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鄲腊,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2021年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通用5篇),歡迎大家分享。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1
一、積極宣傳社區建設長效管理的重要意義,和“四到社區”內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標要求,建設和諧社區。
二、社區物業工作人員,分片檢查社區用水系統,有無跑、冒、滴、漏現象,有無非法使用能源的行為。例如:私自接水、接電等。組織社區居民開展活動,發放一些節能、生活常識宣傳材料,豐富居民節能知識,提高居民節能意識。
三、做好清掃保潔員工的教育工作,教育引導員工有意識的節約能源,杜絕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四、負責清理低矮樹木、花壇及公共綠地內的雜物和垃圾。保持綠地干凈整潔,負責對園林澆水車輛所不及的綠化地帶實施澆水,負責對社區內花壇及其他公共綠地小的破損進行修補、維護,對損綠毀綠行為進行監督。
五、負責日常監督,保障文體健身器材按使用規范投入使用,不人為損壞。負責器材、路徑及周邊環境衛生保潔,負責器材、路徑所在范圍地面的小型修補維護。
六、及時對實施社區環境,與基礎實施管理維護的職能部門進行監督與信息反饋。
七、建立治安、聯防、民調、群防群治,四位一體的網絡,加大消防法宣傳力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識,積極監督有關部門對消防隱患進行整改,落實居民知情權,抓好警情通報,社情通報。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2
1、經常進行節約用水的教育,增強全體員工的節約用水意識。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教育和帶領員工自覺愛護用水設施與設備,提高水資源的循環利用率。
2、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做到“隨手關水”、“人走水關”,防止發生“常流水”的現象,禁止浪費水資源,發現漏水及時報修,杜絕安全隱患。
3、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工作責任制,各科室、車間領導為節約用水責任人,負責落實各項節水工作制度,加強對節水工作的獎懲考核。
4、建立節水用水監督機制,加強節水用水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浪費水資源的行為,嚴肅處理破壞、損壞節水設施、設備的行為。
5、加強節約用水檢查工作,各單位負責人要每日檢查、節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把節約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記錄。
6、車間要定期做好用水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3
1、注重洗手間用水節約。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避免出現“長流水”現象;在顯著位置設置節水提示標志。
2、注重綠化節約用水。提倡循環用水,綠地用水盡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廣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來水涌灌。
3、加強設施維修改造。經常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認真進行管網檢查,尤其要關注預埋管道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杜絕跑滴漏現象。
4、定期觀測定量分析。安排專人定時定期抄錄水表,即比較分析用量,發現情況異常,立即進行管網檢查,采取有效措施。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4
一、各部門要加強對干部節約用水的宣傳和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的科學知識,增強節約用水意識。
二、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用完水即關閉水龍頭,避免出現“長流水”現象;在顯著位置張貼節水溫馨提示標志;有條件時,應推廣感應式節水水龍頭。
三、經常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維護,發現管道、龍頭損壞等異常問題及時檢修,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四、注重綠化節約用水。提倡循環用水,綠地用水盡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廣噴灌、微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來水涌灌。
節約用水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適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節約用水應當堅持合理開發和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水意識;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科學技術研究及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舉報。
第二章計劃用水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水定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供求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變化情況定期進行修訂。
第九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和生產經營需要于當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經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無行業主管部門的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指標,直接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當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達。用水計劃指標的核定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下達給有關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指標供水
第十條計劃用水單位確需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增加用水計劃指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a經營發展需要;
。ǘ┮呀洸扇∠鄳墓澦胧
。ㄈ┧闹貜屠寐、用水定額達到規定的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減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核減計劃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指標: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ǘ┮蛲.a、減產、轉產或者生產工藝變化使用水量發生較大變化的;
。ㄈ┢渌_需核減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
第十二條用水應當計量收費,禁止實行包費制。
第十三條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超計劃用水的,對超過部分收取加價水費;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部分加價收費。具體標準由有管轄權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加價水費標準和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定額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統計制度,按月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統計資料。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農業灌區灌溉應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計劃用水,定額管理。灌溉用水單位應當逐步安裝水計量設施,按照批準的灌溉用水定額用水。
農業灌溉供水單位應當健全水費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戶公開用水量、水價和水費,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設計最大用水量達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額,應當在建設前編制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水資源的,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應當附具用水、節水評估報告或者水資源論證報告。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水型的工藝、設備和器具,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節水設施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水設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節水設施。
已經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沒有使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新使用節水設施或節水器具,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生產設備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純凈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取節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產后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戶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備、器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用戶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設備、器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用水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水平衡測試的結果應當報送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建設。
城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污水處理設施。新建供水設施的地區應當規劃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回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規劃建筑面積和日均用水量超過規定規模的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和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辦公設施及其他建設項目,應當逐步推行中水設施系統建設。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筑業應當優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選種耐旱型花草樹木。綠地、樹木、花卉灌溉,推廣滴灌、微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三條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使用節水設施、器具。
第二十四條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漏損量。發現供水、用水設施損壞造成跑、冒、滴、漏的,應當及時維修。城市供水管網的漏水損失率不得超過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標準。
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推動節水型農業的發展。堅持水利節水措施與農藝節水措施相結合,因地制宜地推行窄短畦灌、格田灌、溝灌、地膜灌等節水灌溉方式;逐步推行渠道防滲和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先進節水灌溉技術;扶持農業旱作技術和農作物抗旱新品種的研究和推廣,提高農業節水效益。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用水定額、用水計劃,建立節約用水考核制度,并通報考核結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水價機制,逐步調整水價,實行分類定價、階梯式水價、豐枯季節性水價,推動全社會節約用水。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年增加節水專項資金的投入,支持發展節水灌溉、節水技術研究、節水工程的建設和改造以及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的建設。專項資金應當?顚S,不得挪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加價水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節水技術研究、節水管理、節水工程的建設和改造以及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的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節水專項資金和加價水費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對農業節水項目及含有節水措施的農業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立項。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興建蓄水設施,因地制宜建設集雨水窖、水池、水柜、水塘等蓄水工程,適時攔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規定的節水設施、器具的;
。ǘ┯媱澯盟畣挝痪懿话惭b水計量器具的;
。ㄈ┯媱澯盟畣挝晃匆勒毡緱l例規定辦理計劃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
。ㄋ模┯媱澯盟畣挝簧米酝V故褂霉澦O施的;
(五)供水單位實行包費制的;
(六)應被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或個人,拒絕納入計劃管理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設備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ǘ┮运疄橹饕仙a飲料、純凈水未采取節水措施或者未將生產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ㄈ┪窗匆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
第三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挪用節水專項資金,強制用戶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設備或器具,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征收加價水費,或在履行其他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計劃用水單位,是指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自建供水設施的取水單位和個人,以及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達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單位和個人(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戶除外)。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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