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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稅局稽查局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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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本局思想政治工作,培養一支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文明稽查、能打硬仗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全國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暫行條例》和《自治區國稅局基層建設綱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思想政治工作是稽查工作的可靠保證,是調動稽查人員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和依法行政的根本性措施。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是稽查局和各科(室)領導的重要職責和任務。
第三條本局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以《全國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暫行條例》為依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以人為本,把握導向;圍繞中心、突出重點;面向群眾、服務稅收。
第二章任務、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務是:教育和引導全體稅務干部振奮精神,增強信心,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提高政治素質,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立足崗位為稅收事業做貢獻。
第五條思想政治工作的對象是:本局全體干部、職工、臨時工。
第六條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是;系統性的政治理論教育和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條系統性的思想政治理論教育主要指基礎性政治理論、形勢任務、職業道德和法規紀律教育四個方面,具體包括:
一、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教育;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三、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教育;四、形勢和政策教育;五、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六、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教育;七、社會公共道德教育;八、稅務職業道德教育;九、以黨風廉政建設為重點的稅務規章制度教育;十、民主與法制教育等。
第八條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內容:
一、領導班子自身建設中的思想工作;二、稽查管理過程中的思想工作;三、生活和實際工作中的思想工作;六、學先進、樹典型和促使后進轉化工作中的思想工作;七、其它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方針、原則、方法
第九條思想政治工作是堅持正面教育為主,積極疏導為輔的方針。
第十條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則:圍繞稅務稽查工作實際,堅持理論灌輸與自我教育相結合,做到尊重人、關心人和理解人。
第十一條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一、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二、耐心說服與嚴格組織相結合;三、關心體貼、以情感人;四、對癥下藥,因人施教;五、樹立榜樣,典型示范;六、寓教于文,寓教于樂;七、民主協商,互相交流;八、抓住苗頭,預防為主;九、耐心細致,循序漸進;十、發動群眾,互相幫助;十一、啟發引導與表揚批評相結合;十二、單位教育、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結合;十三、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十四、身教與言教相結合等。
第十二條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方式:一、理論灌輸;二、學習討論、報告演講;四、談心走訪;五、現身說法;六、表揚批評;七、正反對比;八、思想交流;九、參觀訪問;十、其他形式。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十三條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按照科(室)領導職責范圍,明確業務管理職責和思想政治工作職責,使“一崗兩責”落到實處,促進業務工作與思想政治工作協調發展。
二、政治學習制度。堅持每周星期五學習日制度;每月不少于4次,做到理論學習年有計劃,月有安排,季有考核,年有總結。
三、民主生活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總結經驗、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解決思想問題。
四、思想政治工作會議制度。本局和科(室)每季度要召開一次思想工作專門會議,分析人員思想狀況,布置任務,交流經驗,總結工作;熟悉掌握本科(室)人員的家庭情況和思想變化,開展經常性的談心活動和思想教育工作。
五、檢查考核制度。本局結合崗位目標細則,每季對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六、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結合半年、年終工作總結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七、請示報告制度。各科(室)要將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本局黨支部匯報,使支部能夠及時掌握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科)室于每年11月底向人教科作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各科(室)應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進行廣泛宣傳,擴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陣地。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十五條本局成立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局長,副組長:副局長、紀檢組長、總經濟師;成員為各科(室)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局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思想政治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解決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負責領導班子和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建設;
三、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四、指導協調職能科(室)和群眾團體,根據自己的職責和工作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條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對思想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是:
一、組織研究和決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深入各科(室)調查、了解情況,不斷加強、改進思想政治工作;
三、統籌黨政群等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條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職責:
一、對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要求,審定計劃,指導檢查考核落實情況;
二、按照黨支部分工,注重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認真落實支部的決議和措施;
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抓好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協調黨、政、群組織開展工作;
四、協助組長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第十九條科(室)負責人對其所在科(室)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指示、精神、決議,結合本科(室)實際,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制度;
二、組織進行系統化政治理論教育;
三、做好科(室)人員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嚴格干部職工的教育和管理;
五、總結經驗,及時向本局匯報思想政治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本局共青團、工會、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應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其職責是:
一、緊密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關心群眾生活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
三、組織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文體娛樂活動。
第二十一條思想政治工作的評估。主要以檢驗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績,全面考察科(室)負責人的素質為主,評估的具體方法和依據是:
一、重點抽查與全面考核相結合;
二、領導小組考核與群眾評估相結合:
三、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四、考核工作過程與考核結果相結合;
五、評估的依據為季度、半年、年終考核的平均得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XX市國稅局稽查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200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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