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章制度(經典)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1.總則
1.1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鞭策落后,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制訂本制度。
1.2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1.3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董事會和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1.4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2.獎勵
2.1獎勵方法:
2.1.1口頭表揚;
2.1.2會議表彰;
2.1.3加分和現金獎勵;
2.1.4通報表揚;
2.1.5晉升提級。
2.2獎勵內容:(一分等同人民幣三元)
2.2.1員工在當月的綜合表現按照公司下發的《員工評優標準》進行評選和獎勵;
2.2.2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為公司所采納的,予以建議獎,獎勵5-33分;
2.2.3緊急關頭挺身而出、舉報或揭發不良行為,防止或挽救各種事故發生,從而保證酒吧的人身與財產安全,減少損失有特殊功績者獎勵5-200分;
2.2.4有效地防止賓客財產失竊或拾金不昧的員工(經理級以下)按價值不同予以加分獎勵
2.2.4.1拾到現金100至200元內獎勵1分;200至400元內獎勵2分;400至600元內獎勵3分;
2.2.4.2拾到現金600至800元內獎勵5分;800至1000元內獎勵6分;
2.2.4.3拾到現金1000至3000元內獎勵7至13分:(每三百元為一級加1分);
2.2.4.4拾到現金3000至10000元內獎勵15-28分,并進行店內通報表彰;(每五百元為一級加1分);
2.2.4.5拾到現金價值1萬元以上者報總公司進行通報表彰并予以獎勵。
2.2.4.6拾到客人貴重物品的價值由店負責人判定,并根據現金數的加分方法進行加分獎勵。
2.2.5收到顧客小費每一百元加一分;
2.2.6拾到手提電腦每臺加15分,拾到客人手機和數碼相機壹部加8分,拾到小靈通壹部加5分,拾到MP3、MP4的每部加2分;
2.2.7帶領下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對公司做出突出貢獻者,經考核合格予以晉升提級;
2.2.8上述條款未涉及到的情形店經理團討論店最高負責人批準可以加1-33分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3.處罰
3.1處罰方法
3.1.1口頭警告;
3.1.2通報批評;
3.1.3扣分罰款;
3.1.4辭退開除。
3.2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扣分處理,扣分分業務和紀律兩大類:
3.2.1業務類:
1、工作區域衛生不合格、不規范及擺臺不按要求者每項扣1分;
2、工作疏忽、馬虎、業務不嫻熟而導致開單錯誤或上錯物品的,每項扣1分,造成損失的并照物品銷售價賠償,特殊情況報經理處理;收銀蓋章后改單服務員與收銀員每次各扣1分;每天作廢的單據每5份扣1分;
3、員工下班時必須上交當天的單據,違者扣1分/份,丟失單據每份扣1分、每本扣50元;
4、存酒卡每月領班出錯每5張扣1分,領班未親自送給客人的每次扣1分;
5、每周一交員工心得本,遲交扣1分,每晚交一天加扣1分,當天休息的自動延后。妥善保管員工心得本,弄丟者除每本扣3分外需買新的心得本給員工,C級經理以下人員不允許批閱員工心得,違者每次扣5~20分;
6、餐前檢查(包括儀容儀表)未達標的每項扣1分;
7、客走后發現物品損壞的按經理團5份、主管、領班3份、當事員工2份的比例賠償;
8、回收到吧臺和出品部的飲料桶必須保證無垃圾,違者每次扣1分;
9、酒吧大廳未經經理同意不得向客人提供散水和點茶服務,違者每次扣1分,因地域性原因大廳需要向客人免費提供茶水的,必須報總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
10、管理人員上班期間對講機沒電,不能正常使用,扣2分/次;
11、客戶部、樓面經理手機下午2:30必須開機,違者扣5分/次;
12、因工作疏忽發生問題,對客人造成傷害或讓酒吧造成損失的,當事人需負直接責任,并扣5~100分;
3.2.2紀律類
3.2.2.1管理人員會議遲到者一次扣3分,無故不到者扣一次扣5分;
3.2.2.2召開管理人員會議(限在包廂召開)時,不允許翹二郎腿,違者一次扣1分,電話響鈴一次扣1分,未帶筆、筆記本一次扣3分;
3.2.2.3每日的管理人員班前會一周可以請假一次,超過者1次扣5分;
3.2.2.4管理人員會議前應做好會議發言準備,發現沒有做好文字準備的,一次扣1分;
3.2.2.5每日上班前,管理人員(倉庫主管、音樂主管除外)必須在每日例會本上簽字,違者一次扣1分;
3.2.2.6消極怠工,沒完成本職工作,扣2~50分,情節嚴重的予以勸退;
3.2.2.7遲到、早退:1至5分鐘扣1分,6至10分鐘扣2分,11至20分鐘扣3分;21至29分鐘扣4分;時間超過半小時(含30分鐘)者,扣5分,當日無薪,當月無全勤獎,無月度獎金;
3.2.2.8上班帶情緒,沒有微笑服務、不文明、不禮貌、不周到、講方言引起客人投訴者扣1~5分;不服從上司工作安排、調動和指揮扣5分;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和營業秩序的扣10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3.2.2.9上班時稱呼上級需加職稱并有禮貌,違者1次扣1~5分;
3.2.2.10上班私帶錢幣、香煙及通訊器材等私人物品者(餐前檢查發現),一律扣3分,下班臨檢發現的無論價值多少、數額多少一律沒收并視情節扣10~200分后開除;
3.2.2.11上班時間員工未經經理同意不得私用公司電話,違者扣3分/次;
3.2.2.12未經經理同意在客人未點聽裝飲料、杯裝果汁、雞尾酒(子彈系列)時不允許向客人提供吸管,違者每次扣5~50分;
3.2.2.13吧臺不可以私自幫客人寄存物品,違者扣2~10分;
3.2.2.14不按指定的員工通道進出者扣1分;員工未經經理批準下班后在酒吧內逗留扣5分;
3.2.2.15上班時大聲喧嘩、擅自離崗、串崗、閑聊、嬉鬧、說方言或粗口的、游蕩者(界定時間為10分鐘)扣2分;
3.2.2.16營業后期,在崗人員不得有催客離場行為,違者扣5~100分;
3.2.2.17私食賓客(含客剩的)飯菜、飲料、水果、飲品者及收市后剩余的果盤每次扣3分;私用客用設施扣1分;客留物品不上交的每次扣5~100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3.2.2.18上班時間不允許嚼口香糖違者每次扣1分;
3.2.2.19除音樂部員工外其他人員未經允許禁止動DJ臺和燈控臺,違者扣20分/次,嚴重者予以扣20~100分并開除;
3.2.2.20在酒吧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涂亂畫者扣2分;
3.2.2.21節約糧食,杜絕浪費,浪費超過50粒米者一次扣款50元;
3.2.2.22因對顧客不禮貌、評頭論足者扣3~10分;
3.2.2.23私收促銷員禮品者一次扣3分;
3.2.2.24挑撥離間,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扣5~200分,嚴重者予以開除;
3.2.2.25私自吃夜宵的每次扣1分;
3.2.2.26私帶親友參觀本店設施扣5分;上班時間私自會友者扣5分;
3.2.2.27未經允許私自進場或陪朋友在場內消費的每次扣5分;
3.2.2.28上班時間在服務現場吸煙者扣10分,下班后著工衣做出影響公司形象行為及損害公司利益的,根據情節扣2~100分,嚴重者予以開除;
3.2.2.29上班時倚墻靠物、叉腿抱肩,在賓客面前修剪指甲、掏耳朵、剔牙、伸懶腰、撓頭、挖鼻孔、吃零食及不禮貌行為扣1分;帶醉態上班者按曠工處理;員工只可以佩帶結婚戒指、耳丁,違者每項扣1分;
3.2.2.30參加酒吧統一組織的各項活動(培訓、大掃除等),遲到的扣3分,不到的扣5分;
3.2.2.31管理人員對違反規章制度員工不制止、不幫助的扣5分,有意包庇隱瞞者予以降級處理,并扣20分;
3.2.2.32未經允許員工不可以在場內拍照,違者扣5分,嚴重的扣20~100分并予以開除;
3.2.2.33未經允許員工不可以進入的地方有:倉庫、財務部、收銀臺、吧臺、工程部,違者一次扣2分;
3.2.2.34非工作需要在包廂點歌或動用包廂設備的每次扣2分;
3.2.2.35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可喝酒,違者每次扣2~10分,特殊情況上報經理處理;
3.2.2.濫用職權,違反財務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財物,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加扣5~100分并可開除;
3.2.2.36工作不負責或私人因素而損壞設備、工具、各種公司設施,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扣5~100分,并賠償經濟損失;
3.2.2.37偷竊本店物資、客人或同事的財物者扣50~200分,賠償損失后予以開除并報公安機關處理;
3.2.2.38在酒吧內私放易燃、易爆、兇器等危險物品者扣5~20分;
3.2.2.39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的,扣罰100~200分,并予以開除;
3.2.2.40當月累計或連續曠工兩天以上者,曠工當日無薪,并加扣200%工資,且無當月全勤獎,并予以開除;
3.2.2.41營私舞弊(有意做單、多收顧客錢財等行為):除追回其款項外,扣罰200分予以開除。部門同區域領班及當班其他員工知情不報的須負連帶責任,并視情節扣5~100分,嚴重者開除;
3.2.2.4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等)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扣罰200分,并予以開除;
3.3處罰實行掛扣分制度,具體標準按公司下發的《掛扣分制度》執行,同時員工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按《宿舍管理制度》進行處罰;《掛扣分制度》見附件
3.4本條例未涉及之違規行為店經理團討論店最高負責人批準可以視情節扣1一20分,達到開除者扣50—200分并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3.5員工有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處罰條款處理外,還須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3.5.1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含1萬元),責任人賠償10%-90%;
3.5.2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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