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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防治水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24 09:05:5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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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1

          為了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同時為了促進礦井防治水各項工作的及時開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1、礦井必須建立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水害防治中心,明確責任,制定崗位責任制。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 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防治水計劃及措施。

          2、由礦長組織制定防治水應急預案,并組織每年進行至少一次的演練。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年度防治水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報上級公司批復。

          3、防治水中心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探水工等要取得“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數量要符合標準化具體要求。

          4、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要有年報、月報、臨時報,對水患要及時預報并及時處理,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5、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防治水中心每旬必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治水安全會議,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項落實,并在安全會上對水患整改落實情況通報獎罰。

          6、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及周邊煤礦積水等水患情況的調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調查,要把調查情況及時登記上賬,準確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調查完畢后,要進行綜合分析,如有水患要及時發出預報。

          7、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8、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嚴禁有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9、礦井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各采區、采、掘工作面要配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管路、水泵要緊跟工作面。

          10、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11、礦要保證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總工程師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礦長批準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組織實施。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2

          一、會議時間

          公司每月召開一次開掘、防治水安全會議,時間定于每月5日下午3:30點,如遇星期天,推后一天(若有變動另行通知);與礦安全辦公會一起召開。

          二、 參加會議人員

          公司安全會議由公司礦長、安全礦長主持,參加人員如下:公司各副礦長、副礦長,非生產部室負責人,生產部室主管以上,區隊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

          三、安全會議內容及要求

          1.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政策、規定、指示。

          2.通報本旬(月)的安全生產形勢及安全考核情況。

          3. 通報本旬(月)的質量標準化檢查、頂板檢查、防治水檢查情況、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針對下旬(月)提出重點工作、注意事項及合理化建議。

          4.聽取有關單位安全工作匯報和建議,總結本月安全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5.研究分析當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安全隱患,提出解決措施并落實到有關單位和人員。

          6.對有關事故進行分析,通報事故責任處理結果和嚴重違章人員,吸取事故教訓,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

          7.做好安全會議記錄,存檔備案。必要時對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上報或下發。

          8.安監部負責安全會議的召集和對安全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各單位每旬必須組織一次安全會議,由單位負責人主持,及時傳達公司安全會議精神,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措施,并做好會議記錄。

          10.所有單位不得缺席,與會人員關閉手機或打到震動,否則每次罰款100元,遲到罰款30元,缺席罰款50元。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3

          為規范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推進質量標準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我礦地測防治水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單位務必貫徹執行。

          第一條、地質測量與設計、施工、回采等專業口應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系必須通過委托書、通知書、專題會議等制度進行。

          第二條、設計部門需要地質測量部門提供資料時,必須事先聯系,提交委托書,并由總工程師簽字。

          第三條、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兩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第四條、采區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第五條、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質測量資料,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應在采面掘出來后五天提交;

          第六條、掘進各種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質測量主管科室,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條、零星小型設計等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須事先與礦地質測量主管科室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條、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并在總工程師主持下,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差,保證地質測量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第九條、地測部門應對設計圖紙嚴格審核設計資料,對影響資源回收或因地質因素設計不合理,計算數據不符,要向設計部門提出,修改后才能計算標定要素,放線施工。

          第十條、礦地測主管科室必須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第十一條、各類巷道開口(包括絞車窩、耳巷、采后掘進),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填寫開工卡片或委托書,通知地測部門準備資料,以便按設計要求放線并下達開工通知單,沒有開工通知單,未放線而私自開工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停頭和復工也應及時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測部門。以便地測部門及時收尺上圖。沒有通知書不予放線并且不驗收進尺,并對施工單位罰款100~500元。

          第十三條、各施工單位都應建立班組延線制,做到班班有線、班班按線施工。地測部門和每班延長的各類巷道的中腰線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發現中腰線移動、損壞和懷疑時應及時通知地測部門進行檢校。不得私自移動和損壞測量標志。否則將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如需延長中腰線,必須提前一天與地測部門聯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地測部門嚴格按《煤礦測量規程》第205、206、207條及時延長中腰線,并定期校核,(中腰線點距迎頭不超過30~40米,每掘進50~100米應對中腰線點進行一次檢查測量,并根據檢查測量結果調整中腰線)。如超出規程規定距離延長中腰線,中腰線偏差超過規定造成事故,由礦對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地測部門和施工單位每延長中腰線,必須對老點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能延線,嚴禁兩點延線。否則一經發現對其責任人和單位給予100~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超前鉆探和探煤厚時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對不予配合、野蠻作業、無理擾亂地測部門正常工作的,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地質測量部門應隨時把獲得的.現場地質測量信息通知施工單位。

          第二十條、采掘工程在貫通、透巷、透老空、遇鉆孔、巖巷揭煤20~30米前或進入有安全距離要求的危險區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按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以通知書的形式提出預報,經總工程師批準后,通知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否則因此造成事故,按礦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巷道進尺、收尺,應由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配合地質測量部門進行,并以測量部門的數字為準,施工單位擅自開口的巷道進尺不予驗收。并對施工單位進行100~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鉆探設計由地質部門負責向鉆探施工單位提供。鉆探單位施工鉆探,并負責向地質部門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詳實鉆探原始記錄資料,鉆探施工單位不及時向地測部門提供鉆探資料,每次罰鉆探施工單位100~300元;提供虛假的地質資料,每次罰責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礦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地質人員要編制超前探測所需的各種圖紙,下達超前探測預測、預報,建立超前探測成果臺帳,超前探測要有設計方案、單孔設計及工程質量的總結報告,否則每缺一項(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要積極配合超前探測工作,不得出現推委拖延探測工程工作,否則對單位主管罰款500元,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超前探測必須按規定的超前距進行探測,不得小于規定標準,否則發現一處對施工單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在采掘過程中,凡遇到斷層、出水、煤厚變化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生產單位必須向地測部門匯報,地測人員必須及時到達現場,按規定進行實測、勘驗、分析,做出判斷,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采掘單位匯報不及時的罰款100~300元。地測部門不及時收集分析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條、地測部門應根據已查清的水文地質資料,提出情況分析和防范意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只有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掘進或回采,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地質測量部門須向回采部門提供回采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制作業規程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回采工作面進度,應由回采單位配合地質測量部門按規定進行丈量,并以地測部門的數字為準;

          第三十條、回采工作面的實際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應以測量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通知回采單位,并向礦總工程師匯報;

          第三十一條、煤巷隊施工時,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線,造成間隔煤柱的擴大或丟底煤,如發現此類現象,以偏差或丟底煤處計算,每米罰款100元。

          第三十二條、回采工作面要按作業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反開采程序,如發生此類情況造成損失的,對施工單位按造成損失量市場價的50%進行罰款。

          第三十三條、頂分層工作面,不得人為丟假頂及浮煤,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四條、放頂煤工作面,要嚴格按沿煤層底板回采,如遇地質構造或其它因素影響,要制定措施,無措施造成丟底煤,每米罰款200元。

          第三十五條、放頂煤時,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規程要求,如發現一處不符合規程要求,罰款100元。

          第三十六條、放頂煤時,放煤口處處要見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塊,如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七條、放頂煤時,頂煤要放凈,不得丟頂煤或未放煤,發現一處罰款1000元。

          第三十八條、放頂煤時上、下端頭的煤要放凈,無故不放或未放凈,每次每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放頂煤時老塘煤要清掃干凈,老塘頂網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凈,如未清凈或網未落至煤底板,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四十條、對回采工作面和各種停采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時停采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并通知生產科儲量管理人員。如違反規定,未按設計停采,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元,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

          第四十一條、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須及時通知地質測量部門收尺測量。以便地測部門及時上圖。

          本規定自二0xx年元月一日起開始執行。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4

          一、暴雨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范應對暴雨天氣期間可能引發淹井、全礦停電事故的發生,減少和控制此類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我礦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健全完善了防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預防處置機制。密切掌握本地區的天氣變化、汛情通報及礦井所在區域的降雨量情況,突出抓好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和三分鐘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員的規定,確保在大到暴雨來臨時,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2、在降大雨前、降雨時和降雨后,積極組織我礦人員到本井田范圍內及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積水坑、溝渠、堤防和井下涌水點、擋水設施等重點部位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視檢查,全面巡查礦區洼地積水和溝渠泄洪情況。

          3、認真落實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制度。凡在24小時連續觀測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全部立即停產撤人升井,實施緊急避險。

          4、應急組織及指揮機構

          “雨季三防”指揮部為暴雨天氣應急處置的指揮機構,當日值班礦領導為當日應急處置總指揮,全權負責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工作。

          5、應急處置

          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后,“雨季三防”指揮部負責組織各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災準備工作、認真查險排險、及時組織井下人員上井避險準備工作、認真落實減災救災各項措施、全力做好災害天氣應急準備工作。

          6、具體要求

          (1)、“雨季三防”指揮部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強預案的動態管理,及時分析和發現氣象災害應急處置中存在的問題,不斷修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切實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2)、“雨季三防”指揮部與氣象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及時掌握地方氣象局發出的氣象災害警報和災害天氣預報。在接到預警信號后,按照規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準備工作。

          (3)、“雨季三防”指揮部要組織各單位加強災害安全知識和應急預案學習,定期開展預案演練。

          (4)、值班人員要做好停產、撤人的相關記錄、總結,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災害天氣應急預案和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駐礦安監員跟班探放水隊現場作業制度

          1、駐礦安監員跟班探放水隊現場作業必須與探水工同下同上,嚴格執行礦方的上下班制度,下井前到礦調度室登記,并接受井口檢身站檢查,上井后到調度室匯報。班中發生問題要及時組織處理,并向調度室匯報。

          2、駐礦安監員跟班探放水隊現場作業對本班的探放水工作的完成要負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責任,若未按防治水規定完成探放水工作,班后要組織礦井分管探放水工作的.礦領導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并向上一級調度室匯報。

          3、駐礦安監員跟班探放水隊現場作業,必須堅持現場盯崗,對工作面條件發生變化(如遇地質、構造、水患、礦壓增大等特殊情況時)必須采取果斷措施,不允許違章指揮,必須做到有探放水作業必須有一名駐礦安監員現場跟班盯守,如遇特殊情況本班駐礦安監員不能到現場跟班必須有其他駐礦安監員代替進行現場跟班盯守,不準出現空班。

          4、駐礦安監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跟班必須采取措施并寫出書面申請,經“五人包保組”組長批準后,安排頂班人員后,本班駐礦安監員方可離崗。

          5、如當班沒有駐礦安監員跟班探放水隊現場作業,出現空班,必須立即停止所涉探水范圍的一切生產活動。

          6、駐礦安監員跟班探放水隊現場作業,必須堅持現場監督與探放水作業相關的一切工作,要求探放水隊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進行施工,如探放水隊不按探放水設計進行施工,駐礦安監員有權對探放水隊人員進行處罰。

          7、如連續兩個班進行探放水作業,駐礦安監員必須在井下交接班。駐礦安監員跟班探放水隊現場作業工作由礦井調度室井下安排,礦井調度室必須提前通知駐礦安監員跟班的地點、班次等,如礦井調度室沒有通知駐礦安監員跟班,擅自組織探水作業或在所涉探水范圍內進行生產活動,駐礦安監員有權對礦井進行處罰。

          8、每次探水作業后,駐礦安監員要對探放水鉆孔數量、深度及角度等參數進行檢查驗收,待探放水作業均符合《防治水規定》和《探放水設計》的要求,由駐礦安監員在探放水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后,方準進行采、掘作業和其他工作,否則,立即停止所涉探水范圍內的一切工作。

          三、掘進隊與探水隊互相考核制度

          1、防治水工作是煤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之一,所以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掘進隊與探水隊互相考核制度。考核制度要與安全目標相結合,作為煤礦安全制約、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探水隊以下處罰。

          (1)、探水隊沒有執行“有掘必探”的原則,罰探水隊5000元。

          (2)、探水隊接到探水通知單未及時按設計要求組織探水作業,罰探水隊3000元。

          (3)、探水隊未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罰探水隊20xx元。

          (4)、探水隊未在探水地點懸掛探放水牌板,罰探水隊300元。

          (5)、探水隊未建立探水記錄,罰探水隊3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掘進隊以下處罰。

          (1)、掘進隊沒有執行“先探后掘”的原則,罰掘進隊5000元。

          (2)、掘進隊接到停掘通知單未及時停止掘進作業,罰掘進隊3000元。

          (3)、掘進隊未按探水設計要求超過允許掘進范圍掘進,除罰掘進隊20xx元外,每超過1米加罰200元。

          (4)、掘進隊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無探水孔時,沒有停止掘進施工,罰掘進隊3000元。

          (5)、掘進隊損壞探放水牌板,罰掘進隊3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責任,給予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1)、沒有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則,由安監科和地測防治水科共同調查,分清掘進隊和探水隊的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單位處罰50000元罰款,領導給予撤職,職工給予開除的處分。

          (2)、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由安監科和地測防治水科共同調查,分清掘進隊和探水隊的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單位罰款5000元,責任人罰款500元,留礦查看,如有再次出現給予開除。

          (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由安監科和地測防治水科共同調查,分清掘進隊和探水隊的責任,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罰款200元。

          (4)、現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由安監科和地測防治水科共同調查,分清掘進隊和探水隊的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罰款200元。

          5、掘進隊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無探水孔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施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探水隊全部承擔。

          6、駐礦安監員、地測科、驗收相關科室、當班安全員負責探放水孔的考核驗收。

          7、探放水結束后,探放水隊必須通知驗收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驗收,探放水驗收人員檢查各孔的方向、角度、孔深是否符合設計規定,并做好驗收記錄。

          8、現場驗收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禁弄虛作假。發現驗收人員伙同探放水人員弄虛作假現象,對驗收人員、探放水人員各罰款1000元。

          9、對舉報驗收、施工假孔者一次給予500元獎勵。

          10、對通知驗收,無故不參與驗收者一次處罰100元。

          11、未建立記錄臺帳的一次給予處罰200元,并限期完善。

          12、探放水隊歸地測科領導,探放水隊長與掘進隊長平級,不受掘進隊領導,與掘進隊只是業務關系。

          13、探放水隊必須按時將當日、當班鉆探進尺日報,報送地測科,經地測科審查滿足設計要求、達到探水目的后,經地測科長、跟班礦領導簽字后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才能將探水巷道移交掘進隊施工。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5

          為了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同時為了促進礦井防治水各項工作的及時開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一、礦井必須建立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明確責任,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技術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

          二、部門、科室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

          三、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四、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落實。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五、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積水情況的探查和管理,加強對鄰礦古空、老空及廢棄老窯情況的調查分析;技術礦長每年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復查核實,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六、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未經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七、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批準。嚴禁有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八、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九、公司必須加大對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技術礦長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礦長批準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組織實施。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6

          xxxxx礦業有限公司開發利用的xxx金礦是一水文地質條件相對復雜的礦山,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總公司的規章制度,為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秩序,為了防止礦山生產建設中水災事故的發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我公司礦山防治水有關制度,保證公司安全有序地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探礦或開采都要認真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尤其是靠近接觸帶大理巖時,必須先探水。

          二、礦山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水設備。培訓探水設備操作人員。

          三、礦山每月(及雨季前)組織一次由公司董事長牽頭的'防治水全面檢查工作。

          四、礦井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公司主管經理負責對該項工作的執行和檢查。

          五、公司技術科認真收集礦區水文地質資料并建立相應檔案。

          六、公司技術科要組織水文地質調查,查明地表水體、含水層與隔水層、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的影響情況,并制定措施。

          七、公司應加強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建立觀測臺帳。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7

          為了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同時為了促進礦井防治水各項工作的及時開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

          1、礦井必須建立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機構-水害防治中心,明確責任,制定崗位責任制。礦長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解決防治水所需的人、財、物等; 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防治水計劃及措施。

          2、由礦長組織制定防治水應急預案,并組織每年進行至少一次的演練。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年度防治水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報上級公司批復。

          3、防治水中心必須配齊滿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所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探水工等要取得“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數量要符合標準化具體要求。

          4、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種原始記錄、臺帳、卡片等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填繪及時;及時提供各種水文地質資料,做好礦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預報,要有年報、月報、臨時報,對水患要及時預報并及時處理,滿足礦井生產安全需要。

          5、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防治水中心每旬必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總工程師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治水安全會議,對排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項目、資金、措施、時間、人員、責任六項落實,并在安全會上對水患整改落實情況通報獎罰。

          6、必須加強對古空、老空、采空區及周邊煤礦積水等水患情況的調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調查,要把調查情況及時登記上賬,準確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加強與鄰礦之間的關系協調,按安全互保協議要求搞好圖紙交換,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調查完畢后,要進行綜合分析,如有水患要及時發出預報。

          7、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水審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巖層水或地表水威脅的煤層,必須按照礦井設計和礦井地質報告的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嚴禁擅自提高開采上限。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開采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編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

          8、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足礦井邊界隔離煤柱,不得擅自采動破壞;變更邊界煤柱,嚴禁有危及相鄰礦井安全的泄水、貫通巷道等行為。

          9、礦井必須具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各采區、采、掘工作面要配備完善的排水系統,排水管路、水泵要緊跟工作面。

          10、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本單位的“雨季三防”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排查,對主要排水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在受雨季降水影響或威脅情況下,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業廣場場地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11、礦要保證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總工程師必須每年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防治水工程計劃,經礦長批準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組織實施。

        防治水管理制度范本8

          1、礦必須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以加強對礦井防治水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2、分管技術的礦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制定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以及礦井水災的防治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3、礦有關部門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周邊礦井、老窯以及本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積水情況,并在礦井水文地質圖上明確標出其位置、范圍和積水情況。

          4、建立井下水文觀測站,定期進行礦井水動態觀測,異常情況下要作出水害預報。

          5、建立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有關臺帳,做好詳細記錄。圖紙、資料、數據要妥善保存,不經過領導批準,不得對外。

          6、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導方針,礦要成立探水隊伍,具備必要的.探水設備。

          7、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礦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成立“三防”領導小組,作出“三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8、必須備有一定的防治水應急物資、設備、材料。動用后要及時補充。

          9、嚴禁采動礦井防水煤柱,如周邊已無水患,必須采動時,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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