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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公司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船務公司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船務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營造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防范安全事故,建立本制度。
二、本公司主要危險因素包括:
。ㄒ唬┯秒娫O備較多,有觸電危險;
(二)其他危險。
三、公司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管理方針,無論做什么事首先要保證安全,杜絕違章冒險蠻干。
四、全公司所有員工都要遵守本規章制度,公司將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督促檢查,確保本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公司注重全體員工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管理意識,鼓勵員工參與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及獎懲規定
六、總經理是公司的安全管理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負全面的責任。
七、公司安全主任(由副總經理兼任)負責公司的安全管理具體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管理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演練等方面工作。
安全主任在安全管理或具體組織開展安全管理有關事項、活動的過程中,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可以尋求安全中介服務公司提供輔導服務。
八、各小組組長接受安全主任的管理,負責小組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檢查員工日常工作,杜絕違章違紀行為。
九、各小組組員工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管理,遵章守紀,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養成良好的安全工作習慣,并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事故應急演練等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公司設立安全獎,凡當月未發生安全事故、未出現安全違章違紀行為的,予以獎勵100元,月獎以現金形式予以獎勵。
十一、對不積極履行安全工作職責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處分,并扣除當月一半安全獎;一年內第二次給予記過處分,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第三次予以辭退,或經與當事人協商后安排轉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安排崗前培訓。
處分由總經理作出,辦公室文員記錄在案。
第三章安全培訓和教育
十二、新進員工上崗前須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培訓時間為2天(14學時)。
十三、崗前安全培訓內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職業衛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等。
十四、員工轉崗的,須接受與其新崗位相適應的崗前安全培訓。
十五、安全主任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培訓教材(或課件)、做好崗前安全培訓的組織、記錄、考核等各項工作。
十六、公司管理人員要接受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管理方針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參加政府組織的有關安全培訓班,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主任須經考核合格。
十七、公司大力弘揚安全文化,組織安全活動,如看錄像,模擬演習、比賽等,設立安全宣傳專欄,專欄由安全主任負責管理,每月更新專欄內容。
第四章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十八、任何員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主管領導或公司安全主任報告,情況危險時有權立即采取包括停機、停電在內的緊急措施。
十九、各小組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設備、環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報安全主任或總經理組織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糾正,嚴重的報安全主任和總經理給予處分。
安全主任也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責令整改并可給予處分。
二十、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設備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員工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章、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等。
二十一、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安全主任負責組織,檢查結束后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后,由安全主任負責歸檔備查。
二十二、綜合性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能夠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經安全主任或總經理同意后采取臨時監控措施。
檢查中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糾正,嚴重的報總經理同意后給予處分。
第五章設備維護管理
二十三、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使用機器設備,在使用機器時,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專業人員維修。
二十四、在檢修、維修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規程。一般情況下禁止帶電維修,如必須帶電維修,應安排監護人員,并采取必需的安全防護措施。
船務公司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安全管理,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指的電氣作業是指配電板通電(通岸電)、船舶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1KV—11KV)電氣作業。其它臨時接電和供配電作業按照《電氣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企業供配電安全規程》要求執行。
3管理職責
3.1企業技術部門應制訂船舶建造電氣系統調試(含送電)工藝,明確電氣系統調試的施工條件、施工步驟和安全技術要求。
3.2企業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電氣作業,做好施工協調,禁止不相容作業同時進行。
3.3企業應建立電氣系統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審批制度,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業施工部門負責根據工藝要求進行施工,做好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業安監部負責電氣作業的安全監督檢查。
4管理要求
4.1電氣作業總體安全要求
4.1.1作業人員
a.1KV以下低壓船舶電工要求: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禁忌癥,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電工作業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b.10KV以下高壓船舶電工要求:除滿足低壓電工要求外,還應取得高壓類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c.作業前,按照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具;檢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進行專項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領和安全要求。
d.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工藝和操作規程要求,聽從指令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劃和申報
a.電氣作業應進行必要的安全策劃,分析作業過程中的風險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確保作業安全。
b.電氣作業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申報,明確施工時間和安全要求。
4.2配電板通電安全要求
4.2.1岸電電源線應妥善拉設,并進行有效防護,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4.2.2岸電電源與配電板之間應安裝空氣開關。暫時不用的開關應切斷線路或采取封閉防范措施。
4.2.3配電板裝妥送電前,應進行檢查和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電。
4.3電氣設備初次送電的檢查和確認
4.3.1需送電系統、設備、線路應完工,并經檢測,符合工藝要求。
4.3.2需送電設備內部、送電線路周邊的雜物和可燃物應清理干凈。
4.3.3需送電系統、設備、線路警示標志和警戒區應設置到位。
4.4配電板及電氣設備送電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檢查線路、設備有無異常,發現異常及時進行處理。
4.4.2指定專人進行值班管理,并做好運行記錄和監控。
4.4.3各類開關應由專職人員操作,其他人員嚴禁進行操作。
4.5高壓電氣作業的安全要求
4.5.1設備的接線
①接線前
a.斷開高壓發電機啟動按扭,關閉啟動空氣閥門,啟動按鈕及主開關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通道口設置臨時遮欄。
b.變壓器、互感器等設備應進行驗電。
c.耐壓試驗后高壓電纜應充分放電和驗電。
、 接線要求
設備的接線應先接負載、再接變壓器、最后接至電源。
4.5.2設備的檢修
、傧韧k
a.經檢修設備電源應完全斷開,確保施工安全。
b.停電后,設備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
、 停電后驗電
a.驗電器的電壓等級應滿足驗電需求。
b.驗高壓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并有專人監護。
、 驗電后裝設接地線
a.接地線應采用截面積足夠大的.多股軟銅線,并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確保接觸良好
b.安裝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拆除時順序相反。
c.裝、拆接地線時,均應使用絕緣棒和帶絕緣手套。
、 檢修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在現場做好安全監護,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 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線。
b.檢查檢修設備,清理施工現場,符合要求后,施工結束。
4.5.3高壓設備的運行或試驗
、僭O備安全要求
a.高壓設備的附屬設施應完整。
b.高壓設備接線應完整,臨時線應拆除,外殼應處于關閉狀態。
c.高壓設備進線處應處于封閉狀態。
d.配電屏前后絕緣墊應鋪設完整。
e.配電屏后隔離室的門應關上,如無門應使用不低于1.5m的柵攔。
f.高壓設備隔離室的門應加鎖。
g.高壓電纜應按要求做好警示標識。
、 高壓變壓器送電操作順序應先送電源側后送負載側,斷電操作順序應先斷負載側后斷電源側,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進行斷送電操作。
③ 高壓設備隔離室門應加鎖,進出高壓室應隨手將門關鎖好。
、 檢修或巡視高壓設備時應遠離帶電體。10KV以下作業人員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為0.7m。
⑤ 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間嚴禁向二次回路供電或進行耐壓試驗。
5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船務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均有責任做好安全與預防污染工作。
第三條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各船船長是船舶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船舶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堅持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公司建立船岸兩級安全管理機構,公司設有固定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經理任組長:副經理任副組長,各船船長和公司安全員為成員,并配備適任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隨時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險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服從領導統一指令,并在執行過程中經常與領導保持通訊聯系,匯報情況或建議,聽取領導的指示;事后,寫出工作總結。
第六條各船按主管機關的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配足適任的船員。
第七條各職能人員和船員按各自的安全崗位職責開展安全工作,并嚴格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教育與安全檢查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安全知識、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九條各船要經常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條在召開各種會議或學習時,員工不得無故缺席,不得遲到早退,不做有礙會議(學習)的事。
第十一條各船舶要認真填寫航行、輪機、垃圾、油類等法定記錄,做好各種臺賬。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職能人員應深入船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每年汛期、重大節假日等期間,要開展綜合性安全大檢查。對于查出的問題必須督促整改。
第四章事故調查與處理結案
第十三條公司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必須認真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人,給處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四條員工因違規操作導致自身傷亡的,在享受工作待遇的同時,不影響其責任的'認定;重傷的確認,必須有縣級以上的醫院的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及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船舶發生事故,船長應積極指揮全船員工奮力搶救,力求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盡快向公司及航運海事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凡隱瞞事故或不按時遞交事故報告書者,公司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事故處理方法
第十七條處理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認真分析客觀原因的基礎上,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公正的處理。
第十八條處罰分類:批評教育(警告)、書面檢查、罰款、賠償損失、解聘。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定碰撞、擱淺、觸礁、浪損、火災、洪災、沉沒及其他事故。
第二十條事故等級分類
1、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船舶沉沒,全損或無修復價值,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2、大事故:死亡1至2人,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
3、一般事故:人員有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
4、小事故:人員無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
第二十一條事故責任劃分
1、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
3、次要責任;
4、對等責任;
5、經有關部門勘測、鑒定確屬非責任事故的,按有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經過調查、分析,確認事故性質,視其事故后果及本人的態度,按公司《事故處罰標準》執行。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安全生產做出了突出成績的船舶、個人,本著精神獎勵為主,物資獎勵為鋪的.原則論功授獎。
第二十四條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給予500至1000元獎勵,功績突出者,另行給予記功,優先獎勵。
1、在生產工作中,及時發現和排除了重大事故隱患,避免了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
2、發生事故后不顧個人安危,帶頭參加施救工作,措施得當,使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
3、對安全生產做出了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對不重視安全生產、不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為履行安全崗位責任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釀成各類責任事故者,均應根據事故性質及后果,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船長的責任,并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章處理
一、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處以50元-100元罰款。
1、值班時做與值班無關的事;
2、值班時不穿救生衣(指艙面操作值班),穿拖鞋;
3、值班時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的;
4、不聽從指揮調度和船舶停泊不按規定值班護船的;
5、不按規定記錄航行日志、會議記錄、垃圾記錄、油類記錄等法定記錄或在各種記錄上亂寫亂改的;
6、不按規定落實安全文件、制度,處理不規范,基礎臺賬不齊全的;
7、夜航、超載、超速、裝載不當而影響航行安全的。
二、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警告或處以100-200元罰款:
1、違章指揮者;
2、在船上或工作地點無理取鬧、吵架、影響公司形象的;
3、船員配額不齊或等級不符合要求開航的;
4、經檢查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到期未予整改的;
5、主要設備、器具不齊或失效的;
6、酒后駕船、上崗操作的。
船務公司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規范船用電動吊籃的操作,確保電動吊籃及作業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船舶及海工制造電動吊籃的操作與管理。
3定義
船用電動吊籃:懸掛機構架設于船舶/總段甲板上,提升機驅動懸吊平臺通過鋼絲繩沿立面上下運行的一種非常設懸掛設備,多用于平直船舶鋼結構外板的焊接和油漆施工。
懸吊平臺:四周裝有護欄,用于搭載作業人員、工具和材料進行高處作業的懸掛裝置。
懸掛機構:架設于船舶上,通過鋼絲繩懸掛懸吊平臺的機構。
安全鎖:當懸吊平臺下滑速度達到鎖繩速度或懸吊平臺傾斜角度達到鎖繩角度時,能自動鎖住安全鋼絲繩,使懸吊平臺停止下滑或傾斜的裝置。
4引用規范文件號
GB19155-2003 高處作業吊籃規范
GB05972-2015 起重機鋼絲繩檢驗報廢標準
GB/T 20118-2015 一般用途鋼絲繩
GB 8918-2015 重要用途鋼絲繩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電動吊籃是載人高處作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屬公司內部特種作業人員,須由公司組織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操作。
5.2新采購電動吊籃到廠后,企業應組織進行聯檢,檢驗合格、建立臺帳后,方可投入使用。
5.3船用電動吊籃應滿足的技術要求
5.3.1電動吊籃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吊籃的承載結構件安全系數不應小于5。
5.3.2電動吊籃電氣系統必須設置過熱、短路、漏電保護等裝置,并設置專用電源開關,不得和其他設備共用電源。
5.3.3懸吊平臺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承受2倍的均布額定載重量時,不得出現焊縫裂紋、螺栓鉚釘松動和結構件損壞等現象。
5.3.4懸吊平臺上必須設置緊急狀態下切斷主電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鈕,該電路獨立于其它各控制電路。
5.3.5安全鎖與懸吊平臺應連接可靠,其連接強度不應小于2倍的允許沖擊力。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大于一年。
5.3.6懸吊平臺上端滑輪下方應設置高度限制器,當平臺升到距上端滑輪500mm時可自動切斷電源,防止提升過量發生意外。懸吊平臺的橫向運動軌道應裝設止擋器。
5.3.7吊籃宜選用高強度、鍍鋅、柔度好的鋼絲繩,其性能應符合GB/T8918的規定,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于9。
5.3.8吊籃應設有在斷電時使懸吊平臺平穩下降的手動滑降裝置。
5.3.9相關試驗及其它技術要求按GB19155-2003《高處作業吊籃規范》中要求執行。
5.4作業前的檢查和準備
5.4.1吊籃作業施工前由施工人員在懸吊平臺下方區域設置禁區,提示作業人員“危險禁入”,防止發生意外,施工結束后拆除禁區。
5.4.2作業前由操作人員對電動吊籃的傳動裝置、電器裝置、安全裝置、控制開關、鋼絲繩、安全欄桿、接零/接地等進行檢查確認,對需潤滑部位進行潤滑。
5.4.3懸掛機構支架必須由持Ⅱ類以上焊工證的'焊工進行焊接,焊后應經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安裝施工。
5.5作業中注意事項?
5.5.1吊籃操作人員和施工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速插自控器的鋼索上。
5.5.2禁止將電動吊籃作為電梯、起重、拖帶設備使用;禁止超載作業;嚴禁擅自調整限制器;嚴禁在同一段軌道10m范圍內懸掛兩臺吊籃工作;嚴禁用高度限制器代替停止開關使用;禁止在雷雨、大霧及風力大于6級等惡劣氣候條件下使用吊籃進行作業;懸吊平臺內禁止使用腳手架或梯子;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動吊籃的各個部件 。
5.5.3電動吊籃禁止帶病運行,吊籃的檢修工作必須在地面進行,嚴禁高空進行檢修。吊籃升降運行時,懸吊平臺兩端速度應同步,升降過程中不得進行施工。
5.5.4操作及作業人員應在地面上下懸吊平臺,嚴禁在空中攀越、上下。
5.5.5加強對升降鋼絲繩的保護,避免鋼絲繩因電擊、灼傷等因素造成損壞。當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5.5.6操作者應在作業人員發出升降信號后,方可開動吊籃。夜間作業時,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明。
5.5.7作業或運行中懸吊平臺發生水平傾斜時,應及時進行調整,在突然斷電或工作鋼絲繩斷裂等異常情況下,作業人員應保持鎮定抓緊安全繩,并設法將懸吊平臺降回地面檢修。
5.5.8作業完畢后應將懸吊平臺升降至適當位置,并切斷電源。
5.6吊籃的維護保養及報廢要求
5.6.1拆下的吊籃、吊杠、支架等應整齊的擺放在指定地點,嚴禁隨處亂放。
5.6.2按照吊籃的使用保養要求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每月進行點檢,每兩年進行一次法定檢驗。
5.6.3運行滿1000小時或一年后,由資產部聯系廠家派專人來公司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性能完好。
5.6.4鋼絲繩的主要報廢要求(詳見GB05972-2015 起重機鋼絲繩檢驗報廢標準):
a.鋼絲繩在一個捻節距內斷絲數達到總絲數的10%;
b.鋼絲繩單絲表面磨損或腐蝕量達到原單絲直徑的40%;
c.鋼絲繩直徑減小量超過原公稱直徑的10%;
d.斷股;
e.鋼絲繩受熱或電損傷出現明顯的顏色變化;
f.籠狀畸變,繩股嚴重擠出、嚴重彎折、扭結等。
5.6.5吊籃的報廢要求
a.當腐蝕深度達到原構件厚度的10%時,則應予以報廢;
b.主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而又不能修復時,則應予以報廢;
c.懸掛機構、懸吊平臺和提升機架等整體失穩后不得修復,則應予以報廢;
d.當結構件及其焊縫出現裂紋時,應分析原因,根據受力和裂紋情況采取加強措施,當滿足原設計要求時,才能繼續使用,否則應予以報廢。
5.6.6吊籃的維護保養記錄及臺帳應保存至吊籃報廢。
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船務公司管理制度5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域要符合航區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除應按規定的.信號外,根據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點,夜間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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