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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4-11-26 13:35:15 登綺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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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礦山建設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

          為了加強采場安全管理,防止采場頂板、邊幫松石和礦堆滾石傷人,保證采場出礦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各采場作業前以及作業過程當中,必須全面處理頂板和邊幫松石,不留安全隱患。

          二、采礦作業從始至終,每次爆破后都必須進行松石處理,敲幫問頂。

          三、采場采礦結束,無論頂板是否穩固,都必須采用錨桿加鐵絲網護頂。

          四、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和工程隊安全管理員必須每班對采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采礦安全。

          五、采場爆破后或出礦前,風鉆工必須先進入采場排險,消除安全隱患,確認安全之后方可出礦;出礦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時,出礦工可根據情況排除,但須有安全員在場指導,嚴禁出礦工單人進行排險作業。

          六、采場出礦作業應保證有良好的照明,每人應配有6v礦燈一盞。

          七、嚴禁在礦堆傾角較大,有滾石滑落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出礦作業。

          八、嚴禁出礦時一人推二重車(一車有人,一車無人自由滑行)。

          九、嚴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滾落的范圍內進行排險和出礦作業。

          十、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加強采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杜絕“三違”,嚴肅處理違章違規行為。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2

          一、排險工每日、每班、每個采場在排線時間內必須堅持“敲幫問頂”。

          二、采場爆破后,待炮煙散盡,排險工應進入采場,仔細檢查頂板與邊幫,并徹底排除采場松石、懸石;對無法排除干凈需要爆破處理的頂板與邊幫,必須交待后期操作人員,并于安全隱患處做好明顯標志。

          三、排險工在排除頂板與邊幫險情后,下班時要在排險記錄上簽字,并注明排險內容和排險程度。

          四、在無法排除采場安全隱患時,排險工有權封停該采場,并及時向坑口安全管理員匯報情況。

          五、安全員必須每天仔細監督檢查各個采區與巷道的.頂板邊幫松石。

          六、安全員在井下遇到安全隱患排除難度大的情況時,必須組織坑口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分析排除。

          七、當采場與巷道安全隱患比較嚴重時,安全員要做好交接班與臺帳記錄,需定時、定人督促檢查,及時排除。

          八、安全員協助和指導排險工做好排險工作,堅決做到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3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生產的規定。

          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召開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聽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4、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做到“五同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審定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程。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7、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并專款專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本單位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

          9、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

          10、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考核。

          11、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方案。

          12、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

          13、定期組織和領導礦山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

          14、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審定安全生產的獎懲事項。

          15、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礦山事故。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礦安全生產狀況,匯總不安全隱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16、檢查和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7、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4

          1、廠礦(車間)安全員在廠礦礦長(車間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廠礦(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廠礦礦長(車間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并進行考核;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11、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12、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5

          一、作業小組建設的目的

          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小組員工和小組整體素質能力,確保班組安全高效生產。堅持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為目標,以不斷提升班組管理水平和員工隊伍素質為重點,增強班組團隊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切實加強企業基層組織基礎管理,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和諧發展、共同進步,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牢堅實的'基礎。

          二、作業小組規模

          凡兩人以上的作業單元,都必須確定一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作業單元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單人作業。

          三、小組長安全職責

          1、服從班長每班的安全、生產安排,按時參加班前班后會,及時匯報本小組安全生產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2、監督本小組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設備設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業面安全行走線路,制止本小組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4、熟悉本作業面《作業規程》、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監控重點。

          四、小組長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資中支付100元作為小組長安全津貼。

          五、作業小組安全違章處罰

          凡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對小組長進行處罰:

          1、小組作業人員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防塵口罩、耳塞),處罰當事人100元/次,并處小組長50元/人。

          2、小組作業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現場安全要求,處罰小組長50元/次。

          3、小組作業面未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并公示,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4、鑿巖、裝運作業未堅持濕式作業、灑水除塵,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處罰小組長50元/次;

          6、小組作業面未進行敲幫問頂安排作業,處罰小組長200元/次;敲幫問頂處理不徹底,處罰小組長50元/次。

          7、小組作業面無安全處理釬,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8、小組采場作業面無安全作業平臺、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完善安全條件,并處罰小組長500元罰款。

          六、適用范圍及時間

          1、本制度適用于綿竹礦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從2022年4月1日起執行。

          3、本制度所受處罰全部以現金方式在三日內交安全科。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6

          一、副總(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直接領導本企業的安全機構和全體員工開展安全工作。

          二、負責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以及技術標準的執行。

          三、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四、監督制定、修訂和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罰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長遠規劃。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機構和組織,配備專(兼)職安全人員。批準落實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六、組織全礦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組織員工學習安全學習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

          七、嚴格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做報告和處理規定》的管理程序,協助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及時研究并落實整改。

          九、負責礦山內部經營、核算管理,按公司的要求,建立核算體系和指標體系,制定相關制度和實施細則。

          十、負責落實總公司下發的各種任務,并及時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7

          1、在經理領導下做好分管部門的各項工作,在經理外出或不在場時接受經理授權,代替經理安排、協調處理場內具體工作,保障生產、銷售、維修正常運轉,并負責客戶的接待。

          2、具體安排分管部門的各項工作,指導、支持和監督部門的負責人抓好部門工作,貫徹執行副總經理、經理的決定,督促部門負責人落實本場各項規章制度,抓好安全生產,安全作業,確保生產計劃的完成。

          3、深入生產、工作現場,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安全作業情況和生產銷售進度,隨時聽取部門負責人的.匯報。

          4、定期召開分管部門的生產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工作中的問題,特別是安全方面的隱患,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5、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協助經理定期組織全場安全大檢查。

          6、隨時向副總經理匯報生產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堅持當天的工作當天匯報,每天至少匯報一次。

          7、工作中發現問題時,能解決處理的,必須立即處理,對于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經理反映。

          8、負責好銷售的方面的客服穩定發展,保證回款率。

          9、保證生產線正常開工、保證生產正常進行;負責跟蹤場內大小事務,并與經理和副總溝通解決問題。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8

          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使職工增強安全意識,熟悉和掌握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熟悉本崗位安全職責,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能力,控制和減少違章行為,做到安全生產。

          一、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內容,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思想認識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其懂得安全生產工作對促進經濟建設的意義,增強責任感。勞動紀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員和職工懂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保障安全生產。

          二、法規政策教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表現,要采取各種措施和形式大力宣傳,認真貫徹執行,以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政策水平,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包括生產技術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結合本企業或外企業的事故教訓進行教育,通過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級領導和職工看到違章行為、違章指揮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的損失,提高安全意識,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新工人入礦的三級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礦三級安全教育是指礦、坑(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礦山安全教育是礦部負責對新入礦的工人,在沒有分配至班組或工作地點之前進行的入礦安全教育。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

          坑口(車間)教育是坑口(車間)負責人對新分配到坑口(車間)的工人進行采場安全生產教育。

          班組安全教育是工段長、班組長對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崗位開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業職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必須有在安全工作經驗的師傅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并再次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礦山企業必須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由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準上崗操作。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指爆破工、礦井通風工、信號工、泵工、擁罐(把鉤)工、絞車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主扇風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礦山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內機動車司機、尾礦工、安全檢查工以及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工種的作業人員。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有兩個方面:一是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二是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可采取脫產或半脫產方式,以及對口專業的定期培訓、論訓。已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復審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體職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應對職工進行日常的經濟性安全生產教育。礦山企業每年應對職工進行不少于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要進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方法的教育。

          九、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安全教育。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山企業負責進行。

          十、礦長安全教育培訓。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均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才能上崗。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0

          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全市博導開發的結果滿足建設項目預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安全與健康要求、保持相關記錄要求,防止因設計而導致安全、健康危害的產生與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設計管理制度,對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設計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內容:審核設計單位資質的要求,審核設計文件(圖紙)的要求,負責設計管理理的部門,人員及其職責,要求設計單位(人員)進行交底的規定,保存相關設計文件(圖紙)的規定。

          二、企業應保證建設工和的安頓設施與主體工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選擇設計單位

          建設項目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設計單位承擔。

          四、設計審核、評價、評審

          1、設計液壓充分考慮風險(安全)預評價結果。

          2、設計文件(圖紙)應按制度規定進行審核。

          3、設計文件應對設計工藝流程潛在的風險進行評價。

          4、需要進行評價的設計與開發項目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5、設計應按照規定進行評審

          五、變化、審批及技術交底

          1、設計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變化,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設計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批。

          3、設計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六、設計管理部門職責

          1、企業設計管理應以規劃部或技術部為主,安環部配合,并指定專人負責。

          2、企業規劃部或技術部應妥善保存設計文件和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防排水系統圖、風水管網系統圖、避災路線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充填系統圖等。

          企業安環部應妥善保存開發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專篇評審批件等。

          七、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1

          一、編制目的

          由于井下巷道的展開及井下機動車車輛的增加,為了加強井下車輛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車輛能夠更好的服務于生產,減少和消除因為行車帶來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現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井下車輛管理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部井下機動車輛(包括裝載機、四不象、耙渣機、三輪車、排渣車、及其他在巷道內駕駛的機動車輛)駕駛安全的管理。

          三、權責

          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均歸屬于大賈莊項目部。

          四、管理內容

          1)對井下車輛駕駛員規定

          1、對于井下車輛駕駛員必須做到定點、定崗、定車,嚴禁交給他人駕駛。裝載機、耙渣機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

          2、井下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駕駛員必須遵守項目部各項井下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4、嚴禁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嚴禁睡崗或做與工作崗位無關的事情。

          5、愛護車輛,井下行車前認真檢查車輛,尤其剎車的檢查要作為重點檢查項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任何車輛帶病作業。

          6、行車時靠右側通行,但嚴禁靠邊尤其拐角靠邊倒車,當心車輛碰、撞、拉、掛電纜、管路、設備和行人。

          7、在車輛啟動、倒車以及卸放物料時必須觀測周圍環境,并鳴笛,以免造成電纜、管路、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

          8、裝載機在進行井下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指揮進行操作,進行轉彎或者傾倒作業時必須觀察傾倒物料半徑內的人員動向。

          9、駕駛員離開車輛必須做到熄火、拉手剎、做好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坡路溜井邊緣、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排煙慮水箱加水問題,對于未及時加水的司機給以處罰和教育。

          11、駕駛員必須隨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等項目部規定必須正確佩戴的勞保用品,并按照規程操作。

          12、必須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參數及完好標準,并會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13、必須熟悉行駛路線范圍、巷道參數支護形式,掌握各種安全標志和信號的有關規定。

          14、必須能正確使用通訊設施,正確使用一氧化碳自動報警儀與滅火器。

          15、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得把方向盤當作扶手。嚴禁在手剎起作用時掛檔起步,不準越級換檔。

          2)對井下車輛的規定

          1、井下車輛必須確保剎車系統、燈光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等安全可靠,駕駛員、維修人員必須定期對井下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2、車輛上的剎車系統必須靈活可靠,手動、腳動都能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

          3、裝載貨物必須按照核定載重量裝車,不準超載。禁止拉運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特殊情況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4、運送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只限乘坐一人,嚴禁人貨混裝。拉運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設備時,必須捆綁牢固。

          5、嚴禁在巷道中交錯會車,會車時一車必須進入倒車硐內。

          6、車輛下坡行駛時應提前換檔減速慢行,不得中途換檔,下坡嚴禁空檔滑行。

          7、行車時前方有人必須鳴笛慢行,當在小巷內車遇人必須先停下,行人通過,在大巷內車遇人時,人員要注意躲避車輛,使車輛先通過。

          8、車輛相遇時空車避讓重車,入巷車輛避讓出巷車輛,大巷避讓小巷,小巷會車,避讓車輛必須進入倒車硐內,待通行車輛完全通過后避讓車輛方可動車通過。

          9、運料車運送物料時,物料高度不得超過車欄;四不象出渣時渣堆不得高過圍欄,不得裝渣過滿,行駛過程中不得有掉渣現象。

          10、車輛停放嚴禁在爆破警戒區域內,防止爆破飛石砸壞車輛。

          11、運送物料的`車輛安全保護措施齊全,捆綁結實,準備完畢后方可鳴笛開車。

          12、維修、檢查車輛時必須做好周圍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車輛不得長時間在主要通行巷道內停留。

          14、裝載機出渣期間周圍人員避讓,出渣機后頭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機電纜人員必須戴合格絕緣手套。

          15、井下裝載機及時加水,耙渣機定期檢查電路系統、液壓系統。

          16、井下車輛不得帶病運行,不得先工作后維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17、排渣車行車遵循靠右通行原則,嚴禁超速行駛;在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其它巷道車速不得超過15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兩車同向行駛間距不得小于50米,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提前20米減速鳴笛,速度不得超過10km/h,并變換燈光;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18、機動車通過泥濘路面時,必須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車輛涉水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并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如防爆膠輪車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19、卸料時,首先檢查車上方和周圍有無障礙物及行人。卸料后,車斗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向坑洼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

          20、工作結束后,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并做好記錄后方可離崗。

          3)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車輛維修必須在硐室內進行,嚴禁在主要運輸大巷內修理。

          2、必須照明充足,車輛修理時不得單人操作。

          3、修車時必須通風良好,需要動火時,必須配備有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4、懸空車箱或機頭件下5m以內嚴禁站人,并且在車箱或機頭升起時用木料臨時支撐,確保牢固可靠,無關人員不得靠近。

          4)車輛檢查規定:

          啟動前的檢查:

          1、外觀檢查,查看機殼、輪胎等有無損壞;

          2、消焰器清潔檢查,清理現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換消焰器;

          3、發動機油位檢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補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標注的位置;

          4、通過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液壓油位;

          5、用油尺檢查傳動齒輪箱油位;

          6、用油量表檢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機器冷卻水位,如需要,則加入清潔水到高位可視窗的中間位;

          8、清理空氣過濾器中積存的灰塵,必要時則更換;

          9、檢查一氧化碳報警儀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檢查輪胎和輪轂螺栓的緊固狀況;

          11、檢查啟動氣壓表的讀數,應顯示為規定值。

          啟動后的檢查:

          1、用油尺檢查傳動油箱位,如偏低,則補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標注的位置;

          2、檢查方向指示燈工作情況,將方向選擇手柄前推或后拉,車行方向指示燈為白光,反向為紅光;

          3、觀察各油壓表顯示壓力是否符合規定及檢查各油溫表所示溫度否符合規定;

          4、檢查喇叭;

          5、檢查工作制動閘及停車閘的操作;

          6、檢查機車轉向系統的操作;

          7、通過目測、耳聽,檢查柴油機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況,需及時處理;

          8、檢查各系統有無滲漏、松動或異響;

          9、確認機車無問題后方可準予進入運行狀態;

          10、檢查前進/后退操縱桿是否靈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經檢查車況良好后,進行以下啟動操作:

          (1)、電啟動防爆膠輪車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電路總開關,打開總電源

          2、向右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能夠聽到報警的聲音后約3秒,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已打開。再繼續向右撥打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松開起動按鈕,發動機起動完畢。

          3、若此次起動不成功,待2min后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

          (2)、氣啟動車輛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氣路總開關,打開總氣源。

          2、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于0.7mpa,若氣壓低于0.7mpa時,應進行補氣。補氣操作:起動前打開氣保壓開關后,氣壓低于0.7mpa時需進行補氣。把外界氣源接到補氣口,打開球閥充氣,當系統氣壓達到0.7mpa,關閉球閥。

          3、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

          4、按下升壓按鈕,此時應能聽到“嗤”的聲音,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打開。再按下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持續時間大約3秒),松開起動按鈕,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的發動機機油壓力表,當壓力顯示超過0.25mpa時,發動機起動完畢。

          5、若此次起動不成功,觀察主駕駛室側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于0.7mpa,此時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若氣壓低于0.7mpa時,應進行充氣。在完成啟動程序后,發動機運行后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選擇前進擋或后退擋;

          2、選擇第一擋傳動;

          3、對腳制動施加輕壓,并松開緊急剎車制動閘;

          4、踩油門以增大發動機速度,同時放松腳閘;

          5、當選擇高檔時短暫釋放加速器踏板上的腳踏壓力。當選擇低檔時,稍微增加加速器上的腳踏壓力;

          6、只有機車完全停止時,才能改變其運行方向。

          司機操作中應做到:

          1、根據運輸任務的性質來選擇相應的車輛及車廂;

          2、加強封車與人車運行前的檢查;

          3、嚴格執行本規程對各類膠輪車行駛速度的限制;

          4、車輛上坡不準曲線行駛,下坡時不準脫檔滑行。

          膠輪車故障停車時,按下列內容檢查,并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處理:

          1、發動機冷卻水溫度是否過高;

          2、機油壓力失壓;

          3、發動機溫度過高;

          4、液壓油溫過高;

          5、液壓油油位過低;

          6、尾氣排放溫度過高。

          當操作自卸車箱時,現將操作手柄的鎖緊裝置解除,再按需要操作。

          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區,在不阻礙其他車輛運行的前提下從事以下操作:

          1、停機前使用停車閘停車,并通過操作前進/后退操縱桿使發動機空轉,緩慢地冷卻;

          2、檢查啟動壓力表讀數為規定值,如低于規定值,必須向系統充壓;

          3、停止柴油機運行;

          4、在關掉發動機后,應擺動方向盤釋放液壓系統的壓力,直到轉向壓力表顯示讀數為零;

          5、駕駛員在變速桿未打到空擋位、機器未制動、發動機未停轉、轉向壓力表未返零位之前不得離開機器。

          6)安全注意事項

          行駛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柴油機啟動后應怠速預熱,待柴油機水溫達到55℃以上才允許開車行駛。

          2、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柴油機正常運轉的水溫應保持在80℃5℃的范圍內。

          3、行駛過程中因注意車輛各部工作狀況,若發現不正常聲響,應及時檢查和排出。

          4、重載上坡和遇到故障情況下需用低速行駛時,應用低速一、二檔,但在正常行駛中使用一、二檔的時間不宜過長。

          5、在井下巷道中行駛時,車速應按照相關規定的速度行駛,嚴禁超速。

          6、下坡行駛時,不允許熄火或換入空擋滑行,下陡坡應換入較低檔,利用柴油機來制動,并通過間斷踩制動板使下坡速度不致過快。

          7、需換入倒檔時,應待車完全停止后,并觀察車后和周圍情況下以緩慢速度倒車。

          8、當車輛行駛時出現異常響動,應及時停車檢查,在車輛恢復后才可繼續行駛。

          9、若井下巷道中積水深度超過400mm時,車輛不需涉水通過。

          停車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1、膠輪車在停車時應逐步減少負荷并降低轉速。

          2、停駛柴油機熄火前,應低速運轉2min,使,柴油機均勻冷卻。

          3、停車時應將氣罐中的氣壓充到0.7mpa以上。

          4、停車時,應拉起手制動手柄,確保駐車制動,在下坡道和平路上停車時應將換擋手柄置入倒檔,在上坡道停車時還應同時將換擋手柄置入一檔。

          5、司機在下車后應關閉氣罐的總開關。

          6、每班下班時,要求用高壓水清洗排氣柵欄。

          7、每隔兩天吹一次空濾濾芯。

          7)膠輪車輛安全管理五條規定

          (一)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司機駕駛證,否則不允許駕駛膠輪車。

          2、膠輪車司機在啟動車輛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在確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駕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尾燈,滅火器,嚴禁在沒有照明,紅尾燈的情況啟動車輛。

          4、開車前必須按響喇叭,提醒其它人員,嚴禁在喇叭未鳴的情況下啟動車輛。

          5、正常行駛時,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確實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車輛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說明書的要求。

          8、必須正確執行調度指令,保持運輸中的通訊聯絡,不得隨意關閉通訊裝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志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不得違反。

          10、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二)行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巷道口、坡度段,噪聲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2、當行駛途中因故障停車,需用其它膠輪車拖車時,必須執行專項措施,并采用專用的拖車裝置。

          3、膠輪車載人時,所有乘員均需坐在客廂座位上,嚴禁坐在其它設備上,無客座車輛嚴禁載人。

          4、上坡或者下坡應采用低擋緩慢行駛。

          5、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它物體。

          6、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露出車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7、司機上崗后,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穩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制動,依次做好工作制動、手閘制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首先鳴笛示警,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啟動。

          9、司機停車離開駕駛室前,必須按規定釋放停車制動回路和方向盤控制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停車安全管理規定

          1、在井下裝卸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但不熄滅車燈。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容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匯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它車輛并制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3、停車時,要確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側幫部20cm以外,確保行人通行暢通的地方。

          4、停車時,應將車的駐車制動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換擋手柄處于空擋和柴油機停轉后司機才可離開駕駛室。

          5、若在上下坡停車時,一定要在輪胎后加楔墊楔住或把車輛開進停車硐室。

          6、在下坡、平路停車時,合理操作制動閥,確保能夠有效制動。

          7、當司機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要把操縱閥桿當扶手。

          (四)裝卸車安全管理規定

          1、膠輪車在裝料運輸時,要確保貨物綁扎牢固,嚴禁超寬、超高、超載運輸,嚴禁人貨混裝。

          2、膠輪車在裝卸材料或其它貨物時,必須制動鎖車,不得熄滅車燈。

          3、在運送大件、重型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運輸線路狀況;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4、運送大型設備(如液壓支架等)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裝大件物料時,應先在頂板施工兩根以上的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時,必須首先對起吊錨桿牢固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時,應使用專用起吊錨桿,用手動葫蘆進行起吊。

          7、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與《爆破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8、卸料地點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9、翻渣車在溜井口倒車翻渣作業時,車輛必須有專人指揮。

          (五)車輛會車安全管理規定

          1、必須在指定的會車硐室(地點)會車,非會車地點嚴禁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制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幫的距離都不得少于0.5米;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內會車時,應遵守空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面有行駛的車輛。

          8)、附 則

          1、駕駛員定期接受安全培訓,交接班必須明確車輛的狀態,井下的安全狀況等。

          2、裝載機等車輛上必須配備不小于4kg的合格滅火器。

          3、各水平必須遵守車輛管理制度,并切實履行本崗位職責。

          4、車檢后車輛完好狀況,由檢查人員負責,井隊長、設備物資部與安全部監督檢查。不完好車輛一律不得運行。

          5、大型車輛下放入井或提升時必須進行安全交底并由機修隊、技術部、安全部、井隊開會討論審批后方可實施,作業期間各部門現場監督。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或行業標準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執行。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2

          為加強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礦山正常生產,防止人身安全和財產遭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設備歸口管理:

          管理:由礦長對設備進行統一管理,由設備操作者對設備進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礦長指定設備的操作人員,操作者對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與生產效率負責。

          維修:設備發生故障或存在隱患,由維修人員進行維修,較大設備維修前應報告礦長。維修時設備操作者要在現場協助和監護。

          礦山所有員工應在職責范圍內,積極做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努力把設備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2.所有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確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裝置齊全,設備性能符合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正確使用設備,防止不按使用范圍、操作規程和超負荷使用設備現象發生。

          4.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執行設備的維修和計劃,做好定期檢修和定期檢驗工作。

          5.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設備改造和更新,對安全性能不好的'設備重點進行更新改造。

          6.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員注意存在的危險。

          7.維修時安全措施:維修時,由維修人員采取在控制柜等處懸掛警示牌、安排專人監護、對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認真檢查等措施后,方可進行維修。設備維修完成后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后開機,確保維修作業安全。

          8.認真做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記錄。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二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第三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第四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七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十二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十九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二十二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二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4

          為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提高公司各級人員的法律意識,保證公司及時識別、獲取、融入、評審與更新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確保公司掌握的法律法規的有效性,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地下礦山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定標準》制定本制度。

          一、識別與獲取

          1、公司安全生產科應定期組織知識競賽、問卷調查、事故事件分析報告會等,以此了解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情況,提高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

          2、公司辦公室應與法律法規頒布部門、主管部門、中介機構保持聯系,及時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

          二、融入

          1、公司辦公室應及時將所獲得的法律法規等融入到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需融入的管理制度有:責任制和制度;文件;操作程序或規程。此外,還需將這些法律法規等融入到過程或活動、培訓等日常生產工作中。

          2、公司辦公室應依據所識別的法律法規對所有層次員工進行培訓。

          3、公司辦公室應及時給安全生產科發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三、評審與更新

          公司辦公室應密切關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更新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確保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

          1、按《礦山安全法》規定,企業應設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機構的設置與人員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書等文件要每年進行,形成二級監管機制;

          2、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會議組織、記錄等作出具體規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定期開會,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方案,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合格。

          3、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最高管理者書面任命下列職位:在高級管理層中指定了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安全負責人、員工代表、消防負責人、急救員、事故調查員、法律法規需增加的職位,與風險及其評估相關的職位。

          5、有員工代表的'職責,員工獲得參與下列安全生產活動的機會:

          4任務分析,設計與流程變化評審,安全意識提升,安全手冊更新,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與外部權力機構溝通安全生產事項,風險評價,相關安全過程的行動,變化管理的評審,參與安全問題的調查,采用“問題解決小組”的方式來處理安全問題,“問題解決小組”成員接受了解決相應問題的技能培訓,對員工拒絕的安全生產事項進行了公正的調查。

          6、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培訓程序評估、變化管理流程、檢查系統、職業衛生監測、事故調查、標準化規范、系統評審、風險評價、內部評價。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5

          (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為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體驗。

          3、定期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4、向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工作條件。

          5、安全科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計劃的下達。每年主動聯系有相關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其結果由安全科向勞動者公布。檢驗人員負責內部檢測,并及時記錄上報存檔,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6、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職責,向勞動者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

          (二)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為了提高非煤礦山職工的預防意識,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訂本制度。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噪音、振動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粉塵、物理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職業有害因素。礦山企業應配備有效的通風、除塵、消音、防振等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防塵毒口罩、耳塞、防護服(鞋帽、手套、眼睛)等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企業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確定的職業病危害類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2、企業應有專人負責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經常性的維護、檢修,保證其性能和效果。

          3、企業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4、企業應主動聯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項目,檢測評價的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專人保管。內容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施工工序或工藝流程、生產人數、職業病防護設備運轉和個人防護用品佩帶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檢測時的氣溫、氣壓、風速、相對濕度。

          5、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企業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使其達到標準和要求。

          6、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7、企業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并組織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定期(每年一次)職業衛生培訓,學習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及時報告。

          8、應當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三)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3、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1)經理職責

          ①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②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④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⑤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送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⑥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⑦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企業分管職業衛生的副經理、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在經理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①組織制定(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②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③制定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④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⑤組織對全廠干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由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指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⑥經常檢查全廠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⑦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⑧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⑨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3)企業技術部門(職業衛生領導小組)的職責

          ①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②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③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④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4)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安全員)職責

          ①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②組織對職工進行職工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③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④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⑤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⑥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⑦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⑧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5)車間主任職責

          在分管副總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①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②組織對本車間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③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④定期組織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⑤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對本車間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四)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公司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公司環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所屬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為了規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加強對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在識別職業危害因素的基礎上,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2、按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①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②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④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⑤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⑥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職業危害申報采取網上申報和紙質文書兩種方式,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如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按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①新建、改建、擴建、技改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進行申報。

          ②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③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廠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別由公司安全科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車間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班組長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為:

          (1)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三不傷害”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故血的教訓。

          (2)車間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崗位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范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3)班組教育:

          ①講各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生產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設備)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志。

          公司及車間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核,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七)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保證從業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2、安全科會同人事管理部門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后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3、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監科驗收后方可入庫。

          4、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科開具出庫單,后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后出項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5、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到安全科辦以舊換新手續。未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全科申請補領,并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試用期限順延。

          6、安全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7、從業人員調離原崗位或離職,公司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全科備案。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只執行高標準勞保待遇。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勞保用品停放。

          8、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9、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全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①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②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③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④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⑤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⑥使自己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安全科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管理,由專人負責作業環境、應急及其它監測聯系工作。

          (1)制定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內容:

          ①監測點分布圖

          ②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③監測的周期

          ④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2)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①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公司領導。

          ②向勞動者公布。

          (3)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①及時向所在部門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

          ②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③進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場所配備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

          ④對超標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制訂治理計劃并加以落實;

          (4)實施部門及經費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經費計劃,保證必要的經費來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

          ①監測點分布圖;

          ②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③監測的周期;

          ④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

          (2)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①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

          ②在崗期間每年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③離開企業職業健康體檢。

          (3)建立員工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①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②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范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并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范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復印件;

          (四)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后,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采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采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復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后交專家組組長復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后,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在正式批復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準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采、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并取得非煤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準延期后,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后,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后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并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22〕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后,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復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后,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并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采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7

          一、排險工每日、每班、每個采場在排線時間內必須堅持“敲幫問頂”。

          二、采場爆破后,待炮煙散盡,排險工應進入采場,仔細檢查頂板與邊幫,并徹底排除采場松石、懸石;對無法排除干凈需要爆破處理的.頂板與邊幫,必須交待后期操作人員,并于安全隱患處做好明顯標志。

          三、排險工在排除頂板與邊幫險情后,下班時要在排險記錄上簽字,并注明排險內容和排險程度。

          四、在無法排除采場安全隱患時,排險工有權封停該采場,并及時向坑口安全管理員匯報情況。

          五、安全員必須每天仔細監督檢查各個采區與巷道的頂板邊幫松石。

          六、安全員在井下遇到安全隱患排除難度大的情況時,必須組織坑口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分析排除。

          七、當采場與巷道安全隱患比較嚴重時,安全員要做好交接班與臺帳記錄,需定時、定人督促檢查,及時排除。

          八、安全員協助和指導排險工做好排險工作,堅決做到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8

          為了加強采場安全管理,防止采場頂板、邊幫松石和礦堆滾石傷人,保證采場出礦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各采場作業前以及作業過程當中,必須全面處理頂板和邊幫松石,不留安全隱患。

          二、采礦作業從始至終,每次爆破后都必須進行松石處理,敲幫問頂。

          三、采場采礦結束,無論頂板是否穩固,都必須采用錨桿加鐵絲網護頂。

          四、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和工程隊安全管理員必須每班對采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采礦安全。

          五、采場爆破后或出礦前,風鉆工必須先進入采場排險,消除安全隱患,確認安全之后方可出礦;出礦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時,出礦工可根據情況排除,但須有安全員在場指導,嚴禁出礦工單人進行排險作業。

          六、采場出礦作業應保證有良好的照明,每人應配有6v礦燈一盞。

          七、嚴禁在礦堆傾角較大,有滾石滑落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出礦作業。

          八、嚴禁出礦時一人推二重車(一車有人,一車無人自由滑行)。

          九、嚴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滾落的范圍內進行排險和出礦作業。

          十、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加強采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杜絕“三違”,嚴肅處理違章違規行為。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19

          為了加強采場安全管理,防止采場頂板、邊幫松石和礦堆滾石傷人,保證采場出礦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各采場作業前以及作業過程當中,必須全面處理頂板和邊幫松石,不留安全隱患。

          二、采礦作業從始至終,每次爆破后都必須進行松石處理,敲幫問頂。

          三、采場采礦結束,無論頂板是否穩固,都必須采用錨桿加鐵絲網護頂。

          四、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和工程隊安全管理員必須每班對采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采礦安全。

          五、采場爆破后或出礦前,風鉆工必須先進入采場排險,消除安全隱患,確認安全之后方可出礦;出礦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時,出礦工可根據情況排除,但須有安全員在場指導,嚴禁出礦工單人進行排險作業。

          六、采場出礦作業應保證有良好的照明,每人應配有6v礦燈一盞。

          七、嚴禁在礦堆傾角較大,有滾石滑落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出礦作業。

          八、嚴禁出礦時一人推二重車(一車有人,一車無人自由滑行)。

          九、嚴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滾落的`范圍內進行排險和出礦作業。

          十、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加強采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杜絕“三違”,嚴肅處理違章違規行為。

          礦山建設管理制度 20

          (1)礦山實行三級安全管理;

          (2)建立各類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特點,應在礦山正式投入生產之前,建立礦山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建立礦山生產設備管理檔案。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設備種類,制定各類生產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礦山各部門均應建立生產設備運行、維修、保養記錄,每臺設備落實到人;

          (4)建立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凡在生產第一線的'操作人員,均要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5)健全礦山生產的各種圖件和資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礦山工傷事故報告制度,并建立事故應急的組織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請有資質單位作開采設計,并嚴格按照開采設計施工。

          (8)請有資質單位作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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