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機具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設備機具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設備機具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確保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風電場范圍內的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員負責建立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和發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應在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出庫前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時間間隔不超過6-12個月)。
4.1.5風電場專業人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維修工作,不能維修的交安全員統一聯系外部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或更換。
4.1.6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檢測、檢驗工作,專業庫房管理員負責起重機器、小型機械、工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門負責租借和管理,保證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督指導。
4.1.8在20xx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由物質部門按公司計劃統一采購、管理、租借或發放。
4.1.9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由物質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部門參加驗收。
4.1.10安全監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督檢查工作。
4.2定義;
a.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機、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b. 小型機具是價值在20xx元以下,能獨立發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
c.起重作業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鉤、吊環、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e. 起重機(crane)屬于起重機械的一種,是一種作循環、間歇運動的機械。一個工作循環包括:取物裝置 從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動到指定地點降下物品,接著進行反向運動,使取物裝置返回原位,以便進行下一次循環。
f.起重機械由起升機構(使物品上下運動)、運行機構(使起重機械移動)、變幅機構和回轉機構(使物品作水平移動),再加上金屬機構,動力裝置,操縱控制及必要的輔助裝置組合而成
4.3采購要求;
a.物質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優先考慮。
b.起重作業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4.4機具使用要求;
a.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b.機具的轉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c.機具的壓力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檢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完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d.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名牌的規定使用。必須超名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e.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f.機械操作人,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臨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分運轉情況,發現異,F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立即報告,推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為事故負責;有關專業接到報告后妥善處理,否者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g.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子貼掛簡明的安全操作規程,說明主要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及負責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s1102的規定并有產品檢驗合格證。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應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浸油一次。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程、規定連接。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可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綁扎繩時,允許用應力應減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鎖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扣。
4.5滑車:
a滑車應按名牌規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名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b.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損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著,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d.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得鉤環鎖緊。
4.6起重機器機具管理制度:
a.起重設備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員使用.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負荷,不準超過銘牌規定。
b.起吊,搬運大型或精密試驗設備(試品)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有經驗的專人負責領導進行,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熟悉起吊搬運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運時只能由1人指揮.
c.各式起重機的技術檢查,每年至少1次.應檢查有無保險裝置,聯鎖裝置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檢查繩索,鏈條,吊鉤,齒輪和傳運裝置的`狀況與磨損程度和固定物狀況;對電力傳動的起重機,還應檢查接地狀況。
d.起吊工作開始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檢查工具,機具及繩索質量是否良好,起重機械的載荷,制動,限位,聯鎖及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靈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嚴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須綁牢,吊鉤鋼絲繩應垂直掛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鉤斜著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離地,就須再檢查懸吊及捆綁情況,確認可靠后方準繼續起吊。
f.工作人員不得隨起吊物升降.起重機正在吊物時,任何人不準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4.7檢查、維護、試驗:
a. 起重機械、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b.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堅定。修復后的起重機械 、機具應經試轉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d.待修與完好的起重機械 、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別。
4.8下列情況必須報廢:a.以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
設備機具管理制度2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設備技術資料的管理范圍,設備技術檔案的形成,積累,歸檔及管理內容與要求,適用于本公司的設備資料檔案管理。
2、管理內容:
2.1、生產設備檔案資料。
2.2、設備管理中形成的綜合性文件資料(1.企業正式頒布的有關設備管理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上升為設備管理技術性文件及設備管理辦法)等。
2.3、外來文件(國家、地方政府、行業頒發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法規、標準、規范、規程)等。
3、設備技術資料檔案的管理:
3.1、設備檔案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管理。
3.1.1、設備到貨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在驗收時將隨機文件、技術資料經公司物質管理部門和設備管理部門及公司檔案管理負責人共同驗收,將一切資料登記建名冊,做好歸檔前的準備工作。
3.1.2、設備安裝驗收完后,負責設備安裝調試的主管人員將在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及時整理和設備隨機的各種技術資料一同交設備管理部門,由設備管理部門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管理。
3.1.3、設備在修理過程中,設備管理人員應負責收集和積累所形成的各種文件、資料,在修理工作完成后,應立即將在修理過程中收集和積累所形成的各種文件、資料,上報設備管理部門,由設備管理部門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3.2、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綜合性文件資料的管理。
3.2.1、公司正式下發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標準、規范、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3.2.2、設備運轉統計資料。
3.2.3、設備維修資料。
3.2.4、設備調入調出資料。
設備機具管理制度3
1. 目的
為規范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管理制度的職責、內容和方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范圍內的所有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機具。
3. 引用標準
4. 定義
安全防護裝備是勞動者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所配備的裝備和工器具。
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防砸鞋、耐酸(堿)手套,橡膠耐油手套、防護眼鏡、耳塞、鉛服等。
工器具如防墜器(速差器)、攀登自鎖器、漏電保護器、絕緣棒、絕緣夾鉗、驗電筆等。
5. 職責
5.1. 倉庫人員負責保管、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5.2. 物資供應部門負責防護裝備的采購,驗收、檢查、報廢等工作,并進行定期試驗,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安全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5.3. 安全部門負責審批計劃和選擇廠家、型號等。
6. 管理內容和辦法
6.1. 采購
必須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和零部件。
6.2. 驗收、檢查、試驗
6.2.1 需驗收、檢查、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6.2.1.1. 新購置的應進行抽檢;
6.2.1.2. 經過檢修或更換零部件;
6.2.1.3. 存在疑問或使用沒有把握的;
6.2.1.4. 存放時間較長或新轉入的;
6.2.1.5. 已經檢驗周期的;
6.3. 保管
6.3.1. 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必要時可按有關要求進行實驗,實驗結果應填寫《安全用品檢驗單》。
6.3.2. 待修完好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存放在干燥、通風、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并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及尖銳物體,并用色標或標簽加以區別。
6.4. 使用
6.4.1. 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
6.4.2. 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說明書檢驗安全工器具的安全性、適用性、完好性、符合性,當確認完好后方可使用。
6.4.3. 安全工器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否則應進行培訓。
6.4.4. 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6.4.5. 電氣安全工器具應在確認的電壓等級下使用。
6.4.6. 電動或風動的安全工器具在運行中不得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其能源斷開。
6.5. 報廢
下列情況應以報廢:
6.5.1. 經檢查、試驗幾修理后已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6.5.2. 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或制造價格的;
6.5.3. 超過安全使用使用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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