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fā)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jīng)報告和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shù)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學校發(fā)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lián)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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