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值班制度優秀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ktv值班制度優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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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科在節假日務必安排人員值班。節假日前三天,應落實值班人員,做好節前排班,并通知本人。法定節日值班人員表報院辦公室,以便全院統一排班。
2、各科負責人,負責落實并檢查各種搶救藥品及設備,保證節假日中使用。
3、節假日前,院部組織有關科室對全院各科室的值班安排及急癥搶救準備進行一次檢查。
4、各級值班人員均應精力集中,不能分心,不干私活。嚴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開。
5、各級值班人員不得私自與他人換班,如因特殊狀況務必換班者,經院長同意批準,另行安排值班人員。
6、進修人員節假日期間,未經科主任批準,不得安排單獨值班。
7、各級值班人員,應患于職守、盡職盡責,做好節
假日期間的各項工作。尤其要做好急癥搶救工作,并做好交接班。各級值班人員應服從院總值班的工作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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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鎮機關實行每一天值班制度。平時值班時間為中午12:00—13:00,下午5:00至次日上午9:00,節假日值班時間為早上9:00至次日早上9:00。
二、值班地點為鎮政府值班室,上班期間嚴禁打游戲、麻將、紙牌等。
三、值班人員安排以小組為單位,每組值班人員為5—7人。
四、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按時交接班,如遇交接班人員不準時交接,發現一次扣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每人年終目標分2分。值班電話由值班組長交接,并在值班記錄本上做好交接記錄,值班期間做好重要來電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登記工作,要做到一事一登記,并按領導指示做好有關事宜的處理工作。辦理完結的,應及時向領導說明狀況。
五、值班檢查由鎮紀委書記、黨政辦主任負責,鎮黨委書記、鎮長隨機檢查。抽查發現值班人員脫崗的,扣處脫崗人員個人年終目標分每人每次5分,帶班領導和值班組長個人年終目標分2分;若被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或市領導抽查,發現值班人員脫崗的,扣處值班人員個人年終目標分8分,帶班領導和值班組長個人年終目標分5分,并在鎮村干部會上作通報,脫崗人員在大會上做檢討。
六、值班人員因病、因事需調班的,需報值班領導批準,并于調班前一天告知鎮紀委書記備案。代班人員務必切實履行值班職責,若檢查發現脫崗現象,按第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七、使用值班電話時盡量長話短說,嚴禁使用值班電話打私話。
八、值班人員應在值班結束前半個小時內做好值班室的衛生工作。
九、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應填寫統一的值班記錄,值班記錄由黨政辦負責設計、發放,月底由黨政辦對當月值班狀況進行小結。個性是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失誤,要及時總結教訓,查找原因,通報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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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部門集中采購的優勢,滿足特殊要求采購項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納入市級政府采購管理的單位,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的行為。
各單位在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時,其采購方式及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等審批手續,均由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三條 屬于當年公布的*市市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范圍的采購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納入部門集中采購:
(一)貨物、服務及其他工程類項目,其單項或同類批量價值15萬元至50萬元的,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二)市財政批復當年的政府采購預算中,列明應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
(三)屬本單位有特殊技術或時間要求的,由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復同意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
第四條 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管理的單位,應當由本單位分管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和負責政府采購業務的部門組成本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并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下稱“采購辦”)備案。
第五條 各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負責管理本單位的部門集中采購,包括編制本單位的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含市政府采購中心和各采購代理機構,下同)代理采購,會同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整理、歸集采購項目采購全過程的有關文件,采購結束后向采購辦提交備案資料等。
第六條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建立采購項目檔案,將采購全過程產生的文件、資料進行妥善保存。檔案保存時間應不少于十五年。
采購文件、資料包括:已確定資金來源的政府采購計劃表、采購活動情況記錄、采購(招標)文件、評標標準、供應商投標文件、采購結果確認書、采購合同、驗收報告、質疑及投訴情況答復和處理決定以及其他相關的文件。
第七條 采購辦是我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第二章 部門集中采購的操作程序
第八條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各單位采購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時,應按《*市政府采購市級工作程序》(東財〔*〕63號)中關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編制政府采購計劃表的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1、應填寫有“部門集中采購”字樣的政府采購計劃表。
2、屬市財政安排資金的采購項目應根據下達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填報采購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以外的資金采購(包括單位自籌資金)納入當年《*市市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根據限額標準填報采購形式。
3、政府采購計劃表應用A3紙編制一式四份,連同有計劃表電子文檔的軟盤報送到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
4、政府采購計劃表報送的時間要求:應于每年12月1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報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購計劃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別報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購計劃表》,逾期報送《采購計劃表》的,如無合理理由,將視為報送下一季度的《采購計劃表》。
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可以安排兩次采購計劃,但不得超過兩次。
5、部門集中采購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進行采購。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在填報政府采購計劃時,應自行確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
(二)政府采購計劃的資金確認和批復。
1、一般情況下,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收到各單位報送的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計劃后,在3個工作日內,對擬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審核。
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后,將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購計劃退一份給采購人,同時各抄送一份給采購辦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
2、如有關單位因采購項目特殊,要求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應在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的同時,向采購辦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原因)。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對其資金來源完成審核后,將一式四份的。《采購計劃表》連同采購人的書面申請轉采購辦對其采購方式進行批復。
采購辦對采購項目是否符合以邀請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要求審核完畢后,即向相關單位作出批復,并將《*市市級單位政府采購計劃批復書》(下稱“計劃批復書”)和政府采購計劃發回采購人各一份,送市財政局業務主管科和市會計核算中心(國庫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購計劃的調整。
政府采購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按原報批程序執行。
(四)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各單位在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時,將擬委托實施項目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填寫清楚,并在收到市財政局確認采購資金和方式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計劃(需要采購辦批復的項目,應在收到計劃批復書)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計劃(或計劃批復書)送達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并按《*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書面的委托協議。
(五)編制采購(招標)文件。
各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派出專門人員會同有關的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項目的采購(招標)文件。如采購項目技術復雜的,應邀請有關專家協助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招標)文件中應明確采購項目的開標、評標地點。開標、評標地點原則上應在*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應由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辦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申請。如因市政府采購招投標服務大廳無法安排開標室和評標室的,由采購人向采購辦提出改換開標、評標地點的申請,經采購辦同意后才可指定地點進行開標、評標。
(六)確定部門集中采購的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遵照《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市有關政府采購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對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進行公告、開標、評標,并推選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依法對推選出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候選中標(成交)供應商進行書面確認。采購結果確認后由采購代理機構按《*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將采購結果公示。
組成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在相關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由采購代理機構參照《*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關于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的有關規定進行隨機抽取。
(七)申請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
采購結果公示完畢后,由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辦申請統一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并向有關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沒有申請統一中標(成交)通知書編號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不得發中標(成交)通知書。
(八)簽訂采購合同。
各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各單位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采購辦備案。
第九條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相關采購資料報采購辦備案。
第十條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當對供應商履行合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合同履行完畢后,政府采購管理小組負責組織對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屬大型或技術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第十一條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應按合同的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款項的撥付手續,資金撥付的程序按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我市市級政府采購資金撥付若干問題的通知》(東財〔*〕14號)執行。
第十二條 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4和28日,將接受委托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有關情況反饋采購辦。
第三章 違規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小組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采購辦將要求其進行整改,并由采購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報相關情況:
(一)采購項目未經市財政局確定資金,擅自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
(二)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采購項目,未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擅自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
(三)有拆分項目行為,規避公開招標的;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五)采購結束后,不按規定將采購活動相關資料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不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款項給供應商,被相關供應商投訴的;
(七)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購代理機構的;
(八)拒絕接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過程中,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資格一年。
有關單位被取消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資格后,一年內其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按集中采購的有關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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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值班人的思想素質,著重管理,嚴格要求,改正以前的不良風氣,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嚴禁小偷進入工地偷盜工地材物,結合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簽到制度:所有看夜值班人員實行統一的交接班上班簽到制。如不準時上班曠工處罰:無故曠工值班,進行扣除一天工資金的處罰。
二、簽到,過時一律不準補簽,并以罰款50元的處理。如私自離開按曠工處理。
三、脫崗處罰,無論什么原因(不請假)發現一次扣2小時加班工,脫崗一小時扣除當天看夜工,超過二小時作曠工處罰。
四、睡崗處罰:晚上23點至凌晨2點時間內睡崗,一次扣工4小時,其他時間睡崗一次扣2小時的處罰。如果值班時在宿舍睡覺,扣除10的看夜工。
五、不負責任、嚴重失職處罰:發現一次以扣除2天考勤的處罰,一月出現3交次,直接交公司處理。
六、請假無人替班處罰:準假后自行商量替班,不予處理,如無人替班,扣除當天工資。
七、值班期間不準打撲克、看電視發現一次扣2小時以上的值班工。
八、如果公司管理人員在10分鐘之內找不到當天值班人員,扣除其當夜工資金,半小時找不到,扣除2天的工資。
九、工作中拉幫結派,破壞團結,造成人心渙散情節嚴惡劣的被發現以罰10的工資,并開除出公司,不再錄用。
十、值班時私自調崗,發現無當時的值班工,以罰2夜的值班工資。
十一、不服從命令,不聽指揮,無理頂撞領導的,發現一次以罰5天的值班工。
十二、監守自盜者進行5000元以上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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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公室財產保管。如有借出物品,一定要登記并及時催還。
2、將工作內容及時登記在日志上。收到請柬、文件時,必須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并及時登記備忘。做好交接工作:做了什么事,那些事已經處理,那些事情還需要處理,請記在值班日志中。
3、按時到崗,觀察辦公室的整潔和衛生狀況,根據情況打掃衛生,不得在辦公室喧嘩、吵鬧,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4、有領導前來會議,要主動打招呼、倒茶,熱情接待。
5、要熟悉院辦老師及相關領導,見到老師要尊敬稱呼。
6、接聽電話時,主動客氣應接相關工作,面向不同部門、單位、人、事。聯系相關具體老師,急事馬上匯報,并作好記錄。
7、值班必須簽到,代班的同學需寫清楚幫誰代班。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請假。
8、下班時要整理好辦公桌。關閉所有電器。
9、如辦公室沒開門則及時與xx聯系。
10、熟悉本部門工作情況,嚴禁在辦公室做與值班無關的事。
11、培養后備干部:相關工作建檔和部門工作運行情況、開展情況,負責人加強業務指導。
12、本制度自20xx年x月xx日正式執行,請各值班人員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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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分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自己名義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登記、公布等活動,適用本制度。
前款所稱制定包括規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廢止。下列文件不適用本制度:
(一)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采取應急、避險、交通管制等臨時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規范本機關、本系統內部工作的文件;
(三)會議紀要。
違反本制度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無效。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五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設定行政收費項目,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創設基金,不得限制或者處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法定權益,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義務。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應與WTO原則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相協調,無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規定。
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但審查中發現存在可行性或適當性問題的,審查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工作應堅持有件必報、有報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
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業人員、組織起草。
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機構的意見,或者由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報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第十二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形成送審稿后,報政府審議。報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在正式發布前應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報政府審議。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三條部門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應當在公布之前送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
第十四條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并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時,送審部門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的公函;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說明(包括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申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的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的部門。
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審的部門。
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送審的部門可以公開發布送審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退回送審的部門:
1、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
2、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的。
第十九條部門送審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
第二十條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并同時抄送縣政府法制機構,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縣人民政府作出說明。
第四章發布與解釋
第二十一條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發布。
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發布。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發布。
第二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大足新聞周刊》或者《大足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等載體上發布。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開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
第五章備案
第二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訂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備案。
第二十六條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備案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五)已公開發布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在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備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視情況提出撤銷或者改正的建議,并報政府決定。
第二十八條送審材料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的,依法予以備案登記,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送審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材料,重新提請審查。
第六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經常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部門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印發、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直接予以撤銷,并責令其在公開發布該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二)對部門未經備案且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意見不一致或違反本制度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可責令限期報送審查、責令改正或責令停止執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銷,并責令其在公開發布原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違反本制度制定規范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依照本制度送審或者備案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公開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提出審查建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部門為貫徹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增加規范內容或明確具體規定的,按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執行。
修訂、廢止規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第三條所稱的“應急、避險”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較大范圍公共利益的;
(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的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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