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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實名登記制度(通用5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旅館實名登記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館實名登記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確保全市旅館裝機聯網率達100%,旅客住宿信息登錄、上傳率達95%以上,達到省廳“四實”(實名、實時、實數、實情)考核要求,結合實際,對全市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作如下“四個一律”規定。
一、一律責任到人。
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原則,一律實行監管工作責任制。屬地公安(分)局長和派出所長是該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局領導、治安大隊長是第二責任人,管理民警是直接責任人。
二、一律書面告知。
公安機關一律以書面形式,告知本轄區旅館業主必須裝機聯網及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要求、相關法律責任,并將書面告知回執存檔。
三、一律從嚴追責。
各縣市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派出所應對轄區旅館進行全面督導檢查,督促轄區內旅館業落實實名制信息錄入登記制度。市局治安支隊特業大隊和各縣市區(分)局治安大隊分管副大隊長每月必須登錄執法辦案系統2次,通過案件信息倒查旅館登錄上傳工作。市局督察支隊、治安支隊聯合開展常態性不定期暗訪抽查,對未按第一、二條落實的,或因工作疏忽、執行不力,導致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落實不到位,一律追究管理民警責任。因執法不力或未按規定處罰到位,導致本轄區旅館不按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被市級(含)以上公安機關通報一次(含)以上,對轄區派出所及其管理民警給予通報批評;年內因執法不力導致本轄區旅館不按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被市級以上(含)公安機關通報二次(含)以上,對派出所分管副所長、所長予以約談;年內因執法不力導致本轄區旅館不按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被市級(含)以上公安機關通報三次(含)以上,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對負有相關責任的管理民警、派出所分管副所長、所長、治安大隊分管副大隊長、大隊長和分管局領導從嚴追責,對縣市區(分)局長進行約談;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一律處罰到位。
旅館業主或前臺工作人員不按法律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時傳送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初次發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旅館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旅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旅館實名登記制度2
第一條為了加強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全面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以下簡稱“實名登記”),實時準確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旅館,是指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招待所、客棧、培訓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實名登記,是指旅館按照“實名、實數、實情、實時”要求,查驗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應用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旅館前臺系統(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設備,以下簡稱“前臺系統”),采集、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為。
實名,是指驗證旅客是否人、證相符,并如實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實數,是指根據住宿旅客實際人數,按“一人一證”要求登記。
實情,是指如實記錄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實情況、入住和退房時間、房號及其它信息。
實時,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時,同時旅館采集、錄入、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條旅館應當按照“一家一機”要求,自行選擇供應商購買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設備,安裝應用前臺系統,嚴格執行實名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旅客入住時,旅館應當按照“一人一證、本人本證”要求,逐人核對證件,確認人、證相符,然后應用前臺系統采集、上傳旅客姓名、性別、民族、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入住時間、房間號碼等信息。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采集、上傳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條旅館接待團隊旅客、會議旅客住宿,可以會同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統一查驗、收集全體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集中辦理實名登記。
第六條旅客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申報,自覺配合旅館辦理實名登記。凡未按規定辦理實名登記的旅客,旅館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條中國旅客(含港澳臺居民中的中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主要用于16歲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外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
第八條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大陸旅客,應當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核實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查詢核實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蓋公章,作為旅客辦理實名登記的證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臺旅客和外國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身份,出具證明,再由旅客憑借有關證明辦理實名登記。
第九條旅館應當保證前臺系統全年全天候24小時正常運行。前臺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旅館臨時停電期間,應當在確認人、證相符的基礎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記簿》登記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臺系統恢復運行以后,立即應用前臺系統,補充錄入、上傳。
第十條旅館應當自行制作并在前臺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實名登記提示牌。提示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檢查旅館前臺系統、客房管理系統、《旅客住宿登記簿》等設備、資料,旅館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實名登記制度和前臺系統操作技能的培訓,新入職的旅館前臺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業務培訓,了解掌握相關規定,熟練操作前臺系統,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旅館或者前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館實名登記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全面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實時準確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旅館,是指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招待所、客棧、培訓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館、電競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實名登記,是指旅館按照“實名、實數、實情、實時”要求,查驗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應用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旅業系統”),采集、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為。
實名,是指驗證旅客是否人、證相符,并如實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數,是指根據住宿旅客實際人數,按“一人一證”要求登記。實情,是指如實記錄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實情況、入住和退房時間、房號及其它信息。實時,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時,旅館同步采集、錄入、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條申請開辦旅館,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制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之日起2個月內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旅館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四條湖南省公安廳建立全省統一的旅業系統,免費給旅館使用。旅館應當按照“一家一機”要求,遵循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配備符合適配條件的電腦、居民身份證讀取設備、攝像頭(人證核驗終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傳設備,開通互聯網,安裝應用旅業系統,嚴格執行實名登記的有關規定。對于旅館自主選擇的前臺設備和互聯網,由旅館自行負責運維保障。
第五條旅客入住時,旅館應當按照“一人一證、本人本證”要求,逐人核對證件,確認人、證相符,然后應用旅業系統采集、上傳旅客姓名、性別、民族、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入住時間、房間號碼等信息。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采集、上傳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條旅館接待團隊旅客、會議旅客住宿,可以會同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統一查驗、收集全體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集中辦理實名登記。
第七條旅客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申報,自覺配合旅館辦理實名登記。凡未按規定辦理實名登記的旅客,旅館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條中國旅客(含港澳臺居民中的中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主要用于16歲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外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
第九條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大陸旅客,可以應用“湖南公安服務平臺”的電子身份證辦理住宿業務;或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核實身份,由住宿地公安派出所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核實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為旅客辦理實名登記的證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臺旅客和外國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身份信息,出具證明,再由旅客憑借有關證明辦理實名登記。
第十條旅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旅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況是指:
(一)成年人攜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者身份關系明顯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被麻醉、被脅迫等情形的;
(三)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與不同人入住,又沒有合理解釋的;
(四)其他可疑情況。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保證旅業系統旅館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時正常運行。旅業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旅館臨時停電期間,應當在確認人、證相符的基礎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記簿》登記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業系統恢復運行以后,立即應用旅業系統,補充錄入、上傳。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自行制作并在前臺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實名登記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提示牌。提示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檢查旅業系統旅館前端、客房管理系統、《旅客住宿登記簿》等設備、資料,旅館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十五條旅館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實名登記制度和旅業系統操作技能的培訓,新入職的旅館前臺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業務培訓,了解掌握相關規定,熟練操作旅業系統,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工信等相關部門建立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將旅館業實名登記納入當地“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事項,制定旅館業的抽查內容、抽查依據、抽查方式、抽查頻次和公開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旅館或者前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旅館實名登記制度4
一、堅持先登記,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則,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登記時,接待員必須認真地核對、填寫《住宿登記表》、《臨時住宿登記表》上的所有項目,嚴格執行公安部門的有關客人住宿登記、驗證的規定,堅持:“一客一登記”“誰入住誰登記”;身份證和護照、簽證必須齊全、有效,證件必須經過認真的辨別工作;發現過期失效的一律不得辦理入住登記手續。發現協查人員、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員應穩住當事人,協同保安部上報公安機關。
二、實行“誰當班,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接待員有責任保證所填寫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填寫登記表時要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準確、項目齊全、填寫規范;對登記單必須進行自我核查,有無錯、漏項,發現差錯及時修正。
三、每日將檢查當班人員入住客人的登記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若有遺漏、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與客人聯系補齊,以確保信息的'準確。在登記、驗證過程中,如遇接待員不能處理的特殊情況,須逐級上報,不可擅自處理或隨意填寫虛假內容,對在登記、驗證方面出現問題的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四、查驗證件要做到六核對:
核對證件上相片是否與住宿人相符;核對證件上姓名是否與登記表上相符;核對性別、出生年月日;核對證件號碼;外賓核對本次入境邊防入境檢查章、口岸和日期;核對國籍、簽證種類及有效期是否填寫一致;
五、外賓臨時登記住宿注意點:“證件種類”、“證件號碼”、“簽證(注)種類”、“簽發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來去處”、“接待單位”;
六、將填妥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按有關要求進行分類、裝訂后專人妥善保管,并實時將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內住宿人信息按要求錄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統》,經專人檢查無誤后將數據傳輸至公安機關;
旅館實名登記制度5
一、堅持先登記、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則,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登記時,前臺接待人員必須認真核對、填寫住宿登記表并掃描上傳,嚴格執行公安機關的有關旅客住宿登記的規定,必須要求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住宿,堅持“一客一登記”“誰入住誰登記”;對入住旅客的姓名、性別、年齡、照片等信息逐一核對,杜絕一人登記多人住宿或登記與住宿人不符等現象。
二、實行“誰當班,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接待人員有責任保證所填寫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填寫登記表時要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準確、項目齊全、填寫規范;對登記單必須進行核查,有無錯、漏項,發現差錯及時修正。
三、前臺人員必須對住宿客人人數進行核對,并在旅客住宿單上標注同時由客人簽字確認;早餐卷必須嚴格按照入住人數發放;對未帶證件的旅客須要求其到轄區派出所開示身份證明方可辦理住宿登記;訪客信息要認真登記,對當日23點前未離店的訪客必須掃描上傳證件。
四、每日值班經理將檢查當班人員入住客人的.登記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若有遺漏、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與客人聯系補齊,以確保信息的準確。在登記、核對過程中,如遇接待員不能處理的特殊情況,須及時上報,不可擅自處理或隨意填寫虛假內容,對在登記、驗證方面出現問題的人員,視情節輕重處200—5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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