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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科研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31 17:19:18 制度 我要投稿

        科研設備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科研設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科研設備管理制度

          科研設備管理制度1

          科研設備是本研究院申報科研課題獲準立項的重要條件,也是完成課題研究任務的重要保證。本研究院現有計算機、打印機、攝象機等科研設備,為合理使用并愛護這些設備,特制定本規定。

          1、凡屬本研究院人員,都有使用這些科研設備的權利,都有愛護這些科研設備的責任。

          2、本研究院人員使用計算機、打印機,由研究院院長或科研設備管理人員根據用機人申請先后、任務的輕重緩急和先集體后個人的原則,妥善安排。

          3、機房鑰匙由設備管理員和研究院院長掌握,其他人不允許配有鑰匙。

          4、除攝像機、照相機外,其他設備一般不得帶出機房,如需帶出須經研究院院長批準。

          5、用機者須注意保持機房干燥、整潔。

          6、用機者用機完畢,注意復位,注意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科研設備管理制度2

          一.儀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為了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二.凡用教學設備經費、科研經費、基建設備費、各種基金和其它公共資金購買的儀器設備均應按本制度規定的辦法管理。

          三.研究所儀器設備的采購應根據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按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

          四.用于教學、科研和行政的儀器設備,單價在國家規定的范圍以上,并能獨立使用的均為固定資產,必須單獨建帳、卡。

          1、單價在規定范圍以下,但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為低值設備,也要建帳、卡,但不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

          2、單價在規定范圍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獨立使用的儀器設備,應建立固定資產附件帳、卡。

          3、單價在規定范圍以上,能獨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確保一年以上的儀器設備屬易耗品。易耗品有研究所建立流水賬戶。

          4、單價在五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以及單價不滿五萬元但國內比較稀少的儀器設備為精密、貴重、稀缺儀器設備,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

          五.所有購入、調入、自制或捐贈的`儀器設備,不論其經費來源,都應按上述有關規定建立帳、卡。

          六.固定資產一律按原值入賬建卡。如有下列情況,應增減其原值。

          1、對于儀器設備加工改造的成本費,應增加其原值。

          2、成套設備,因毀損或拆除,造成其原有功能損失的應減少其原值。

          七.固定資產原值的增減,均應到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原值更改手續。

          八.采購、調入或接受捐贈的儀器設備,必須由專業人員對儀器設備的技術指標進行檢測、驗收,并做好書面記錄。

          九.本實驗室或本院的教師或職工借用儀器設備,但不在儀器設備所在實驗室使用,由借用者提出書面申請,經實驗室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在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本上登記(注明儀器設備編號、完好狀況和歸還日期)。原則上儀器設備的借出不能影響正常教學實驗工作,非計劃內教學借用儀器設備應收取一定的儀器設備折舊費。

          1、內借用的儀器設備除上述規定外,還需雙方主管院長審批,并提出具體借用辦法

          2、借出校外的儀器設備除上述款項規定的手續外,還需經學校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按《重慶大學貫徹國家教委“關于高等院校物質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施細則》歸口管理的規定申報核實備案、同意方可借出,貴重儀器設備還要報送主管校長審批。

          十.因以下原因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和丟失者,應予賠償

          1、不聽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

          2、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未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輕易動手操作。

          3、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

          4、單位責任人或主管人員因工作疏忽,不負責任、指導錯誤或保管不當造成的被盜、失火、水災等。

          5、公務私用造成的損壞或丟失。

          6、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管原因造成的損壞或丟失。

          十一.實驗時學生盜竊(或已壞換好)儀器,如萬用表等對當事人應加倍懲罰,對未加管理者應追究責任,若實驗后即行清理追查,可不追究管理者責任。

          1、凡因第四條第1款規定所確定的責任所造成的儀器設備的損壞或丟失,當事人應作書面檢查,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2、損壞或丟失儀器設備賠償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以下規定進行估價和賠償:

          3、對公私兩用儀器設備,如照相機、錄像機、功放、電鉆、沖擊鉆、電視機、萬用表、電子記事本等應嚴格計算其價格,原則上應按現價的100%賠償。

          4、損壞、丟失零配件的,計零配件的價值,但若因此導致儀器設備無法使用的,則酌情按整機價格核算賠償價值。

          5、局部損壞又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如若修理后性能明顯下降的,則酌情按整機價格核算賠償價值。

          6、除公私兩用儀器設備,可根據儀器設備的新舊程度和使用年限按比例核算價值,但不能低于100元。

          7、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屬幾個人的責任,則根據責任的主持分擔賠償費。

          十二.賠償的費用納入研究所的設備材料費中,作為儀器設備維修費或購買儀器設備的費用,不得挪作它用。

          十三.賠償費原則上一次付清,若數額較大或本人經濟困難確實難以一次付清的,經學院或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可分期償還。

          十四.本制度與《重慶大學儀器設備借出丟失、損壞賠償處理辦法》與《重慶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相抵觸處,按學校規定處理。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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