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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前臺實名登記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幘恼淼木频昵芭_實名登記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酒店前臺實名登記制度1
一、堅持先登記、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則,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登記時,前臺接待人員必須認真核對、填寫住宿登記表并掃描上傳,嚴格執行公安機關的有關旅客住宿登記的規定,必須要求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住宿,堅持“一客一登記”“誰入住誰登記”;對入住旅客的`姓名、性別、年齡、照片等信息逐一核對,杜絕一人登記多人住宿或登記與住宿人不符等現象。
二、實行“誰當班,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接待人員有責任保證所填寫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填寫登記表時要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準確、項目齊全、填寫規范;對登記單必須進行核查,有無錯、漏項,發現差錯及時修正。
三、前臺人員必須對住宿客人人數進行核對,并在旅客住宿單上標注同時由客人簽字確認;早餐卷必須嚴格按照入住人數發放;對未帶證件的旅客須要求其到轄區派出所開示身份證明方可辦理住宿登記;訪客信息要認真登記,對當日23點前未離店的訪客必須掃描上傳證件。
四、每日值班經理將檢查當班人員入住客人的登記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若有遺漏、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與客人聯系補齊,以確保信息的準確。在登記、核對過程中,如遇接待員不能處理的特殊情況,須及時上報,不可擅自處理或隨意填寫虛假內容,對在登記、驗證方面出現問題的人員,視情節輕重處200—500元罰款。
酒店前臺實名登記制度2
一、堅持先登記,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則;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登記時,接待員必須認真地核對、填寫《住宿登記表》、《臨時住宿登記表》上的所有項目,嚴格執行公安部門的有關客人住宿登記、驗證的規定,堅持:“一客一登記”“誰入住誰登記”;身份證和護照、簽證必須齊全、有效,證件必須經過認真的辨別工作;發現過期失效的一律不得辦理入住登記手續。發現協查人員、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員應穩住當事人,協同保安部上報公安機關。
二、實行“誰當班,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接待員有責任保證所填寫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填寫登記表時要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準確、項目齊全、填寫規范;對登記單必須進行自我核查,有無錯、漏項,發現差錯及時修正。
三、每日將檢查當班人員入住客人的登記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若有遺漏、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與客人聯系補齊,以確保信息的準確。在登記、驗證過程中,如遇接待員不能處理的特殊情況,須逐級上報,不可擅自處理或隨意填寫虛假內容,對在登記、驗證方面出現問題的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四、查驗證件要做到六核對:
核對證件上相片是否與住宿人相符;核對證件上姓名是否與登記表上相符;核對性別、出生年月日;核對證件號碼;外賓核對本次入境邊防入境檢查章、口岸和日期;核對國籍、簽證種類及有效期是否填寫一致;
五、外賓臨時登記住宿注意點:“證件種類”、“證件號碼”、“簽證(注)種類”、“簽發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來去處”、“接待單位”;
六、將填妥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按有關要求進行分類、裝訂后專人妥善保管,并實時將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內住宿人信息按要求錄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統》,經專人檢查無誤后將數據傳輸至公安機關;為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入住旅館出具身份證明工作規定。
針對《為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入住旅館出具身份證明工作規范(試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根據市局領導指示和民—警反映的`意見建議,在深入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補充規定如下:
一、啟用新的《無有效身份證件旅館住宿核查單》(式樣附后,簡稱《核查單》),該《核查單》分上下兩聯,上聯由派出所留存,下聯由旅館留存,并于月底將當月的《核查單》匯總后,由旅館工作人員交往派出所。式樣由市局通過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下發至全市各旅館業戶,有業戶自行下載印制。原《無有效身份證件旅客入住旅館通知單》停止使用。
二、制發“住宿核查專用章”。為解決派出所公章管理難題,由市局統一制發“住宿核查專用章”,具體名稱為“濟南市公安局XX分縣(市)局XX派出所住宿核查專用章”。
三、對于旅館工作人員陪同旅客到轄區派出所進行身份核查的,派出所民—警應查驗旅館工作人員身份證和加蓋旅館公章的《核查單》,通過市局主頁上的“人口信息系統”、“在逃人員信息系統”進行比對核查,對確系旅客本人且不是在逃人員的,由被核查人簽名后,在《核查單》上加蓋“派出所住宿核查專用章”準予住宿。旅館工作人員應確保身份核查旅館與實際入住旅客為同一人。
四、對人口信息庫中無旅客本人照片的、照片無法確定是本人的、網絡不通無法查詢的、旅客本人無法提供有效核查信息的,派出所可以不予出具《核查單》。
對本市市區戶籍地旅客申請進行身份核查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五、根據省廳2017年《山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考核辦法(試行)》規定,有效身份證件為: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附照片的戶籍證明、護照、軍人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
六、駕駛證不屬于有效身份證件的范圍,但結合實際,對確實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持本人駕駛證入住的,經旅館工作人員認真核對并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相關信息的,可以入住。
七、市局前期下發的《為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入住旅館出具身份證明工作規范(試行)》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無有效身份證件旅館住宿核查單》(兩聯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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