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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時間:2023-07-25 19:15:41 澤濱 制度 我要投稿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范文(通用12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范文(通用12篇)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2.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3.凡教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人數少的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成立基層工會分會的,建立相應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5.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7.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8.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速把陽綿中學辦成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學校,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在編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教研組和行政后勤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領導干部、教師、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適當比例。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5、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干部、工會干部及教職工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工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

          1、學校工會和教代會主席團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應進行廣泛的專題調查和研究,并及時寫出調研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教代會各小組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學校的改革發展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直接進行交流溝通,以達成共識。

          3、在召開每次教代會前兩周和閉會兩周內,分別向市教育工會報告召開教代會預報會和開會情況。

          4、對換屆當選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5、教代會會議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范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6、教代會的'評價指標主要有下列內容:學校黨政對教代會工作的重視程度;教代會四項職權的落實程度;教代會工作經;⒅贫然鸵幏痘膶嵤┏潭;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學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職工大會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產生。

          教代會代表應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經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任期月工會屆期,全校的教研組劃分若干選區,后勤組為獨立選區,校行政人員均分到各選區。各選區先進行候選人提名,并考慮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通過協商確定候選人,然后根據候選人名單,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

          各選區代表名額按該選區員工數的30%左右比例確定。教師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職員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因調動、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缺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選。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肖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及其領導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協助和支持校長做好學校管理工作;

          (3)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教代會職權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預決算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等。

          審議決定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等。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條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為有效。

          教代會如開的程序為:

          第一階段: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學校黨政工提出本次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工會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黨支部發文實施。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發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各專門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學校設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民主理財生活福利小組和紀律監督小組。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一名,成員以教職工代表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由工會提出來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七條教代會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職工、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及教職工家屬。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條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由工會負責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并明確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提案可以由個人或幾人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審理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審理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九條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聯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3、修改大會決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所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工會召開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一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第十條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教代會應建立并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第十一條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在具體執行時,如疑問或細節不清,參照《浙江省中小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5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隊伍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比例,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名額視學校規模可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代表產生以后,編成代表隊(組)參加大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不享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在一般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7人,主持召開本屆教代會的大會。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住房的分配、調整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6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7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8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9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全省一流中學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點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案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的代表以教研組、行政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職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工、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時,可特約臨時工、退休教師及學生家長列席會議)。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如代表因故離校,由所在部門(組)的教工補選代表。

          六、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兩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七、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總支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八、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3、討論教職工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4、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十一、教代會委托學校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1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2

          為了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項工作,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學校的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行使職權,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開展工作。

          三、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團結、教育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努力做好工作。學校支持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

          四、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會要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民主推薦和民主選舉權,五項職權。

          六、教職工代表需以年級或教研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方法由工會委員會視學校的規模而定,征得黨組織同意后實施。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1/3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校長、工會或1/3以上的教職工提議,學校黨組織同意,可提前、推遲開會或召開臨時會議。

          八、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具體負責某一方面工作。各專門工作小組的成員,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九、教代會閉會期間各組應建立活動制度,在各組工會小組長和教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研究處理,必要時可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屆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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