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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4 13:20:09 制度 我要投稿

        價格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價格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價格管理制度

        價格管理制度1

          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

          部門名稱: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部門定編/

          直接上級:總經理下設辦公室:計劃與油氣銷售部

          主要職能:負責對公司產品價格及客戶管理事項進行把關,并提出專業性建議與意見。

          序號 職能領域 主要職責

          1、價格事項研究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關于產品價格方面的方針、政策

          研究并擬定產品經銷公司的.價格管理辦法

          研究并審議定價機制和定價模式

          審批產品價格調整方案及價格策略,超過權限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審議和授權所屬企業外采資源的購進價格

          處理所屬公司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2、客戶事項研究

          審議公司客戶管理方案和機制

          處理所屬公司在客戶管理和機制執行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部門協作關系:

          內部協調關系:機關各部室、所屬各公司

          外部協調關系:政府各相關單位,行業研究機構等其他外部單位

        價格管理制度2

          1.負責價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落實國家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的執行與實施工作。

          3.組織開展《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及申領單位的`資格審核工作。

          4.組織開展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益事業、公用事業、中介服務、經營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管理及價格成本監測。

          5.協調處理全市收費和服務價格的爭議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3

          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范收費行為,強化管理意識,維護廣大患者的利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發生下列行為的,列入責任追究制度的范圍。

          1、自定服務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

          2、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3、重復收費、無醫囑收費;

          4、超醫囑規定的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

          5、同一服務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收費;

          6、超越“除外內容”規定的范圍;

          7、藥品和醫用材料不按規定作價;

          8、可重復使用的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

          9、屬自主選擇的服務和相關醫療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費;

          10、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有關醫藥價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

          二、責任追究程序

          患者對醫院收費異議的,盡可能在科室內給予解答,若科內不予解決可向醫院辦公室投訴,醫院受理患者投訴后,應認真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于10天內向患者反饋;根據自查,屬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應與患者進行協商解決,并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責任追究辦法

          1、病人出院結賬時,科室應對照病人醫囑進行認真審核,未進行審核或審核不認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將按照差錯金額的150%扣除責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決而反映到院辦公室,經查實按查金額的'2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級有關部門,經查實按查金額的500%在科室績效工資中扣除。

          3、凡屬收費人員工作責任心、業務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張而產生的醫療收費違規行為,屬收費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違規收費行為經認定,應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收費人員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違規收費行為,或同一違規收費行為被查處后再次發生的,應給予扣罰獎金。

        價格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點擊進入:《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申報材料》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管理制度5

          1.負責價格管理一科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價格管理,起草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規范性文件;貫徹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的作價原則,規范企業定價行為,加強市場價格監測、調控與管理。

          3.負責監測居民消費調控目標的實施及信息反饋。開展市場價格信息監測,掌握市場價格動態,發布價格信息公報。

          4.負責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與監審工作。

          5.組織藥品價格管理與集中招標采購價格行為的規范和審定工作。

          6.協調工農業產品(商品)及交通運輸等方面的價格糾紛和矛盾,協助處理有關價格違法案件。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6

          一、總則

          為保證我公司各種產品按照統一、穩定、有序的銷售價格對外報價和銷售,規范價格管理,維護價格秩序,特制訂本制度。

          《價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種產品的銷售價格制定和執行。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公司成立價格領導小組,其成員組成:

          公司經理、書記、副經理、總工程師、綜合辦公室主任、生產動力科科長、技術開發科科長、生產車間主任、市場營銷科科長、財務科科長、倉儲計量中心主任、生產科計劃統計員、財務科成本核算會計、職工代表組成。由經營副經理任組長。

          (二)職責

          1、每周定期參加公司價格例會。

          2、生產、銷售、成本等信息的傳遞。

          3、公司所有銷售產品(包括副產品、殘次品)的銷售定價。

          三、價格釋義

          產品成本價格―指各種產品的綜合成本,由公司財務科確定。

          產品基礎價格---指公司價格領導小組確定的各種產品批量銷售價格以及對經銷商執行的優惠價格,由經營副經理審批后執行。

          對外產品報價---公司在銷售大廳和各種媒體的對外報價,由銷售科業務員以及公司專業銷售員執行。

          產品浮動價格---是指產品對外報價+(對外報價-產品基本價格)×(±50%)上下浮動的價格,由營銷科科長負責審核執行

          四、報價原則

         。ㄒ唬┊a品基礎價格

          (二)對外產品報價

          1、固體產品的對外報價為:

          最新確定的基礎價格×106%

          注:數字精確到10位數。其它數字四舍五入。

          2、液體產品對外報價為

          最新確定的基礎價格×105%

          注:數字精確到10位數,其它數字四舍五入

          五、管理規定

         。ㄒ唬└碑a品、殘次品、廢品的銷售管理

          1、副產品、殘次品、廢品系指因內在質量不合格并有質檢科出具不合格報告的產品,按正常檢驗程序檢測出的不合格產品;正常生產過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廢渣等);因存放時間過久變質產品。

          2、如出現不合格產品需要處理的,應由營銷科倉儲計量組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不合格項目并附注質檢科出具的檢測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審批;生產車間存有的廢料需處理的.,由所在車間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貨物名稱、數量交由分管領導審批。

          3、審批后的擬代銷“三品”由營銷科統一聯系客戶,查驗貨物,擬定價格。數量超過50噸的“三品”定價由營銷科組織采用招標方式集中銷售。

          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標志是有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明確的批復意見,以及招標銷售過程中與中標客戶簽定的協議書)轉入正常銷售程序。

          (二)產品銷售價格的執行權限

          1、對外產品報價---執行人為銷售大廳業務員,公司專業銷售員,銷售科客戶開發人員。

          2、產品浮動價格---由營銷科專職副科長負責同客戶溝通,確定價格,由營銷科長審核后執行。

          3、產品基礎價格---對于戰略性客戶,區域經銷商、產品直接用戶以及大額產品(固體產品30噸以上,液體產品50噸以上)由營銷科與客戶溝通不能成交時,報請經營副經理審批后執行。

          4、公司原則上不能低于基礎價格銷售,對于以下特殊情況低于產品基礎價格銷售時,應由業務員或專職銷售員提交申請,說明事由,由營銷科科長審核簽署意見,報經營副經理,由經營副經理組織價格領導小組確定,一個客戶只能出現一次,無論任何情況不能低于成本價格銷售。

         。1)開發市場,低價與同行競爭(限量10噸以內)。

         。2)戰略性調整價格,提高市場份額。

          (3)階段性對局域經銷商讓利。

          (4)其它特殊情況。

          5、銷售價格的職責確認。

         。1)各級人員在本崗位價格執行權限內,在產品銷售單上簽字即可。

          (2)對于超出權限,需要向上級請示的,按照能級原則,逐級請示。即業務員向營銷科科長請示;超權限時營銷科科長向經營副經理請示,并在銷售單上簽字認可。

         。3)對于低于產品基礎價格銷售貨物時,必需有書面的請示,說明事由,通過經營副經理,公司經理審核、審批后再執行。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價格領導小組。

        價格管理制度7

          1、一般性折扣

          1.1一般性折扣是指在銷售前對全體顧客公開的,顧客只要在規定時間、地點進行認購登記所享受的折扣。

          1.2會員購房,以及同一顧客購買第二套(或以上)房屋,按公司規定享受的折扣均視為一般性折扣。

          1.3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營銷公司制訂,報公司經理團通過后執行。

          1.4在銷售過程中,營銷公司應根據銷售情況,分析一般性折扣銷售對銷售計劃、銷售進度的影響,并及時提出調整折扣方案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

          1.5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須經過詳細的市場調查和測算以及一般性促銷原則,比較目標價格與折扣后的.平均售價水平,并綜合考慮對公司經營計劃和利潤體現的影響。

          1.6制定一般性折扣方案應適當考慮鼓勵一次性付款方式,以爭取資金快速回籠和減少復雜的按揭辦理程序、控制按揭擔保風險。

          1.7一般性折扣銷售作為一種商業折扣,應在銷售策劃中體現,并按實際成交價及折后價確認銷售收入和應收帳款的入帳金額。

          1.8營銷公司須妥善保管項目歷次的各部門會簽過的銷售定價表原件、銷售折扣文件及資料,并送交一份原件給財務部備案。

          2、特例折扣

          2.1特例折扣界定

          特例折扣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顧客在購房時,或者普通顧客在批量購買時,要求享受超出一般性折扣范圍的折扣。包括:內部職員購房折扣、集團購買折扣、一次性批量購買折扣、領導特批的其他折扣。

          2.2特例折扣控制原則

          a)謹慎性原則

          折扣銷售方式在促銷的同時也直接減少銷售收入,因此應謹慎使用,嚴禁折扣銷售的隨意性和寬泛性。

          b)利益最大原則

          制定折扣銷售方案應兼顧并處理好增加銷售面積、現金流量和減少銷售收入及利潤的關系,應以項目綜合收益最大為目的。

          c)特例折扣不可以和一般性折扣累加,按孰高的原則執行。

          2.3特別折扣審批流程

        價格管理制度8

          1.0總則

          1.1目的:為了使公司銷售價格科學化,制定流程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2營銷中心主要負責制定銷售價格、銷售折扣以及收款政策。

          2.0影響銷售價格的因素

          2.1公司的銷售目標

          與銷售價格有關的銷售目標主要包括維持公司的生存、爭取利潤最大化、保持和擴大公司的市場占有率等。目標決定了定價策略和定價技巧。

          2.2產品成本

          產品成本是銷售價格的最低限度,產品價格必須能夠補償產品成本、促銷費用、代理費用等所有的支出,并補償公司為產品承擔風險所付出的代價。

          2.3公司銷售組合策略

          定價策略必須與產品整體設計、銷售和促銷決策相匹配,形成一個協調的銷售組合。

          2.4市場需求

          產品成本決定了產品價格的最低限度,市場需求決定了產品的最高價格

          2.5客戶的考慮

          客戶在購買產品時,一般都會在同類商品中從產品的性價比、產品包裝等多方面進行比較,因此,公司在定價時,應該參照競爭對方的產品價格,以保證產品的銷售。

          3.0產品定價程序

          3.1銷售價格定價大致分為以下六個步驟:

          3.1.1進行成本測算。

          3.1.2綜合考慮影響銷售價格的各要素。

          3.1.3研究競爭對手的`銷售價格。

          3.1.4確定客戶的心理定價

          3.1.5確定銷售價格。

          3.2財務中心會同供應鏈管理中心、產品中心、營銷中心等相關人員收集成本費用數據,計算產品的各種成本和費用,包括生產成本、采購成本、平均成本、邊際成本等。

          3.3營銷中心對市場上的同類產品進行價格調研分析,主要包括生產廠家、產品型號、銷售價格、銷售情況等方面,特別是對公司競爭對手的情況。營銷中心根據對新產品的銷售量及市場分析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新產品的幾種定價方案,交公司總裁辦予以審核。

          3.4由營銷中心組織,財務中心,產品中心等部門參加,會同公司總裁辦最終確定銷售價格。由營銷中心和總裁辦共同在《產品報價單》上簽字確認。

          4.0特別價格的規定

          4.1特別價格是指低于正常銷售的價格。特別價格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4.1.1因質量問題降價

          4.1.2因交期延遲降價

          4.1.3大批量訂單要求降價

          4.1.4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4.1.5研發產品,試運行期間產品銷售價格

          4.2營銷中心無權自行決定以上幾種情況的訂貨價格,需交總裁辦審議決定。

          5.0附則

          5.1本規定由財務中心制定,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財務中心所有。

          5.2附表一《產品成本預計表》

          5.3表二《產品報價單》

          5.4表三《特別產品報價單》

          附表一產品成本計算表

          材料供應商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單位金額

          外發加工供應商

          加工品名

          加工規格

          單位

          加工單價

          單位加工費

          產品促銷費用

          產品代理費用

          產品運輸費

          稅金

          總成本

          公司規定毛利率

          制表人:

          日期:

          附表二

          產品報價單

          產品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含稅單價

          配件明細

          適用期間

          適用對象

          備注

          定價人:

          營銷總監審核:

          總裁審批:

          附表三:

          特別產品報價審批單

          產品編號名稱

          特批情況

          □質量問題

          □交期延遲

          □研發產品,試運行期產品

          □大批量訂單

          □特別訂貨品,需加價

          □其他

          正常報價(含稅)

          特批報價(含稅)

          優惠金額/增加金額

          正常報價適用期間

          特批報價適用期間

          聯系電話

          理由:

          營銷中心意見:

          申請人/日期:

          審批人/日期:

          總裁辦意見:

          總裁簽字:

          日期:

          備注:

        價格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規范食鹽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鹽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食鹽價格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四條食鹽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食鹽生產、經銷環節分別制定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含產區批發價格和銷區批發價格,下同)和零售價格。

          第五條食鹽價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和小包裝費用標準。

          第六條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以生產經營食鹽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為基礎,并考慮生產經營條件差別、食鹽品種等級差別、消費者特別是邊遠地區居民承受能力、毗鄰地區價格銜接等因素。

          第七條出廠價格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銷售大包裝食鹽的含稅價格,由食鹽生產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間費用)、利潤、稅金等構成。

          第八條產區批發價格是指按照國家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從食鹽產區向食鹽銷區調撥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和產區食鹽調撥過程發生的調撥費用、稅金等構成。

          調撥費用包括短途運費、裝卸費用、站臺碼頭費用和管理費用等。第九條銷區批發價格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或受其委托的轉代批單位向零售單位或食品加工單位銷售食鹽的含稅價格,由出廠價格或產區批發價格和批發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包括經營費用和期間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碘鹽基金列入批發環節成本費用。

          第十條食鹽生產、批發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率,根據社會平均利潤率水平、鹽行業發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小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分別在同類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基礎上加上小包裝費用確定。

          小包裝費用標準由小包裝袋、防偽標識、外包裝物的購進成本和分裝成本費用、稅金、利潤等構成。

          小包裝成本費用利潤率應控制在15%以內,損耗率不得超過3%。

          第十二條食鹽零售價格是指食鹽在零售市場上的最終銷售價格,按照批發價格加批零差價的方式確定。批零差價率應控制在20%以內。

          第十三條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應充分考慮邊遠地區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種食鹽原則上實行全。ㄗ灾螀^、直轄市)統一零售價格。

          第十四條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食鹽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審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雏}生產、經銷企業近三年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經營狀況;

         。ǘ┲贫ɑ蛘{整價格的具體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ㄈ┦雏}生產、經銷企業和其他方面的意見;

         。ㄋ模┡c毗鄰及有關產銷關聯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

         。ㄎ澹┢渌枰f明的情況。

          當生產經銷食鹽的成本費用發生較大變化、價格矛盾突出和社會各界反應強烈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

          第十五條食鹽經營者要求制定或調整大包裝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的書面建議的內容、形式和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準的程序、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的審核報告或書面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十七條制定或調整食鹽價格應進行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等有關方面意見。食鹽經營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財務報表、帳簿及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成本費用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實際執行價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價的;

         。ǘ┥米蕴崆盎蛲七t執行政府定價的;

         。ㄈ┥米灾贫ㄊ雏}價格的;

         。ㄋ模┻`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定價權限或范圍制定、調整食鹽價格,不執行、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員,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多品種食鹽和腸衣鹽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或調整。

          漁業和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價格。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食鹽零售價格、小包裝費用標準和多品種食鹽、腸衣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的價格,應在公布實施前15個工作日前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出口食鹽的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執行。

        價格管理制度10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價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廣泛接受群眾監督,提高價格信息透明度,規范價格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一、醫院在顯著位置,通過公示牌、價目表,住院費用清單等方式實行藥品及醫療項目價格公示,并嚴格按照價格公示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任何人不得隨意多收、少收或亂收。

          二、公示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醫療服務價格變動時,及時變更相應的公示內容。

          三、完善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只有物價管理科可以進入醫院收費項目維護系統,對醫療收費項目進行增加、減少或變動,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進入該系統進行任何操作。

          四、對醫院實行的單病種限價收費項目及價格在相關科室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通過媒體向社會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承諾。

          五、在收款窗口設立收費顯示系統,門診病人交費的同時,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費情況;在院病人可通過住院費用一日清單查詢費用情況。

          六、醫院設立意見箱、舉報電話,接受患者、家屬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價格管理制度11

          為規范商品價格管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酒店銷售的商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的物價政策,合理銷售商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購進、調入的商品要分類、分區上架銷售,并擺放整齊,沒有標簽及時打印并對照商品位置擺放。

          三、酒店執行政府物價部門的管理規定,實行當地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酒店自主相結合的定價方法。

          四、對進入酒店銷售的`所有商品,其名稱、產品、規格、價格予以打印標簽,各類收費標準及商品價格均需按照國家計委發布的《關于商品價格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價格檢查制度是酒店接受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和客人的監督以及對所屬經營部門進行價格管理的一項有效的手段。

        價格管理制度12

          為進一步規范醫院藥品價格行為,根據國家藥品價格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醫院銷售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本醫院所用藥品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按規定實行網上招標采購。

          三、進入本院銷售的藥品應以實際進價為基礎,順加規定的加價率或加價額作價銷售。

          四、醫生開具處方時應以藥品通用名書寫,且字跡清晰;劃價時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對藥品逐一劃價。

          五、所有進入本院各藥房銷售的藥品,其名稱、產地、劑型、規格、價格,都應在電子觸摸屏顯示。

          六、藥品價格管理實行部門負責制,藥品價格出現差錯,視情況給予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批評和經濟處罰。

          七、實行專人專線負責醫院藥品價格的協調處理。

          陸良縣物價局的投訴電話:12358;醫院投訴電話:6938109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關于在全國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的通知》及《價格法》精神,規范我院物價收費管理工作,落實不規范收費責任追究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醫院各項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必須按規定采用上墻、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2、醫院各科室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醫院的各項收費要嚴格按“應收則收,應收不漏,不該收的堅決不收“的原則執行。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巧立明目收費。

          4、各科室需要開展新的.醫療項目,或需要對現有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新的內容時,應先寫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并對醫療收費標準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財務科,由財務科牽頭按有關規定組織論證、核算成本,并擬定建議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收費。

          5、醫院的所有收費,必須由財務科開具合法的正式收據,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出具非正式收據(或不出具收據)向病人及病人家屬收取各種費用。

          6、凡醫療服務價格有變動的,價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價格庫。

          7、醫院的一切收入必須上交財務科,嚴禁任何科室私設小金庫。

          8、嚴格執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和門診病人一方清制度。嚴格退費、退藥相關制度。

          9、各科室負責人負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詢系統中發現的問題或提出的疑問,均應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及時給予答復和解決,不得相互推諉。

          10、全院職工應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

        價格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特制定《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各科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規范記費手續,記費單必須按照項目填寫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項或改變項目名稱。收費員發現不按規定填寫者,有權拒絕收費。物價員在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填寫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囑記錄,檢查報告單等資料都必須與收費項目一致。如發現不相符,造成費用漏收或少收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員收費錯誤,錯收金額,有收費員賠償。

          四、病人投訴,所在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如處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辦投訴的,經核實確有收錯費用的',查實后扣當事人一個月獎金,并且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新增醫療收費項目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經物價局批準后方可執行,違者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職物價員要每天對病區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科室存在的問題,匯總后反饋給科室,以便及時糾正。

        價格管理制度14

          大型商業廣場店鋪商品價格管理規定

          為了使zz商業廣場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定位優勢,總體商品價格不偏離大方向,力爭做到每家店鋪都能合理的定價,有力競爭,贏得消費者的信賴。經公司研究決定,特制定商品價格管理制度。

          第一條 商場經營商品必須明碼標價,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應,凡沒有使用價簽,禁止上柜。否則,商場有權將其強制撤柜。

          第二條 zz商業廣場所有店鋪銷售的商品價格不得高于鄭州市同類市場的同種商品價格,一經發現,應立即予以調整,否則商場有權要求撤貨;對于已經銷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價高于本市其他同類商場正常價格,三日內退還消費者差價。對舉報者,經核實予以獎勵,商場有權強制商戶退還差價,情節嚴重者,罰500-1000元。

          第三條 店鋪內銷售,嚴禁強買強賣,漫天要價,留低還價的討價還價現象,店鋪商品在明碼實價前提下可打折銷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詐消費者,有影響企業聲譽的行為。

          第四條 店鋪內主要商品銷售價格應根據商品的規格、產地、用料、質地做合理的售價制定。店鋪接受商場質檢部門日常監督,對不合理定價監督部門提出后必須即日內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場有權強制商品撤柜。

          第五條 商戶在價格制定和零售過程中,嚴格執行商場價格管理制度。對拒不執行商場價格管理規定的店鋪,商場將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節嚴重者商場有權終止合作。

        價格管理制度15

          1、針對不同時期所推出的房源,雙方經過討論后制定出銷售均價,代理公司再根據銷售均價制定出銷售價格體系,銷售價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戶系數的制定,為銷售價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鋪墊;(代理公司應提供價格制定的模版)

          2)、根據已制定的系數確定銷售價格;

          3)、雙方討論,最后根據銷售價格制定出最終的銷售門市價。

          2、項目銷售價格的最終出臺,須經過以下流程辦理:

          代理公司銷售經理制定銷售價格--銷售總監審核-- xx銷售經理審核--xx銷售總監審核--xx總經理簽字確認--銷售價格出臺

          3、如在售房源要進行調價(漲價或降價),須經開發商簽字同意后方可執行,如發現自行進行調價處理,包括:對在售房源進行降價,代理公司不但要補足缺少金額, 而且也要雙倍賠償開發商經濟損失,如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代理公司應承擔對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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