職工代表大會否決的方案、辦法、計劃、措施,不得實施。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如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辦法,對違紀職工予以開除處分等。
四、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單位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
五、評議、監督單位領導班子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中層管理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單位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干部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領導人員述職和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每年進行一次,并與組織考察結合起來。代表大會根據民主評議結果,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民主評議干部的情況和結果要向職工公開。
六、選舉或更換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
七、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單位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校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校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八、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有關政策等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依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根據《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規定:“教職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額為20%—25%”。職工代表的組成比例:教師代表占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行政領導干部代表占代表總數的20%,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代表占代表總數的2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是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由工會制定選舉方案,征求行政意見,報黨委審定。各選區工會根據所分配名額,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當選代表必須獲得選區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各選區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后,由工會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照《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職工代表在單位內轉崗,原則上應保留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 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2003年6月5日)執行。
第四章 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教代會每3-5年為一屆 ,大會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如遇有重大事項,經過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凡需經代表大會選舉的有關人選,或需經代表大會表決事項,要經過應到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組建教代會主席團,負責組織領導大會期間的各種活動,包括:主持大會;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討論審議的意見;研究大會議題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的決議;主持大會選舉;處理大會期間提出和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組建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包括教書育人和科研工作委員會、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干部評議監督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等。
第十七條 組建教代會代表團,由相關年級的年級、科室或分校分別組成,一般應由所在單位工會負責人擔任團長或副團長。代表團的只要任務是,組織本團代表出席大會;組織好本代表團代表討論審議學校重大決策,積極反映教職工對有關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征集大會提案;想本單位教職工傳達教代會大會精神等。
第五章 教代會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進行宣傳教育,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解決具體思想認識問題。
第十九條 成立籌備小組。組長由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負責籌備工作。
第二十條 培訓教職工代表,根據大會中心議題,有針對性地引導職工了解學校管理狀況和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召開預備會議,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充分溝通思想,避免在正式會議上因思想不統一而出現僵持局面。
第二十二條 召開正式會議,按會議議程有條不紊地隆重進行。
第二十三條 宣傳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決議精神。
第二十四條 搞好閉會期間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使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做到經;、制度化。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4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5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6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7
1、學校教職工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5、教職工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6、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工作考核辦法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4)收案、審議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7、教職工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8、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8
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3、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教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要體現教師為主,教師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代表產生后,編成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5、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6、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事務工作。
7、大會主席團議員由籌備組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后提名,黨支部審合同意,由教代表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6至8人,主持召開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
8、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俾犎『陀懻撔iL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計劃,改革方案,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教師隊伍建設等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谟懻搶W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見。
③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參與民主管理。
、苁瞻浮徸h和討論教職工的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9、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必須遵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和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9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2、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3、凡教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人數少的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成立基層工會分會的,建立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7、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8、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0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為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為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旁诿课迥暌粚玫膿Q屆大會上,聽取并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的重大措施出臺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圃u議監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干部,并提出獎懲建議。
、菍徸h通過規章、制度、考核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布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艆f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茋@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動以保教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敲芮新撓祻V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燃訌妼β毠ご淼呐嘤枺粩嗵岣呗毠ご淼膮⒄h政能力和整體素質。
、蓜訂T職工貫徹園內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式搪毠ご泶髸䦂绦袝、會后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私搪毠ご泶髸]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學校建立和健全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代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把我校辦成省內一流的全國知名重點中學。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iL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
(三)討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ㄋ模┍O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一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根據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和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以年級組、處室、分校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舉產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龊么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ǘ┐髸]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ㄋ模┫虼砗徒搪毠と罕娺M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ㄎ澹┨幚斫檀鷷晦k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召開教代會的實施辦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廳、省教育工會即發的《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2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隊伍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烧既=搪毠た側藬档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代表產生以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7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3
第一條教代會代表選舉和會議表決制度
1、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教代會與工代會合并召開,屆期相同,因此教代會代表具有雙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又是工會會員代表,被選為教代會代表的必須是工會會員。
2、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編教職工(工會會員),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②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較強的民主政治意識,熱心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和其它公益事業;
、壅J真履行崗位職責,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④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教職工辦事,能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作風正派,公正公道;
、萦休^高的群眾威信。
3、教職工代表候選人,由各選舉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民主協商正式候選人名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選舉時實際參加選舉的人數必須超過參加人數的半數以上。得票數多于應參加選舉人數的半數以上方可當選。
4、教職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內部崗位調動,其代表資格應予保留,并視為調入單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選舉單位代表缺額,一般不再增補。因離休、退休、調離本校的教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造成的代表缺額可按民主選舉程序補選。補選代表應由選舉單位給校工會寫出報告,經同意后再行補選。
5、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可以更(撤)換:
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分;
、谕P搅袈,離開學校;
、坶L期出國、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
、軣o故不參加教代會活動。更(撤)換代表,由代表團寫出書面報告送校工會,說明更(撤)換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經校工會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進行。
6、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選舉大會主席團、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和其他臨時性機構時,一般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既可對機構的成員逐個表決,也可對一個機構的全部成員一次表決。表決時應給代表同意、反對、棄權三項選擇。對重要的或爭議較大的選舉,可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7、教代會通過大會的決議、決定和大會議程、選舉辦法、監票人、計票人名單等內容時,均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按同意、反對、棄權的選擇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見。重要的或爭議較大的議案,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條教代會工作職責:
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使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領導體制的組成部分。教代會在本校范圍內行使四項職權: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對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權。
1、審議建議權:討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學校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獎懲規定、創收分配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權:審議教職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則及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生活福利事項。
4、審議監督權:民主評議監督小領導干部,提出獎勵、晉升或處分免職的建議,參與推薦校行政領導人員。
第三條教代會成員組成:
學校教代會領導小組、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教代會籌備小組、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四條教代會例會制度
教代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和一次專題會議,由教代會主席團負責召集。如果教代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集。
第五條教代會主席團職責與制度
1、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的領導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①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②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
、塾懻、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苡懻摗⒋_定教職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會議案事宜;
、葜鞒诌x舉及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2、大會主席團決定大會重要事項的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必須獲主席團成員多數同意。教代會開會期間,主席團應根據大會議程和日程安排確定大會執行主席。執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會日程并召集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議題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確會議的內容、時間和地點,使主席團成員心中有數。
3、教代會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的主要職責和決定問題的權限:
、贆z查督促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重要議題的貫徹落實,聽取各有關職能部門承辦代表提案、大會議案的情況,對貫徹落實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
、谥笇Ц鲗iT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研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所不能決定的問題;
③討論并審議應由教代會討論通過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開教代會的重要議題。討論通過這類議題時,主席團應在一定范圍內廣泛征求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充分體現教職工的意志,重大問題可召開主席團成員和各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或研究決定;
、芗皶r向黨支部和學校行政報告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情況及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
⑤承辦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辦理的其它事項;
、拮鹬夭⒅С謱W校行政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教代會決議行使行政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六條代表大會工作和活動的領導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領導小組主持大會的工作和活動,領導小組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行主席,并根據需要由執行主席召開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
第七條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必須經過代表的充分討論,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非經過代表大會同意,學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修改;
3、學校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校長可保留自己的意見,報告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和上級工會進行協調;
4、如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和決定在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通,應由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召集教代會代表組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請求審議和確認。必要時也可臨時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八條教代會選舉代表程序
1、有效工會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經校黨組織審核后下發;
2、以部門或組室為單位,由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
3、當選代表填表發證。
第九條大會議題產生程序
1、校工會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
2、經校黨組織審核后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3、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條審議議案程序
1、草案文本在大會預備會召開前送發代表。
2、預備會和正是會期間,由代表團(組)審議,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3、大會秘書組歸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起草審議意見或決議草案,經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后,向大會作報告或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一條提案工作程序
1、大會預備會前兩周發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
2、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收集的提案整理、審核、立案;
3、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向大會作提案工作報告,(上次提案處理情況及本次大會提案情況);
4、中途檢查督促提案落實情況;
5、向提案人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大會開會程序
1、預備會議
、偻ㄟ^主席團名單;
、谕ㄟ^大會議程;
、弁ㄟ^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2、正式會議
、俑黜棃蟾;
②審議;
、圻x舉事項,通過決議;
、艽髸l言;
、蓍]會。
第十三條教代會工作制度化
1、按時換屆;
2、每學年召開大會議不少于2次;
3、閉會期間遇到重大的問題召開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議決;
4、代表定期檢查大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定期報告教代會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4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5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集體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最高機構,在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教代會主要工作任務
(一)聽取學校工作報告。
(二)審核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與實施情況、教工提案征集及處理情況以及重大人事變動情況的.說明。
(三)審查學校經費收支情況。
(四)審定學!皟裙芨摹狈ㄒ。
(五)作出有關決議。
三、教育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會)是教代會常設機構,在教代會休會期間行使教代會各項職權。
四、教代會換屆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工會提出,黨支部核準后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但不得超過一年。換屆大會基本程序:
(一)商定大會日期、籌備組人員名單。
(二)會前半月內產生新一屆教代會代表,比例為教工總數的28%,同時開始提案征集。
(三)會前舉行預備會議,聽取代表資格審查說明、通過大會議程、確定主席團五人名單。
(四)主席團會議
(五)正式會議
五、教代會換屆大會基本議程:
(一)開幕。宣布主席團名單。奏國歌。
(二)上屆教代會期間,學校整體工作情況、工會工作情況、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經費預決算情況、“內管改”法規修訂情況及其它重大事件情況的報告。
(三)本屆教代會期間學校事業發展的報告。
(四)代表分組討論及匯報。
(五)主席團會議。提案研究。決議稿撰寫。
(六)全體代表會議,審查通過大會決議。
六、教代會工作會議每年舉行1-2次,由工會負責召集至少2/3教代會代表參加,主要聽取校長述職報告、內管改法規修訂情況的說明、評優并作出相應決議,議程從簡。
七、本規定解釋權屬黨支部。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6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工會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4、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積極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委會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8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學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職工大會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產生。
教代會代表應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經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任期月工會屆期,全校的教研組劃分若干選區,后勤組為獨立選區,校行政人員均分到各選區。各選區先進行候選人提名,并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通過協商確定候選人,然后根據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各選區代表名額按該選區員工數的30%左右比例確定。教師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職員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因調動、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缺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選。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肖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及其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助和支持校長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3)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職權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決算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等。
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等。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條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為有效。
教代會如開的程序為:
第一階段: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學校黨政工提出本次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工會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黨支部發文實施。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發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各專門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學校設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民主理財生活福利小組和紀律監督小組。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成員以教職工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工會提出來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教代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職工、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及教職工家屬。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由工會負責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并明確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提案可以由個人或幾人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審理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審理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九條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聯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3、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工會召開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一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第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教代會應建立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十一條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在具體執行時,如疑問或細節不清,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1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2
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并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周和閉會兩周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范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實施程度;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3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督評議干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4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5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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