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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

        時間:2022-08-09 08:55:03 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通用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通用5篇)

          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婪ê弦帲瑖栏駡绦蟹煞ㄒ幒忘h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布局和功能;

         。ㄈ┮幏杜渲茫茖W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ㄋ模┯行Ю,統籌調劑余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閑置浪費;

          (五)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h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處置、維修等,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項目審批、建設標準制定以及投資安排等,財政部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委托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相關機構承擔辦公用房管理職責。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應當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權屬的登記主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臺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臺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偱_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臺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七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并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數據庫,并納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統籌推進本地區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h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和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第十三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四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后,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中央國家機關本級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廳(局)級及以上單位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廳(局)級以下單位的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審批權限分別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其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七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復中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后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并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廳(局)級及以上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審批情況應當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六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閑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ǘ┮虻乩砦恢、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ㄈ┮虺青l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ㄋ模┙泴I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ㄎ澹┢渌驅е罗k公用房閑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地方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第三十一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的;

         。ǘ┎话凑找幎男姓{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序的;

          (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

         。ㄋ模┎话凑找幎ㄌ幹棉k公用房的;

         。ㄎ澹┺k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

         。⿲Πl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ㄆ撸┯衅渌`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ǘ┪唇浥鷾式ㄔO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ㄈ┎话匆幎v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ㄋ模┪唇浥鷾首庥、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準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ò耍┯衅渌`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土地、人防等審查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各類技術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合理區分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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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以下簡稱“辦公用房”)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辦公用房優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中共中央《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國辦發〔2001〕58號)、《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東政發〔2011〕24號)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以及由區財政撥款、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辦公用房是指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屬于國有資產的辦公室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及其相應占有的土地(不包括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監獄、教育、醫療、科研、文體場館、培訓中心、技術業務用房等特殊用房)。辦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調配、規范使用、厲行節約、避免浪費的原則。

          第四條 辦公用房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權屬管理與登記、辦公用房調配和處置、基本建設過程管理、維修管理、物業管理、經費預算管理、辦公用房動態管理、房屋土地資源清查、檔案管理、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歸東城區人民政府所有,區政府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實施統籌管理。

          第六條 東城區人民政府授權東城區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液捅本┦杏嘘P辦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東城區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檢查;

          (二)負責辦公用房權屬管理與使用登記;

         。ㄈ┭芯恐贫ㄞk公用房配置標準,并負責配置事項的審核;

         。ㄋ模┴撠熮k公用房的統一調配和使用,建立和完善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對辦公用房實施動態管理;

         。ㄎ澹└鶕䱷|城區總體規劃要求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現狀及使用要求,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部門編制辦公用房建設規劃,建立基本建設項目數據庫;

         。┴撠熑珔^辦公用房建設的審核監督;

         。ㄆ撸┴撠熃M織產權界定、評估、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ò耍┺k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承擔辦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職責,保障辦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東城區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使用檔案;

          (二)推進完成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

          (三)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履行使用申報登記手續,在核定的辦公用房范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按年度上報使用情況;

         。ㄋ模┙M織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辦公用房清查、登記、統計匯總,更新與維護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和使用組織實施評價考核,建立年匯報制度;

         。ㄎ澹┙邮懿f助管理中心監督指導,負責計劃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辦公用房的需求,做好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養護與工程改造,提出維修改造意見和方案,辦理項目的設計、申報、資金籌措和工程施工等事宜;

         。┡浜瞎芾碇行淖龊闷渌嘘P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權屬管理和登記

          第八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房產以及相應的土地權屬應納入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履行使用申報登記手續。

          (一)辦公用房權屬已登記的,由各單位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資料,變更登記至管理中心名下;

         。ǘ┺k公用房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未登記的,由原單位繼續辦理,管理中心負責協辦、督辦,產權辦理完畢后過戶到管理中心名下;

         。ㄈ┮騿挝怀蜂N、改制、隸屬關系改變需變更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而未變更的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移交給管理中心;

         。ㄋ模┓沧兏怯浿凉芾碇行拿碌姆慨a,應該及時辦理資產財務轉移手續。

          第九條 由于歷史等原因造成辦理權屬登記資料缺失或不全的,所在單位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積極推進權屬登記;如確屬無法辦理的,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登記入賬,列入資產日常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十條 管理中心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定期復核辦公用房的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狀況。

          第四章 調配和處置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范圍內,由區政府統一調配和處置。涉及的具體事項經區政府統籌安排后,管理中心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具體辦理。已對外出租(借)或被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 在進行清查后,統一納入調配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標準一律按照使用面積核算,參照《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總體面積超出標準的部分和其他存量用房,應移交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和統籌調劑。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只保留主要工作部門的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未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所在單位自行安排辦公用房,原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第十四條 各單位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等原因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原則上在該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調配解決。

          單位辦公用房人均面積確實小于標準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現有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人員編制情況、增設機構或人員的有關批文,由管理中心統一安排調配。

          確實無法調配解決,單位確需在外租(借)辦公用房的,應報區政府審批,未經審批,財政部門不得安排相關預算,單位也不得使用其他資金進行租(借)。

          單位在外租(借)的辦公用房面積,應計入其所使用辦公用房的總面積,不得以產權不清等理由回避。

          第十五條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調整辦公用房后一個月內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管理中心,不得繼續占用或自行處置原辦公用房。確需繼續使用的,須經管理中心批準。對機構、人員編制和業務內容、業務范圍進行過調整的單位,要重新核定、調整辦公用房面積,調整出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成建制轉為企業的單位,其使用的辦公用房按照相關政策經確認后予以調整。已撤銷單位的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期限上交。

          經管理中心重新核定辦公用房后,使用單位擅自將辦公用房出租、轉讓、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收回。

          第十六條 各單位交、退、調整、置換產生的閑置辦公用房由管理中心進行統籌調配使用。房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未經區政府同意,各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出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如確有需要的,需報經區政府審批,并按照《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東政發〔2011〕24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具體事項由區政府統籌安排,由區財政局具體辦理。辦公用房出租(借)用途應符合東城區功能定位,原則上應主要用于社會公益性事業。出租(借)租金應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1]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借)的辦公用房,在《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印發前已經出租(借)且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管理中心負責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收回。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的,應向管理中心備案,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到期及時收回且不得續租。管理中心應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將辦公用房盡早回收并統一管理。

          非行政事業單位擠占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應予清退。

          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占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需報管理中心、區財政局審核區政府審批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的處置,須由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重大事項報區政府審批。

          第五章 基本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東城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及各部門、各單位辦公用房的現狀和使用需求,編制辦公用房建設規劃。管理中心根據辦公用房建設規劃,與相關使用單位充分協商后,編制基本建設年度計劃。

          第二十條 各單位可根據業務需求向管理中心提出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申請,管理中心審核后列入建設計劃,并經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具體安排。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建設由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大型建設項目設立項目領導小組,由使用部門和管理中心組成,負責項目方案的審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項目領導小組下設項目聯合執行小組,由使用部門、管理中心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專業人員組成,具體負責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實行代建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本市市級機關新建辦公用房管理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55號)以及《北京市東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東政發〔2012〕35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辦公用房建設的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的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度,并加強建設項目的跟蹤監督。

          第六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辦公用房的維修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辦法。獨立辦公的部門和單位辦公用房維修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由其自行負責;預算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實施;相對集中辦公區的日常維修由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管理中心要會同各單位,定期對辦公用房的質量、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建立維修項目數據庫,為開展維修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五條 獨立辦公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房屋情況的安全自查,并按照統限,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申請經費、組織實施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

          第二十六條 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財政預算編制工作要求和部署,于每年八月底前向管理中心申報預算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維修項目申請,由管理中心統一編制維修計劃。

          第二十七條 符合公開招投標規定的,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實施,工程竣工后,管理中心會同使用單位、質量監督部門聯合驗收。

          第七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實行統分結合的辦法。多單位集中辦公的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由管理中心統一負責。獨立辦公的單位,可自行委托物業管理,管理中心負責監管。物業管理經費列入各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十九條 辦公用房管理要適應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和后勤服務社會化的要求,加快物業管理規范化、專業化的進程。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推進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的分離,推進機關物業管理單位體制轉軌和機制轉換,管理中心要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逐步開放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市場,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推進后勤服務社會化進程。

          第八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統一編制辦公用房基本建設與大修項目預算,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區財政局按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報區政府批復后,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執行,定期向區財政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根據規定的經費標準和核定的面積編制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物業管理經費預算,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區財政局按預算管理規定批復后,各單位負責組織執行。管理中心負責監督檢查。

          第九章 評估與清查

          第三十三條 經區政府批準的涉及國有產權變動等重大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原房屋未列入國有資產賬的由管理中心組織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辦公用房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辦公用房拍賣、轉讓、置換;

          (三)整體或部分房屋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四)確定涉訟房產價值;

         。ㄎ澹┤〉玫臎]有原始價格憑證的房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房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各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房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六條 房產清查采取各單位自查、管理中心重點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組織專門人員負責查清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情況和質量情況,造冊后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對資料進行核實和重點抽查。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會同區國土資源和房管部門組織專門測繪隊伍對各單位辦公用房進行實地測量,形成明晰的房產圖、地籍圖和使用單位占用圖,登記造冊,建立辦公用房初始檔案和數據庫,為辦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礎。

          第十章 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在辦公用房信息系統內完善和更新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管理中心對辦公用房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編制辦公用房統計報告。

          第四十條 使用單位上報的辦公用房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辦公用房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和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和辦公用房統計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單位辦公用房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辦公用房管理機制。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辦公用房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應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條 管理中心和各行政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房產損失的,或未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資產處置的,以及將辦公用房進行抵押或為他人擔保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未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未如實進行登記,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擅自轉讓、隱匿、處置辦公用房,或未經批準將辦公用房用于經營投資、抵押、擔保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管理中心、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出租(借)辦公用房等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保障正常辦公,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建設、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自治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于黨政機關資產的,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置的基本工作場所,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ㄒ唬┺k公室。包括領導辦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

         。ǘ┓⻊沼梅。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機關信息網絡用房、機要保密室、文印室、收發室、醫務室、值班室、儲藏室、物業及工勤人員用房、開水間、衛生間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中水處理間、鍋爐房(或者熱力交換站)、空調機房、通信機房、電梯機房、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用房等。

         。ㄋ模└綄儆梅俊0ㄊ程、停車庫(汽車庫、自行車庫、電動車庫、摩托車庫)、警衛用房、人防設施等。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ǘ┛茖W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布局和功能;

          (三)規范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ㄋ模┯行Ю,統籌調劑余缺,及時依規處置,避免閑置浪費;

         。ㄎ澹﹨栃泄澕s,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自治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建設、權屬、配置、使用監管、維修、處置等,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核上報,各級財政部門對辦公用房的建設、使用、處置等履行監管審核職責。

          自治區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本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辦公用房權屬核查登記工作。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自治區黨政機關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并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和土地資產已作登記的,由各單位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移交《不動產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相關資料,并配合將權屬變更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和土地資產尚未登記的,由各單位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供項目立項、規劃、用地、建設、消防、購置或置換等批準文件和資料,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申辦權屬登記。

          權屬資料遺失或者不齊全的,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說明情況,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消防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核實審定,辦理權屬備案手續。

          第七條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信息進行審查和核實,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測繪單位對辦公用房進行實地測量,形成明晰的房產圖、宗地圖和使用單位占用圖,做到圖、表、卡、證與房產現狀相符。

          第八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自治區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管理總臺賬,使用單位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資產管理分臺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偱_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臺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信息賬證相符。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按照信息化、標準化、規范化的要求,健全辦公用房房產、土地檔案,每年檢查核對辦公用房權屬及使用狀況,及時更新房屋及土地變動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并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自治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數據庫,實現與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享共用。各地(州、市)、縣(市、區)統籌推進本地區辦公用房管理信息數據庫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十條 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并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h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的,經批準可采取置換或租用方式解決;以上方式均無法實現有效配置的,可采用建設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地(州、市)、縣(市、區)黨政機關置換舊房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自治區黨政機關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置換舊房的,由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申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置換新房的,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六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按照以下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統一租用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九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或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使用。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符合規定建設的項目,遵循樸素、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工程建設計價依據、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約法三章”,嚴格控制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確需建設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不得以任何名義規避審批。

          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政協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區本級其他黨政機關,各地(州、市)、縣(市、區)、鄉(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合規性審查,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定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自治區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申報,經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合規性審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定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和項目代建制的要求,結合相關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職能和辦公用房需求情況,以及現有辦公用房資源等因素,對擬建項目的必要性、規模和標準等提出建設方案和相關建議,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程序申報立項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不得用于抵押、擔保。建設項目立項批復中明確為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已改變的,必須恢復使用功能。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二十六條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或古建筑,使用單位要嚴格遵守不改變現狀的原則,并且負責保證建筑物及附屬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批復中明確和黨政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繼續無償使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定,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可繼續無償使用,超出部分予以清理騰退;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發生變化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注冊后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黨政機關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節約、合理、安全地使用辦公用房。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調劑分配的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將辦公用房閑置6個月以上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收回;未經批準,使用單位將辦公用房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收回。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六章 維修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辦公用房維修應當遵循經濟、簡樸、節能、適用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控制維修標準,嚴禁豪華裝修,不得變相進行改擴建。

          第三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自治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和建設廳制定。各地(州、市)、縣(市、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參照自治區標準制定,并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三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單位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審核提出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據實安排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六條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七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閑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ㄒ唬┩夵h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ǘ┮虻乩砦恢、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ㄈ┮虺青l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ㄋ模┙泴I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ㄎ澹┢渌驅е罗k公用房閑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因城鄉規劃調整,實施城市改造、交通基礎設施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情況需要拆除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或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依法進行征收補償,拆遷安置應以實物安置為主,拆遷安置所得辦公用房,嚴格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超出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征收補償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加強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自治區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與地(州、市)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地(州、市)人民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批準后實施。

          地方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上述條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財政等有關部門將閑置辦公用房轉為醫療教育、健康養老、便民服務、村(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第四十一條在滿足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閑置或不適合作為辦公用房的,可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招租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

          第四十二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其他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定期、不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達標的單位予以通報,需要進行問責追究的,將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進行問責追究。

          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平臺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自治區各級黨政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考核。

          第四十七條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的;

         。ǘ┎话凑找幎男姓{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序的;

         。ㄈ槭褂脝挝怀瑯藴逝渲棉k公用房的;

         。ㄋ模┎话凑找幎ㄌ幹棉k公用房的;

         。ㄎ澹┺k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謊報的;

         。⿲Πl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ㄆ撸┯衅渌`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ㄒ唬┎话匆幎ㄞk理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備案,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備案的;

         。ǘ┺k公用房使用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謊報的;

         。ㄈ┪窗匆幎ü_辦公用房使用信息的;

         。ㄋ模┏瑯藴适褂棉k公用房,或者未經批準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ㄎ澹┎话匆幎v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o特殊理由拒不執行辦公用房統籌調劑方案,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搬遷,影響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的;

         。ㄆ撸┥米愿淖冝k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八)未經批準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ň牛┏瑯藴恃b修、維修辦公用房的;

          (十)未經批準租(借)用、出租(借)辦公用房的;

         。ㄊ唬┥米园才牌笫聵I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ㄊ┯衅渌`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類技術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嚴格區分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第四十九條 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待國家出臺相關規定后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承擔。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建設、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三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權屬管理、統一配置管理、統一維修管理、統一物業規范、統一處置利用?h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會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h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審核審批、建設標準制訂、投資安排等,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處置審批、指導開展資產管理等。鄉(鎮)政府負責鄉(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接受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 權屬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鄉(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鄉(鎮)政府名下。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黨政機關與其他單位合建辦公用房的,應當對各自占有的面積進行核定,分別辦理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清晰但因資料缺失等歷史遺留問題未予登記的,使用單位完善相關手續后,由本級政府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房屋和土地使用現狀予以確權登記。權屬不清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用于抵押擔保和舉辦經濟實體。

          第六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清查盤點制度、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及檔案管理制度。具體操作細則按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工作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第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九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履行相關程序后予以解決。

          第十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不得租用權屬已經抵押的房屋用作辦公用房。

          第十二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

          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遵循簡樸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標準,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嚴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義規避審批。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申報前,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使用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能和辦公用房需求情況,以及現有辦公用房資源等因素,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按照“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分離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的建設管理機制。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鄉(鎮)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實施單位由各縣(區)自行規定。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經營。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省、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配備第二處辦公用房,確需配備第二處辦公用房的,需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經明確和機關一并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后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各行業自行成立的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 6 個月內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承擔辦公用房水、電、氣和其他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做好辦公用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辦公用房安全和正常運轉?h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辦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承擔辦公區及責任區的綠化管養、照明亮化、公廁及庭院開放、文明城市長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協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附屬的人防工程和設施的管理工作。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平時的開放利用、管理維護責任,做好戰時應急轉換預案。

          第六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大中修。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進行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初步維修建議,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視情況安排專業機構檢測并出具專業檢測報告和維修概算清單,按規定程序推進相關工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筑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編制年度維修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辦公用房嚴重損毀需進行大中修的,按規定程序報批。辦公用房大中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不得變相進行改建、擴建,嚴禁超標準裝修。

          第三十條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一條 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牽頭市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部門會商制定。各縣(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并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七章 物業服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相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

          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黨政機關集中辦公的行政中心的物業服務,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其他多個部門集中辦公場所的物業服務,可以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也可以明確牽頭單位進行統一管理;獨立辦公場所的物業服務,可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健全完善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除安全或者保密等有特殊要求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應當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

          第三十五條 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經費預算應當根據辦公用房使用單位人員情況、經費標準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定的辦公用房面積等編制,報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

          第八章 處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閑置辦公用房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處置利用。

          第三十七條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審批后方可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第三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 閑置辦公用房具備條件出租的,應當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辦公用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經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或者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除的,按規定經審批后實施拆除并辦理相應權屬注銷手續,相關單位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及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閑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審計部門依法對辦公用房的建設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巡察部門應當將辦公用房建設及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巡察內容,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辦公用房專項巡檢應當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從嚴控制使用范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有關部門出具土地、人防等審查意見。黨政機關設置技術業務用房,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技術標準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嚴格核定。

          第四十六條 省、市、縣(區)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及直屬公益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辦公用房置換、租用、大中修、建設、處置利用等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級以上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的辦公用房配置、維修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七條 各縣(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四十八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辦法。經組織批準成立并由財政保障運行經費的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安排辦公用房。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機關事務管理、市財政、市發展改革部門承擔。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端捱w市市級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實施辦法》(宿辦發〔2015〕76 號)同時廢止。全市其他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行政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規定制度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進一步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我校行政管理辦公用房資源,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指標》(建標〔2018〕32號)、河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冀辦發〔2018〕42號)有關規定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環境工程學院黨群、行政及校直屬各機構(以下統稱“學校各機構”)的辦公用房的配置和使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行政辦公用房,是指學校各機構工作人員辦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職能所需會議室、接待室、機要保密室、文印室、檔案與資料室、服務大廳等辦公附屬用房和公共服務用房,屬于非經營性用房。

          第四條行政辦公用房配置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y一定編。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學校下達的機構、編制、職數(以現有數為基準),核定學校各機構辦公用房使用面積。

         。ǘ┙y一標準。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核定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正廳級每人使用面積30平方米;副廳級每人使用24平方米;學校各機構正處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副處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科職及科員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以下統稱“標準”)。

          (三)統一調配。學校辦公室負責核定學校各機構辦公用房定額配置面積,統一調配、調劑、調換辦公用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轉借、調換辦公用房。

          (四)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統籌安排辦公用房,保證工作需要。從方便師生辦事、節約利用辦公用房資源出發,結合校園空間布局和建筑結構的實際,相對集中安排各單位辦公地點。

          (五)集約使用。學校配置一定數量的公共會議室、接待室以及辦事大廳,統一調配使用,不占各單位定額面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學校配置服務大廳、信訪接待、檔案存放、辦公自動化設施建設、值班監控等公共服務用房。

         。┕_透明。辦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開透明,自覺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五條學校辦公室負責推進行政辦公用房按標準安排、集約節約使用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學校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依法依規使用辦公用房負責。

          第二章配 置

          第六條學校辦公室按照公房配置標準和學校行政工作人員編制總數確定行政辦公用房定額總數,從嚴控制,不得突破。

          第七條學校辦公室按照標準和學校下達學校各機構的機構、編制、職數核定學校各機構辦公用房定額配置面積。因特殊需要,個別單位實際工作人員超過學校核定編制數,由該單位將超編人員具體情況(配置依據、人數等)報學校辦公室和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會同辦公室、組織部、人事處另行核定超編人員辦公面積。

          第八條學校各機構原則上不單獨配置會議室、接待室、值班室、機要保密室、檔案與資料室等,確需單獨配置的,應在本單位定編額度中解決。

          第九條因工作需要、有業務特殊性的單位,需單獨提出申請,由學校辦公室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

          第三章調 整

          第十條行政辦公用房空間調整由辦公室完成。

          第十一條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要按照“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并移交學校辦公室。

          第十二條因機構、編制、職數調整,學校各機構辦公用房未達到定額配置面積的,由學校辦公室按規定在學,F有行政辦公用房資源內調劑解決;超過定額配置面積的,學校各機構要及時將超出部分騰退移交學校辦公室。

          第十三條學校各機構辦公用房超過定額配置面積的,應及時制定超額辦公用房整改方案報學校辦公室,由學校辦公室審定整改方案,超額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完成整改。

          第四章使 用

          第十四條學校各機構要嚴格按照標準安排使用學校統一配置的辦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教學科研用房。

          第十五條辦公用房裝修和辦公家具配置從簡,應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費。

          第十六條學校行政工作人員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單位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單位不再安排辦公用房。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后2周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五章監 督

          第十七條學校辦公室負責公開學校各機構辦公用房定額配置面積,公開各類公共接待室和會議室的具體地點、設施條件、配置面積、使用聯系方式等信息,接受師生監督。

          第十八條學校各機構負責公開本單位工作人員辦公地點、實際配置面積以及自行配置辦公附屬用房與公共服務用房的地點、用途等信息,接受師生監督。

          第十九條學校辦公室負責對辦公用房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督查,并定期公布辦公用房的使用情況。對違規使用辦公用房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和處分條例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有如下情形的:

          (一)未經批準維修改造行政辦公用房的;

         。ǘ┎话匆幎v退移交行政辦公用房的;

         。ㄈ┪唇浥鷾首庥、借用行政辦公用房的;

          (四)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行政辦公用房,或配備兩處及以上行政辦公用房的;

         。ㄎ澹┢渌`反行政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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