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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
為加強城區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城區建筑施工現場管理責任簽訂如下:
一、施工現場規范:必須在淮北金色云天西苑10#樓占地范圍內圍墻作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場所,下同)施工作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二、建筑渣土(包括建筑垃圾)運輸規范:渣土車裝載后車箱上面要拍實,以防車輪帶泥和沿途潑撒。二是按城管執法局批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并在路上安排專人清掃。三是建筑垃圾傾倒地須不造成污染。
三、特種車輛管理規范:履帶車、鐵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工地要用平板車拖運,嚴禁直接行駛。禁止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超高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四、法律責任: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2
為貫徹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維護集鎮及農村村灣環境衛生,結合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相關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xx鎮鎮域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施工單位(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二條、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處理原則。
第三條、鎮村建辦公室負責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鎮城管中隊負責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條、鎮村建辦負責設置建筑垃圾回填場、消納場;靥顖、消納場暫用于道路基礎和低洼地回填方式資源利用。
第五條、鎮村建辦在規劃審批建房時,與建設單位(個人)簽訂《建筑垃圾處理保證書》,收取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建設單位(個人)按照要求將建筑垃圾清運至指定回填場、消納場后,申報村建辦驗收合格的,退還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個人)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合格的,退還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限期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鎮第三方保潔服務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潔、清運費由建設單位(個人)承擔,可從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由建筑單位(個人)交入村建辦財政專戶,專賬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退還時,直接轉入建筑單位(個人)銀行指定賬戶。鎮紀委全程監管,隨時抽查資金管理情況。
第七條、農村村灣按規劃建一層平房,建房個人暫交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2000元;二層以上的,建房個人暫交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集鎮范圍內視建筑面積情況,建設單位(個人)暫交建筑垃圾處理保證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裝飾裝修參照農村一層平房標準執行。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清運至回填場、消納場,經查實,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處理建筑垃圾的清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一經發現,由鎮城管中隊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隨意隨處傾倒、拋撒、或是在村灣隨處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鎮城管中隊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處理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個人)承擔。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3
近年來,縣不斷加大城鎮開發力度,城市建設迅猛發展,同時在實施城鎮化戰略和舊城改造過程中也產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由于前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導致建筑垃圾處置秩序混亂,嚴重影響了城鎮的環境面貌和居民的生活質量,出現了“三個不到位”:
1、處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單位亂處置、亂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屢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遷等工地沒有配備沖洗設施,車輛帶泥上路比較普遍。
3、渣土運輸車輛管理不到位。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沿途拋灑滴漏的現象特別嚴重。
為解決這一管理難點問題,我縣在今年4月份,縣城管執法局掛牌成立后,為踐行該縣縣委、縣政府提出的“環境革命”理念,實現“城鄉面貌三年大變樣”的奮斗目標,該局把規范建筑垃圾管理作為重點工作之一,創新思維,扎實推進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將城市建筑垃圾的處置納入了行政許可范圍。為增強許可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試行辦法》,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第47次會議討論通過,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頒布實施。
為確保《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試行辦法》的有效實施,縣城管執法局專門組建了城管執法大隊四中隊,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的'管理和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他們以貫徹執行試行辦法為抓手,認真履行職能:
一是加大了宣傳的力度。利用電視、報紙、過街橫幅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試行辦法的宣傳力度,擴大社會的知曉面,確保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
二是建立工地檔案。即在施工、拆遷工地開始施工時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況、工程進度、審批狀況等,對工地進行登記造冊,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資料檔案;
三是加強與拆遷辦、招標辦等職能部門的橫向聯系和溝通,督促相關單位及時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四是規范施工、拆遷工地的管理。通過宣傳試行辦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須硬化,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從源頭上控制車輪帶泥上路現象的發生;
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處的力度。加強日常巡查,對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加大查處力度。立案查處了一批沿途拋灑滴漏和其他一些違反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為。
試行辦法施行2個月來,縣行政審批中心城管窗口已核準建筑垃圾處置申請11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目前,縣城管執法局正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教訓,不斷摸索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內在規律,完善管理機制,推動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健康發展。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物。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并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支持和鼓勵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納人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
《建筑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
第十七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他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處置四周應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撿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準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
(一)使用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準運證》的;
(四)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運輸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筑垃圾亂堆亂放或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亂拋亂扔,污染環境衛生的;
(三)建筑垃圾處置場對周圍環境衛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九條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筑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收入所得專款用于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的處理,促進源頭減量減排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建筑垃圾的減量減排、循環利用,收集、運輸、中轉、分揀、消納等處理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市建筑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查處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市場監督管理、房屋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
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水塘、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等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建筑垃圾處理相關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管理工作的領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理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建立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城鄉建設、林業和園林、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及時查處建筑垃圾處理違法行為。
第八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理的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及車輛、處置場所運營單位在建筑垃圾處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納入行業監管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本市建筑垃圾處置協會應當制定自律規范,督促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章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本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鼓勵將土石方施工產生的工程渣土,依法用于廢棄礦坑回填、山體修復、土地復耕、園林綠化等項目。
鼓勵將建設工程產生棄料中的可利用建筑垃圾,依法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填料、路基墊層和墻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邊環境。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十五條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單位等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三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消納、中轉分揀和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等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編制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計劃,組織建設本轄區中轉分揀場所和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并結合本轄區自然條件,統籌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八條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回填方案。受納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運輸車輛等接收登記制度,將接收登記記錄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
。ㄈ┺r用地和生態公益林地;
(四)河流、水塘、水庫、渠道、山體保護范圍;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示場地布局圖、進場路線圖;
。ǘ┤雸龅慕ㄖ鴳敿皶r推平、碾壓,進出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道路整潔、暢通,出場的車輛不帶泥行駛;
(三)有健全的現場管理制度;
。ㄋ模﹫鰞拳h境整潔,無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ㄎ澹┎坏檬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停止使用時,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當覆蓋還田,搞好綠化,或者按照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報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置實行核準制度。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處置建設工程垃圾。
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頒發核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薪ㄔO工程垃圾處置方案;
。ǘ┯信c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ㄈ┯信c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簽訂的施工工地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跨區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調劑和確定會簽審批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垃圾處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ㄔO項目名稱、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工程垃圾處置運輸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建設工程垃圾處置總量、處置時限、處置時段;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與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單位簽訂的消納合同。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內的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負總責。
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內的建設工程垃圾處置的責任主體。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足額列支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O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
(二)工地進出口、車行道路路面采用混凝土或者瀝青硬化處理;
。ㄈ┻M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ㄋ模┈F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并有效使用;
。ㄎ澹┻\輸車輛應當沖洗保潔,未經沖洗的車輛不得駛出工地;
。⿲κ┕がF場裸露的泥土以及暫時不能清運的.建設工程垃圾,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ㄆ撸┓、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路面硬化長度不得少于五十米,如因現場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長度的,進出口路面應當全部硬化。
進出口處應當設置地埋式車輛沖洗設施、清水貯存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保證車輛沖洗的正常水壓,滿足進出車輛可沖洗的要求。受現場條件限制,不能設置地埋式沖洗設施的,應當設置噴槍式車輛沖洗設備及大型儲水桶。
第二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ǘ┮婪ㄈ〉玫缆愤\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ㄈ┻\輸車輛駕駛員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
(四)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和衛星定位系統(車輛定位數據信息能接入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時,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發放帶有識別功能的銘牌。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其運輸車輛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衛星定位系統。
運輸車輛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規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市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名錄。
第三十一條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蘸藴实牡攸c裝載和傾卸;
。ǘ┳袷氐缆方煌ㄍㄐ幸幎,不得超載、超限;
。ㄈ┟荛]運輸,不得丟棄、遺撒、揚塵;
(四)車輛證照齊全、號碼清晰,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
(五)駛離現場時應當沖洗干凈,不帶泥上路;
。┎坏贸龊藴史秶羞\建筑垃圾;
。ㄆ撸┌凑展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和要求運輸。
第三十二條鼓勵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提倡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采用新型環保智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設工程垃圾,不得將建設工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設工程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符合資源化利用條件的建設工程垃圾的處理,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裝修垃圾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O置專門的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二)不得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
。ㄈ┍3盅b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ㄋ模┟鞔_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臨時堆放場所,并遵守下列具體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ǘ⿲⒀b修垃圾進行袋裝;
。ㄈ┭b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三十八條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作業服務單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清運,并約定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作業服務單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中關于運輸管理的規定,將裝修垃圾運輸至作業服務協議約定的中轉分揀場所或者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
第四十條裝修垃圾清運費由產生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裝修垃圾應當實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按照裝修垃圾組成成分經分揀、破碎、加工、篩選等工序實施分類處理。
廢金屬、廢橡膠、塑料、紙類、木材、玻璃、廢棄瀝青、廢棄混凝土等可資源化利用的,運送至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
不可資源化利用的,運送至建筑垃圾消納場處置;
有毒、有害裝修垃圾運送至危險廢棄物處置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按照裝修垃圾的處理要求進行單獨收運,運至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處置廠實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產生建設工程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ㄒ唬┪醇皶r清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ㄔO工程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設工程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⒔ㄖ唤o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がF場進出口未進行硬鋪裝或者未設、虛設車輛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赃\輸建筑垃圾或者運輸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輸建筑垃圾時,車輛未進行密閉或者封閉不嚴的,對每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輸車輛未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或者損壞、故障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輸車輛未沖洗干凈,帶泥上路行駛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窗凑找幎ǖ穆肪、時間和要求運輸建筑垃圾的,對每車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違法行為責任人應當及時清理;責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中止車輛運行:
(一)無建筑垃圾處置證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
。ǘ﹤人或者未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企業運輸建筑垃圾的;
。ㄈ┙ㄖ\輸車輛在規定的消納場地之外傾倒建筑垃圾的;
。ㄋ模┙ㄖ\輸車輛在運輸的過程中沿街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ㄒ唬┙ㄖ幹脠鏊窗凑找筮M行管理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ǘ┙ㄖ幹脠鏊芗{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受納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擴散或者未對接收建筑垃圾的情況進行登記、統計并報告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ㄒ唬﹤人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對每車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建筑垃圾處置相關許可證件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ㄈ⿲⒔ㄖ烊肷罾蛘邔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ㄋ模┥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b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及時清運裝修垃圾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的;
。ǘ⿲Ψ蠗l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件的。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頒布實施的《長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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