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確保機械設備正常運轉,防止和杜絕重特大安全機械事故的發生,保護國家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機械設備使用原則
1.按機械設備規定的性能指標使用,嚴禁不合理使用機械。
2.使用機械時要保證人身及機械安全,嚴禁機械設備超負荷運轉。
3.機械使用的燃油、潤滑油、液壓油等油料應符合規定,電壓等級必須滿足使用要求。
4.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施工員的正確指揮,確保工作質量,與施工員密切配合,及時完成任務。
5.保證機械設備的完好和在用,提高其利用率,以滿足施工現場生產所需。
三、工作職責
1.物資設備部,對全項目的機械設備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全項目機械設備需用計劃申報。
2.物資設備部對項目機械設備進行協調、調配,辦理設備進出場和租賃手續。
3.物資設備部應建立健全各種機械設備臺帳,做好機械維修和運轉記錄,保證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機械設備使用要求
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公安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后,方可持證上崗。
2、機械管理人員,應熟悉各種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機動車交通安全法規。
3.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4.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5.實行多班作業的機械,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6.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7.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8.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9.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10.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2.根據施工情況,對不再使用的機械設備申請報停,辦理調出手續。
12.建立健全機械設備的卡片、臺帳和技術檔案,每臺設備必須掛牌作業,注明統一編號,機械設備名稱、技術性能、機長、操作規程。所有機械設備統一標識。
13.為了保證施工生產機械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安全,定期檢查機械設備的使用性能,確保生產安全。
14.注意機械防雨、防洪及防風工作,要采取措施防止機電設備及輸電線路因洪水及風災造成的損失。
15.各類機械使用和操作人員,應做到撊勤、四懂、三即:勤學習、勤檢查、勤保養,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熟練操作、會維修、會排故障。
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要求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xxx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xxx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物資設備部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投入使用前應由項目部進行聯合檢查驗收,試吊合格并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發證后方能使用。
4.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當給予及時報廢。
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請物資設備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7.物資設備部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環保部、設備物資部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國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鼓勵公路工程施工進行專業化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帳,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分包條件
第九條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條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哂薪浌ど痰怯浀姆ㄈ速Y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ㄈ┚哂袕氖骂愃乒こ探涷灥墓芾砼c技術人員;
。ㄋ模┚哂校ㄗ杂谢蜃赓U)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第十一條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三條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工程實施前,將經監理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四條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五條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行為管理
第十六條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ㄒ唬┏邪藢⒊邪娜抗こ贪l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ǘ┏邪藢⒐こ谭职o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ㄋ模┏邪藢⒑贤募忻鞔_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ㄎ澹┏邪宋磁c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职贤磮蟀l包人備案的;
(七)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八條按照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互相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且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二條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本辦法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辦法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專項工程是指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分包資格中的相應工程內容。
第二十五條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
第二十六條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承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勞務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經培訓后上崗。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
第三條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四條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辦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本辦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
第九條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工作規程
第一節進場審批
第十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ㄒ唬┨峤皇┕ど暾垥、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
。ǘ┞氛、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
。ㄈ┡c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
。ㄋ模﹫谭C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并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
(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并限期補齊保證金。
。┯陕氛块T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后發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
第九條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安全管理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
第三節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準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
第十七條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用于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準,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后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后撥付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后,補辦延期許可證。
第四節完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后的安全設施驗收、簽字。
第二十五條對于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
(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
(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并責今停工整改:
(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
(三)經過執法機構批準需要打開中央分隔帶作業,但打開后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守、指揮的;
(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
(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
(六)施工工期結束后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
(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工:
(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
(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
(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
(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
(六)安全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4
為加強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堅持基本建設程序,搞好公路建設工作,根據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并結合我國公路基建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凡屬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項目均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用養路費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項目,可視工程規模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為了多快好省地進行公路建設,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都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如下:
。保鶕L遠規劃或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
。玻鶕尚行匝芯浚幹朴媱澣蝿諘ㄒ卜Q設計計劃任務書,下同);
。常鶕鷾实挠媱澣蝿諘,進行現場勘測,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
。矗鶕鷾实某醪皆O計文件,編制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5.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叮M行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罚幹茖嵤┬允┕そM織設計及開工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
。福畤栏駡绦杏嘘P施工的規程和規定,堅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記錄,建立技術檔案;
9.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辦理竣工驗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審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并免一些程序。
第三條 可行性研究是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它為建設項目的決策和計劃任務書的編制提供重要依據。所有的大中型項目,都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尚行匝芯,應通過現場調查和必要的勘探,對擬建項目所涉及的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環境、技術等方面的重大原則問題進行全面研究論證。通過多方案的比選,得出技術、經濟可行,效益高,投資少,工期短的方案(內容可參照交通部[82]交字237號文的規定)。
二、計劃任務書
第四條 計劃任務書地確定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測和編制設計文件的重要依據。公路建設項目要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現場踏勘,編制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計劃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保ㄔO依據和重要意義;
。玻肪或獨立大橋的建設規模及修建性質;
。常肪走向和主要控制點,獨立大橋的主要特點;
。矗こ碳夹g標準和主要技術指標;
5.按幾階段設計,各階級完成時間;
。叮ㄔO期限和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的建議,分期修建的應提出每期的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
。罚O計、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則安排;
。福铰肪示意圖及工程數量、鋼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數量、投資、三材估算等只在上報任務書時列入,以供審批時參考;上級下達任務書時可不列入)。
第五條 計劃任務書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計委或交通廳(局)編制上報。交通部投資的跨越省、市、自治區的干線公路或特殊性項目,由交通部編制上報,或由交通部會同有關省、市、自治區共同上報。
第六條 計劃任務書的審批權限。
。保笮晚椖浚喊赐顿Y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國務院審批。
。玻行晚椖浚喊赐顿Y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后,報國家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委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3.小型項目:交通部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審批。地方投資的項目,由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交通部和地方聯合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地方投資的各類項目,在報國家計委的同時,抄送交通部備查(大、中、小型項目劃分標準附后)。
第七條 計劃任務書經批準后,如建設規模、技術標準、路線走向等主要內容有原則變更時,應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三、設計文件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勘測設計。大型工程項目,測量時須進行中間檢查,測量完畢應進行現場驗收。測量驗收由建設項目所在的建設單位主持。
1.公路建設項目一般均應采用兩階段設計,即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內容應符合設計文件編制辦法規定);特大工程和技術復雜的特大橋梁,在初步設計之前,還應增加方案設計;技術比較簡單和方案明確的小型項目,在修建任務緊急情況下,可采用一階段設計。
。玻O計文件是安排建設項目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應按精心設計的原則,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每個建設項目都要有設計總負責人,對設計質量全面負責。每項設計都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反復比較,確定合理的設計方案。
3.設計單位在設計中,要貫徹勤儉建國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結合我國的經濟、技術條件,吸取國內外成熟的先進經濟,并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使設計文件達到經濟合理。
第九條 設計文件的審批權限
。保笮晚椖康某醪皆O計和總概算,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特大、特殊項目,由國家計委報請國務院審批。地方投資的項目,在報國家計委審批時,抄送交通部備查。
。玻行晚椖康某醪皆O計和概算,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批準文件抄送國家計委備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區聯合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
。常⌒晚椖康某醪皆O計和概算,按投資隸屬關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審批,交通部投資的項目委托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審批時,應將審批結果報交通部核備。
4.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由建設項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或施工單位主管工程局會同設計單位、建設銀行審批。施工圖預算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范圍之內。
第十條 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不得任意修改,批準的概算總額要嚴格控制,不許任意突破。施工單位在補充調查和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上有明顯不合理或錯誤時,應主動向設計單位提出。對不增大總概算,不降低技術標準的一般性修改(如路線控制點不影響,長度在3公里范圍以內;小橋涵洞的位置及結構型式等,經設計單位同意,并經該項工程施工技術負責人審查后即可修改。如設計方案和技術標準等有原則變動和總概算有增加時,必須報經設計文件批準機關批準,方可修改。
四、基本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沒有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不得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準施工。
列入年度計劃的建設項目,應盡快落實施工單位、勞動力以及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等。
第十二條 要維護國家計劃的嚴肅性,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經國家批準后,需要增加投資額或調整項目時,必須經國家計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區計委(按投資隸屬關系)批準。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級領導部門要堅持對計劃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制度,通過檢查分析,找出生產上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計劃的完成。施工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按業務報表報送系統)報送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計劃完成情況,應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實物工程量為考核依據,并應檢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及其投資效果和施工周期等情況。
五、施工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精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在接受施工任務后,要盡快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首先要組織力量核對設計文件,進行補充調查和施工測量,編好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勞力、材料、機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應等工作。施工中涉及與其他部門有關的問題,應事先聯系,簽訂協議。
一般情況下,施工準備工作沒有做好,施工隊伍不得大量進入現場。
第十六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開工報告,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按投資隸屬關系)核備。
開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機械、勞動力安排、材料進場、電力供應、臨時設施、購地拆遷、施工方案和施工文件的準備情況等。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逐步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使整個施工企業的全體人員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搞好工作質量和工程質量。
要嚴格執行施工的計劃管理制度,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結合施工準備情況,綜合平衡人力、物力、安排施工進度,編制年度施工計劃。要抓好基層單位的月度計劃和班組作業計劃。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做好技術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技術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堅決貫徹國家技術政策。
要嚴格執行施工技術規范,遵守施工技術操作規程,關鍵工序要做好技術交底,隱蔽工程要有施工記錄和檢查驗收簽證。
要放手發動群眾,開展技術革新,積極推廣經過試驗,效果顯著的革新成果。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做好工程質量監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監理機構,配備專職監理人員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嚴格掌握質量標準,堅持質量檢查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對不合格的工程要認真處理,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重大質量事故,應報告主管部門和交通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勤儉辦企業,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
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撥款的規定,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加強經濟活動分析和成本管理,做到消耗有定額,開支按標準,成本有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與健全物資的采購、調運、保管和分配等制度。嚴格控制材料用量,主要材料要實行限額領料制度。要采取各種措施節約材料,降低原材料及燃油料消耗,盡量以鋼代木。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做好勞動工資管理。要根據施工組織安排,編制勞動力使用計劃,合理地組織勞力,加強定額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勞動生產率;嚴格執行有關的工資標準及制度;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關心群眾生活,注意勞逸結合。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認真注意安全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生產教育。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對于重大事故,要發動群眾,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機械設備時,要堅持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計劃修理,提高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實現公路施工機械化。
要執行機械臺班費用和生產定額,保證機械施工質量,降低機械施工成本。
六、工程總結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完成時,施工單位應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并進行全面的工程總結。對于采用新技術和重大革新以及施工組織、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應進行專題總結。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應以批準的設計文件為依據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部分建成或分年完工的路段和構造物,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施工單位可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驗收,經檢查符合設計要求后交付使用。全部建成的建設項目,應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有關公路基本建設各項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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