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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聯系和區別
導語:組織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離不開對其的持續監督,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都是對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的方式,然而兩者在實施主體、工作目標、監督內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仍然各有不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聯系和區別的知識,歡迎閱讀。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聯系和區別
內部控制審計,根據我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201號明確規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組織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內部控制評價又被稱為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由五部委聯合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將內部控制評價界定為:“組織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評價、形成評價結論、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既存在聯系又存在區別。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聯系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聯系主要體現在兩者的工作目標均是審查和評價組織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與此同時,兩者都是圍繞著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內部控制要素來確定具體審查和評價的內容的,且兩者的工作程序也基本一致。如果組織的董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授權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內部控制評價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此時兩者的工作主體也是一致的。
內部控制審計與內部控制評價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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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審計是由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的一項內部審計活動,是根據組織對內部審計的總體計劃實施的,其責任主體無疑是內部審計機構;內部控制評價則是在組織內部實施的一項管理活動,其責任主體是組織的董事會,是組織董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實施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不屬于審計行為。當然,在很多情況下,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可能將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工作委托給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但是即便在這樣的情況下,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最終責任主體依然是組織的董事會,而不是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即組織的董事會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最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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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監管機構對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內部控制審計并無強制性要求,內部控制審計往往是根據組織內部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要求,結合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重點和任務安排實施的。但是,對于公眾利益實體,例如上市公司而言,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則是一項外部監管機構的強制性要求。無論是美國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還是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都對上市公司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自我評估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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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2008年,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組織應當結合內部監督的實際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并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2010年,五部委又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對內部控制評價應遵循的原則、評價內容、評價程序、缺陷認定等進行了詳細規定,為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提供了一個可以共同遵循的標準,也為參與國際競爭的中國企業在內部控制建設方面提供了自律性規范。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內部控制審計應當遵循《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的出臺,對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2013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對內部審計準則進行了修訂,在對內部控制審計相關準則的修訂中借鑒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到目前大多數組織內部對內部控制評價主體較為模糊的實際情況,以及內部控制審計和內部控制評價在實務中無論從實施主體還是報告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別的事實,為突出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控制評價中的特殊性和職能作用,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內部控制審計的定義、定位和主體,突出了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控制審計中發揮的作用和優勢,進一步豐富了內部控制審計的相關內容。
首先,在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方面,此次修訂將內部控制審計按照審計范圍分為全面內部控制審計和專項內部控制審計,并從組織層面和業務層面對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其中組織層面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按照內部控制五要素進行規范,同時借鑒、吸收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中有關內部控制評價內容的規定,力求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相銜接。
其次,在內部控制審計的程序和方法方面,強調了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現場審查前,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結合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確定審計內容及重點,實施內部控制審計。再次,在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方面,專章規定了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對缺陷認定的方法、缺陷的種類和缺陷的報告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最后,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方面,專章規定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要求全面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一般應當報送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包含有重大缺陷認定的專項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應當報送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經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可以作為《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中要求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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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的內部控制審計的工作成果體現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之中,該報告屬于組織內部文件,通常是由內部審計機構提交給組織的適當治理層或管理層。組織所進行的內部控制評價的工作成果則體現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之中,該報告需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對外披露或者報送相關監管部門�!镀髽I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就規定企業應當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為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基準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在基準日后4個月內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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