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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14 14:13:14 制度 我要投稿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資質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適應市場競爭,建立健全部門職能,維護公司穩定發展,實現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資質的辦理、維護與使用。

          3、公司現有資質

          3.1、公司資格證件種類。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開戶許可證、工商局守信用重合同證明、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3.2、公司人員證書。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造價員證書、崗位證書、三類人員證書、職稱證書、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力承裝(修、試)執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安防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安防培訓合格證書、員工學歷證書。

          3.3、公司業績資質。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4、公司資質的管理

          4.1、公司現有資質中第3.1項所述資質除營業執照與開戶許可證之外所有資質與第3.2項所述所有資質由行政部負責,指定資質專員進行管理。營業執照與開戶許可證及第3.3項業績資質由財務部專人負責管理。

          4.2、資質管理工作范圍:

          1)企業資格類證件的升級、增項、年檢、延期及相關報表的填寫與上報;

          2)人員證書的`配備、注冊、年檢、延續;

          3)業績資質的整理、歸檔。

          4.3、公司資質管理人員建立企業資質臺賬,對各類資質證書進行整理匯總登記,記錄證件名稱、數量、批準時間、批準部門、許可范圍、有效時間、年檢時間等信息;同時密切關注相關網站,以便于及時掌握資質動態并進行維護。

          4.4、對于有關資質的政策、變化,要及時上達公司領導層,對于不達要求的地方要及時匯報,不能自作主張,以免給公司帶來損失。

          5、資質使用規定

          5.1、由公司資質管理人員建立《公司資質證書借用登記表》與《公司資質復印件領用登記表》,對于每次借用領用都要詳細記錄借用時間、資質名稱、借用人、借用事由、歸還時間。

          5.2、公司資質原件的借用必須經由公司主要領導授權,并由公司內部人員負責借用并隨身攜帶。

          5.3、公司資質復印件上必須標明“僅供xx使用,再復印無效”等相關信息方可發放,外部人員使用公司資質復印件必須由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領取。

          5.4、嚴禁公司內部員工將未標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資質掃描件拷貝發放給外部人員,嚴禁任何人涂改、出租、偽造、轉讓或出賣公司資質文件,違反者追究其當事人責任,嚴肅處理。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2

          1、企業資質證照統一由行政部保管。

          2、管理范圍。頒發給公司的各類證書、執照。

          3、公司各部門在取得頒發給公司的各類證照后,送到行政部證照管理人處統一保管,登記后由經辦人簽字確認移交到行政部。

          4、行政部證照管理人應將各類證照原件分類、妥善保管,必要時采取覆膜、裝鏡框等保護措施,放置時應注意磨擦,避免證照損壞。

          5、做出公司證照目錄在網上共享以備各部門查閱,及時登記輸入新獲得證照及相關信息,并將資質復印件及時提交相關部門留存,以供項目投標或證明公司資質及身份時所用。

          6、原則上原件不得脫離管理人的監管,確因業務需要需提供原件的`,按照借用手續辦理審批后方可借出。

          7、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不得復印,確因業務需要提供法人資格的應復印副本并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后加蓋公司公章方為合法;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上市準備或給政府部門提供資質證明、投標時應由執照核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副本的復印件上蓋章方為合法。

          8、紙質、木質、塑質、布質、合金等不同質地的證照分別放置以免劃痕或擦傷,經常擦拭清潔。

          9、各資質、證照到期,應及時辦理有關年檢、續辦手續。辦公室負責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的年檢、變更手續;其他證書遵循哪個部門申辦領證、哪個部門負責辦理年檢、變更、續辦手續的原則,行政文秘負責督促辦理,確保存檔證書的有效性。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l.初步設計已經批準;2.工程項目已經列人年度建設計劃;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7.設計變更;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10.爭議解決方式;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迸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4

          企業資質證書實際上就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一項工程的證明書。

          一、資質的日常管理

          二、資質的`使用

          三、資質的包級與升級

          1、加強資質證書的管理,避免丟失和他人冒用。對外使用要經領導批準。

          2、一定要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可超范圍承接工程。

          3、資質證書的日常維護,如年檢等。

          4、認真規劃,創造條件,盡快升級。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為了保證公司資質證照管理有序規范,維護資質證照的法定性和權威性,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資質證照類型

          公司資質證照包括公司營業資質(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公司所擁有專項資質(如:crcc鐵路產品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證書、建筑營業資質證書等)以及公司所獲得各類技術成果證書和榮譽證書(如:專利證書、名牌證書等)。

          三、公司資質證照的管理及借用

          1、資質證照的管理

         。1)公司資質證照由綜合部統一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資質證照由公司法人代表指定單位進行管理。

         。2)相關責任管理單位須進一步明確資質證照管理人,并將資質證照管理人信息報綜合部登記備案。

          (3)資質證照管理人如更換,須做好移交手續,并到綜合部登記備案。

         。4)相關資質證照的年檢或復檢工作由資質證照責任管理單位負責,或由資質證照責任管理單位負責督促職能單位及時完成。

         。5)嚴禁任何個人擅自復印公司資質證照,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轉讓或出賣公司資質證照。

          2、資質證照的'借用

         。1)資質證照的借用必須經嚴格審批。借用人到資質證照管理人處領取《資質證照借用登記本》,填寫詳盡信息,經審批后,到資質證照管理人處領用資質證照,并注明借用起止時間。

          (2)借用人須按規定時間歸還資質證照,資質證照管理人接收資質證照時,核對證照無誤后,予以收回,并簽字確認。借用期間,借用人承擔資質證照的使用、管理責任。借用人逾期未還,資質證照管理人要予以催促;污損、遺失資質證照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對于借用人的違規使用管理行為,資質證照管理人須及時向公司法人代表報告。

          3、資質證照的保管

         。1)資質證照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資質證照應妥善保管,確保其圖文清晰,無污損。

         。3)若有遺失,資質證照管理人應及時向公司法人代表報告,并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范、補救措施。

          四、責任追究

          違反本管理制度或未按本管理制度執行的,按公司《責任追究制度》予以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五、其他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資質管理制度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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