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
1目的
建立、實施、保持危險源的識別、隱患排查和風險評價控制程序,以識別、評價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和可施加影響的危險源、隱患,確定危險源、隱患與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為制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對危險源的識別、隱患排查和風險評價。
3定議
3.1危險源
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3.2風險
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
3.3危險源辨識
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4風險評價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5隱患
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6重大隱患
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總局16號令: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身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7第一類危險源
根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是傷亡事故發生的物理本質,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載體)或危險物質稱第一類危險源。
3.8第二類危險源
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約束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各種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第二類危險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誤和環境因素。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負責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及風險評價的組織領導工作;批準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批準重大職業健康風險、重大隱患控制措施。
4.2安環部具體負責全公司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評價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4.3各部門參與所屬范圍內的危險源的識別與評價、隱患排查工作。
5控制程序
5.1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范圍
本公司各部門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產生的危險源、隱患;所有進入本公司作業場所的外來人員(包括合同方和訪問者)活動所產生的危險源、隱患;工作場所的'設施(包括外單位借用)使用所產生的危險源、隱患。
5.2 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應考慮的方面:
5.2.1 危險源識別應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
5.2.2 隱患排查應考慮人、機、料、法、環等方面。
5.3危險源、隱患特性的確定:
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確定危險源、隱患特性。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部門按此標準確定相應特性。
5.4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方法:
5.4.1 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實行三級管理,分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5.4.2 班組級采用工作危險分析(jha)。
5.4.3 部門級采用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5.4.4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5.4.5 重大危險源辨識按gb18218-20xx標準確定。
5.4.5 班組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由班長組織,班組按崗位由全體員工辨識并討論評審后提交部門確認;部門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挑選部門各類人員,對班組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運用安全檢查表分析(scl)確定部門的危險源及隱患;公司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由安環部組織,人員由安環部、制造部、總務室組成,運用安全檢查表分析(scl)進行公司級的安全隱患排查。
5.5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頻率:
5.5.1危險源辨識通常每年末或年初系統組織一次;班組級隱患排查根據作業活動的特點排查,原則上每周不少于1次;部門級隱患排查每月組織不少于2次;公司級隱患排查每月組織不少于1次。
5.5.2 公司級的隱患排查安環部應排出年度計劃,根據年度計劃,排出月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重點排查實際工藝與工藝設計的一致性、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控制方法上的缺陷。
5.6危險源、隱患臺帳
5.6.1班組(崗位)、部門、公司(安環部)分別建立危險源、隱患臺帳或清單。危險源清單未詳盡到隱患的,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及時更新危險源臺帳或清單。
5.6.2 班組、部門、公司對隱患排查的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
5.6.3 公司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2)評審意見;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5)竣工驗收報告。
5.7危險源的更新
班組、部門、公司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危險源辨識及風險評價:
5.7.1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5.7.2 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5.7.3 技術改造項目;
5.7.4 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7.5 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8風險評價
5.8.1評價準備:危險源、隱患臺帳(或清單),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相關材料。
5.8.2 風險評價方法
5.8.2.1對一類危險源采用定性評價法
公司一類危險源主要為:列入危化品目錄的危化品為公司一般職業健康風險。
5.8.2.2對二類危險源采用lec法
d=lec
式中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d危險性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分數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10完全可以預料
6相當可能
3可能,但不經常
1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0.2極不可能
0.1實際不可能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分數值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10連續暴露
6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3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每月一次暴露
1每年幾次暴露
0.5非常罕見地暴露
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分數值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100大災難,許多人死亡
40災難,數人死亡
15非常嚴重,一人死亡
7嚴重,重傷
3重大,致殘
1引人注目,需要救護
d——危險性分值
d值危險程度風險等級
>320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5
160~320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4
70~160顯著危險,需要整改3
20~70一般危險,需要注意2
<20稍有危險,可以接受1
5.8.3 風險評價人員構成
公司級的風險評價由安環部組織,從各部門抽出較熟悉生產的員工3-5名組成風險評價小組,分別對危險源進行lec法進行打分,安環部匯總,得出總分及平均分。
5.8.4一般風險、重大風險的確定:
經lec法或風險度評價確定3級以上的(含3級)為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經lec法或風險度評價確定3級以下的為一般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5.8.5 安環部應根據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風險評價結果,分別建立重大危險源清單、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清單和一般危險源清單。;
5.8.6 安環部應將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清單報公司生產總經理批準。
5.9選擇適用的風險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風險,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5.9.1 風險控制措施的分類
5.9.1.1 根除危害的措施;
5.9.1.2 降低或減少后果的措施;
5.9.1.3 減少發生的可能性到可以容忍或可忽略的水平。
5.9.2 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5.9.2.1 應考慮: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5.9.2.2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
5.9.3重大風險、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控制措施應報公司生產副經理批準。
5.10班組、部門、安全部應定期組織對風險控制措施的評審。
5相關文件和記錄
5.1危險源識別表
5.2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5.3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清單
5.4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清單
5.5合規性評價記錄表
5.6作業活動清單
附二種分析方法
1、工作危險分析(jha)
第一步:選定作業活動
第二步:分解工作步驟
把正常的工作分解為幾個主要步驟,即首先做什么、其次做什么等等,
用幾個字說明一個步驟,只說做什么,而不說如何做;
班組集體討論。
第三步:識別每一步驟的主要危險和后果
識別思路:
誰會受到傷害(人、財產、環境)
傷害的后果是什么
找出造成傷害的原因(危險)
第四步:識別現有安全控制措施
管理措施、人員素質、安全設施
第五步:進行風險評價
第六步:提出安全措施建議
設備設施的本質安全
安全防護設施
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工藝技術及流程
操作技術、防護用品
監督檢查、人員培訓
第七步:定期評審。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安全檢查表分析是一份進行安全檢查和診斷的清單。它由一些有經驗的、并且對工藝過程、機械設備和作業情況熟悉的人員,事先對檢查對象共同進行詳細分析、充分討論、列出檢查項目和檢查要點并編制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
安全檢查分析表析可用于對物質、設備、工藝、作業場所或操作規程的分析,為防止遺漏,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通常要把檢查對象分割為若干子系統,按子系統的特征逐個編制安全檢查表。
安全檢查表的編制程序
確定人員。要編制一個符合客觀實際,能全面識別系統危險性的安全檢查表,首先要建立一個編制小組,其成員包括熟悉系統的各方面人員;
熟悉系統。包括系統的結構、功能、工藝流程、操作條件、布置和已有的安全衛生設施;
收集資料。收集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制度及本系統過去發生的事故資料,作為編制安全檢查表的依據;
判別危險源。按功能或結構將系統劃分為子系統或單元,逐個分析潛在的危險因素;
列出安全檢查表。針對危險因素和有關規章制度、以往的事故教訓以及本單位的檢驗,確定安全檢查表的要點和內容,然后按照一定的要求列出表格。
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
部門:
區域/工藝過程:裝置/設備/設施:
分析人員:日期:
序號
檢查項目
標準
不符合標準的主要后果
現在安全控制措施
l
s
r
建議改進措施
本文件修改記錄
序號
生效日期
修訂內容說明
修訂人
批準人
備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管理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客戶及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及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第五條 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并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檢查、復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投資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項目組成員有不同人員擔任,人員之間保證相互獨立。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并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并評判各投資項目;項目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負責項目篩選、項目立項、項目調研和項目分析報告。
③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明示股權投資過程中各種禁止性行為。
④多重監控和反饋。投資部負責人對項目組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審計部門進行事后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并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③公司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建立完整的業務臺賬系統,并通過業務臺賬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交叉印證,防止出現帳外經營、賬目不清等問題。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⑤公司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確保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審計制度
公司設立了審計部門,負責公司的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第六條 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八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準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沖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范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沖突人不得未經批準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沖突的界定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沖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投資或被投資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內幕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經股東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復制,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布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于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范圍內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后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并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關人員利益沖突的回避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沖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并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沖突人是否回避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沖突回避防控考核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考核的標準如下:
(一)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沖突回避情況;
(三)是否違反信息披露、利益沖突回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沖突未回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反省;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關系;
(六)訴訟;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4
盤縣見合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風險控制流程管理制度(試行)
本管理制度按擔保業務程序共分為七章,分別是:
(一)受理,客戶申請受理與項目立項。
(二)調查,包括項目初審和項目綜合分析。
(三)審批,包括項目融資方案審批、擔保調查審批、放款審批。
(四)放款,包括面簽合同、落實反擔保措施、擔保收費、貸款發放。
(五)保后管理,包括崗位設置、工作內容和客戶風險分類制度。
(六)風險預警,包括責任劃分、處置方式、預警方法和違規處罰。
(七)代償流程管理,包括風險客戶認定、代償流程、債權追償、項目終結和代償損失責任認定與處罰。
業務完結。
第一章
受理
客戶向公司申請擔保時,經客戶經理與其初步接洽后,基本符合擔保條件的,發給其擔保申請表。企業應按擔保申請表要求和實際情況完整、準確、真實的逐項填寫,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擔保申請人的基本資料
A、法人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信息查詢單;
2、公司簡介、驗資報告、公司章程;
3、法人代表身份證、法人代表簡歷及簽字樣本;
4、申請擔保的董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股東)會成員簽字樣本;
5、借款用途有關的證明材料(購銷合同、合作協議等);
6、近二年財務審計報告、近三個月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對賬單和近三個月的稅單及水電費清單;
7、貸款卡及密碼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信息單,與報表不符應詳細說明;
8、主要存貨明細、固定資產明細、應收賬款明細及賬齡分析表、或有負債情況表等;
9、反擔保人/物/企業的有關資料;
10、其他有關資料(如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取得的環保許可證明,醫藥、衛生、采礦等特殊行業持有有權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等)。
B、自然人
1、個人簡介;
2、身份證件及婚姻證明(如身份證、公務員證、教師證、警官證等);
3、銀行征信報告;
4、工作及收入證明;
5、近三個月的水費、電費、煤氣費、或其它能證明其住址的付款收據;
6、家庭/個人資產清單;
7、擔保能力的證明,如房產證復印或其它資產證明。
C、其他組織(略)
(二)信用反擔保人的基本資料
1、法人
參照擔保申請人為法人的資料;
2、自然人
參照擔保申請人為自然人的資料。
(三)反擔保物的基本資料
1、抵/質押物清單;
2、抵/質押物權利憑證或購置發票;
3、抵/質押物評估報告(由公司簽約的專業評估公司提供);
4、抵/質押物財產保險單,(財產保險到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購買);
5、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設立抵/質押的決議;
6、其他有關資料。
(四)反擔保方式為抵押或質押應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質物清單;
2、抵押物、質物權利憑證(并經政府管理機構查詢或確認);
3、抵押物、質物評估報告;
4、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
5、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所提供的復印件要加蓋公章。
業務主辦必須核對原件,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復印件上加蓋“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簽名確認。
業務主辦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材料的種類和內容進行刪選和添加。
第二章
調查
調查環節包括項目初審和項目綜合分析。
項目初審主要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包括企業實地調查和家訪調查),獲取擔保項目、擔保申請企業及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評價形成結論,即調查報告。
初審結束后,經過一定的授權和審批流程,如果需要時可向申請企業出具擔保意向書。
調查環節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資料審核、實地調查、綜合分析評價和調查報告。
一、資料審核:
資料審核的信息來源除了從企業,還應從其他途徑如銀行、財稅、供應商、上下游客戶和供電供水等處獲取;
對材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需進一步明確、補充,發現的漏洞、疑點列為下一步實地調查的重點;
二、實地調查:
1、風險部確定一名風險經理與項目經理同時進行實地調查,項目金額超出公司授權范圍,公司主管業務的副總和項目終審人或授權終審審批人必須參加實地調查;
2、實地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3、實地調查應了解企業和項目背景,了解企業負責人的信用和能力,考察企業管理團隊和整體素質,企業市場競爭情況、銷售和利潤,弄清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
4、主要核實企業現金流的真實情況,生產型企業,通過考察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核實企業存、發貨明細判斷企業生產銷售情況;貿易型企業,通過核實企業上、下游客戶情況判斷企業銷售獲利情況;
三、項目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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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綜合分析是在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得出分析結論,并最終形成調查報告。綜合分析的要點包括:
1、分析、判斷擔保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還款意愿;
2、分析環境對企業的影響,主要包括: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等;
3、分析企業的還款能力,主要通過對其現金流的分析掌握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預計在未來的借款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來償還借款;
四、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并認真填寫公司統一設計的《項目調查表》(表式附后)。
a)擔保申請人的背景情況;
b)項目的基本情況;
c)產品銷售及市場預測分析;
d)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分析;
e)借款用途計劃及還款來源;
f)銀行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
g)反擔保措施;
h)綜合分析風險程度;
i)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j)調查結論。
第三章
審批
一、項目審批流程
1、對于擔保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含)以內,且有效資產最高90%的抵押價值覆蓋的項目,其業務審批流程為:項目經理→業務部門審核→業務副總審批→風險部審批→授權終審人→報送銀行審批(融資方案、內部審批意見、擔保意向函)→繳納保費→借款人面簽合同文本→落實反擔保手續→法務部審核→與銀行簽署擔保合同并出具擔保函→向銀行出具放款通知書→資料歸檔;
除此以外的業務審批流程:基本與上述流程相同,但終審人終審前要經過評審會審議。
2、風險部對項目進行可行性、合規性審核,審查財務數據獨立給出額度意見。并按照公司授權執行否決權;
3、法務部對項目本身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4、內部合同文本由公司股東會授權給評審會有權終審人簽字終審。對銀行等外部金融機構簽署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等對外合同文本時,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簽字。
二、復議
1、復議項目指公司規定無須上評審會審批的項目,審批未獲通過,業務主管提出復議申請的項目;或是已上評審會,但由于調查資料欠缺或反擔保物不足,但資料齊全后尚可考慮審批的項目,此復議項目在評審會上直接由評審委員決議;
2、復議由負責該項目的業務部門申請,風險部組織并召集召開評審會進行審批,并做好《項目評審會會議紀要》;
3、對于評審會審批結論為不同意的項目,原則上不鼓勵重新復議。確需重新復議的,應增加相應的反擔保措施,降低項目的風險系數,以增加項目重新通過的概率,減少人力物力的重復和浪費;
4、提交給評審會的復議項目業務申報書應簡要說明前次的審批意見,對前次審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作出分析,為審批中需關注的重要情況提供決策信息;
5、同一筆項目最多只能復議一次。
三、貸款評審委員會(評審會)
1、評審會即貸款審批評議委員會,負責對各報批項目和復議項目的審批;
2、評審會組成:見《評審會工作條例》
3、評審會召集程序:
(1)、評審會召開前一天,風險部將會議內容、會議地點、會議時間等通知參加會議人員;
(2)、業務部門必須在評審會召開前一天,將項目審批材料紙質或電子文本發至評審會成員,以便評審會成員預先閱讀了解項目情況;
(3)、評審會成員必須按時參加,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召集人(風險部、總經辦)請假。若參會的評審會成員人數未達評審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則會議改期進行。風險部應另行確定時間、地點,并通知評審會成員;
(4)、項目經理報告項目調查情況,風險經理報告風險調查評估情況;
(5)、與會評審會人員質詢,項目經理與風險經理答疑;
(6)、與會評審會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并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7)、會議評審采用簽字表決制,參會評審人員須在《項目評審會會議紀要》上明確填寫意見并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與會評審會人員同意視為項目評審通過;
(8)、授權終審人根據貸審會意見進行項目終審,對評審通過項目,授權終審人執行一票否決權;
(9)評審會的會議紀要及表決結果視為檔案的一部分必須進行歸檔。
第四章
放款
放款環節包括簽訂合同、落實反擔保措施、擔保收費、貸款放款審批、出具放款通知書。
放款審批流程:項目經理→財務部審批→風險部審批→法務部審批→終審人終審
一、簽訂合同
公司對合同的簽訂實行面簽制。程序如下:
1、法務部統一擬定業務有關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保證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質押反擔保合同、信用反擔保合同及其他須準備的法律文書等,公司核準使用后統一由法務部出具,并加蓋“合同文本校驗章”;
2、需要簽訂法律文件時,風險經理告知法務部項目融資方案(包括借款主體情況以及反擔保措施),項目經理按照法務部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做參考,法務部依據上述材料書面告知項目經理以及負責該項目的風險經理需要準備的法律合同文本并擬定相應其他法律文件;
3、需要當事人(包括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共有人、反擔保人/企業等)簽字蓋章時,須由項目經理和風險經理必須同時在現場面簽;
4、若借款主體或反擔保人要求對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件進行變動的,風險經理應立即向風險總監匯報,并經法務部審核通過后,方能進行變動;
5、所有合同文本及相關法律文件在交由公司有權簽字人簽字前必須經法務部進行合法性審核,加蓋法律審核印章。
二、落實反擔保措施
1、對獲得批準擔保的企業/自然人,必須以其合法有效、易于變現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提供認可的第三方信用擔保作反擔保,反擔保金額應大于擔保金額,原則上不能重復抵/質押,根據審批情況,可同時采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不允許有純信用風險敞口;
2、反擔保措施的落實工作,是在必要的法律手續齊備后,于放款前由項目經理與風險部共同跟進辦理。業務量較大時,風險部可指派專人進行集中辦理登記、公證等事宜;
3、反擔保措施不能落實的,放款環節中止繼續進行;
4、如最終經風險部確認反擔保措施無法落實的,由項目經理重新修改融資方案,重新報批;
5、抵、質押物的抵、質押值計算,原則上應以我司簽約認可的第三方評估公司給出的書面正式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凈值為計算依據;
6、借款主體所有股東、高管及財務主管必須做個人連帶責任保證;
7、反擔保措施的具體要求:
A、抵押
對抵押物的總體要求是:足值、可變現、且變現能力強,我公司對抵押反擔保的具體要求有:
(1)持有紅本房地產證的`商品房抵押的,應到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簽署授權委托書并辦理公證。反擔保金額為評估凈值的100%;
(2)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非商品房(含持有綠本房地產證的房地產、褐本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等房地產,僅作參考;
(3)按揭中的商品房能夠辦理二次抵押登記的,應該辦理二次抵押登記,并辦理授權委托公證。不能辦理的,僅作參考;
(4)擔保金額200萬以上的業務,紅本房產證房產或變現性強的抵/質押物的評估凈值必須占借款金額的50%以上,敞口部分可以采用個人信用、企業信用等保證方式進行補充,不允許有純信用敞口,特殊情況須經評審會同意。200萬元以下的業務,不規定必須有紅本房產證房產作為抵押物;
(5)對于與銀行合作的抵押加擔保類的融資項目,擔保金額可放大到評估凈值的100%。但原則上不論是抵押給我司作為反擔保,還是直接抵押給銀行,抵押物必須辦理完善相應的法律和抵押登記手續;
(6)以機器設備抵押,必須是產權明晰、價值較高的大型成套通用設備,購置發票齊全,設備成新率在70%以上,反擔保金額為評估凈值的30%——50%,項目經理應按有關規定在工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授權委托公證;
(7)以車輛抵押,要求產權明晰,設備成新率在70%以上,營運用途的使用期在三年以內,反擔保金額為評估凈值的30%——50%,項目經理按有關規定在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授權抵押公證;
(8)以船舶抵押,必須權屬清晰,購置手續完備,成新率在70%以上,反擔保金額為評估凈值的30%——50%,項目經理按規定到海事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辦理授權委托公證;
(9)對于符合抵押反擔保條件的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除了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外,還應由抵押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以我公司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期限為擔保期限加上六個月延長期之和;
(10)承諾抵押、包票留置、海關監管設備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不動產不得以抵押方式作為反擔保措施。
B、質押
(1)對易保管、易變現且價格相對穩定的存貨可作質押,但必須采用委托專業監管公司監管的形式,反擔保額不超過質物評估凈值的50%,其價值可由公司聘請第三方專業人士評估確定;
(2)應收賬款質押。付款方經考察核實必須是誠信企業,信用記錄良好。必須由借款人、擔保人、付款方簽署正式的三方協議(或簽署債權轉讓形式的三方協議),付款方必須書面承諾按時將應付款打入擔保方認可的賬戶,擔保方應對該賬戶進行實質性的監管,以保障借款及時歸還;
(3)股權質押。股權質押企業必須是國際、國內或當地知名企業、行業內的龍頭企業或可預見的具有良好發展前瞻性的企業。股權質押企業必須經過出借人或擔保方的批準認可,在款項未能按時歸還的情況下,出借人及擔保方能夠通過參股的方式實現其質押權益;
(4)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應到股票托管機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同時由第三方證券公司進行托管,簽署三方協議,規定賣出止損點,保障質押人權益;
(5)特殊情況須經評審會同意;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采取質押作為反擔保措施:
(1)質押物不能滿足足值、可變現和變現性強的特點;
(2)不能夠找到信譽可靠的第三方進行托管、監管或者倉管;
(3)難以在質押期間內完好保存;
(4)質押物及其憑證難以辨認真偽;
(5)質押物難以準確的以貨幣衡量其價值;
(6)其他信息不對稱因素。
C、第三方信用反擔保
(1)信用反擔保人和信用反擔保企業的反擔保資格的審核條件、提交材料應等同于擔保申請人和擔保申請企業;
(2)反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如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凈資產、現金流量凈值)等方面的綜合實力應優于擔保申請人;
(3)原則上要求擔保申請企業的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三方信用反擔保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鼓勵同行業或上下游企業等采取互保聯保的方式作為信用反擔保;
(5)個人信用反擔保人擔保金額的量化標準:
公司原則上只允許以下各類人員進行個人信用反擔保。
國家政府公務員、國家公立學校正式教師、市、區級以上醫院正式醫生、銀行正式員工可擔保金額為人民幣10——30萬,如已婚并在當地有房產,可擔保金額為人民幣30——50萬。
一、擔保收費
擔保費原則上應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擔保期限超過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費,擔保期限不足一年按實際期限收費。保證金應按銀行規定比例在公司向銀行出具保證合同前繳存。
二、貸款放款審批
擔保費繳納及保證金繳存憑證必須交財務人員進行審核并在放款審批表上簽字確認,然后根據審批流程進行審批后,由風險管理部出具放款通知書,交項目經理通知銀行放款。
第五章
保后管理
一、保后管理的崗位設置
保后管理工作實行業務部與風險部雙線管理的方式進行,各自按照不同的工作重點進行獨立的保后管理。
業務部門:定期走訪客戶,保持對客戶的維護和管理,定期以《保后檢查表》的形式向風險部書面匯報保后管理情況。
風險部:負責保后管理制度建設,動態更新臺賬數據,客戶風險分類,對業務部的《保后檢查表》獨立進行抽查,工作量較大時可抽調其他部門員工進行保后調查。負責安排財務一同對不良業務的清收催收工作
財務部及時向風險部提供客戶的還本付息及欠款信息。
法務部主要負責清收與代償過程中的案件訴訟等法律事宜。
二、保后管理的工作內容
放款后十天內,業務部門必須將完整的業務資料按《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到檔案室歸檔,并錄入業務數據庫,保證后續保后管理介入的及時性,保障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業務發生的當月業務部和風險部的保后管理人員開始介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及時化解風險。
對于正常類客戶,業務部門保后管理人員至少每月對客戶電話跟蹤一次,每季度上門走訪一次,每季度向風險部提交《保后檢查表》,書面報告保后跟蹤情況,包括企業經營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落實還款的資金安排、客戶風險分類等。遇到風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化解風險,協助客戶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
對于關注類和風險類客戶,視業務具體情況和領導批示加強保后管理的頻率。
風險部監督業務部門定期進行保后管理,依據業務部門上交的《保后檢查表》,結合自身判斷,決定是否親自上門抽查。工作量較大時,可抽調其他部門員工進行協助調查。
風險部依據保后管理情況,對客戶進行風險分類確認,上報公司領導,將動態更新的還本付息信息及跟蹤情況登記業務臺賬。
賬務部應及時將還本付息的數據報風險部保后管理人員,風險部負責保后管理人員定期對臺賬進行更新,并上報公司領導。
發生代償后,業務移交資產部進入清收程序,如清收不能結清代償款項,則進入反擔保資產處置程序。
三、保后管理的客戶風險分類制度
公司對擔保業務的客戶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分類必須遵循真實性與及時性的原則。
(一)銀行貸款擔保業務分類標準
1、正常類:
能夠正常還本付息、支付擔保費用,沒有足夠的理由懷疑客戶不能按時足額還款。
2、關注類:
出現了按時歸還借款的不利影響因素,但不會對借款人整體經營造成大的影響,預計到期內能夠足額歸還借款。
3、風險類:
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及時執行反擔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損失。
(二)民間融資(銀行委托貸款)擔保業務分類標準
1、正常類:
能夠正常還本付息,并按時支付擔保費用的客戶為正常類客戶。
2、關注類:
利息和本金的償還出現逾期,逾期時間為一期內(一期為一個月);
申請辦理了延期手續,經公司審批通過,且于五天內支付了延期利息和擔保費用的客戶;
3、風險類:
(1)還款意愿不強,無法進行正常的聯系溝通,同時不符合延期條件;
(2)申請延期但未獲通過,借款已經到期;
(3)在借款合同執行期內或延期期間,不能按約定支付本金、利息和擔保費用且時間超過一期以上的客戶。
(三)分類管理具體實施:
項目經理依據以上分類標準,動態及時的進行風險分類的初分,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定期對所有在保客戶進行統一分類定級上報風險部,風險部保后管理人員對分類的準確性進行認定,并上報公司領導進行審批。
對于風險類客戶,經領導審批確認后,風險部應立即移交給法務部,由法務部決定是否起訴或移交財務部進行催收清償。如需移交財務部進行清償,法務部應立即移交給財務部。移交給財務部的風險類客戶,以財務部為主導全面負責催收清償,法務部提供法務方面的支持與援助。財務部(資產管理部)應全面及時介入,了解業務情況,制定催收清償方案并加以執行。法務部應積極提供法律支援,并尋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主辦業務暫停,無條件配合催收清償工作。
第六章
風險預警
保后風險預警管理的目標是促進本公司業務審慎、穩健經營、加強和提高本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增強全體員工風險管理責任感、實現全公司風險預警信息共享、第一時間預報風險、明確責任、防止風險蔓延。
一、風險預警責任劃分
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財務部、風險部負責人為第三責任人、公司總經理為第四責任人。
1、項目經理:客戶出現風險信號時,業務主辦應在第一時間上報風險部;
2、業務部門負責人:項目經理負責收集風險信號和具體管理責任,并由部門負責人確保預警信息及相應處理意見第一時間上報,對重大緊急風險信號,可直接以電話、傳真等形式在第一時間報告上級主管領導,正式書面資料可酌情次日報告;
3、財務(資產)部、風險部:負責對全公司業務風險監督管理日常工作、負責風險信息整理、通報和風險預警提示,擬定預案和風險退出辦法、對重大風險預警信息負責向上級匯報并提請及時處理;
4、公司總經理:對重大風險預警信息做出批示。
責任人及各部門應按照風險部下發的風險預警提示、處置意見書認真落實相關措施,同時風險部負責風險提示、處置意見整改、跟蹤督促、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稽核檢查。
二、風險預警處置方式
預警信號出現后,項目經理要及時匯報,并深入企業及有關部門了解情況:
1、尋找風險信息源;
2、對風險預警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
3、采取必要的應急保護措施,防范業務風險蔓延。
(1)風險程度較輕,但有必要引起關注的,由風險部提出風險預警意見書報上級領導簽發“風險預警提示”表格見附件一。
(2)關注類貸款中風險程度一般,但有繼續擴大趨勢,由風險部門提出風險處置意見書報上級領導簽發“風險處置意見書”表格見附件二。
(3)風險程度明顯或存在道德風險隱患,由風險部、資產部、法務部提出風險處置意見,報上級領導簽發“風險處置意見書”,同時各部門執行總經理下發的新任務。
風險部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風險信號做出風險處置措施下發到業務部實施:
1、加強對客戶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存款賬戶的跟蹤檢查;
2、幫助客戶改善經營管理或財務管理;
3、要求借款人提出更詳細的還款計劃及相關應急預案;
4、加強對貸款抵押物的監控和管理;
5、完善落實擔保手續,或追加、更換必要的擔保;
6、進一步完善貸款手續的合法性,補齊相關的貸款資料;
7、列入關注對象,調整保后管理的客戶類別加大檢查頻度;
8、收回到期貸款后不再辦理繼續擔保;
9、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或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保護性條款;
10、加強貸款催收,依法向保證人追償債務或處置融資擔保的抵(質)押物,或與客戶協商以資抵貸;
11、介入企業改制、兼并、購買、分立、租賃等重大事件,落實我公司債權;
12、與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聯系,采取多種渠道維護我公司債權;
13、依法提起訴訟;
14、提請法院宣告其破產還債;
15、其他有助于風險控制的措施。
三、風險預警方法
針對不同還款方式客戶,各部門采取不同化解風險的辦法:
(一)每月還款客戶
對有逾期記錄的客戶單獨建賬,臺賬中應明確客戶逾期具體情況。客戶所有聯系方式、反擔保措施、信用擔保人聯系方式。
風險審核員應于每月的25日到各經辦行打印每月等額還款客戶還款明細,做到第一時間掌握客戶逾期情況。
1、逾期期限未超過一個月
發現客戶逾期,風險審核員應打電話通知客戶同時通知業項目經理,綜合支持人員催款時間期限:知曉逾期開始七個工作日內。在催款期間項目經理應該積極配合綜合管理人員催收款。
風險審核員如在規定時間內客戶仍未歸還逾期貸款,在知曉逾期第八日業務主辦應協同綜合管理員走訪客戶,了解客戶生產經營狀況及逾期原因,同時將以下資料提交至風險部:提交客戶聯系方式、所能找到客戶的住所、反擔保措施方案、信用反擔保人聯系方式。項目經理催款期限:綜合管理員移交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綜合管理人員移交至項目經理時,綜合管理人員應通知風險部。
如項目經理在七個工作日內客戶仍未歸還逾期貸款,在知曉逾期第十五個工作日項目經理應把工作移交至資產部,資產管理人員不僅要電話催收同時應走訪客戶了解情況,認真督促并根據客戶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2、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過二個月
如果客戶已經逾期一個月,項目經理應交接手上所有業務配合資產管理人員催收逾期款項,應向風險部提交客戶逾期原因、客戶將如何歸還該筆貸款等。如催款一周客戶仍未歸還逾期款,項目經理回業務部門繼續工作,剩下催款任務由資產部派專人負責該客戶,并隨時向風險部門匯報情況。
3、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過三個月
借款人在逾期兩期但尚未到三期,資產部門應向風險部提交(1)、反擔保措施變現方法。(2)、借款人將如何歸還該筆貸款(還款機率有多大)(3)、對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仍正常只是短期出現資金緊張,詢問借款人是否有其他房產,如有考慮拆借。
如果借款人出現逾期三期,這該筆業務由資產部移交至清收組,同時信息綜合員將訴訟相關材料送至法務部。該階段由公司總經理負責。
(二)一次性還款
對一次性還款客戶,風險部建立還款提醒表,對到期前三個月客戶必須及時通知項目經理,以文件形式發送給項目經理。
1、到期前三個月
到期前三個月必須督促客戶準備還貸資金,項目經理應每周打電話友情提醒客戶其還貸資金準備情況。并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上交企業還款計劃表。同時給以書面實行給借款人送發《貸款到期提醒通知書》。
2、到期前1個月
到期前一個月必須督促客戶準備還貸資金,項目經理應和財務(資產管理)人員一起回訪客戶,了解客戶資金具體安排。對于企業基本面較好短期還款出現困難的客戶,可上報公司同意后,協調債權人,對主債務予以展期,進行展期審計后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展期及期限。
3、到期前十天
到期前十天,項目經理應停止手上所有業務,直至客戶按時還款為止。在此期間,項目經理和財務(資產管理)人員應在企業蹲點,及時掌握企業還貸資金的籌集情況。貸款到期日,若客戶不能還款,則由公司代為償還。
4、風險類客戶的移交和代償處置
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道德風險,可能或正在侵害擔保債權的風險類客戶,經領導審批確認后,風險部應立即移交資產部代償(具體制度見下文)。
四、風險預警違規處罰
對出現的風險預警信息未及時上報,因拖延、隱瞞上報風險預警信息,致使業務風險未及時處置,使風險蔓延、造成經濟損失的,將追究具體責任人。
以上措施均由風險部及公司總經理負責協調,各部門必須主動配合、認真落實,確保信息渠道通暢,切實做好風險控制工作。
第七章代償流程管理
本著“誠信為本,纖毫必償”的企業核心理念,以及“及早預警、提前代償、快速處置、減少損失”的經營原則,為保障擔保債權如期實現,特制定此辦法。
一、風險類客戶的認定
1、基于借款人經營的原因,反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責任;
2、借款人存在大額債務,因訴訟賬戶被凍結、財產被保全;
3、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無正當理由要求貸款展期;
4、借款人主要投資項目失敗;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信用卡經常大額透支且逾期支付;
6、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銀行或擔保單位的后續跟蹤檢查避而不見;
7、反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被轉移、查封或拍賣;
8、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被公、檢、法機關,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立案調查;
9、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涉嫌重大案件;
10、借款人出現重大訴訟或產品質量糾紛、內部股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勞動糾紛;
11、借款人出現重大責任事故;
12、出現其他影響貸款按期償還的原因。
二、風險類客戶代償的流程
風險類客戶代償的基本原則是:及早介入,提前代償,第一時間控制擔保債權,盡量減少代償損失。具體流程如下:
1、業務部對風險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形成風險預警報告,第一時間報送風險部;
2、風險部根據業務部的報告立即核實,并進行分析和判斷,形成風險預警意見書報公司總經理,同時抄報業務部總經理及公司業務副總;
3、風險部召集財務部、法務部提出風險處置意見,報公司總經理;
4、公司總經理決定立即代償或到期代償
5、風險部向合作銀行發出預警通報;
6、合作銀行向客戶發出貸款提前到期通知;
7、合作銀行出具代償通知書;
8、財務部辦理代償手續;
9、銀行出具代償確認書,并協助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三、代償債權的追償
1、代償后,法務部應決定是否立即提起訴訟并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同時,財務部應開始進行全面催收,在與客戶及反擔保人進行初步溝通并對其資產進行初步了解后,資產部應擬定資產清收方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就催收情況每周形成報告提交公司總經理并抄送法務部。
2、對于需要提起訴訟的,法務部應準備相應的證據材料以及客戶的資產情況,配合律師進行訴訟。
3、對于暫時不需要提起訴訟的,由資產部負責全面催收。在催收過程中,資產部認為需要提起訴訟的,應告知法務部提起訴訟,法務部依據資產部的報告認為需要提起訴訟的,應與資產部進行討論,并形成報告提交公司總經理決定是否立即起訴。
4、在對代償客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法務部應積極提供法律支援,并尋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方案。
四、項目結束
1、最終清償的,項目結束。
2、進入訴訟的執行階段后,法院宣布執行終止且資產部門的清收工作無法繼續進行的,項目結束,由公司專家評審會對代償損失進行評估,并按如下規定進行代償損失責任認定及處罰。
五、代償損失責任認定與處罰措施
(一)代償損失責任認定
發生代償以后,公司財務部、法務部協調展開追償,清收追償工作截止時間以每年底公司聘請的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準,經過評審后,確認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代償責任劃分為前期調查責任、中期審查責任、后期審批責任三個層次,每個層次實行主責任人制度。
前期調查主責任人為經辦業務部門總監。承擔業務前期盡職調查是否真實,業務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保后管理是否及時、到位的責任。具體經辦的主辦人、協辦人負有連帶次要責任。
中期審查的主責任人為風險部總監和法務部總監。承擔業務中期調查不實、判斷失誤、風險防范措施設置不當、反擔保措施未能監督落實、法律手續不完備、法律文本重大失誤、出現重大法律瑕疵等責任。具體經辦的風險經理和法律審核員承擔連帶次要責任。
后期審批的主責任人為終審人。負有判斷失誤、把關不嚴的審批責任。業務副總經理、評審會所有參與評審簽字的成員均負有連帶次要責任。
(二)代償損失責任處罰措施
由于自身能力、業務水平、疏忽失誤等客觀原因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崗位調整、下放學習、罰款等行政和經濟處罰;由于玩忽職守、串通造假、惡意欺詐、謀取私利、收受賄賂等主觀因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業務崗公司直接予以辭退,管理崗直接降為業務崗,領導層建立引咎辭職機制;情節非常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責任。
第八章
業務完結
客戶還清貸款本息,結清所有欠款、費用等債權債務關系,分別到銀行和我公司辦理完相關手續,退還權利憑證,注銷抵/質押登記,退還質物后,業務完結。
客戶到我公司辦理業務結清手續時,應持有銀行出具并蓋章的《貸款結清證明》和《貸款賬戶還款明細清單》,財務部應在《業務結清單》上簽字證明貸款本息費用全部結清,方能確認業務完結,風險部等其他部門方能辦理退還權利憑證和注銷抵押登記等后續手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根據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和薪酬策略,為有效發揮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勵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各級員工提供明確、充足的發展空間,在企業與員工雙方和諧雙贏的基礎上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薪酬管理原則
(1)戰略性原則:薪酬管理模式體現公司的戰略導向和企業文化價值取向,并與公司現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
(2)內部公平性原則:充分考慮公司薪酬管理數據的前提下,基于科學的職位評估得出準確、客觀的職位價值,作為公司薪酬體系優化的基礎,保證公司職位薪酬標準內部差距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3)市場化原則:在充分掌握區域、行業市場薪酬狀況的前提下,以公司員工當前總現金收入回歸后的市場定位為依據,按照區域、行業市場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進行調整。
(4)績效導向原則:將公司每年經營目標落實到全體員工,將員工的績效獎金與公司年度績效和個人考核成績相掛鉤,強化各級員工的'業績意識、全局意識和協同意識,實現風險、貢獻與個人收益的對等。
(5)素質優異傾斜原則:公司每一職位級別對應相應薪資,各級員工的薪酬水平均傾向于公司任職時間長、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優異、業績高的員工,以強化各級員工為公司長期服務,并主動、持續提升個人能力素質和工作績效的職業動機。
第二章職位管理
1.公司職位級別設置
公司建立并不斷完善以崗位價值為基礎的職位管理體系。職位管理體現崗位導向,職位管理和職位評估遵循職級架構統一、集中管理與定期維護相結合的原則。
2.職位設置
公司根據每一個項目設置為:管理人員、項目人員、營銷人員和內勤人員三大類。
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
項目人員:基金經理,項目助理
營銷人員具體包括有:營銷總監(初級、高級)、團隊主管(初級、高級)、客戶經理(初級、中級、高級)等崗位;
內勤人員具體包括有:人事崗、行政崗、培訓講師以及前臺等。
第三章員工薪酬
1.員工薪酬的內容(基本工資+績效部分)
(1)客戶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2)團隊主管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3)營銷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
(4)人事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5)行政崗位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6)前臺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
(7)基金經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資=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項目提成
(9)運營總監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10)副總經理薪金=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業績提成+項目提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構成
(1)員工總現金收入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補助和業績提成構成。
(2)員工總現金收入實得金額為員工總現金收入應發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及各類保險等后實際領取的金額。
(3)總現金收入的內部比例體現層級越高績效比例越大的原則。
(4)員工薪酬總額均為稅前薪酬。
第四章薪酬標準
1.薪酬結構與標準
2.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設立的目的在于鼓勵員工努力創造優良的工作業績,實現績效目標,從而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績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績效分(100分滿分)*績效工資=當月績效工資
例:80分*1000元=800元
各級工作人員每月績效考核評分由上級領導根據當月工作情況評判。管理崗位績效工資由總經理評判
連續6月績效分高于90分,晉升一級。
3、業績提成
客戶資金到位后的下一月,公司按照業務提成方案發放業務員提成獎勵,如客戶是通過三方中介機構介紹引入資金,中介費用在客戶引入資金三個工作日內給中間人發放提成資金
4.津貼補助
凡入職轉正員工可享受全勤獎,生日獎,婚慶補助,生育補助等等獎金補助
5.薪酬普調
公司將根據行業市場薪酬變化情況,結合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戰略定位,定期動態對全體員工的總現金收入水平進行普遍調整。調整的參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經營績效表現、本年度公司經營績效預期、企業利潤率增長情況以及市場薪酬水平的變化情況等
5.發放標準
員工每月完成對應考核任務,全額發放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未能完成考核任務則只發放基本工資。
第五章福利待遇
1.福利內容:
員工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補充性福利。
(1)法定福利: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選擇公司提供的保險補貼。(員工選擇繳納社會保險所對應的繳納金額將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2)補充性福利:
a工齡補貼:內勤人員工齡補貼根據員工加入公司時間長短而確定,工齡補貼為100元/半年,每半年調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費余額范圍內為員工發放的其它福利。
住院員工慰問:
人事部門負責安排慰問品并代表公司向因病祝愿的員工問號,慰問品包括鮮花水果或營養品,具體選擇由總經理決定,慰問品價值不得超過500元。有關部門需提前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住院員工的詳細資料:姓名,醫院,入院日期,房間號碼,聯系方式等。
員工聚餐: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資源的基礎上,豐富員工福利,使員工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同時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及員工的歸屬感。
聚餐類型有員工年終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項目期間的用餐等。任何一種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費用產生之前得到總經理的批準,不得超出費用審批上限。就餐地點需要貨比三家進行比價。行政部門需要把初選的結果,就餐安排、活動內容等資料交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執行。為豐富內容,可增加員工參與表演等項目。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充分識別危險有害因素、正確評價風險、合理地確定風險等級,并選擇有效的控制措施,以降低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生產活動,包括規劃、設計、新改擴建、供應、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檢維修、檢驗、分析、后勤服務等過程中的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領導小組
負責審議所識別出的不可容許風險及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
3.2工會
參與危害識別(包括工會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源)、風險評價、控制措施的策劃并監督實施。
3.3總經理
批準風險控制措施計劃。
3.4安環部
負責本制度的歸口管理,負責生產和管理活動中的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并監視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3.5各部門
負責工作范圍內的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策劃。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工作流程
4.2風險評價的策劃、組織和準備
4.2.1制定風險評價計劃
4.2.1.1安環部組織協調、指導并監督各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風險評價工作。負責制訂風險評價計劃,具體內容包括評價范圍、目標、準則、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4.2.1.2風險評價的范圍包括公司所屬所有部門與其活動的各階段及所有的裝置設備設施等。具體為: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企業周圍環境;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4.2.2成立風險評價組織
公司成立由管理者代表為組長的風險評價小組。小組成員應覆蓋所有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安全員、生產工人代表)、工會組織代表等成員組成。
4.2.3 收集資料
按職能分工,收集以下資料:
——適用于本次活動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以往安全評價及安全檢查的信息(如安全工器具試驗結果、員工體檢結果、壓力容器安全檢定結果、設備噪聲測量結果、消防設施的檢查結果);
——“三同時”批準書及許可文件;
——使用物料、化學品、危險品清單及其安全參數;
——能耗、物耗數據及成本信息;
——工藝過程及技術資料;
——設施布置及安全設施設置;
——組織的方針、戰略和規劃文件;
——組織的機構和職責劃分的文件;
——組織現行的管理制度文件;
——以往發生的事故、事件、違法行為及其調查處置結果的信息;
——健康安全記錄等。
在以上資料不足時,立即組織現場調查和監測活動。
4.3劃分作業活動
4.3.1各部門、車間可按照以下方法劃分作業活動:
(1)按生產流程階段;
(2)按地理區域;
(3)按裝置;
(4)按作業任務;
(5)按生產、服務階段;
(6)按部門;
(7)上述方法的結合;
(8)管理活動、崗位職責;
(9)生產車間:按照工藝單元(正常操作、異常情況處理、檢修狀態下的停車、交出條件確認、開車);
(10)檢修單位:檢修任務或活動。
4.3.2 劃分作業活動后,填寫并完成“作業活動清單”和“設備設施清單”中相關欄目。
4.4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方法
4.4.1分析評價方法選擇
(1)直接作業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2)崗位、部位、裝置等風險評價方法首選工作危害分析(jha),其次為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
(3)重要設備、關鍵設備的風險評價為安全檢查表法(scl);
(4)管理活動選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或安全檢查表法(scl);
(5)新生產工藝線路的設計評價方法選用預先危險性分析法(pha)或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
(6)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其它方法。
4.4.2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4.4.2.1工作危害分析法主要用于日常作業活動的風險分析,辨識每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
4.4.2.2分析步驟
(1)選定作業活動;
(2)分解工作步驟;
(3)識別每一步驟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后果;
(4)識別現有的安全控制措施;
(5)進行風險評價;
(6)提出安全措施建議;
(7)定期評審。
4.4.2.3分析結果填入“工作危險分析記錄表”。
4.4.3 安全檢查表法(scl)
4.4.3.1安全檢查表分析可用于對物質、設備、工藝、作業場所或操作堆積的分析,為防止遺漏,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通常要把檢查對象分割為若干子系統,按子系統的特征逐個編制安全檢查表。在系統安全設計或安全檢查時,按照安全檢查表確定的項目和要求,逐項落實安全措施,保證系統安全。
4.4.3.2分析步驟
(1)根據分析對象的功能組件,確定每一分析項目;
(2)選擇分析對象;
(3)針對分析項目,查閱有關標準、規范、規定、作業指南,確定相關標準要求;
(4)研究分析項目的設計和操作可能與標準、規定不符而產生的偏差;
(5)分析上述偏差可能導致的后果;
(6)識別現有的針對分析項目的控制措施,找出現行管理存在的缺陷;
(7)進行風險評價;
(8)提出建議、改進措施。
4.4.3.3分析結果填入“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
4.5風險評價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4.6風險評價
4.6.1根據影響危險程度的兩個方面
(1)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2)事故一旦發生可能產生的后果;
用公式表示為:
r=l×s
式中 r——風險度;
l——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發生的頻率與現有的預防、檢測、控制措施的綜合;
s——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的嚴重性。
4.6.2評價分值和風險等級的確定見表1、2、3、4。
表1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可能性分值(l)
分 數
偏差發生頻率
管理措施
員工勝任程度
(意識、技能、經驗)
設備設施現狀
監測、控制、報警、聯鎖、補救措施
5
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
從來沒有檢查;沒有操作規程
不勝任(無任何培訓、無任何經驗、無上崗資格證)
帶病運行,不符合國家、行業規范
無任何防范或控制措施
4
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偶爾檢查或大檢查;有操作規程,但只是偶爾執行(或操作規程內容不完善)
不夠勝任(有上崗資格證,但沒有接受有效培訓)
超期服役、經常出故障,不符合公司規定
防范、控制措施不完善
3
過去曾經發生、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
每月檢查;有操作規程,只是部分執行
一般勝任(有上崗證,有培訓,但經驗不足,多次出差錯)
過期未檢、偶爾出故障
有,但沒有完全使用(如個人防護用品)
2
過去偶爾發生
每周檢查;有操作規程、但偶爾不執行
勝任,但偶然出差錯
運行后期,可能出故障
有,偶爾失去作用或出差錯
1
極不可能發生
每日檢查;有操作規程,且嚴格執行
高度勝任(培訓充分,經驗豐富,意識強)
運行良好
有效防范控制措施
表2評估危害及影響后果的嚴重性(s)
分數
人員傷亡程度
財產損失
停工
環境污染
法規及規章制度
符合狀況
公司形象
5
死亡;終身殘廢;喪失勞動能力
≥10萬元
部分裝置(≥2套)停工
發生市級以上有影響的污染事件
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
影響超出鹽城市的`范圍
4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慢性病;住院治療
≥5萬元
1套裝置停工
污染波及相鄰公司,在園區有影響
潛在不符合法律法規
影響限于鹽城市范圍內
3
需要去醫院治療,但不需住院
≥1萬元
部分工序停工
污染限于廠區,緊急措施能處理
不符合行業或工業區的規章制度
影響限于
阜寧縣內
2
皮外傷;短時間身體不適
<1萬元
受影響不大,幾乎不停工
設備局部、作業過程局部受污染,正常治污手段能處理。
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
影響限于公司及周邊范圍內
1
沒有受傷
無
沒有停工
沒有污染
完全符合
無影響
表3風險等級控制措施及實施期限
風險度
等級
應采取的行動/控制措施
實施期限
20-25
巨大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立刻
15-16
重大
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
可考慮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溝通
2年內治理
4-8
可容忍
可考慮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但需定期檢查
有條件、有經費時治理
<4
輕微或可忽略
無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記錄
表4 風險評估表
嚴重性
可能性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4.6.3凡r值達9及以上列入“中等、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
4.6.4各部門(車間)將形成的“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和“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和“中度、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報安環部。
4.6.5安環部組織相關人員對部門(車間)上報的“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公司的“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報總經理批準后下發至各部門(車間)。
4.6.6安環部負責組織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的頻次為每月一次,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將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a)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b) 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c)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d) 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e) 組織機構發生較大變動。
4.7風險控制
4.7.1相關部門(車間)根據識別的風險,制訂控制措施。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a)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b)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c)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公司的經營運行狀況;
d)可靠的技術保障及服務。
4.7.2控制措施應包括并按如下順序:
a)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b)管理措施,實現規范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d)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
4.7.3納入“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的風險的控制措施應形成管理方案報安環部審核,總經理批準下發執行。
4.7.4責任部門(車間)根據管理方案落實具體的措施,加強管理,確保風險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4.7.5安環部對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測,如未達到預期效果,安環部組織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原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計劃并實施,直至達到預期效果。
4.7.6安環部向總經理匯報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作為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進行管理評審的依據。
4.7.7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對存在的隱患建立隱患治理臺帳,落實隱患治理,執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對于確定的重大風險項目,需建立檔案,內容包括:
a)風險評價報告及技術結論;
b)評審意見;
c)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算情況等;
d)治理時間表和負責人;
e)竣工驗收報告。
4.8風險信息更新
公司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以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每年評審或檢查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將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a)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b) 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c)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d) 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e) 組織機構發生較大變動。
4.9 風險管理的宣傳和培訓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危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方法、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增強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使其認識本崗位的風險,并掌握控制風險的技能。
5相關文件
《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6記錄
6.1作業活動清單
6.2設備設施清單
6.3工作危險分析記錄表
6.4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
6.5中度、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已投資項目管理,實現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投資資金的有效增值和安全,依照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管理中的所有環節和相關人員。
第二條基本準則
(一)分工協作
為高效完成投資業務和控制投資風險,公司各部門和投資部門內部應分工協作完成投資項目各環節工作。
(二)分工協作
書面報告
投資部門應定期、不定期對投資項目的情況給予書面正式報告,報告流程按既定管理流程逐級上報。
(三)分工協作
例會討論
為更好地溝通協調投資管理工作,投資部門應每周至少舉行一次項目例會,對項目投資各階段的情況進行討論和總結。例會由執行總裁或其授權的人員主持,如有必要,可召開臨時討論會。
(四)分工協作
實地調研
投資管理人員應每半年至少對已投資項目進行一次實地調研,以了解企業狀況,并核實報告內容,同時根據投資協議規定參加項目方的重要會議。
(五)檔案管理
投資部門應以投資項目為模塊建立業務檔案,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項目階段性結束及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投資部門應將相關資料,交由運營部門歸檔保管。
第二章投資業務流程
第三條項目搜集
公司的投資項目主要來源六個方面:
1、依托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直接投資機會;
2、與國內外投資公司結成策略聯盟,聯合投資;
3、中介或顧問機構介紹;
4、各省市政府管理部門推薦;
5、公司業務開發,包括研究利用公司產業鏈業務延伸的投資機會、內部員工推薦等;
6、各基金合伙人推薦。
第四條項目初審
投資經理在接到商業計劃書或項目介紹后,經初步判斷具有投資價值的,填寫《項目入庫申請表》,列入公司項目庫。
第五條簽署保密協議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業計劃書之前,投資經理應主動與企業簽署《保密協議》。若企業一開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業計劃書,則在接受對方的商業計劃書之后就可與之簽署《保密協議》。
第六條立項申請與立項
投資經理經批準可與研究員討論分析項目、與業內專家交流、初步洽談投資方案、明確退出預案、展開初步調研論證,并提交投資項目初步分析報告。
如果投資經理判斷該企業基本符合公司的投資方向、標準和要求,則由投資經理填寫《項目立項審批表》,報立項小組討論形成是否立項意見,每次立項會須形成《會議紀要》。《項目立項審批表》經執行總裁批準后,投資經理可以推進后續盡職調查工作。
第七條盡職調查
投資經理應填報《盡職調查方案審批表》,擬定盡職調查方案和調查提綱,擬參加盡職調查人員名單,并報執行總裁批準執行。必要時,投資經理可申請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一步協助和完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資經理負責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投資經理在收到企業提供的盡職調查資料時,應妥善保管,并在項目未獲通過或項目投資完成后10日內將該資料整理歸檔。
《盡職調查報告》應經另一位投資經理復核后,報執行總裁批準。經執行總裁批準后,投資經理應根據《盡職調查報告》制作《投資建議書》,《投資建議書》經執行總裁批準后可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第八條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所管理的各股權投資基金專設的投資決策機構,并按照各股權投資基金批準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工作規則》負責對各投資項目的投資方案進行評審與決策。評審和決策工作應自執行總裁批準《投資建議書》之日起10日內完成,并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意見表》。
如在項目投資實施過程中,發生與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所依據的《投資建議書》表述的`情況有重大變化時,投資經理應撰寫書面報告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重新決策。
每次評審決策會均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九條簽訂投資協議
經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同意投資的項目,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相關章程、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后,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代表與被投資方簽署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
第十條委派董事、監事和股東代表
在投資協議生效后,公司根據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決定對被投資企業委派董事、監事或股東代表人選。
第三章已投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具體負責已投項目的跟蹤管理,除了監控企業經營進展外,還應組織為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快速增值。
第十二條信息收集
股東代表應定期(每月或每季,視投資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取得企業資料,每月或每季20日前遞交《項目管理報告》,主要信息包括:企業一般管理信息、企業營銷信息、生產或服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研發信息、財務信息、戰略規劃信息、行業信息和利益相關人信息等。
第十三條動態監測
股東代表應按規定及時參加企業重要會議,如股東會、董事會、上市工作項目協調會以及投資合同或投資協議中規定公司擁有知情權的相關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股東代表還應每半年對企業進行至少一次實地調研,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咨詢意見,并向公司提交《被投資企業調研匯報》。動態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營計劃執行情況、制度執行情況、企業異常變動情況和重大事項等。
第四章投資的退出
第十四條在項目評審之初,投資經理應為項目設計退出方案,并隨著項目進展及時修訂。具體的退出方式包括五種:IPO(首次公開發行)、回購、出售、重組、清算或破產。IPO(首次公開發行)指國內上市,國外上市等;回購指向公司控制人出售股份或公司回購股份;出售分為向管理層出售、向其他公司出售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掛牌出售;重組指通過制定各種股權重組方案實現股權退出;清算或破產指所投資項目經營狀況差且難以扭轉時,經股東會批準解散或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8
總 則
為規范公司的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結合公司發展方向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體目標
第一條 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第二條 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
第三條 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
第四條 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第五條 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二章 風險控制部部門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用銷售的風險控制管理
1、負責客戶資信狀況的調查、審核,參與信用銷售合同的評審。
2、負責信用銷售資料和重要債權文件的整理及存檔;
3、負責信用銷售業務的保險購買、理賠溝通工作;對車輛保險復蓋率進行統計,并實施控制措施;
4、負責信用銷售業務過程中的公證、車輛上牌、抵押登記的管理工作,對車輛上牌率、抵押登記率進行統計,并實施控制措施;
5、負責信用銷售業務的權證收回及管理工作,與銀行、廠家、融資公司做好相關權證交接和交接憑證的管理,對權證返還率進行統計,并實施控制措施;
6、負責對信用銷售業務未放款情況進行監控,并督促業務部門按要求完成相關手續,協調銀行或融資公司放款;
二、負責公司應收款的清收管理。
1、負責信用銷售業務貸后逾期的監控和管理,建立逾期報表,對貸款、融資款欠款逾期率、臺份逾期率進行統計和分析;
2、負責信用銷售墊款、回購欠款以及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建立客戶應收款臺賬,并進行統計分析。
3、負責其它應收款的清收工作。
三、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處理
1、依權限負責公司對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處理,
2、負責提出公司疑難、逾期超限的應收賬款開展法務清收的申請,對進入訴訟程序的欠款,協助法院、總公司風控部對欠款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3、負責對公司各類合同進行合法性的審核。
對公司的運營提供法律咨詢與支持;
四、負責公司全面風險控制管理
負責公司企業風險管理,組織協調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跟蹤評估公司營運風險,提出應對風險方案,組織協調落實實施;
3、負責或協助公司對風險危機事件和重大糾紛的處理。
五、協同公司建立客戶檔案
1、負責客戶資信調查檔案的建立;
2、負責客戶應收款臺賬的建立;
3、隨時向業務部門反饋客戶資信狀況,協助公司建立客戶檔案。
公司風險控制管理部經理職責
1、 全面管理、協調本部門各項工作的開展;
2、負責制定本部門各項工作計劃及指標,督促落實各計劃及指標的實施與完成;
3、及時向領導反饋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4、負責跟蹤評估公司營運風險,提出風險應對措施及建議;
5、對公司各部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及時糾正,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整改,并向領導及時反映;
5、負責組織本部門的業務學習,總結本部門工作得失,根據工作的需要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業務學習
6、 負責本部門與其它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
公司風控部業務管理員崗位職責
1,負責信用客戶資信狀況調查、預審核,參與本部門對信用銷售合同的評審。
2、 負責信用銷售業務手續的辦理、放款情況的跟進;
3、 協辦公司應收款的催收;
4、 負責信用銷售資料、文件的整理歸檔;
公司風控部法務專員崗位職責
起草、審查和修改公司各類法律文書,對總公司、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提出法律意見;
擬定和審核公司各類合同、協議;
代表公司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協辦客戶的資信情況調查及調查報告的撰寫;
負責公司部門、員工投訴事宜的調查、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
6、 負責為公司應收賬款的清欠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協助公司貸后管理員、資金管理員督促客戶及時還款,負責應收賬款逾期四期以上的清欠管理;
7、 負責主辦或協辦疑難賬款的法務清收及相關訴訟工作。
8、 對公司各部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違反總公司、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整改,并向上級及時反映;
9、 組織實施對公司員工的法律宣傳、培訓;
10、 為公司的'運營提供法律咨詢及提出法律建議;
11、負責、協助公司危機事件和重大糾紛的處理。
公司權證管理員崗位職責
負責主辦信用銷售商品產權的合同公證、車輛上牌入戶(協助客戶)、抵押登記的工作;
信用銷售業務的權證收回及管理工作,與廠家、銀行、融資公司做好相關權證交接和交接憑證的管理。
對車輛上牌率、抵押登記率、權證返還率進行統計,并實施控制措施;
負責銷售商品的上牌、抵押登記及權證的相關數據錄入(融資公司系統和工起公司系統)及統計工作,建立相關臺賬,及時更新相關數據。
公司權保險專干崗位職責
負責主辦信用銷售商品保險的購買、保險理賠的溝通協調;
跟蹤信用銷售商品在信用期內保險復蓋情況,負責主辦信用銷售商品保險的續買;
對車輛保險復蓋率進行統計,并實施控制措施;
負責銷售商品的保險相關數據錄入(融資公司系統和工起公司系統)及統計工作,建立相關臺賬,及時更新相關數據。
公司風控部貸后管理員崗位職責
負責信用銷售業務的貸后逾期監控和管理,以及申請gps開停機的管理;
對客戶的逾期還款、信用銷售墊款、回購欠款以及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賬款開展催收工作;
依據公司、公司的相關規定,報請將嚴重逾期或客戶資信出現嚴重問題的客戶,在整理相關資料后移轉法務專員催收。
負責公司其它應收款的催收工作。
公司資金管理員(信用銷售會計)崗位職責
負責信用銷售臺賬建立,實時監控客戶的保險、上牌和抵押登記情況,及時更新相關數據;
對信用銷售過程中客戶所產生的逾期欠款進行監控,建立客戶逾期臺賬、報表,并反饋給業務管理員、貸后管理員開展催收工作;
對客戶欠款逾期率、臺份逾期率進行統計和分析,向公司、總公司風控部提出相應風險預警;
負責所有回款、資金的輸機工作。
第四章平行部門關系:
1. 根據投資項目的需要在項目實施和運營過程中要求財務部門提供財務風險信息和數據 2. 根據投資管理部的要求在投資子公司運營過程中提供風險預測和提示 3. 業務部門必須根據風險控制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與客戶簽訂的業務合同以及交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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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公司合規風險管理,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實現持續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規,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社會公認并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準則”) 本制度所稱的合規管理,是指公司建立合規組織架構、制定和執行合規制度,培育合規文化、防范和應對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的合規風險,是指因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 合規風險管理是公司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也是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四條 公司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合規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風險管理責任,構建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并積極主動防范化解合規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
第五條 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合規總監作為公司的合規負責人,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合規總監分管法規風控部,獨立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公司設立法規風控部為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行使合規管理職能,同時行使風險監管職能。
法規風控部門獨立于公司其他部門。
第六條 公司各內部控制部門建立分工協作的關系,共同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
第七條 合規人人有責,公司倡導和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并將合規文化建設作為公司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規從高層做起,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言行應與公司的宗旨和價值觀念相一致.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司倡導并推行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努力培育員工的合規意識,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促進公司內部合規風險管理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二章 合規管理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第八條 公司合規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管理框架和制度,切實防范合規風險、力求在公司形成內部約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內部約束與外部監管有機聯系的長效機制,為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第九條 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 全面性:風控合規管理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
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在決策機制、內部控制、業務流程等全面體現合規管理要求;
(二) 主動性:公司及其全體工作人員在其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中應當主動尋求合規支持,主動而且自覺地執行合規制度;
(三) 獨立性: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具有獨立性,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
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直接向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分支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履行職責。
第三章 合規管理組織體系
第十條 公司建立與自身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
董事會是公司合規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公司合規管理基本政策的審批、評估和監督實施。
經理層負責遵照本制度,在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督導下,制定和傳達具體的合規政策并監督執行,確保合規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
合規總監和管理合規總部負責督導和協助經理層有效管理合規風險,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履行合規政策開發、審查、咨詢、監督檢查、培訓教育等合規支持和合規控制職責。
公司全體工作人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并具體執行公司的合規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四章 董事會的合規職責
第十一條 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
(二)決定公司合規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能;
(三)聘任或者解聘合規總監,決定合規總監的薪酬、福利待遇和獎懲事項;
(四)保證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獨立行使合規職權;
(五)對總裁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合規專項考核;
(六)對合規總監進行考核;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十二條 因合規總監未能勤勉盡責,存在以下行為且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董事會可對合規總監予以解聘;
(一)對已察覺或已出現的公司重大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不向董事會報告或報告不及時;
(二)向董事會報送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出現重大風險、合規總監不能證明自己已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沒有履行合規總監職責的行為。
合規總監已勤勉盡責并按規定向董事會及時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免責. 第十三條 在監管部門認為合規總監未能勤勉盡責,不符合合規總監任職條件且責令公司更換合規總監人選時,公司董事會應及時解聘合規總監、重新聘任新的合規總監。
第十四條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務或者缺位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符合監管部門規定的人員或者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代為履行職務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不得在公司分管與合規管理職務相沖突的部門。
第五章 監事會的合規職責
第十五條 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及決策流程是否合規;
(二)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職責的履行情況;
(三)對重大合規風險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在合規總監履職過程中出現本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情形時,向董事會提出罷免合規總監的建議;
(五)對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合規進行調查,并可要求公司合規總監和法控部協助;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六章 經理層合規職責
第十六條 經理層負責遵照董事會制定的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在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督導下,制定和傳達具體的合規政策并監督執行,確保合規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經理層的合規職責分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職責和各部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的合規職責。
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合規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合規政策,建立健全公司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控制機制和制度;在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督導下,制定和傳達具體的合規政策并監督執行,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
(二)為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享有履行職責所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權、調查權,保障合規總監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行職責相關會議,調閱相關文件資料,獲取必要信息;
(三)主動執行合規制度并作出表率,推進公司合規文化建設;
(四)及時、有效防范和應對合規風險,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及時向合規總監通報并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簽署公司向監管機構報送的中期合規報告、年度合規報告,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十七條 各部門負責人的合規職責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準則;監督管理本部門及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的合規性,對本部門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
(二)自行或根據合規部門的督導,評估、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對本部門合規經營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健全、合理和有效,以及合規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并按規定向合規部門報告;
(四)發現本部門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及時向合規總監或合規部門報告,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組織本部門員工的合規培訓;
(六)監管機構或公司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公司在各部門內設置合規管理崗位,合規管理崗位人員對本部門負責人負責,履行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合規政策和程序的狀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檢查,評價和報告等職責。
合規管理崗位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等具體事項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七章 合規總監的合規職責
第十八條 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崗位和專門的合規部門(管理合規總部),負責督導和協助經理層有效管理合規風險,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履行合規政策開發、合規審查、咨詢、監督檢查、培訓教育等合規支持和合規控制職責.
合規總監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公司董事會聘任。
第十九條 公司解聘合規總監應當有正當理由。
第二十條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公司應及時制定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不能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公司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合規總監。
第二十一條 合規總監向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以及監管機構要求進行合規審查的申請材料和報告等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二)監督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變化,及時評估、完善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采取有效措施,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事中監督,并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四)組織實施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
(五)及時向董事會報告發現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并及時向公司有關機構或不猛提出制止和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六)保持與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聯系溝通,主動配合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工作,及時處理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七)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定期合規情況報告和臨時合規情況報告;
(八)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
(九)處理涉及公司和員工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與舉報;
(十)對總裁之外的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合規專項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合規總監參加公司會議,在表決前應對會議表決的事項發表合規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三條 合規總監可以兼任與合規管理職位不相沖突的職務和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不相沖突的部門,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位,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合規總監列席公司董事會,參加公司總裁辦公會;
第二十五條 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合規總監有權調閱公司相應的文件資料,獲取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 合規總監有權獨立調查公司內部可能違反合規制度的事件,獲取相關文件和記錄,根據需要向管理層及員工了解情況,相關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合規總監在行使合規職權時,應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時溝通。
第二十八條 合規總監應當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見、簽署的公司文件等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對履行職責情況作出記錄。
第二十九條 合規總監每年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公司上年度合規報告。
對已察覺或已出現的公司重大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合規總監應及時向董事長提交臨時報告。
第三十條 合規總監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的定期合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情況;
(三)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合規風險的發現及整改情況;
(四)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及整改情況;
(五)董事會要求或合規總監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八章 合規部門
第三十一條 法規風控部對合規總監負責,合規總監根據合規工作需要決定法規風控部內部的崗位設置。
第三十二條 法規風控部在合規總監的領導下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 法規風控部享有以下權利: (一)為履行合規管理職責,通過參加會議、查閱文件、與有關人員交談、接受合規情況反映等方式獲取必要的信息;
(二)對違規或者可能違規的人員和事件進行獨立調查;
(三)向合規總監報告前項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必要時可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四)公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為法規風控部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
法規風控部負責人及合規管理人員的選聘應符合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要求,并須得到合規總監同意。
合規管理人員應具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資質和經驗,具有法律、財會、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應具有把握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能力。
公司應通過系統的教育培訓提高合規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保證法規風控部行使合規管理職能所必需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公司支持和保障法規風控部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合規管理人員不因正常履行職責遭受不公正待遇,確保合規管理人員不承擔與其合規職責相沖突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應根據公司規定設立合規崗位,配置合規人員從事所在部門的合規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應主動進行日常的合規自查,向法規風控部提供合規風險信息或風險點,支持并配合法規風控部的風險監控和評估。
第三十九條 法規風控部對公司各部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合規檢查。合規檢查主要檢查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和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以及業務部門合規開展業務情況和風險管理情況。
合規檢查結束后,對于存在合規風險的部門,法規風控部下達合規建議或合規風險整改通知書,對于存在重大合規風險的部門,法規風控部可以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并將情況報送公司經營管理層.
收到合規建議的部門,應及時落實合規建議,并及時向法規風控部反饋落實情況。
收到合規整改通知書的部門,須在合規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法規風控部。
第九章 合規實施細則
第一節 辦公行政合規管理
第四十條 法規風控部是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合規審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內不規章制度進行合規審核。
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在公司領導審定之前,須先由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然后再予以頒布。
第四十一條 法規風控部是公司公文的合規審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公文進行合規審核. 以公司名義下發的公文在公司領導審批之前,須先由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然后再予以正式發文。
以公司名義對外出具的函件,須先經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后方可對外出具。
第四十二條 未經公司同意,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出具公文。
經公司同意以部門名義對外出具公文,須經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后方可對外出具。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及各部門向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報送的財務報表、業務統計表等各類報表及其他純業務性質的資料無須法規風控部和合規總監審核,但監管部門要求合規總監簽字或出具意見的,須經法規風控部進行審核后報合規總監簽字或出具意見. 第四十四條 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政府不么下達的重要文件,秘書檔案室應將文件及時抄送法規風控部.
法規風控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公司印章的使用進行合規審核.
公司對外出具文件以及合同、協議、備忘錄、函件等,須經法規風控部審核后方可用印。
合規主管對各部門非合同用章的用印情況進行事后合規審核。
第二節 財務合規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開立自有資金銀行賬戶后,計劃財務中心須及時將開戶行、賬號等情況報法規風控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法規風控部對5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公司大額自有資金對外劃付業務(內部資金劃撥業務除外)實施事后合規審查。
第四十七條 100萬元(含)以上的公司大額自有資金對外劃付(內部資金劃撥業務除外)前,須由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后方可對外劃付.
第四十八條 計劃財務中心每月上旬匯總上月公司50萬元(含)以上的大額自有資金劃付明細報法規風控部,法規風控部根據檢查的需要,可調取或查閱付款審批文件、劃款憑證、銀行對賬單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編制完成后,計劃財務中心應及時抄送法規風控部。
第三節 投資顧問合規管理
第五十條 公司應通過辦公場所、行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下列基本信息,方便投資者或客戶查詢、監督.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第五十一條 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研究報告或者基于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五十二條 投資顧問依據公司或者其他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五十三條 投顧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須實行留痕管理。
第五十四條 投資顧問協議書及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投顧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五條 客服專員對所轄客戶的基礎服務工作及各項與投顧業務有關的客戶服務工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六條 投顧業務客戶合規回訪工作由客戶服務部門獨立實施,具體回訪機制、程序和內容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投顧業務客戶投訴工作根據《投顧業務管理制度》和《公共關系與接待接訴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八條 公司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對投顧業務進行宣傳,應當遵守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公司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及媒體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報備。
第五十九條 公司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投顧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相關監管部門報備。
第六十條 開展投資顧問業務的禁止行為:
(一)以夸大、虛報推薦業績等方式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
(二)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三)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五)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投顧服務費用;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規要求、有損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四節 發布研究報告合規管理
第六十一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均應當將其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放置在其工作場所明顯處,以便于投資者或客戶查驗監督。
第六十二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從業(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三條 在公司員工中凡未取得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者,一律不得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如有違反公司在三年內不受理該員工從事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申報,若對公司造成聲譽或經濟損失后果的,該員工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公司制度,必須遵守投資咨詢也的職業道德、遵循守法合規、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及時、審慎、準確的原則有效防范和控制利益沖突,建立“隔離墻”使研究報告不受外部干涉。審慎處理影響價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對待利益相關者,不得優先提供個相關機構;必須以謹慎、誠實、信用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的投資咨詢服務,為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和樹立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做出貢獻.
第六十五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對客戶、媒體和合作伙伴發送或發表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須經公司合規管理人員進行合規審查,在未進行合規審查前公司其他人員以及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審閱未披露的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撰寫的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還應由所屬總部領導和公司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發表或發送。
第六十六條 遵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加強日常監管、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公司對外發布的有關投資咨詢報告、評論文章,其信息資料來源必須合法合規,主要來自.......。.行業協會規定信息公開刊登的相關雜志和財經網站等,均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過程做出留痕記錄,同事書面報送給公司存檔備查,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六十七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向電視、報刊、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或社會公眾提供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文章或投資咨詢節目(欄目)等形式的咨詢服務時,須先行填寫《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發送客戶、媒體和合作伙伴等級審批表》報公司總裁書面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八條 研究人員發布研究報告應當符合下列內容與格式要求:
(一)標注研究報告字樣
(二)注明“xxxxxxxxx優先有限公司”和相關業務資質;
(三)注明署名的研究人員的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四)注明研究報告發布時間;
(五)注明研究報告依據的信息來源;
(六)說明研究報告分析方法、依據和研究結論的局限性;
(七)提示投資風險。
六十九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就宏觀經濟、行業狀況、市場發表評論或者意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經過公司同意,并由公司向行業監管機構進行媒體宣傳備案后才能參與;
(二)公示公司的名稱和業務資質、分析師姓名和投資咨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
(三)不得傳播虛構、片面、不實和誤導性信息;
(四)發表的意見與公司已發布的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觀點一致,并說明該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的發布日期;
(五)不得對具體業務做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證投資收益的表述;
(六)不受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
第七十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向電視、報刊、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或社會公眾提供投資分析文章須按以下規范要求寫作:
(一)文章中引用上市公司信息,應從業務監管部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中摘要;
(二)文章中不允許對上市公司沒有公開披露的信息諸如業績預增、資產注入、資產重組、資產置換以及外資購并等問題進行主觀臆斷和猜測;
(三)文章中不允許對上市公司公告進行夸大性、猜測性、隨意聯想性分析;
(四)文章中應注意采用上市公司最新的公告資料作為分析的依據,不允許采用過時的資料和數據,以免產生差錯;
(五)文章中應注意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不允許因沒看到澄清公告而使用被澄清的流言作為分析依據;
(六)文章中不允許使用“即將漲停"、“爆發性拉升行情”、“一觸即發”、“拉升在望”、“反彈在即"等煽情性詞語,應采用平實、嚴禁的詞語。
第七十一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通過報刊、網絡等公眾媒體發表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或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摘要,應當說明該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的首次發布日期。
第七十二條 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在知悉本公司、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業務品種有利害關系時,不允許就該業務品種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在預測業務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業務品種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確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業務產品是否有利害關系。
第七十三條 研究人員制作和發布的研究報告不得受到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面的干涉和影響。
第七十四條 研究人員不允許對與公司存在有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關系的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諾、發布對其有利的研究報告。
第七十五條 發布研究報告禁止性行為:
(一)代理投資者從事買賣;
(二)為自己買賣業務產品;
(三)同時在其它投資機構執業;
(四)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五)因為客戶持有的業務產品而提供不客觀的投資分析或投資咨詢;
(六)投資分析和投資咨詢中含有虛假、夸大、片面和誤導性的內容;
(七)參加媒體等機構舉辦的有關業務產品的“擂臺賽”,模擬產品投資大賽獲類似的欄目或節目。
第五節 合規審查
第七十六條 根據審查事項的內容、合規審查可以采取紙面或電子版留痕動態書面審理方式,或采取合規工作委員會會議討論方式。
第七十七條 需要提供合規審查的文件和材料一般通過電子文檔流轉形式由公司辦公室轉法規風控部進行審核。經法規風控部同意,可以采用紙質流轉形式。
第七十八條 創新產品、創新業務在研發階段應保持與法規風控部的聯系和溝通,并通過內部公函或郵件形式將相關資料提交法規風控部,法規風控部認為必要時可派員參加業務部門的相關討論,聽取業務部門的匯報。
第七十九條 因法律、法規和準則規定的不明確,法規風控部對相關問題的合規性難以做出判斷的,應及時報告合規總監,就相關問題與監管部門保持聯系溝通。
第八十條 經與法規風控部事先溝通、合規審查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實行于憲審查.
第八十一條 各部門就提交審核的事項應事先進行內部論證,向合規審查機構和人員出具部門意見,并就該事項的背景材料、存在問題、與相關部門的溝通情況、內部討論結果等予以充分說明.合規主管應發表初審意見。
第八十二條 各總部統一負責分管部門的合規審查工作,對合規審查事項統一出具明確意見,然后根據需要轉公司或致函法規風控部進行審核。
第八十三條 對提交合規審查事項,業務主管部門沒有明確意見或上報事項材料不充分的,法規風控部有權拒絕審查或要求相關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八十四條 對每一審查事項,法規風控部一般應用五個工作日進行合規審查工作. 根據提交文件的類型、內容的多少、問題復雜程度及上報監管部門時間要求等,法規風控部可以適當調整審查時間。
相關部門應與法規風控部溝通,及時提交相關審查文件和材料。提交審查文件和材料不及時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第八十五條 法規風控部合規審查分為具體承辦人員初審、部門(分管)領導復審、合規總監審定三個階段。
第八十六條 法規風控部應根據部門人員專業配備情況、審核事項的來源和重要程度安排相應的審核人員進行初審。重要事項的初審人員應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初審人員認為事項重大或疑難復雜的,可報請部門(分管)領導組織內部討論,必要時征求外部專業機構或常年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初審人員應根據審核結果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或建議,意見應明確具體,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如需向監管部門呈送合規審查意見,還應按照規定的格式書寫。
第八十八條 法規風控部部門(分管)領導應按照要求對初審事項進行復審,復審意見應明確具體。
第八十九條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開展合規審查工作。
第九十條 合規審查意見由法規風控部擬定,由合規總監簽署確認。
第九十一條 在合規審查中發現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制止和處理意見。相關部門應進行整改,向法規風控部提交整改報告和修訂后的相關文件、材料。
第九十二條 需要提交相關監管部門的合規審查意見,合規總監應簽署一式兩份,一份交由法規風控部存檔。
第九十三條 法規風控部應對審查文件和材料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和報告及時存檔備查。
第十章 合規考核、合規問責與有效性評估
第九十四條 公司對各部門和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時,應將合規專項考核納入考核范圍。合規專項考核占年度考核的相應權重.
第九十五條 總裁由公司董事會進行合規專項考核。公司董事會對總裁進行合規專項考核時,應聽取合規總監的意見。
第九十六條 總裁之外的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合規總監進行合規專項考核。合規總監對總裁之外的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合規專項考核時,應聽取總裁意見。
第九十七條 合規總監由公司董事會進行考核,公司董事會對合規總監進行考核時,應聽取總裁的意見.
第一百條 公司應對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問責機制,明確問責對象、標準、程序、方式等。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與合規管理相關的職責,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及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承擔最終責任;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及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規性負首要責任;公司員工根據各自職責對其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法規風控部認為公司部門負責人未能有效履行合規職責時,應及時向合規總監報告,合規總監對部門負責人繼續履職有異議的,應向公司總裁提出該部門負責人不得繼續履職的建議。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應制定合規有效性評估方案,定期對合規管理環境和合規管理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有效性評估。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委托外部專業機構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章 合規風險管理的外部監管
第一百零五條 法規風控部負責組織學習監管部門發布的監管規則、意見等監管文件。
法規風控部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咨詢,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管要求,并反饋公司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在發生違法違規或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合規風險或者發現較大風險隱患時,合規總監應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臨時報告。
第一百零七條 合規總監及合規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監管部門的約談溝通交流情況時,應如實介紹情況。
在監管部門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專項調查、立案稽查以及采取監管措施、作出行政處罰時,合規總監應給予協助配合,并應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合規事項的專項說明。
第十二章 合規管理與風險防控預案
第一百零八條 建立風險防控預案的目的
任何企業都有可能面臨各種無法預測或難以預測的各類風險(緊急突發事件),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風險造成的損失,公司就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及其防范措施,結合公司實際,提出以下防控要求,以保障全體員工在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司良好秩序,確保高效、安全運轉.
第一百零九條 緊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責任人
負責人:常務副總裁、各部門總經理
成 員:各具體應急預案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應急配合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緊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部門
各總部人事行政部門或技術支持部門
第一百一是一條 緊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由公司常務副總裁和各總部總經理全面負責指揮,各總部人事行政部門或技術支持部門負責具體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及應急處理實施工作,包括發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及相關工作。
(二)各部門應挑撥或指定應急處理協助配合人員,包括現場負責人、聯絡人員。
(三)處理人員應具備現場應急處理的基礎知識和技能,定期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的學習培訓。現場應急處理部門需配合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消防設備和醫療藥品等,并進行經常的維修和補充,保證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應急處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的應急處理檔案,包括:應急處理小組成員名單和聯系電話、社會處理機構的聯系方式、處理基本技能學些培訓、演練記錄、應急處理器材、設備目錄及維修保養記錄、事故應急處理記錄等。
(五)工作原則:加強防控、快速反應、安全有序。
第一百一十二條 緊急突發事件分類
(一)客戶來訪投訴
(二)媒體記者上門采訪
(三)監管、工商、稅務、社保、公安、政法等政府機構突擊檢查
(四)公司設備、設施突發故障
(五)公共衛生事件(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疾病、食物中毒) (六)火警
(七)治安問題
(八)其它緊急突發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 各類緊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一)客戶來訪投訴應急處理預案
1、接待流程:前臺-—投資顧問-—客服經理——營銷總監
2、投訴客戶來訪應特別重視,要安排專人在指定區域(會議室、貴賓室)熱情接待
3、前臺文員要懂得基本的客戶接待禮儀,詢問客戶的基本情況,然后引導客戶在休息室等待,微笑服務、泡茶,請客戶稍等,并應及時向上級匯報、如匯報對象不在或聯系不上應立即向更上一級匯報。
4、負責接待人員要及時受理客戶問題,并做好安撫工作
5、如外省客戶投訴根據客戶情況安排食宿
6、對于情緒激動的來訪投訴客戶、保安要在會議室外守候
(二)媒體記者上門采訪應急處理預案
1、接待流程:前臺文員—-營銷總監——總部總經理和法律顧問接待,同時通知公司常務副總裁或董事長
2、由前臺文員接待,原則上微笑服務,不回應媒體記者詢問的所有關于公司內部、運作等方面問題
3、保安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攜帶攝像器材對公司內部進行攝像或錄音
4、營銷總監接待,不對實質性問題進行回答,只對媒體人員的到訪做接待和情況了解
5、營銷總監根據實際情況匯報總部總經理,由總經理匯報公司常務副總裁或董事長進行協調處理
(三)監管、工商、稅務、社保、公安、政法等政府機構突擊檢查應急處理預案
1、接待流程:前臺接待——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總部總經理和法律顧問接待,同時通知公司常務副總裁或董事長
2、對監管、工商、稅務、社保、公安、政法等政府機構來訪應特別重視,各總部要安排專人在指定區域(會議室、貴賓室)熱情接待
3、對于來訪者,負責接待人員要及時了解清楚來訪者的目的和需要配合的事情,盡快配合處理,并應及時向上級匯報.如匯報對象不在或聯系不上應立即向更上一級匯報
(四)公司設備、設施突發故障應急處理預案
1、當辦公區域內發生停電、停水事故時,各部人事行政部門應及時對故障原因進行斷定,如果屬于物業供電、供水事故,應迅速通知物業搶修,向公司員工做好解釋工作,并做好水、電恢復供應相關設備的防護工作;如屬突發性設備故障引發,各總部人事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技術人員對故障設備進行處理、搶修,以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化,并提供備用設備,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事后分析原因,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2、設備故障緊急搶修:在無備用設備的情況下,個部人事行政部門要組織相關設備的技術人員及時對設施設備發生故障的原因進行分析、診斷及搶修排障,盡快恢復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3、損失評估、設備補給,如事故造成損失的,還應由各部門負責統計因緊急突發事件而造成無法修復的設備明細,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據此將相關設備作報廢處理,調整賬務,核算損失,根據需要及時報相關部門對損壞的設備進行補給,以保證相關部門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五)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1、公共衛生事件主要有三種:一是重大傳染病疫、二是群體性疾病、三是食物中毒
2、當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各總部人事行政部門及各部門負責人必須迅速趕赴現場,立即將病人就近送往醫院,并在有關醫護人員的指導下,組織協調對病人的搶救、隔離治療等救援工作
3、相對其他緊急突發事件而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以預防、防控為主
4、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疾病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防控:
(1)避免全體活動,避免出入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2)定期對辦公場所進行消毒,儲備常用防治藥品
(3)做好辦公區域的衛生保潔,加強對垃圾和污染物的管理
(4)人事行政部負責組織協調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5、中毒引發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1)立即將中毒人員送往醫院搶救
(2)保護好現場、封存剩余食品,將留樣提供給醫療衛生部門檢測
(3)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報公司領導
(六)火警應急處理預案
1、任何人發現火警后都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應迅速報告人事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接到火警報告后,部門 負責人及保安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利用現有消防設施滅火,并視情況決定是否撥打119報警
2、火警災情較重時,部門負責人應報告公司領導及物業公司,并立即打開所有消防通道,電燈或應急燈,組織員工疏散
3、火警處理后,人事行政部門應分析原因,追究責任,并向公司領導部門報告
(七)治安問題應急處理預案
1、任何人發現辦公區域內有打架斗毆事件,都要立即通知保安人員或當事人部門負責人迅速到場勸阻、制止,無法制止的要立即撥打110報案
2、及時送被打傷的人員到就近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或撥打急救電話120 3、發生重大打架事件,造成嚴重傷亡的,立即報公司領導及撥打110報案
4、事件處理完畢,人事行政部應分析原因,并向公司領導報告
(八)其它緊急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理
對于那些沒有預案控制的突發事件,可依據“緊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工作原則靈活處理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了明確風險辨識與評估的職責、方法、范圍、流程、控制原則、風險信息更新、持續改進等,同時評價和確定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重大風險,界定出一般危害和重大危害,以更好的、有的放矢的對風險進行控制、防范危險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二、范圍
適合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風險辨識、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分析、評估、管制,以及對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控制管理)。
三、職責
1.總經理負責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的領導、組織、協調、分工等職責,由總經理批準發布《重大危險源清單》。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的策劃、實施、檢查與監測工作,審查風險評價,組織制定、審核《重大危險源清單》,必要時及時更新清單。
3.人事行政部(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確定公司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風險并編制《重大危險源清單》和重大隱患項目治理方案;負責相關方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4.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內容
1、風險識別的范圍
1.1公司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如生產、起重、運輸、登高、高溫、維修作業、辦公活動等)。
1.2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外來人員)。
1.3工作場所的所有設施/設備。
1.4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1.5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1.6危險因素的種類
a)按能量分七種:機械能、電能、熱能、化學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機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b)可參考GB/T13861-20xx《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代碼》4種類型分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
c)可參照GB/T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二十種類別分類。
1.7按層次辨識:廠址、廠區布局、建筑物、生產工藝過程、生產設備、裝置等。
2、風險識別的.方法
風險識別以事先分析為主的思想為指導,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檢查表(SCL)、現場觀察法等多種方法,可單獨或聯合使用。
a.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從作業活動清單中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為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后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
b.安全檢查表(SCL):安全檢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擬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和操作有關的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制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
c.現場觀察法:通過現場實地觀察、詢問、交談,從而快速識別出部門的環境因素;
3、風險識別的步驟
3.1人事行政部(安全辦,為行文方便,以下直接用“安全辦”稱道)負責設計風險識別所用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表格,發至各部門;
3.2各部門負責組織人員,按“風險識別的范圍”從本部門班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工序與工序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上級與下級之間等皆存在服務)中識別出具有或可能具有的危害,填寫《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安全辦;
3.3安全辦對各部門識別出來的危害進行整理、匯總、分類,分類形式可按不同的危害分類;
3.4安全辦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經風險評價后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加強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醫學裝備臨床使用風險,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20xx年頒布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和要求,由醫院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學裝備合法、安全、有效,對首次進入我院使用的醫學裝備嚴格按照《醫用耗材新產品購置使用準入制度》及《醫學裝備購置管理制度》中的要求準入,對器械的采購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購規范、入口統一、渠道合法、手續齊全,將醫學裝備采購情況及時做好對內公開,對在用大型及生命急救支持類設備每年要進行評價論證,對醫用耗材使用中發生的.不良事件進行監測提出意見及時更新。
第三條、
對設備及耗材依據《醫學裝備驗收與領用管理制度》、《醫學裝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醫學裝備報廢管理制度》、《醫用耗材入庫驗收制度》、《醫用耗材發放領用制度》、《植入性醫用材料專項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好安裝驗收、出入庫、維護保養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醫學裝備采購、評價、驗收等過程中形成的報告、合同、評價記錄等文件進行建檔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醫學裝備使用壽命周期結束后5年以上。
第五條、
對從事醫學裝備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并獲得國家認可的執業技術水平資格。
第六條、
對醫學裝備臨床使用技術人員和從事醫學裝備保障的醫學工程技術人員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組織開展新進設備使用前規范化培訓,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操作規程等相關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定期檢查評價。
第七條、
臨床使用科室對醫學裝備應當嚴格遵照產品使用說明書、
技術規范、規程操作。對產品禁忌癥及注意事項應當嚴格遵守,需向患者說明的事項應當如實告知,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患者。
第八條、
醫學裝備出現故障時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醫療設備管理科按規定進行檢修。經檢修達不到臨床使用安全標準的醫學裝備不得再用于臨床。
第九條、
發生醫學裝備臨床使用不良反應及安全事件時臨床科室應及時處理并上報設備科和藥劑科,再由藥劑科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耗材相關資質進行審核。一次性使用耗材按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重復使用。按規定可以重復使用的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滅菌并進行效果監測。醫護人員在使用各類醫用耗材時應當認真核對其規格、型號、消毒日期、有效日期等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嚴禁使用并及時上報藥劑科。
第十一條、
臨床使用的植入與介入類醫學裝備名稱、關鍵性技術參數及唯一性標識信息應當記錄到病歷中。
第十二條、
制定醫學裝備安裝、驗收、使用的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對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的預防性維護、檢測與校準、臨床應用效果等信息進行分析與風險評估以保證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處于完好與待用狀態,保障所獲臨床信息的質量。
第十四條、
在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科室的明顯位置公示有關醫用設備的主要信息,包括醫學裝備名稱、注冊證號、規格、生產廠商、啟用日期和設備管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
遵照醫學裝備技術指南和有關國家標準與規程由相關科室定期對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環境進行測試、評估和維護。
第十六條、
對于生命支持設備和重要的相關設備制訂相應應急備用方案。
第十七條、
醫學裝備保障技術服務全過程及其結果均應當如實記錄并存檔。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范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征,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執行董事職責:
(1)審議批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于項目組的后臺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并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范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范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并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后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并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第十五條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于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市場風險
由于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并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并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于投資范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范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為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范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后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并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并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三十四條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范利益沖突,規范關聯交易。
第六章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后,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充分辨識危險源,合理評價風險,進行風險控制策劃,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本公司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管理。
3、術語
3.1重大風險(或不可承受風險):指級別較高或危險程度較大、能夠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風險。
3.2管理方案:對重大風險,需投資或加強培訓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明確相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制定方法、資源和時間表,落實、檢查所采取的措施。
4、主要職責
4.1生產安環部負責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管理工作。
4.2設備技術部負責建設項目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管理工作。
4.3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包括相關方)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
5、工作程序
5.1危險源辨識:
5.1.1劃分作業活動
5.1.1.1危險源辨識是針對作業活動進行的,進行危險源辨識首先要劃分作業活動。
5.1.1.2劃分作業活動方法
a按生產(工作)流程的階段劃分;
b按地理區域劃分;
c按裝置劃分;
d按作業任務劃分;
e上述幾種方法的結合。
5.1.2危險源辨識范圍
5.1.2.1所有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5.1.2.2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5.1.2.3所有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5.1.3危險源辨識內容:危險源類別的分類見附錄一
5.1.3.1物的不安全狀態;
5.1.3.2人的.不安全行為;
5.1.3.3作業環境的缺陷;
5.1.3.4安全健康管理的缺陷。
5.1.4在危險源辨識過程中,要考慮三種狀態(正常、異常和緊急)和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和將來)。
5.1.5危險源辨識方法具體內容見附錄二
5.1.5.1基本分析法
5.1.5.2工作安全分析法
5.1.6危險源辨識充分性的確認
a覆蓋已發生事故的原因;
b覆蓋法律法規的要求。
5.2風險評價
5.2.1風險評價采用直接評價法、mes法和ms法(mes法、ms法和風險程度的具體內容見附錄三)。
5.2.1.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直接評價法判定為重大風險(或不可承受風險):
a所有違反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情況或屬于組織性行為且涉及的范圍較大、后果較為嚴重的其它違規(輕微的違章行為除外);
b近三年發生過重傷、死亡、重大財產損失(30萬元及以上)一次;或輕傷、非重大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下)三次以上,至今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仍有可能發生事故。
5.2.1.2除上述情況外,人身傷害事故采用mes法,單純財產損失事故采用ms法。
5.2.1.3風險分級
二級以上(含二級)風險(即一、二級風險)屬政府部門級危險源;三級屬公司危險源;四級、五級屬車間(部門)級危險源。
5.2.1.4對5.1、5.2條款中記錄填寫《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表》,公司級危險源填寫《重大風險控制計劃表》,其中控制計劃為“制定目標管理方案”的填寫《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表,并填寫《重大危險源清單》。
5.3匯總和調整工作
為了確保全員參與、辨識充分,采取三級辨識二級評價的方法。《即班組、車間(部室)、公司三級辨識,車間(部室)、公司二級評價。》
5.3.1各車間(部室)對所屬各班組;公司對所屬各車間(部室)上報的危險源辨識評價表分別進行匯總。匯總過程中對所列出的危險源可合并同類項,但要指出危險源所涉及的作業活動。
5.3.2生產安環部組織相關人員對各車間(部室)上報的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確認,結果上報公司。
5.4風險控制策劃
5.4.1風險控制措施選擇的優先順序:
首先考慮消除風險(如技術、工藝改造);其次考慮降低風險(如增設安全監控、報警、連鎖裝置或隔離措施);再次考慮采用個體防護裝置。
5.4.2風險控制措施:
5.4.2.1二級以上(含二級)風險,由公司主管部門和廠充分討論確認后,制定重大風險控制計劃,公司生產安環部根據控制計劃組織實施,公司主管部門進行跟蹤監督、檢查。二級以上(含二級)風險,應及時上報政府有關安全監督行政部門備案。
5.4.2.2三級風險,生產安環部和相關車間(部室)討論確認后,制定風險控制計劃,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所屬單位實施控制計劃,生產安環部進行監督、檢查。四至五級風險,由各車間(部室)制定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5.4.3生產安環部每月組織一次對三級危險源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能單位的三級危險源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各類安全監測與監測設備設施維護情況、安全防護設施維護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崗位職工按章操作情況、職工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的掌握情況;各車間(部室)每月進行一次對本單位三級危險源的檢查,重點檢查各類安全監測與監測設備設施維護情況、安全防護設施維護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崗位職工鞍章操作情況、職工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的掌握情況;作業區(班組)每月對四級、五級危險源的檢查,,重點檢查各類安全監測與監測設備設施維護情況、崗位職工鞍章操作情況、職工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的掌握情況。
5.5危險源的更新
5.5.1各單位每年按本文件對危險源進行更新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于七月底前報公司生產安環部。
5.5.2對屬于公司管理的建設項目,在施工前,設備技術部組織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工作,以便對工程承包商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風險控制的具體要求。并將結果報生產安環部備案。
5.5.3當下述情況發生變化時,各單位應及時辨識危險源,更新(或補充)危險源辨識的相應表格。
5.5.3.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等發生變化;
5.5.3.2各各車間(部室)的工藝、技術、作業環境、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或更新;
5.5.3.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的責任單位,要對相應的作業活動進行危險源重新識別、評價,評價結果在事故處理結束5個工作日內,報生產安環部備案(書面和電子版)。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5
1、起草、審查和修改公司各類法律文書,對總公司、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提出法律意見;
2、擬定和審核公司各類合同、協議;
3、代表公司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4、協辦客戶的資信情況調查及調查報告的撰寫;
5、負責公司部門、員工投訴事宜的調查、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
6、 負責為公司應收賬款的清欠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協助公司貸后管理員、資金管理員督促客戶及時還款,負責應收賬款逾期四期以上的清欠管理;
7、負責主辦或協辦疑難賬款的法務清收及相關訴訟工作。
8、 對公司各部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違反總公司、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整改,并向上級及時反映;
9、組織實施對公司員工的.法律宣傳、培訓;
10、 為公司的運營提供法律咨詢及提出法律建議;
11、負責、協助公司危機事件和重大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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