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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時間:2023-01-26 11:40: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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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精選11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精選11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2

          一、目的和范圍:

          本著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本規定適用于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 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 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 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后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并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 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并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 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并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愿意續簽并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愿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泄漏公司秘密,例如泄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秘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 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占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并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 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并經過談話仍然不愿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 其它解釋應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愿方向解釋。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4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層員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于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附件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并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后返還員工,復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后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5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六年;

          (二)部門正副經理、事業部正副總經理簽訂六年;

          (三)分公司經理(大區經理)、加工廠(正副)廠長簽訂六年;

          (四)公司員工簽訂四年;

          (五)科研技術骨干人員:課題科研專家簽訂十年,中級職稱以上其他科研人員的簽訂六年;

          (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 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7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范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則

          2.1 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 要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 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 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 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期限

          4.1 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a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b 工作崗位;

          c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 勞動報酬;

          e 勞動紀律;

          f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g 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種:

          a 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 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 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4.4.1 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 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 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 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a 平時表現較差,完不成生產任務,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受各種行政處分,經教育后表現有所好轉的;

          b 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 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2年—5年,試用期為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 醫療期

          5.1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 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 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后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 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 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 3 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 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 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 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周期應自6個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余依次類推。

          5.4.3 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周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 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周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6.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 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2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如一個年度內違反勞動紀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連續滿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滿4個月及以上完不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 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員工不符合上崗要求或不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6.5.3 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7.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3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 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 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6.9.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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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職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勞動關系。

          第三條 由公司返聘的人員及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簽訂專項勞動協議。

          第四條 公司編印的《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法律有關規定,合同一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與員工簽訂,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存檔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等,本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 初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均由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

          錄入C6協同辦公平臺,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

          第九條 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員工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項的安全。

          第十條 司原則上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首次簽訂的期限為一到三年(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期滿后根據工作業績、行為表現及雙方意向決定是否續簽。

          第十一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適用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新聘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3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試用期)中約定合同期限及試用期期限,新聘用員工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具體根據公司有關招聘與錄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延

          第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四條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現勞動法規定的符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則雙方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屆滿不再續簽的人員,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由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協作對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險轉移等離職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續簽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簽,則帶通知書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如員工本人不愿再續簽,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

          第十六條公司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可以根據員工要求,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具體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及其簽訂的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雙方約定的條款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部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2.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附件1:

          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根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9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10

          第一條 目的

          為公司發展提供合格人員,充分體現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 職責

          1.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員工的招聘、錄用手續,并進行人力需求調查及薪資調查工作,向總經辦報送分析報告;

          2.各部門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專業考核;

          3.總經理負責簽署經考核合格者的求職表。

          第三條 招聘原則

          公司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擇優錄用人才。

          1. 回避原則

          1.1親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級關系;

          1.2同一部門同一地區人員分布適宜,避免過分的老鄉關系和裙帶關系出現。

          2. 不能錄用原則

          2.1在集團各公司服務并解聘的(特別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可錄用);

          2.2未滿16周歲的人員;

          2.3體檢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違法犯罪行為正被公安機關通緝者。

          第四條 招聘條件及招聘需求批準程序

          1. 招聘類型

          1.1新增崗位是指崗位空缺的補充將造成企業總體人數增加;

          1.2補員是指空缺崗位的招聘不影響企業總體人數的構成。

          2. 招聘條件

          2.1公司擴大規模需增員時;

          2.2公司組織結構調整需增加人員時;

          2.3新項目組建或增加編制時;

          2.4公司需儲備人才時;

          2.5公司原有職位空缺需補員時;

          2.6其他人力資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審批程序

          3.1補員招聘:用人部門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根據需求情況填寫《招聘申請表》,經用人部門負責人簽字申請,送總經辦審核屬實后,于每月25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組織招聘。

          3.2新增崗位招聘:用人部門負責人在《招聘申請表》上詳列新增原因、職責范圍和資歷要求,報總經辦組織崗位評估,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核準同意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招聘;未通過核準的,由人力資源部反饋給申請部門。

          4.招聘及錄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試并篩選——部門主管復試——總經理審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試用——試用期結束合格者轉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資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請表》之日起,擬定當月招聘計劃,報總經辦審批后,組織招聘。一般崗位招聘周期為兩周-四周;個別崗位由人力資源部及用人部門視情況協商延長或縮短周期;

          4.1.2應聘人員應聘時需填寫《應聘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檢驗相關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健康證明等,從事技術工種的還需有技術等級證,且提供之證件必須為原件),并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初試”欄內簽字確認,合格后,推薦給用人部門進行專業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門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復試意見”內簽字確認,并附上相關考核資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資源部;

          4.1.4總經理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面談,內容包括薪資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談合格后,總經理告知人事行政部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三個月。

          4.2錄用流程

          4.2.1錄用者辦理入職手續前,需向公司遞交體包頭市市級醫院進行的肝功能和肺部體檢報告一份。

          4.2.2錄用者報到時須帶上個人證件(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職業等級證、特殊崗位需有從業資格證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兩張)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維修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入職需提供原單位的《任職證明》。

          4.2.3員工入職時應簽訂《員工試用期協議書》、部分崗位簽訂《擔保書》。

          4.2.4領取員工工牌;錄考勤;領取工服。

          4.2.5 人力資源部進行一天入廠培訓,接受公司文化、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崗位相關知識等培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人力資源部送部門進行崗位培訓。

          4.2.6到崗參加上崗培訓, 由部門負責安排,培訓時間為七天;內容為崗位工作程序、崗位相關技能等。培訓結束后,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部門工作;由總經辦經理進行培訓跟蹤及督導工作。

          4.2.7新員工入廠七天內為適應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辭退或離職者,公司不予計發報酬及其它經濟補償。

          4.2.8錄用員工后,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建立新的人事檔案,并將員工入職后的相關資料全部納入檔案中集中管理。

          4.3轉正流程

          4.3.1試用期結束前一周,人力資源部將該員工入職時部門填寫的《試用期員工考核表》發放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表現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填寫完整后交人力資源部;

          4.3.2試用合格者,簽定正式勞動合同予以錄用,合同期限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門可根據情況延長試用期(最多延長三個月)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4.3.3人力資源部視被退回員工基本情況可調換崗位另行試用或予以辭退。

          第二章 員工離職

          第一條 離職類型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2.按勞動關系終止原因把離職類別分為:終止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辭職、辭退和開除。

          2.1勞動合同到期而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稱為終止勞動合同;

          2.2試用期滿后員工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并經公司同意后離職稱為辭職;

          2.3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一個星期以上稱為自動離職;

          2.4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離職稱為辭退;

          2.5凡違法犯罪、職業道德缺失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離職稱為開除。

          第二條 離職結算辦法

          1. 終止勞動合同

          自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工資等經濟結算手續;

          2. 辭職

          2.1按規定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經批準離職前的工資照付。

          2.2 30天內(試用期三天內)辦完離職手續,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與部門商定。從遞交離職申請到公司批準離職之日必須服從公司之安排,否則按自動離職論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照價賠償。

          2.3人力資源部同用人部門根據離職員工崗位之需及時安排(招聘)人員跟班,在一個月內完成交接手續,經主管確認交接手續完畢后,簽批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3. 自動離職

          不作任何結算。

          4. 辭退

          按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結算。

          5. 開除

          不作任何結算。

          第三條 離職結算程序

          1.員工獲得離職通知后,持廠牌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程序記錄表》,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資源部確定出勤天數及補助項目。后報總經理批準到財務部結帳。

          2.凡離職員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內辦完有關離廠手續,逾期不辦或有意拖延時間者按自動放棄結算論處,不給予補辦任何手續。

          3.離職人員結算完畢后不準進入車間活動。

          4.出納及會計離職時,自辭職報告上交之日起,工資暫停發放,由審計部門先行查賬,賬目清楚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5.業務人員離職須將客戶電話、資料等上交部門主管。

          第四章 勞動關系

          第一條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為規范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公司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合同簽訂范圍: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員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后,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3.1.解雇: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可解雇該員工。

          3.2.開除: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制度,公司可予以開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內由于特定原因,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終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員工不予續約,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終止。

          4.違約賠償

          4.1.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提前離職的)員工,將其未結算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作為違約賠償金。

          4.2.對合同自然終止的員工,如不按時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時間擬造成事實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應勒令其離職。

          4.3.對因嚴重違紀而開除的員工,公司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公司據實訂立。

          4.4.對批準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須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不按規定日期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將各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及合同期限統計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門經理/主管保存。對合同到期的員工各部門主管應提前二十天進行考評,考評結果應在五日內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審查后,決定該員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員工去留。

          5.2.對擬與之續簽合同的員工,行政部應及時辦理新的勞動合同。

          5.3.對不按上續程序辦理員工考評的主管而造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應由該部門主管承擔經濟賠償并追究相關責任。

          5.4.《員工勞動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經主管批準,一律不予借閱。

          第二條 人事檔案管理

          1.員工人事檔案收集和保存員工的各類人事資料,屬公司商業秘密,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閱覽。

          2.員工人事檔案包括:①身份證復印件;②學歷證復印件;③健康證明;④技術職稱證復印件;⑤個人簡歷;⑥應聘登記表;⑦應聘程序記錄表;⑧面試考試題;⑨試用期間考核表,調薪表等。

          3.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新員工辦理完入廠手續后,開始建立該員工人事檔案。

          4.在職員工檔案按部門或工號順序排列,由人力資源科統一保管,副主管級以上員工檔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員工離職后,人事檔案連同離職申請(決定)和離職程序記錄一同轉為離職人員檔案。

          6.離職人員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保存。

          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時間:

          6.1主管級以上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3年。

          6.2辭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2年。

          6.3解雇人員、自動離職人員、被開除人員檔案保存期為1年半。

          滿保存期檔案經呈報總經理批準后統一銷毀。

          7.查閱員工人事檔案需辦理查閱手續。

          7.1查閱主管級以上級別(含副主管)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查后報總經理批準。

          7.2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批準。

          7.3借閱員工人事檔案時間不得超過1天。

          第三條 保密制度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確保公司商業、技術資料的安全和人事資料的保密可靠,制訂本制度。

          1.公司檔案資料分一般資料和保密資料兩種,保密資料包括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市場資料、客戶資料、供應商及供貨資料、財務資料、人事資料,除此之外的資料為一般資料。

          2.員工有義務和責任為公司保護一切保密資料的安全與保密,保證信息不外泄,資料不外流,具體規定如下:

          2.1.未經部門經理和公司領導批準,任何人不準摘抄、復印任何保密資料,違者以違反工作紀律論;

          2.2.收發、傳遞或經批準攜帶保密資料外出的,由經手人負責該資料的安全與保密,如發生泄密,以玩忽職守論;

          2.3.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的員工,如經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許在公司大范圍內談論所掌握的資料,更不允許對公司以外的無關人員,特別是公司競爭對手提及相關資料,如發生以上行為,將以泄密論處;

          2.4.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特別是技術及市場資料的員工,如與公司競爭對手勾結,竊取公司機密,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前來公司訪問或服務的客戶或其他外來人員,前臺接待員給予對方辦理來訪登記手續后,電話通知受訪人,由受訪人引導方可進入公司辦公區域。進入軟件技術開發區域,還必須事先征得技術總監的批準。

          4.本制度由各部門配合,互相監督執行,如發現公司機密已經或可能泄露,應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領導,立即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條 特殊崗位人員擔保規定

          為加強特殊崗位人員管理,防患未然,經公司研究決定,對直接接觸公司財務及客戶資料的特殊崗位人員實行擔保管理。特殊崗位人員在公司服務期間的行為需請人擔保,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損失,該特殊崗位人員及其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規定如下:

          1.擔保管理的崗位范圍:

          需請人擔保的職位有:財務出納、司機。

          2.擔保人范圍:

          2.1.公司已滿試用期的在職人員,但兩人之間不得互相擔保;

          2.2.集團內其它公司在職人員;

          2.3.有包頭市戶口的非公司人員。

          3.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一經承諾對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即需對被擔保人在華銀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被擔保人個人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被擔保人擅自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無法(無能力)承擔相應責任時,該責任由擔保人承擔。

          4.擔保手續的辦理

          公司將提供擔保書格式,擔保書由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雙方簽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頭市戶口非本公司人員擔保人需出具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查驗,并留復印件,附在擔保書后)。

          5.擔保手續的變更

          被擔保人正常離開公司,擔保關系自行終止。擔保人先于被擔保人離開公司,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并辦理手續。擔保人或被擔保人要求終止擔保關系,需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時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并辦理手續。

          第四章 附則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編撰并解釋;

          2.隨公司發展及要求變化,公司有權對內容進行調整;

          3.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執行。

          4.附表:

          《招聘申請表》

          《應聘程序記錄表》

          《員工試用期協議書》

          《擔保書》

          《試用期員工考核表》

          《離職程序記錄表》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簡單版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一樣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職責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提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提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景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景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本事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資料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光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景。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供給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供給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職責。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資料的填寫應貼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資料。所填資料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資料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景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景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資料、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齊存檔。

          第四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景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能夠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能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

          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六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職責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職責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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