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實名登記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酒店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酒店實名登記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加強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全面落實旅客住宿實名登記(以下簡稱“實名登記”),實時準確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旅館,是指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酒店、飯店、招待所、客棧、培訓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實名登記,是指旅館按照“實名、實數、實情、實時”要求,查驗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應用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旅館前臺系統(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設備,以下簡稱“前臺系統”),采集、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為。
實名,是指驗證旅客是否人、證相符,并如實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實數,是指根據住宿旅客實際人數,按“一人一證”要求登記。
實情,是指如實記錄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實情況、入住和退房時間、房號及其它信息。
實時,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時,同時旅館采集、錄入、上傳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條旅館應當按照“一家一機”要求,自行選擇供應商購買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讀卡設備,安裝應用前臺系統,嚴格執行實名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旅客入住時,旅館應當按照“一人一證、本人本證”要求,逐人核對證件,確認人、證相符,然后應用前臺系統采集、上傳旅客姓名、性別、民族、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入住時間、房間號碼等信息。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采集、上傳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條旅館接待團隊旅客、會議旅客住宿,可以會同團隊領隊、會議組織者,統一查驗、收集全體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集中辦理實名登記。
第六條旅客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申報,自覺配合旅館辦理實名登記。凡未按規定辦理實名登記的旅客,旅館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條中國旅客(含港澳臺居民中的中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主要用于16歲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海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外國旅客在旅館辦理實名登記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包括: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海員證、外國人護照遺失證明。
第八條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大陸旅客,應當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核實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庫查詢核實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蓋公章,作為旅客辦理實名登記的證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館但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臺旅客和外國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身份,出具證明,再由旅客憑借有關證明辦理實名登記。
第九條旅館應當保證前臺系統全年全天候24小時正常運行。前臺系統發生故障或者旅館臨時停電期間,應當在確認人、證相符的基礎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記簿》登記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臺系統恢復運行以后,立即應用前臺系統,補充錄入、上傳。
第十條旅館應當自行制作并在前臺顯著位置擺放或者懸掛實名登記提示牌。提示牌的內容、式樣、規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檢查旅館前臺系統、客房管理系統、《旅客住宿登記簿》等設備、資料,旅館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拒絕。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實名登記制度和前臺系統操作技能的培訓,新入職的旅館前臺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業務培訓,了解掌握相關規定,熟練操作前臺系統,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旅館或者前臺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酒店實名登記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確保全市旅館裝機聯網率達100%,旅客住宿信息登錄、上傳率達95%以上,達到省廳“四實”(實名、實時、實數、實情)考核要求,結合實際,對全市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作如下“四個一律”規定。
一、一律責任到人。
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原則,一律實行監管工作責任制。屬地公安(分)局長和派出所長是該項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局領導、治安大隊長是第二責任人,管理民警是直接責任人。
二、一律書面告知。
公安機關一律以書面形式,告知本轄區旅館業主必須裝機聯網及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要求、相關法律責任,并將書面告知回執存檔。
三、一律從嚴追責。
各縣市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派出所應對轄區旅館進行全面督導檢查,督促轄區內旅館業落實實名制信息錄入登記制度。市局治安支隊特業大隊和各縣市區(分)局治安大隊分管副大隊長每月必須登錄執法辦案系統2次,通過案件信息倒查旅館登錄上傳工作。市局督察支隊、治安支隊聯合開展常態性不定期暗訪抽查,對未按第一、二條落實的,或因工作疏忽、執行不力,導致旅館業旅客實名登記管理落實不到位,一律追究管理民警責任。因執法不力或未按規定處罰到位,導致本轄區旅館不按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被市級(含)以上公安機關通報一次(含)以上,對轄區派出所及其管理民警給予通報批評;年內因執法不力導致本轄區旅館不按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被市級以上(含)公安機關通報二次(含)以上,對派出所分管副所長、所長予以約談;年內因執法不力導致本轄區旅館不按實名制信息登記錄入被市級(含)以上公安機關通報三次(含)以上,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對負有相關責任的管理民警、派出所分管副所長、所長、治安大隊分管副大隊長、大隊長和分管局領導從嚴追責,對縣市區(分)局長進行約談;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一律處罰到位。
旅館業主或前臺工作人員不按法律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時傳送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初次發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旅館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旅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紀委、治安管理支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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