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1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物資(生產物資或生產設備)的采購管理,規范采購操作規程,建立合格供應商網絡,適時采購物美價廉的物資,以滿足公司正常的運營,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類生產物資(設備)或大宗的采購。
三、采購及物流審批權限
1、采購申請單
采購申請單由需求部門提出,審批權限如下:
(1)估算金額在元以內,由部門經理審批。
(2)估算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審核,再由分管副總審批。
(3)估算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審核后,再由總經理審批。
(4)估算金額在元以上(大宗采購),由董事長加批。
2、采購訂單(或采購合同)
采購員根據已審批的采購申請單和市場詢價結果制作采購訂單,審批權限如下;
(1)采購金額在元以內,由采購經理直接審批。
(2)采購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審核,再由分管副總審批。
(3)采購金額在元至元之間,先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審核后,再由總經理審批。
(4)采購金額在元以上(大宗采購),由董事長加批。
(5)采購金額在元以上,財務經理附核。
3、驗收入庫審批權限
1、入庫金額在元以內的單據由部門經理審批。
2、入庫金額在元至元之間的單據由部門經理審核,分管副總審批。
3、入庫金額在元以上的單據由部門經理和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4、領用發貨審批權限
1、出庫金額在元以內的單據,由儲運部經理及領用部門經理共同審批。
2、出庫金額在元至元的單據,需分管副總加批。
3、出庫金額在元以上的單據,需總經理加批。
四、物資采購流程
1、物資需求部門提供采購申請單,并完成必要審核和審批手續。
2、采購部憑已審核的采購申請單,制作采購訂單或采購合同(含報價),在完成采購訂單的審批手續后,給供應商下達采購計劃,同時送采購訂單到財務部備案。
3、供應商送貨到指定倉庫,采購部給品質部開具請檢單、給儲運部開具收貨通知單。品質部進行來貨檢驗,并進行品質確認。儲運部根據品質部檢驗結果和供貨數量給供應商開具入庫單,入庫單一份給采購部、一份給財務部,一份給供應商,并在供應商送貨單收貨確認。
4、物質需求部門到儲運部領用已申購的物資。
五、支付流程及審批權限
1、供應商憑公司儲運部簽字確認的送貨單到采購部對賬,產生一份詳細的對賬明細清單(同時附送貨單、入庫單),采購經理簽字確認,對賬清單報送到財務部。
2、財務部對采購部的對賬清單進一步進行確認,由財務經理審核。
3、供應商憑送貨單、入庫單、采購訂單、對賬清單、供貨發票到公司辦理審批手續:
(1)發票金額在元以內,由采購經理審核、財務經理審批。
(2)發票金額在元至元的,由采購經理審核,財務經理和分管副總共同審批。
(3)發票金額在元至元的,需總經理加批。
(4)發票金額在元以上的,需董事長加批。
六、供應商的管理
1、對于大宗或經常使用的物資,應建立相對穩定的供應商,并建立“供應商目錄”作為采購時詢價議價和供料的參考,應嚴格按ISO質量體系要求來運作。
2、對于經常采購的物資,應找兩家以上的供應商作為儲備或交互采購,貨比三家,采購性價比較高的物資。
3、根據供應商信譽狀況、貨源穩定性(品質、數量)、資金狀況等方面綜合考慮,把供應商分類A、B、C、D等幾類,并由此確定是否為長期發展或淘汰的供應商。
4、積極主動向供應商宣傳公司原料品質標準,并在品質和技術服務上給予必要的幫助,使其交貨及時、品質穩定且符合公司的質量標準。
5、對于交貨品質不符合質量標準,交貨數量不足,延誤交期,售后服務不良等情況的供應商,應采用末位淘汰法進行淘汰,并另行開發新的供應商。
6、采購人員應積極調查物資資訊,收集物資市場行情,積極開發新的供應商。新的供應商必須具備: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產品檢驗報告、專利證書等一系列質資文件。
七、采購紀律規定
1、各物資需求部門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本著“節約、降本”的原則提交采購請購單。
2、采購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購成本的最低化、采購質量的最優化、采購效率的最快化。
3、采購人員必須做到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資采購過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采購人員應及時掌握市場動態信息,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工作的能力,以保證及時、保質、保量的做好物資供應工作。
八、如公司采購員自行采購,則采購流程及審批權限類同上述。
九、本制度從20xx年3月18日試行。
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2
一、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的采購工作
統一由辦公室負責采購,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采購。自行采購辦公用品的不予報銷其采購資金。
二、辦公用品的分類
本制度所規定的辦公用品分為一般辦公用品和特殊辦公用品兩類。一般辦公用品指單位價格100元以下的'日常辦公消耗性用品,如筆、本、紙、碳粉等;特殊辦公用品指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過500元的一次性辦公用品以及單位價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
三、辦公用品的'采購
1、一般辦公用品的采購在每月月末由辦公室依據庫存及辦公用量情況提出采購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集中購置;特殊辦公用品的采購,由所需部門填制《辦公用品申購單》(需部門經理簽字),報辦公室主任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
2、采購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采購審批計劃進行采買,不得隨意增加采購品種和數量,凡未列入采購計劃或未經領導審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財務不予報銷。辦公用品采購要嚴把采購物品質量,做到秉公辦事,貨比三家,擇優選買,不從中謀取私利,并做一《辦公用品報價對比分析表》報總經理審批。
3、認真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用品,不準直接使用。
四、辦公用品的領取
1、一般辦公用品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門工作人員直接到辦公室文秘室簽字領取。
2、特殊辦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門填寫《辦公用品請領單》,經本部門經理簽字轉辦公室主任批準后,至辦公室文秘室辦理領用手續。
五、辦公用品的管理
1、要認真做好新購物品入庫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要建立辦公用品管理臺帳,做到入庫有手續、發放有登記。
2、各表單至辦公室文秘室領取。
六、報銷規定及程序
1、報銷時,發票必須附有申購單,否則不予報銷;
2、未經辦公室確認,自行采購辦公用品的不予報銷其采購資金;
3、所有報銷單必須由辦公室主任簽字方可,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4、經辦人辦公室主任復核會計審核財務經理審批董事長出納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自董事長簽字之日起實施。請各部門及員工嚴格遵守并執行,謝謝工作支持與合作!
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3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實施的緊急采購,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招標限額,在采用招標方式時,適用《招標投標法》。但采購預算編制、信息發布和招投標過程的監督、采購合同的訂立、采購資金的撥付等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招標限額的政府采購工程的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
第八條本市的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蘇州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及采購過程、采購結果等政府采購信息,應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市、鎮兩級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直屬市人民政府領導。集中采購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依法組織采購活動;
(三)根據采購人委托的權限簽訂或組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購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項目的采購;
(五)依法辦理其他政府采購事宜。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條采購人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根據確定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月度政府采購計劃,由主管預算單位匯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一般不得調整。采購人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報送采購計劃的程序進行。不編制月度采購計劃的項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購。
第十四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分散采購可以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實施分散采購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程序進行,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從事政府采購活動,應當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具備法定的資格條件。供應商資格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進行審核,集中采購機構據此建立相應的供應商庫。
第十七條采購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主,以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為輔。
第十九條采購人采購貨物或服務,數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由采購代理機構提出申報意見,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蘇州市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專家庫由財政部門按財政部、監察部的有關規定設立。政府采購專家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需要使用專家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下,本著專業對口的原則,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結果當場記錄備案。政府采購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當保密。對行業或產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本地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提供所需專家的,財政部門應當從上級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如仍不能滿足要求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自行確定,并報財政部門備案,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專家應當客觀、誠實和公正地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工作,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意見承擔個人責任。政府采購專家應當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書面合同方式約定。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一經訂立,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并將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的有關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國家和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收到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質疑供應商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和驗收情況;
(四)政府采購專家的使用情況;
(五)分散采購的組織實施情況;
(六)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制度建設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應實行采購項目負責人制度、人員輪崗制度、職能分離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其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等有關情況在指定的媒體上如實公布。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各單位政府采購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各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要求,制訂相應的政府采購制度,并予以實施。
第三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財政、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機關應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預算資金,并相應扣減預算指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財政部門應提請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政府采購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的;
(二)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損害或繼續履行將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沒有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購資格的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
(四)應進行集中采購而擅自進行自行采購的。
第三十六條采購人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工作而未邀請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或在中標后不能按投標承諾履約的,給予其取消中標資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內禁止參加本地區的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
第三十八條驗收方成員在驗收工作中弄虛作假,損害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并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對構成犯罪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發[1999]15號《常熟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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