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8篇)
中央國務院今年制定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適應中國國情和時代要求,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作為中小學民主管理與民主決策基本制度的教代會制度,是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形式。在不斷推進教育法制化的進程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教代會制度是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以下是應屆畢業生制度網為您搜集整理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范本》,供參考。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鶎咏M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ㄒ唬┞犎W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ǘ┞犎W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犎W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懻撏ㄟ^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ㄎ澹⿲徸h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凑沼嘘P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ㄆ撸┩ㄟ^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ò耍┯懻摲煞ㄒ幰幷乱幎ǖ囊约皩W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诮搪毠ご泶髸舷碛羞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诮搪毠ご泶髸铣浞职l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ㄋ模┚蛯W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ㄎ澹┮蚵男新氊熓艿綁褐啤⒆钃匣蛘叽驌魣髲蜁r,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W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ㄈ┺k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皶r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ㄎ澹┳杂X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ㄒ唬┳龊媒搪毠ご泶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ǘ┙搪毠ご泶髸]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ㄋ模┚蛯W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ㄎ澹┩瓿山搪毠ご泶髸械钠渌蝿。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學?梢栽谄湎聦賳挝唤⒔搪毠ご泶髸贫龋谠搯挝环秶鷥葘嵭忻裰鞴芾砗捅O督。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 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校委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評議和監督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行政管理人員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一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教代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3
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評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各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執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4
根據2011年1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一、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
二、教代會的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三、教代會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四、教代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五、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組及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六、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每3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
教代會須有2/3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
教代會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一)選代表。
1、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2、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20%。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3、教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補選。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1)、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本單位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2)、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教代會代表按照五個選舉單位[藝術系、財會系、機電系、計算機系和行政(不屬于系的人員)]組成組,并推選出組長。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3)、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4)、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單位內部調動一般不做處理;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后,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5)、教職工代表的增補,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工會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將選舉結果報工會,工會審查同意后,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增補情況。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崗、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干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二)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
1、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2、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教代會的議題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三)征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征集應在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征集表發給代表。"征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后,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為:
1、立案——凡符合政策規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2、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后再作出決定。
3、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4、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四)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匯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五)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布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1、大會報告。
由校長作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匯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2、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3、大會發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言。
4、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刹扇∨e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
5、宣布表決結果。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六)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揮作用的重要標志,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表決。
七、說明: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定與之不符的則自行終止。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教代會的制度同時廢止。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xxx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6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于“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一項政治制度,是學校領導體制的組成部分,也是學校一項管理制度,是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落實中央關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政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的保證。
三、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
四、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校黨組織政治、思想組織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教育法規,要正確處理好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關系。推動學校教育改革的發展,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
五、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配合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代會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會的檢查、監督。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建議權。教代會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辦學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對上述重大問題的實施作出決議。
。ǘ⿲徸h通過權。教代會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有關人事、分配制度,重大的'規章制度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對未經在大會上審議通過的,校長不能頒施行。同樣,教代會在審議過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見,也須取得校長同意,否則也不能頒布并施行。因此,凡遇雙方意見分岐,應在黨組織的協調下,共同商量。
。ㄈ⿲徸h決議權。教代會審議決定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分配,生活福利事業等決定在教代會,教代會有關法規,政策審議決定。學校行政按教代會的決定貫徹實施。學校行政對教代會所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可講明理由,提請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學校行政應按教代會決定執行,同時提請學校黨組織調處。
。ㄋ模┰u議監督權。教代會評議監督學校行政干部,可以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招待會監督學校行政干部,在校黨組織領導和統一部署下,由民主評議專門工作小組進行,民主評議專門工作小組作出評議方案,經黨組織同意后方可進行。
八、教代會代表
。ㄒ唬┓脖拘O碛姓螜嗬慕搪毠ぁ
。ǘ┞毚鷷砻裰鳟a生,選舉辦法由大會籌備小組和工會制訂。
(三)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為三年一屆,可連選連任。
(四)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有自主的、充分地發表自己意見權,有權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和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ㄎ澹┙檀鷷淼牧x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系教職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5.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代表在調離本校、退休,其資格自然終止,造成缺額,由代表組民主產生替補。發現代表違法亂紀嚴重失職,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撤換的要求,經原選舉單位討論,獲得半數以上同意,經大會同意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
6.代表的培訓。由工會或籌備小組組織進行。
7.教代會成立提案審理小組,負責提案的征集和審理。
九、教代會因工作需要,可成立下列專門工作小組,并制定專門工作小組工作規程。提案審理小組,教改工作小組,民主評議工作小組,生活福利工作小組。
十、教代會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民主管理聯席會議成員由各代表組組長,專門工作組組長組成,由校工會主席主持。
十一、教代會與工會
(一)工會委員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ǘ┲鞒指鲗iT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工作任務。
。ㄈ┕ぷ餍〗M日常工作。
1.對教代會中心議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2.參與提交教代會審議的重要方案的討論制訂。
3.提出與本工作組有關的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
4.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督促教代會決議提案的落實,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5.制定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提出教代會議題、議程,做好教代會籌備工作。
6.制定教代會代表選舉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培訓工作。
7.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調查研究,檢查督促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
8.組織召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解決臨時性的重大問題。
9.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10.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7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也是工會履行維護職能的重要途徑,為保證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特提出以下規定。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
。ㄒ唬﹫猿贮h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學校的行政工作。
。ǘ┱_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三)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服務等各項任務,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教代會具有審核討論學校建設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并就此提出建議的權利。適用范圍主要指聽取校長工作匯報,討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建設項目、改革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通過權:教代會對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改革方案、規章制度、聘用制、超課時津貼、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進行審議并通過,然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ㄈ⿲徸h決定權:教職工福利事項、公益金等,由教代會審議決定,具體實施和管理仍由學校組織運作。
(四)評議監督權:適用范圍包括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表揚、批評、獎勵和任免的建議;參與教育部門組織的民主推薦學校行政人員活動。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次和召開時間、參加人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原則上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一致。各基層工會應明確規定該單位教代會代表任期時間(如三年或五年),杜絕換屆的隨意性。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應自始至終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作好以下籌備工作。
。ㄒ唬┢鸩、籌備方案,報請學校黨支部研究審批,審批后,工會發出關于召開教代會或教職工大會的通知,同時作好宣傳發動工作。
。ǘ┏闪⒒I備委員會。工會主席任籌備委員會主任,規模大的可下設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文件組、會務組。
(三)組織教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ㄋ模┦占硖岚。與學校黨政協商,確定大會中心議題。
。ㄎ澹┲鞒终匍_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其主要任務:
、俟飨瘓蟾姹敬温毠ご泶髸娜蝿、議題及籌備情況。
②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鄞_定大會議題和議程。
、芙M織代表對大會文件及重要議題進行評議并提出修改意見,將修改意見反饋給單位負責人。
⑤決定大會事項。
五、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做好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是教代會籌備工作的重要一環,是正式召開教代會的重要前提,具體做法如下。
。ㄒ唬⿺M定代表名額:教職工百人以下的學校可按30%左右比例確定,名額確定后,以書面形式下達各選舉小組。校黨、政、工領導中的代表名額,可以放到小組選舉。在代表總額中,教師代表應不少于60%,青年教職工、女職工應有一定比例。
。ǘ┐項l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應具有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范執行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
(2)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知識,愿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
。3)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4)熱心為教職工辦事,作風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聯系群眾,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6)關心學校和教育的發展,積極發表意見,討論問題,參加表決。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及職責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候選人,一般由工會提出初步名單(按規模大小,以9—17人為宜)主席團成員中,一線教師和職工代表應超過50%,經代表團聯席會議民主協商,報黨支部同意,大會預備會選舉通過。
主要職責是:
、俳M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②聽取、綜合各代表組、專門工作小組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
、塾懻、審議大會議案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苤鞒诌x舉。
⑤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程序
。〞皥绦兄飨藢嵈髸砣藬,向大會報告法定代表人數)
。ㄒ唬┬即髸_幕,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ǘ┥霞夘I導或有關方面致辭;
(三)校長作學校工作報告;
。ㄋ模└毙iL作分管工作報告;
(五)提交大會審議方案或有關事項的說明;
。┕鹘檀鷷ぷ鲄R報;
(七)提案工作小組作提案工作報告;(中途可安排一定時間讓教職工代表討論)
。ò耍┩ㄟ^大會各項決議;
。ň牛┙搪毠ご戆l言;
。ㄊ⿲W校領導講話;
。ㄊ唬┬即髸]幕。
以上教代會會議程序供參考,各校可以視具體情況作適當增減。
八、教代會工作制度
。ㄒ唬┱{查研究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與研究。
。ǘ┳稍兒蜏贤ㄖ贫。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談會”、“懇談會”、“咨詢會”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代表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和學校普遍關心的問題,直接進行溝通。
。ㄈ┐頇z查和視察制度。組織代表或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教代會決議的貫徹及提案的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視察。
。ㄋ模┟裰鞴芾斫哟罩贫。規定每月的哪一天或哪幾天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學校工會或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接待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來訪。
(五)教代會報告制度。在召開教代會前兩周和閉會后兩周,向上一級工會填報召開教代會報告表,教代會決議報告表。
(六)提案評選制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提案專門工作小組對一屆或每次教代會的提案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優秀提案給予獎勵。
(七)代表培訓制度。對換屆新選出的教職工代表,進行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進行專題培訓。
(八)代表述職制度。每次教代會上可安排1-2名代表就履行教代會職責情況進行述職。
(九)立卷歸檔制度。教代會的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范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九、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設置
根據教代會職權和各校實際情況設置,常設工作小組一般有:規章制度小組、生活福利小組、評議監督小組、技能競賽小組、教學管理與改革參與小組。各小組組長應由熟悉業務、有專長、有經驗、有組織協調能力的教職工代表擔任。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動教職工積極性;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學校教育教學等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校長的工作報告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等,并與學校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干部,并可對被評議者的獎懲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六條 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議案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大會復議。復議后教代會和校長意見仍不統一時,可以提請學校黨組織協調解決,必要時可以報告報告局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
第三章 教 職 工 代 表
第七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可以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育教學第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學校正副校長、黨組織和工會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
當選的教職工代表名單張榜公布。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不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組 織 制 度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學校教代會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1)在提交教代會大會審議之前,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并采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2)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或改革舉措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引導、法規政策的解答解釋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3)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提前10天發給教代會代表或全體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代會三年為一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蛘唿h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
第十六條 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學校教代會大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教代會大會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1)教代會要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2)教代會提案表由工會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向全體代表告示。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
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提案內容要實際,要求要具體。提案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并且限于本校的職權范圍和教代會職權范圍。
第五章 工 作 機 構
第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并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并存檔。
第二十條 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9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模范化。在充分發揮民主的前提下,各項工作要達到統一、簡化、有序、優化的要求。
。ㄒ唬┻x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一般每三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只要群眾擁護和信賴,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各校應從實際出發,制定代表的具體條件。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不能設“當然代表”。
4.教職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占學校教職工的比例,可按各校實際確定,一般在30%左右。教職工不足五十人的學校,建立由全校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其性質、職權、工作程序與教代會相同。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干部、校辦企業職工,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6.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的方案。根據學校教研組室的分布情況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選區、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占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等。
(2)工會應向全校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教研組室工會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教職工代表候選人名單,并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選區單位(選區)將選舉結果報告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本校享受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代表條件。資格審查有效后,張榜公布,并發給代表證。
。5)按選舉單位(選區)建立教職工代表組(團),民主選舉正副組(團)長。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任何部門和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以及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團)活動。代表調離學;蛉纹谖礉M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代表對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教職工或原選舉單位,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
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教職工討論,獲得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對被罷免或撤換的教職工代表,要及時用書面報告校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學校工會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被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訓
學校工會應在黨組織的統一安排下,有計劃地對代表進行培訓,著重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10.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校領導干部、中層干部、教師、管理干部、工人、學生,也可以是本校退(離)休干部、教職工及教職工家屬。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或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ǘ┙檀鷷岚傅恼骷吞幚沓绦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由提案組決定,并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提案一般應由一人或幾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組(團)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教代會提案小組(或工會)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有沒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三看是否符合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小組轉給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
。3)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有條件落實的提案,應邊征集邊處理,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對涉及幾個部門聯辦的提案,須由主管部門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予以妥善解決。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應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6.提案小組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處理(落實)的情況。
7.所有提案處理完畢之后,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應交工會存檔備查。
8.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匯報。
9.對沒有立案的提案(應該稱意見或建議),提案小組或工會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
學校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召開教代會一般應做好四個階段工作:
第一階段:籌備階段。主要是確定議題和起草文件。
1.大會召開前(一般在一個月左右),學校黨政工在調查研究、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心任務,針對學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來確定。每次大會要突出一、二個中心議題,不能事無巨細,把所有問題都列為中心議題。
3.起草召開教代會的文件,須經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同意,由學校黨組織發文(批轉)實施。
4.建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I備組根據學校實際和會議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具體工作小組,一般應設: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審查小組、宣傳組、會務組等。
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一般由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校工會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
5.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并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教代會有關工作小組(或籌備組)抓緊做好需向大會匯報的準備工作。
6.檢查文件準備情況,做好會議組織、宣傳、會務、協調等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訓工作。
7.教代會換屆,應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屆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8.教代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的還要做好工代會的準備工作。
9.已經建立教代會報告制度的市縣,學校工會應填寫召開教代會報告表,報上級教育工會。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1)每次教代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教職工代表,一般由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黨政工主要領導沒有被選為代表的,其主席團成員可以從代表中的黨政工副職干部中產生。
(3)主席團成員由教代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第一步在廣泛征求各代表組(團)意見的基礎上,工會提出主席團候選人初步名單;第二步召開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第三步將候選人名單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采取舉手或鼓掌通過的辦法選舉產生主席團。
。4)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團)對各項方案審議的意見;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2.召開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討論通過大會中心議題會議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3.聽取教代會籌備組關于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討論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4.聽取和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
5.校長和有關領導應參加代表組討論,或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進行補充、修改和調整,提交正式會議審議;使工作報告及方案更加符合黨的方針政策,符合學校實際,符合教職工群眾的意愿,使決策更科學、更準確。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1.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之間,應間隔幾天,使代表有時間進一步思考和征求群眾意見,使校長或有關部門有時間分析、研究預備會議上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建議,修改好工作報告和方案。
2.校長作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說明。
3.工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匯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教代會籌備組(提案小組)作提案征集情況報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預備會上已統一的問題,可書面報告。
4.組織代表組(團)繼續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教代會秘書組或工會將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后交校長及有關部門,以便對工作報告及方案作進一步修改補充。
5.教代會正式會議可以安排一定時間大會發言,對校長工作報告和方案的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6.召開教代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各代表組(團)審議工作報告和方案的意見;討論通過對有關問題的決議草案;討論通過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7.通過大會決議(或作出決定)和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名單,然后大會閉幕。
8.閉幕后教代會秘書組做好大會總結,工會做好教代會資料歸檔工作,并將會議情況報上級教育工會。
9.教代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的,要安排好兩個會議的議程和銜接工作。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
1. 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制訂)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
2. 代表組(團)和每個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動全體教職工積極行動起來,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 用各種宣傳工具和形式,宣傳大會精神,宣傳貫徹會議精神好的集體和個人,努力推動大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4. 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
5. 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6. 要時,經學校黨政同意,工會可以組織教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提案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ㄋ模└鲗iT工作小組的產生及工作
1.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的設置,應根據各校的實際需要而定。一般可設提案審理小組、民主評議干部小組、教改工作小組和生活福利(分房)小組等。
2.每個專門工作小組一般由三至七人組成,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至二名。其成員一般應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
3. 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由工會在廣泛征求各代表組(團)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
4. 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主要是:圍繞教代會的中心議題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意見建議;參與提交教代會審議的重要方案的討論制訂;提出與本專門工作小組有關重要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根據各自的職責有目的有計劃地開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教代會決議、代表提案的落實,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等等。
。ㄎ澹╅]會期間對急需解決重要問題的處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1)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教代會代表組(團)長、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2)民主管理聯席會議由校工會主席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學校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聯席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的方案,應由學校行政或工會提出,并經學校黨組織同意。
2.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薷拇髸䴖Q議的程序
1.大會閉會期間,如出現教代會作出(通過)的決議、決定與上級精神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必須進行修改時,由學校行政提出修改有關決議(經學校黨組織同意)的具體建議。
2. 工會召開聯席會議,對行政提出的修改決議意見進行研究,在基本統一認識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修改決定,并向下次教代會說明情況予以確認。
3. 對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也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修改原有決定。
(七)教代會檔案資料工作
1.教代會應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教代會的有關資料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歷史記錄,必須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
2.建檔、存檔的范圍: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定和總結等資料;教職工代表的提案表及處理結果記錄;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及各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等。
3.教代會的檔案資料整理工作由工會負責。
4.教代會檔案資料最好設正本副本,正本存學校檔案室,副本存工會備查。
二、教代會職權的行使
目前教代會一般行使四項職權,即:
。ㄒ唬⿲徸h建議權;
。ǘ⿲徸h通過權;
(三)審議決定權;
。ㄋ模┰u議監督權。本規程提及的各項職權范圍比較原則,各地區、各學?梢愿鶕䦟嶋H情況和民主進程情況研究各項職權的具體范圍。
。ㄒ唬┬惺箤徸h建議權
1.審議建議權的基本范圍
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等。
2.審議建議權的特點
審議建議權與教代會其他職權相比,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內容最重要。審議建議權所包含的內容,均屬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方面重大決策,直接關系到學校辦學方向、關系到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培養目標的實現。校長把重大決策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目的在于聽取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使決策更科學、更正確;同時也可以使教職工進一步了解學校發展目標,達到上下溝通、群策群力,為辦好學校共同奮斗的目的。二是最終決策權屬于校長。教代會審議學校重大決策,通過討論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最終由校長根據教代會的審議情況作出決策。教代會只對決策的實施作出決議。
3.行使審議建議權的程序
。1)校長(學校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的目標、措施和依據等意向,向工會通報。工會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收集有關信息。
(2)在校長起草工作報告或決策方案期間,工會要向校長反饋信息,同時在決策方案形成過程中參與意見。
(3)校長工作報告、方案(草案)形成后,要在教代會預備會議召開前十天發給教職工代表。
。4)將校長工作報告和決策方案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審議。
(5)校長根據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方案(草案),作出決策。
。6)教代會對決策的實施作出決議。其內容主要為:對決策方案進行正確評價;向校長提出全面實施決策所需措施的建議;號召全體教職工胸懷全局立足本職,為全面實現決策提出的目標而努力奮斗等。
。ǘ┬惺箤徸h通過權
1.審議通過權的基本范圍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等,由校長頒布并施行。
2.審議通過權的特點
審議通過權的內容既與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相聯系,又涉及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對于這類問題未經教代會審議通過,校長不能頒布并施行,同樣教代會在審議過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見,也須取得校長的同意,否則也不能頒布并施行。因此,這類問題應由校長與教代會共同商議決定。
3.行使審議通過權的程序
。1)行政領導提出方案、辦法和制度的原則、依據和條件,應與工會商量,工會要積極參與方案的擬訂。
。2)學校行政和工會在方案制定過程中應通過座談會、調查研究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了解群眾意愿,在此基礎上,對方案進行科學論證,使方案準確、合理、科學,符合學校實際和教職工的意愿。
。3)將方案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審議。
。4)教代會表決通過方案,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5)校長頒布并施行方案。
。6)對有些一時難以把握或者群眾意見較多的方案,經多數代表同意,可先試行,學校行政根據試行情況進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由校長頒布實行。
。ㄈ┬惺箤徸h決定權
1.審議決定權的基本范圍
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條例、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等。
2.審議決定權的特點
審議決定權的內容都是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教職工群眾完全有能力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作出決定。這類問題的決定權屬于教代會。學校行政應按教代會的決定貫徹實施。學校行政(校長)對教代會審議決定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講明理由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學校行政應按教代會決議執行,同時可以提請學校黨組織協調處理。
3.行使審議決定權的程序與行使審議通過權基本相同。
4.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條例及住房分配方案應注意以下幾點:
(1)住房條例和分配方案(草案)由學校行政與工會共同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
。2)教代會應建立住房分配小組。
。3)分房的具體工作由行政有關部門負責。教代會住房分配小組對教職工的住房狀況進行調查,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向行政提出建議;監督分房方案的實施;審議分房教職工名單;協助行政處理分房中的的問題,做好協調工作。分房結果應張榜公布。
。ㄋ模┬惺乖u議監督權
1.評議監督權的內容
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可以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教代會民主評議學校行政領導干部,是教代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主要形式,在學校黨組織領導和統一部署下進行。
2.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的范圍
主要是校級行政領導干部,至于是否評議學校黨組織主要領導和中層干部,則由上級黨組織和學校據實際情況決定。
3.行使評議監督權的程序
(1)民主評議干部的組織領導: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選舉產生民主評議干部小組,由該小組負責民主評議的工作。
。2)民主評議干部的內容:主要是按干部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評議。
。3)民主評議干部的原則:要遵照政策原計劃、有組織、有領導地按程序評議干部,要從關心愛護干部的愿望出發,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地反映干部的情況。
。4)民主評議干部的形式:采用書面和口頭相結合,面對面或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議,也可對干部素質分項計分測評。
。5)民主評議干部,應每年進行一次,形成制度。最好與上級組織部門考察學校領導工作結合進行。
4.民主評議干部一般分為五個階段:
(1)準備階段。
經教代會選舉或推薦,建立民主評議干部工作小組。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擔任組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由工會或評議小組制定評議干部方案(方案內容包括評議的目的、要求、對象、內容、方法、步驟和注意事項等),報黨組織批準后實施。同時,向教職工進行思想動員,并做好教代會代表的培訓工作。
。2)述職評議階段。
被評議干部向教代會代表(教職工)作述職報告。代表(教職工)對被評議干部進行評議。
。3)綜合匯總階段。
評議工作小組對評議情況進行綜合匯總,寫出評議意見,報黨組織審定后填寫教代會民主評議表。
。4)反饋階段。
評議小組將評議意見與被評議干部見面,聽取被評議人意見,由被評議干部在評議表上簽署意見。然后,向代表(教職工)通報評議情況及評議意見;被評議干部向代表(教職工)談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5)總結階段。
總結評議工作,提出對被評議干部的獎懲建議。經校黨組織簽署意見后將評議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黨組織,并報上級教育工會備案。
三、教代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制定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提出教代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2.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3.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教代會代表。
4.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調查研究,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
5.主持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6.聽取和處理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7.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鄉鎮學校教代會
(一)凡鄉鎮所屬中學、小學統一建立鄉鎮教育工會的,應建立和健全鄉鎮教育支部(黨委)領導下的鄉鎮學校教代會。鄉鎮教育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鄉鎮學校教代會的職權、工作程序,與學校教代會相同。
鄉鎮所屬中學、小學分別建有黨支部和工會的,應分別建立中學和中心學校教代會或教工大會。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ǘ┼l鎮學校要建立二級民主管理
1.凡建立鄉鎮教代會的,該鄉鎮所屬中學和小學應分別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可以分別召開教代會或教工大會,也可以建立民主管理小組。民主管理小組成員由本校出席鄉鎮教代會的代表和校分工會委員會或工會小組負責人組成。其職權及工作程序與學校教代會相同。鄉鎮教育工會應對中、小學校的民主管理進行指導。
2.農村小學的民主管理。遇有重要問題需決策時,應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平時的民主管理,可以由村小工會小組負責人和參加中小學校教代會的本村小學代表共同負責,主要是貫徹落實中小學校教代會精神,參與有關決策的討論研究,反映和維護本村小學教工的利益。
五、附 則
。ㄒ唬┍炯殑t適用于中學、小學、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
。ǘ┰趫绦羞^程中各地要結合實際,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的教代會工作規程或細則。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0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保證教職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權益,特制訂此制度。
一、總則: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二、任期:
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成員: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開: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會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六、其它: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1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占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2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加強和推進學校民主建設、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為切實做好濉溪縣第一實驗學校教代會工作,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全面落實教代會各項職權,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必須經過教代會通過。著力提高教代會代表素質。建立教代會報告制度。
一、教代會的主要職權
。1)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決算以及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實施方案、教職工職稱評定和其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改革方案、重大規章制度;
。3)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規范化。
。ㄒ唬┻x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學校中享有政治權力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2.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序。
3.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占學校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30%。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職工和青年教工應占適當比例。
4.教職工代表的產生: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學校年級組或教研組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選區、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占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工會要向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5.年級組或教研組工會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俟選入名單,并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6.各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后張榜公布。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領導人提出意見和建議;
。4)有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打擊報復時,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代表義務:
。1)學習、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系教職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4)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ǘ┙檀鷷岚傅恼骷吞幚沓绦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要告知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對提案進行認真的審議。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小組交校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及時處理。
。3)承辦部門接到提案后,應盡快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
。4)提案小組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落實的情況。
。5)提案處理完畢后,有關資料要交工會存檔備查。
。6)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匯報。
。7)對不立案的建議,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
。ㄈ┙搪毠ご泶髸匍_的程序
學校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至二次。
召開教代會要做好三個階段工作:
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工會委員會關于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匯報;
2.聽取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并提請通過;
3.聽取有關行政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就提交大會發言的文件說明;
4.審議通過本次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5.討論決定本次教代會大會的有關其他事項。預備會議由學校工會主席主持。
代表大會工作和活動的領導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領導小組主持大會的工作和活動,領導小組成員輪流擔任大會執行主席,并根據需要由執行主席召開領導小組全體會議,討論、審議和決定有關事項。
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必須經過代表的充分討論,由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非經過代表大會同意,學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修改;
3.學校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校長可保留自己的意見,報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和上級工會進行協調;
4.如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和決定在閉會期間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變通,應由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召集教代會代表組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請求審議和確認。必要時也可臨時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三、教代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1.評議的內容以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為依據,分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在工作實績。
2.學校工會要認真做好本年度民主評議干部工作總結,并將有關材料存檔。
3.《教代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情況報告表》經學校黨組織簽意見并蓋章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人事科和上級教育工會。
4.民主評議學校領導人員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與主管部門對學校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相結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3
為推進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東至縣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程》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東流鎮中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
1、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
。2)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愿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
(3)遵章守紀,勝任并做好本職工作,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4)熱心為教職工辦事,作風正派,公平正義;
。5)密切聯系群眾,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正確意見和合理要求;
。6)身體健康,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在學校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教職工代表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女為50周歲)。
2、教職工代表的構成
既照顧學校各方面人員的結構,又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的精神,代表中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小學校長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非中共黨員教師、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3、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教職工代表,其代表名額可下派到到相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2)以東流小學、村級完小、幼兒園為選舉單位民主推薦代表候選人,經中心學校黨政工班子審查后確定正式教職工代表候選人,在中心學校監督下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3)選舉單位應將選舉結果報告中心學校工會,由工會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選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代表條件、在選舉過程中是否存在非組織活動。資格審查有效后,由中心學校公布選舉結果。
4、教職工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5、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評議學校工作和領導干部,對干部任免、獎懲等提出建議。
(4)、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規定和程序提出議案和提案,并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職工代表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教職工代表按規定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業務知識,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盡心做好本職工作。
。2)、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模范地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在建設和諧校園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3)、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宣傳、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代表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6、教職工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中心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不變。代表調離學;蛉纹谖礉M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2)代表違法亂紀或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職責,教職工有權向中心學校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教職工討論,獲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報經中心學校討論通過后才能生效。
。3)代表出現缺額,中心學?梢愿鶕闆r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7、教職工代表的培訓
教職工代表培訓是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一項經常性內容。培訓時,要聯系學校及教職工的實際對代表進行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理論的教育。培訓內容側重于教職工代表大會基礎知識,如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地位、職權、代表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當好代表等,不斷提高代表的素質。
8、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列席代表
。1)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
。2)列席代表可參加各類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列席代表可以是校領導干部、中層管理人員、民主黨派代表以及本校退(離任)休人員。
。4)列席代表由中心學校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10%。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中心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行使職權,支持校長依法管理學校,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致力建設和諧校園,保證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的貫徹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學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內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經費開支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做出貫徹實施的決議。
2、審議通過學校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方案、招待費使用辦法、教職工評先評優辦法、考勤制度、教職工聘任辦法、績效工資改革辦法、教職工的獎懲辦法等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醫療保險等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建立定期評議干部制度,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未通過的制度或決議不得強制執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范圍內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由學校黨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會協調。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1、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2、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表由工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在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由提案組決定,并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每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及涉及教職工發展的利益問題等。
4、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提案內容要實際,要求要具體。提案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并且限于本校的職權范圍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以提案表為依據,根據以下標準審議:一看是否屬于本校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二看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術規范。符合這三點要求,可視為審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說明情況。
。2)提案登記。對審核合格的提案,學校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的,應當給予立案;對提出的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的,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釋,暫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的提案,可作為“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部門,直接答復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
。3)提案落實。大會閉會后,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將會同學校黨政工領導協商決定,將提案分送到有關承辦部門,并督促該部門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立案的提案,都要將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通過各種形式反饋給提案人,并認真聽取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
6、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處理(落實)的情況。
7、所有提案處理完畢之后,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應交工會存檔備查。
8、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匯報。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三年為一屆,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一般每學年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方式分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如主席團人員組成、各項報告的審議通過、會議議程、選舉辦法等采用舉手表決方式;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制度、民主評議、選舉等重要內容的表決,為保證其公平、公正,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需要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應做好四個階段工作:
第一階段:籌備階段。主要是確定議題和起草文件。
1、大會召開前(一般在一個月左右),學校黨政工在調查研究,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小組。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心任務,針對學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熱點”問題來確定。每次大會要突出一、二個中心議題。
3、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小組由中心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
4、校長負責起草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與文件,于大會前交代表審閱。
5、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制度,學校工會在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前后,分別填報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表”、“開會情況報告表”,報縣教育工會。
第二階段:開好預備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是指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之前舉行的會議。其主要任務就是為大會召開做好思想和組織上的準備。
1、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1)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代表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教師代表應當占主席團人員半數以上。
(2)主席團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在廣泛征求各代表組意見的基礎上,中心學校提出主席團候選人初步名單;召開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將候選人名單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采取舉手或投票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主席團。
。3)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大會期間負責主持會議和各項活動;聽取并反饋代表組審議意見;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決議和決定草案等;討論決定以及處理大會其他重要事項。
2、召開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其主要任務是討論通過大會中心議題和會議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3、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組關于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情況的報告,討論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4、通過大會議題及議程。
5、通過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階段:召開正式會議
1、校長做學校工作報告,或對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說明。
2、工會可向大會匯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提案小組作提案征集情況及落實情況的報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預備會上已統一的問題可書面報告。
3、組織代表繼續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將代表們的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后交校長及有關部門,以便對工作報告及方案作進一步修改補充。
4、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可以安排一定時間的大會發言,對校長工作報告和方案的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5、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各代表組審議工作報告和方案的意見;討論表決通過對有關問題的決議草案;討論表決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6、閉幕后工會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資料歸檔工作,并將會議情況報縣教育工會。
7、做好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質量評估。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滿意度進行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并存檔。
第四階段:貫徹落實大會精神
1、學校行政和工會共同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制訂)貫徹實施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
2、學校向教職工(或代表向各自的組室)傳達大會精神,動員全體教職工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和形式,宣傳大會精神,努力推動大會精神的貫徹和決議的落實。
4、各專門工作小組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
5、工會要對大會決議貫徹和提案處理(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向黨政和有關部門反映,并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五、提案審理小組的產生及工作職責
1、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設組長一名,其成員一般應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
2、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組成人員由工會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單,經主席團討論同意,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制定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方案,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2、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3、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4、進行調查研究,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6、聽取和處理代表和教職工的意見、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7、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下列資料需要立卷歸檔: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資料。包括代表登記表、代表名冊、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等;
。2)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名單;
。3)大會議程和日程表;
。4)校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主要議案文本;
。5)大會的決議、決定等文件及其草案;
(6)提案工作報告,提案表、提案登記表、統計表;
。7)主席團、各代表組和專門機構會議和活動的記錄;
。8)教職工代表大會質量評估資料。(調查問卷及統計分析等)
9、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擴大基層民主,保障教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32號令)、《河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和《河北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河北師范大學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學校分工會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據《河北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和學校相關規定,認真參與本單位民主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同級黨委(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ㄒ唬┞犎”締挝灰幷轮贫炔莅傅闹贫ê托抻喦闆r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ǘ┞犎”締挝话l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本單位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ㄋ模┯懻撏ㄟ^本單位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本單位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本單位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ㄆ撸┯懻撔枰潭ǖ钠渌马棥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分工會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或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說明。
第三章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凡與我校分工會組織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
教職工總數在80-100人的單位,按40-35%的比例選舉代表;
教職工總數在101-200人的單位,按35-25%的比例選舉代表;
教職工總數在201人以上的單位,按25-20%的比例選舉代表。
第八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并接受本單位教職工的監督。代表要充分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學單位教師、科研人員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是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九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代表退休、調離本單位或連續離崗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其代表資格終止;連續兩年不履行代表職責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取消其代表資格。減少的代表,按規定補選。
第十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诙壗搪毠ご泶髸舷碛羞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ǘ┰诙壗搪毠ご泶髸铣浞职l揮意見和建議;
。ㄈ┨岢鎏岚覆μ岚傅霓k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本單位的工作向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一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J真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院、系)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任務;
。ㄈ┺k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皶r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ㄎ澹┳杂X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二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較多的單位可組成代表小組,每個代表小組推選出組長1名。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三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首次召開的時間一般定于學校春季學期開學后一個月以內。
遇有重大事項,經分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期滿應按規定程序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五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大會根據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總數不宜超過代表的五分之一。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六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要圍繞學校工作要點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緊密結合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的問題研究確定,并提請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和處理相關事項。主席團應當由本單位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本單位黨政工主要領導。
第十九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分工會委員會。分工會委員會中教師(一線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分工會委員會由全體代表選舉產生。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分工會委員會與本單位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的分工會,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分工會,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分工會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條分工會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納入各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大會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行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年度財務情況須單獨報告,應包括上年經費實際支出情況和下一年度重大事項預算安排情況,報告內容按學校紀檢和財務等相關職能部門規定書寫。
第二十四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指導。各單位應在召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一周前向學校工會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在會議結束后一周內向學校工會報告會議召開情況,并將有關會議材料送學校工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操作程序參照《河北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分工會委員會作為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龊么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ǘ┐髸]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
。ㄈ┙M織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ㄋ模┚兔裰鞴芾砉ぷ飨虮締挝稽h組織匯報,與本單位溝通;
。ㄎ澹┳龊么髸䴔n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瓿纱髸械钠渌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各分工會依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5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公開工作,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有關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履行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的政策、方案由校長頒布實施。未經審議或經審議表決未能通過的不得實施。
(三)評議監督權。根據學校黨委和學校組織(人事)部門的部署,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并對被評議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議意見。
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應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工作相結合。
三、教職工代表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的權利。
(二)學校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一線教師應占代表總數的60%左右,女代表比例與女職工人數所占比例大約一致。一線教職工代表可以通過競選產生。
(三)教職工代表的產生要充分發揚民主,各處室系為選區單位,按分配的名額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候選人,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代表須獲得所在選區教職工半數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選舉結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后,張榜公示一周,經公示無異議,發給代表證。
(四)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對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向選舉單位教職工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測評,達不到半數以上教職工滿意的進行罷免。罷免、更換或補選代表,事先須向校工會報告,候選人須獲得原選區單位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并報校工會備案。
四、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材料,在召開教代會前五天發給教代會代表,由教代會代表組(組長)組織代表討論和征求選區教職工意見。
五、審議通過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項,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必須獲得全體教代會代表過半數同意。
六、教代會的組織制度
(一)教代會設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應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經籌備會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討論和審議意見;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教代會下設教育教學、生活福利、規章制度、評議監督干部、提案審查落實等5個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出人選,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大會通過。
(三)各專門小組的職責:
1.教育教學小組主要職責:參與學校教育教學中心工作的管理;通過調查研究為教職工審議教育教學改革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圍繞教育教學中心工作及其改革,組織教職工獻計獻策;檢查督促落實教育教學改革決議實施情況。
2.生活福利小組的主要職責:參與制訂工資調整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獎懲實施方案和其他生活福利的方案,為教代會審議或決定上述方案進行調查研究;檢查、督促和監督上述方案的落實及有關政策規定的實施。
3.規章制度小組主要職責:參與制訂規章制度;征集有關規章制度方面提案,檢查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參與調查嚴重違紀行為,向行政和工會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增強職工遵紀守法觀念。
4.評議監督干部小組主要職責:了解教職工對干部的反映;會同干部主管部門做好干部的評議、整理材料等工作,監督干部落實整改措施。
5.提案落實小組主要職責:負責提案收集、登記、整理分類,轉交給行政審閱,并在教代會上作出報告,由大會作出審議決議;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對提案的落實情況;已落實的提案要向代表作答復。
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七、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工會
(一)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的共同責任。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
(二)學校黨組織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保障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教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定期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在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為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校長要支持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落實教代會的決定、決議;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教代會提案;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為召開教代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時間安排;為學校民主管理創設良好環境。
(四)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1.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和增補教職工代表;做好教代會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2.負責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組織代表督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專門小組開展活動。
3.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受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4.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學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會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代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好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組織(以下簡稱“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ㄒ唬┞犎『蛯徸h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徸h和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教育、培訓、聘任、考核、獎懲等重要規章制度;
。ㄈ⿲徸h和決定有關教職工住房的調整、分配辦法(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ㄎ澹┍O督和巡查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表決通過的重要意見、建議和提案,應當以會議決議、決定的方式做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決議、決定等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反饋吸收采納的情況。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條 凡與學校建立聘任聘用關系或勞動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人數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0人;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00人;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50人。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校區)、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贊成票過半數直接選舉產生,并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人數較少的選舉單位可聯合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教職工代表總人數的60%。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非在編的教職工較多的學校,非在編的教職工代表應當占有適當名額。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一屆為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對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通過原選舉單位教職工過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撤換其代表資格,并及時補選代表。因調離或退休不能履職的代表,應及時完成補選。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诮搪毠ご泶髸舷碛羞x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建議和意見;
。ㄈ┨岢鎏岚覆μ岚皋k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ㄋ模┚蛯W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ㄎ澹┮蚵男新氊熓艿綁褐啤⒆钃匣蛘叽驌魣髲蜁r,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不得推諉應付;
。┙邮芟嚓P培訓以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W習并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ǘ┓e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認真收集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皶r向本單位(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ㄎ澹┳杂X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七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大會制度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學校及其全體教職工應當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根據議題,可邀請離退休教職工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會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征求教職工代表意見,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學校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校務公開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的知情權。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表決或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時,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提案審查、生活福利、民主評議、女職工特殊保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臨時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集有關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或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結制度,完善提案處理的期限制、駁回制和問責制。學校與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提案審查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審查、立案、處理等規范程序。
學校應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結情況,并向教職工代表大會說明和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規范性決議文本。會前、會中、會后有關文件資料管理齊全完整,檔案規范,管理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將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各項工作的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或在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各項工作正常運行。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ㄒ唬┳龊媒搪毠ご泶髸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ǘ┙搪毠ご泶髸]會期間,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組織教職工代表督促、巡視、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開展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ㄈ┙M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專題學習、業務培訓、督促巡查,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每屆期內教職工代表的培訓面應達到90%以上;
。ㄋ模┚蛯W校民主管理工作情況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共同協調開展學校民主管理工作;
。ㄎ澹┩瓿山搪毠ご泶髸械钠渌蝿。
第三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授權,閉會期間可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負責人由學校工會負責人擔任。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執行委員會可承擔第三十條相關工作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全省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對學校違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具備條件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民辦學校結合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教科文衛工會對本規定進行解釋。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工會對本規定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第32號令)和《遼寧省教科文衛系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大連財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職權、開展活動,切實尊重和保障教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自覺接受教代會民主評議和監督,認真落實教代會決議。
第三條教代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積極服務學校改革發展。
第四條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教代會在本校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犎W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事項的報告;
(三)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ㄎ澹┯懻撏ㄟ^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ㄟ^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九條教代會行使職權的民主程序及議事規則:
。ㄒ唬┓彩翘峤唤檀鷷懻搶徸h的政策、方案、制度、辦法等,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起草,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討論稿;
(二)在教代會召開前,將討論稿印發給教代會代表團,由各代表團組織代表討論、征詢意見。閉會期間,也可由教職工執行委員會或各代表團團長進行討論;
。ㄈ⿲W校相關部門根據各代表團或各委員會討論意見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大會審議或表決。
第十條校長代表學校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并就學校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落實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積極吸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十一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其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各項職權,引導、教育廣大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需要變更的事項,須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三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教代會代表名額依據上級有關規定,教職工代表名額按教職工總數的10%以上且不低于30人要求,確定教職工正式代表人數。
第十四條教代會代表一般以學院與部門為單位,由各院系、部門間接選舉產生。選舉時,到會人數須占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當選的教代會代表須獲得選舉單位應到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票。當選代表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代表產生后,一般按籌備組安排組成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由代表團全體代表推選產生。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組織代表團討論,收集代表提案;主動聯系代表和廣大教職工群眾,及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參與學;虮緦W院、部門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完成大會主席團或教代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向本學院、部門教職工傳達大會精神,貫徹執行大會決議。
第十五條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遼寧省教科文衛系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規定,教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0%,青年職工、女職工和后勤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條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教代會代表向選舉學院、部門的教職工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學院、部門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學院、部門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教代會代表。
第十七條教代會代表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ㄒ唬┤纹趦裙ぷ鲘徫辉诒拘7秶鷥日{動的,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編入調入學院、部門的代表團;
。ǘ┱{離學校或長期離校不能履行代表職責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不履行職責或者有違法行為的,通過教代會或選舉學院、部門全體教職工大會撤銷其代表資格;
(四)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和聘任聘用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ㄎ澹┤纹谖礉M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婚_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被開除之日起自行終止;
。ㄆ撸┰趯脙冉檀鷷沓霈F缺額時,原選舉學院、部門經教職工執行委員會研究同意后,可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補選。
出現代表資格需要調整的情況,原選舉學院、部門應及時上報教職工執行委員會。代表資格有調整的,由委員會在下次教代會上作出報告。全校代表總名額數在屆內一般不增加。
第十八條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诮檀鷷舷碛兄闄、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ǘ┰诮檀鷷铣浞职l表意見和建議;
。ㄈ┨岢鎏岚覆μ岚皋k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ㄋ模┚蛯W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ㄎ澹﹨⒓优c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等活動。
因履職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有待遇。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九條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W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增強全局意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ǘ┓e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ㄈ┺k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ㄋ模┘皶r向本選舉學院、部門的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ㄎ澹┳杂X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干部、離退休教職工和其他人員作為特邀和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30%。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正式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教職工執行委員會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召開專題教代會。
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屆滿應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教代會主席團或各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黨委研究確定。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正式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在正式代表中推選產生。主席團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審議提交大會討論通過的有關事項;主持大會的有關選舉、表決事項;聽取各代表團對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起草大會決議;處理與大會相關的其他重要議題。
第二十四條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教職工執行委員會。
教職工執行委員會設委員15人。教職工執行委員會成員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職工執行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教職工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教職工執行委員會接受學校黨委領導,向同級教代會負責,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有關職權,主要職責是:主持教代會屆內年會,組織教代會有關活動;向教代會報告各委員會工作;審議提交年會討論通過的有關事項;聽取各代表團對年會議題的建議和意見;處理與年會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有關工作。
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教職工執行委員會可聯系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學校有關部門協商處理。處理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教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提案、教學、科研、福利等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承擔教代會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其人選一般應在教代會代表中提名,經教代會執行委員會通過產生。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其主要工作職責是:審議提交教代會討論的有關方案;對有關重大議案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督促和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承辦教代會或執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工會為教代會工作機構。
第二十七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的職責:
。ㄒ唬┳龊媒檀鷷幕I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代表培訓,征集和整理提案;
。ǘ┨岢龃髸h題、方案和主席團、各委員會的建議人選、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議名單及日程安排;
。ㄈ┢鸩菡匍_大會的請示,根據校黨委批復,做好相關籌備工作并向上級工會報告籌備情況;
。ㄋ模┙M織教代會各代表團對教代會議題進行討論,匯總意見和建議,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并與學校行政溝通;
(五)負責教代會其他組織工作。
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的職責:
。ㄒ唬┱須w檔教代會文件,將大會召開情況報告上級工會;
。ǘ┙M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ㄈ┙M織各代表團、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主持或協助各委員會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為執委會工作提供服務;
。ㄋ模┙⑴c教代會代表聯系制度,受理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五)就教代會工作主動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行政溝通;
。┩瓿山檀鷷械钠渌蝿。
第二十八條學校為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學校黨委加強對教代會的領導,將教代會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定期聽取和研究教代會工作情況,幫助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重視謀劃確定教代會的人事安排,協調處理好教代會與學校行政的關系,為教代會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十條學校行政大力支持教代會工作,通過代表列席校長辦公會議、代表聽證會、校長定期聽取代表意見等方式,建立健全學校行政與教代會的溝通協商機制;為教代會和工會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為教代會代表履職提供相應保障;對于根據教代會職權規定和教代會議題需要提供的審議材料,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三十一條加強教代會和工會干部隊伍建設。重視工會領導班子建設,配備好專職工作人員。加強教代會工作人員和工會干部的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加強教代會工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教代會代表選舉制、教代會年會制、工作報告制,通過代表的提案、巡視、聽證等方式形成教代會閉會期間代表履行權利、義務的活動機制,不斷推進我校教代會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建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經學校第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校黨委批準后實施。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安交通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提案工作,充分發揮教代會的作用,落實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依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西安交通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對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后勤服務等重要工作,按規定的形式向代表大會提交的書面意見和建議,是教職工通過教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途徑,是學校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教代會提案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學校實際情況,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愿。
第三條 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對提案進行征集整理、審查立案、轉交承辦和落實監督的全過程。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代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教代會的質量與水平,體現教代會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標志。做好提案工作對于調動和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第二章 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在學校教代會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為本屆教代會代表,由代表大會提名產生,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4年。成員因工作需要調整,須經教代會代表團長聯席會議確認。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9-11名。
第五條 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ㄒ唬┲贫甓忍岚腹ぷ饔媱潯
。ǘ┴撠熃M織和征集提案。
。ㄈ⿲μ岚笇彶榱福ㄗh承辦單位。
(四)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對提案辦理不夠認真的`,向學校行政反映,督促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ㄎ澹┫蚪檀鷷泶髸䦂蟾嫣岚傅膶彶榱负吐鋵嵡闆r,負責提案的反饋工作。
第六條 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對提案立案、審查、落實意見和提案工作報告等重大事項的決定,須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七條 教代會代表必須以嚴肅負責的態度行使提案權。擬訂提案前應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聽取教職工意見,保證提案質量。做到提案具有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提案應該實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議具體。
第八條 提案人
學校教代會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聯合簽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為主提者,其余為附議者,或以代表團名義提出提案。
第九條 提案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為提案:
1.有關學校貫徹執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關學校在教學、科研、管理、后勤、校辦產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提案;
3.有關學校改革發展方面的提案;
4.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為一般性意見和建議轉有關部門處理并答復本人。
。ㄈ┯邢铝星闆r之一者,不予受理:
1.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抵觸的問題;
2.不符合提案條件要求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提案格式
。ㄒ唬┨岚副仨氁皇乱话,并在統一印發的提案表格上書寫(允許另附頁補充)。
。ǘ┨岚副仨毎ㄒ韵氯糠郑
1.提案題目,即要求解決的問題;
2.情況分析,即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據;
3.具體建議,即提出解決問題的主張和辦法。
。ㄈ┨岚溉擞H自簽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與整理
第十一條 提案征集
學校黨委于教代會召開前1個月,在下發召開教代會文件的同時發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征集有效期截止教代會閉幕;在教代會閉會期間,代表可隨時提出提案。提案由各代表團送交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 提案收集與審查
。ㄒ唬┨岚嘎鋵嵐ぷ魑瘑T會收集提案表并按提案要求進行初審。
。ǘ⿲νㄟ^初審的提案內容進行審查并按下列原則分類:
1.擬立案的提案;
2.一般性意見和建議;
3.不予受理的問題。
第五章 提案的立案與落實方案的確定
第十三條 提案經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確認,方可立案。
第十四條 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將提案立案情況向校長辦公會議匯報,并提出落實建議。由校長辦公會議確定落實方案,同時指定負責提案落實工作的校級領導。
第六章 提案的辦理、督辦與答復
第十五條 校領導審批的提案,由黨、校辦按公文程序辦理,經承辦部門落實、校領導核定,轉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重視教代會代表提案,做好提案承辦工作,保證提案辦理質量。
(一)認真負責,注重實效。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集中力量及時落實;因條件所限暫時不能實施的,要創造條件,逐步落實;確實不可行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ǘ╊I導分管,專人負責,健全制度,嚴格程序。對涉及兩個以上單位協同辦理的提案,由主辦單位牽頭,協辦單位配合,協商解決。
(三)承辦單位應加強與提案人的聯系,及時溝通情況,共同研究落實提案的措施。
(四)承辦單位須在3個月內作出已經落實、正在落實、暫緩落實、不能落實等明確答復。對不能落實或暫緩落實的,應作出合理解釋。
第十七條 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應了解提案落實情況,及時檢查督辦。
第十八條 提案的答復
(一)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向校長辦公會報告提案落實情況,并提出提案答復意見,經會議審核確定。
。ǘ┨岚嘎鋵嵐ぷ魑瘑T會通過書面或教代會信息發布等形式,向代表及時公布提案落實情況。
(三)提案落實工作委員會綜合提案辦理情況和提案人的反饋意見,向教代會代表大會作提案落實工作報告。
。ㄋ模┨岚嘎鋵嵐ぷ魑瘑T會每年向校黨委常委會匯報一次提案落實工作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教代會代表大會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關文章: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01607-15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3篇)12-17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精選11篇)07-04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09-20
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08-08
學校教職工準入制度07-28
2017年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07-23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范文(通用12篇)07-25
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范本(通用12篇)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