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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 1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切實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基層社會穩定,根據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泰海委農〔20xx〕21號)的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訂本制度。
凡鎮所轄范圍內的村(社區)、組以及村(社區)、組以集體資產或土地為紐帶改造而成的社區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執行本制度。(以下簡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
一、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合理組織收入,加強貨幣資金管理。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包括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村辦企業上繳收入,投資收益,企業改制回收資金,資產變價收入,上級轉移支付以及獎勵、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備用金管理制度,按規定留存不超過10000元的備用金(含組級備用金)以供日常開支,其余款項統一納入鎮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備用金不足時,及時報賬。
村組兩級付款,須經村負責人簽字,農經站、分管領導把關,鎮主要領導審批。涉及群眾分配資金,一律由村組提供花名冊和具體金額,農經服務中心會同村總賬會計交銀行打印存單或一折通。村組各項工程款結算一律按照工程協議書(合同)的內容要求,辦理轉賬手續,不得支付現金。
3、收入行為一經發生,必須在3日內解繳到鎮財政專戶,嚴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條抵庫,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規定時間內不解繳入賬的,由經手人承擔相應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預借現金必須經村主要負責人批準,公務完畢后,其預借款項在2日內與會計結清,個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組集體資金不得對外出借或為他人提供質押、擔保。
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濟活動,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按年度編制收支預算計劃,提前作出用款預算,經村兩委和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報農經站備案。
2、嚴格費用支出審批程序。財務事項發生時,經辦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由理財組長簽字并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經村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方可付款,報鎮農經服務中心審核后入賬。無時間、無用途、無經辦人、無審核人、未理財、未審批的票據不得入賬。
3、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村級高負債發展,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負債的,須在落實償還措施,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鎮分工干部組長審核把關,報鎮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應當編制當年的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預算經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農經站審核。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審核通過后的預(決)算方案應張榜公布。
2、收入預算要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測算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支出預算主要是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各種支出。
3、預算一經批準,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要分解落實預算,保證預算順利實施。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及時公開,定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根據預算實施情況,執行中確需增加支出或者調減收入,可按照規定程序作必要的補充或調整。
四、財務公開管理制度
1、財務公開的形式:各村(居)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2、財務公開的內容:
。1)財務預算情況。年初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村(居)集體年度財務收入、支出預算方案,包括固定資產購建計劃、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2)財務決算情況。年末根據當年財務收支實際,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及情況說明。
(3)村(居)集體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按財務制度規定所發生的各項收支情況。收入部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各項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捐贈收入、投資收益、資產變價收入、集體建設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支出、“四屬”戶補助費、計劃生育費、報刊雜志費、電話費、水電費、村級辦公費、會議費、村干部保險費、差旅費、交通補助費、學習培訓費、離職干部退養費、在職、離職干部慰問費、民主理財人員誤工補助、獎勵資金、公益事業經費、其他支出等項目及金額。
。4)村級集體資產管理情況:村級債權債務情況、本期新的舉債及產生過程、村級收益及其分配情況、村級集體資產處置情況。
。5)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范圍、標準、總額及使用、管理情況。
(6)土地征用面積、補償標準以及補償款分配、管理等情況。
(7)新農村項目建設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8)村級民主理財及財務審計情況。
。9)其他應公開的財務事項。
3、財務公開的程序: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可靠,公開前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的審核,公開榜必須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及村勤廉督導員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印章,報鎮農經站審核同意后,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須存檔。
4、財務公開時間:村(居)級財務每月公開一次,每次公開時間為次月的15日前,組級財務每半年公開一次,公開時間為1月份與7月份的15日前;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事項、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熱點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
五、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1、集體資產是指村及村(居)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擁有的貨幣資產、實物資產、資源性資產。
2、村(居)組集體資產要逐項逐件登記,健全明細臺賬和使用登記薄,實行分類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對已形成報廢或處置的.集體資產應及時清理,并按報批程序辦理核銷手續。每年必須進行一次“三資”清查盤點,對清查盤點情況要及時登記,對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認真處理,向全體村(居)民公開,并上報農經站存檔一份。
3、資產、資源評估。一是資產、資源轉讓、出租或合資聯營等,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變更時,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并報經有權部門確認,以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或變更的依據;二是集體資產、資源評估要遵循真實、科學、公正、可行的原則,按規定程序進行。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面積在5畝以上的資源評估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少量資產、資源的評估由鎮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評估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會議確認,并報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三是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者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不實的,可由上級機關宣布無效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資產、資源(含荒地、荒灘、廢溝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經營權的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案必須經村(居)“兩委會”、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其過程交由村(居)務公開監督小組進行監督,并在村務公開欄中向全體村(居)民公開;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由相關部門鑒證或公證并報鎮農經部門備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上述資源性資產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含土地流轉,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以罡政發〔20xx〕6號《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意見》文件為準),每畝年租賃費不得低于800元,且應建立租賃費自然增長機制,原則上實行先繳款后承包。
5、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經營所得要納入村(居)賬務核算,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6、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定期對集體資產、資源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標制度
村組集體資產購置、租售、資源性資產發包及租賃、工程項目(除必須到市區招投標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標的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都必須到鎮履行招投標程序,公開競標。標的在3萬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標程序公開競標,吸納一定名額的村(居)民代表到場參加,并由鎮招投標領導小組派員參與,招標結果及時向村(居)民公開。
七、票據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收款票據據統一使用“江蘇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結算憑證”,收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要使用農民負擔專用票據,任何村(居)個人不得自制、自購其他收款收據。
2、票據領用實行以舊換新且要求連號、連本使用,同時將票據使用情況在“鎮村組結算憑證使用登記簿”中一一記載。
3、每月村組報賬時應將收款票據及“鎮村組結算憑證使用登記簿”一并帶至農經服務中心,以便審核。
八、賬務結報制度
村總賬會計、出納人員要嚴格審核原始憑證,符合規定方可予以付款、轉賬,并編制記賬憑證,每月30日前到農經服務中心報賬。中心根據各村上報的賬、表、據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記賬憑證要素是否齊全,會計科目運用是否正確,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庫存現金與日記賬是否相符,是否執行備用金限額規定。審核人員對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加蓋審核章,對審核中發現的票據手續不全等問題中心記賬人員有權退回補辦手續。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檔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檔案柜,建立檔案室,對村組所有財務資料、各業合同、工程協議、文書檔案等資料進行統一存檔,指定專人保管,以便備查。
2、離任審計制度。村主要干部離任由鎮根據實際情況派出審計小組或由鎮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離任審計。
3、土地補償費管理制度。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工資報酬、支付村組開支等。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要定期向村民公開,接收群眾監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類合同的簽訂要做到主體合法,文本統一,責權明確,臺賬齊全。合同文本、臺賬經鑒證后,上報鎮農經站備查。
十、責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應嚴格遵守“三資”管理制度,村黨組織書記、村民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村總賬會計為直接責任人。對執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將實行責任追究。
。ㄒ唬┪闯闪⒚裰骼碡斀M織,不定期公布賬務;
。ǘ┎患皶r上繳集體收入,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每發現一筆坐收坐支現象,處罰當事人坐支金額的10%,罰沒款上繳鎮財政,坐收坐支金額較大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凡截留或挪用集體收入達一定時限或金額的,將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三)不嚴格履行開支審批手續,弄虛作假;
。ㄋ模┻`規簽訂集體資產使用協議,違規處置集體資產;
(五)擅自減免應收款項,截留、平調、挪用、私分集體資產;
。┢渌`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一、其他
1、本制度中相關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2、本制度由農經站具體組織實施,其他各部門密切配合;鎮紀委、監察負責對本制度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督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村組財務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執行。
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 2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
1、嚴格實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不準坐收坐支,不準白條或預領條抵庫。除按規定可以使用現金支付外,村各項經濟往來收付款均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嚴禁設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或挪用、多頭存款和大額現金支付等,嚴禁違規出借集體資金或用集體資金參加商業保險、購買股票、期貨或基金等,嚴禁為任何人或單位提供擔保。
2、制訂和完善村干部報酬、補貼、出差、用車、通訊等支出的標準和程序,規范和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二)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村級收入必須列入年初預算,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鄉鎮農經站備案。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①經營收入;②發包及上交收入;③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④“四荒地”、機動地等閑置固定資產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⑤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⑥轉移支付資金;⑦土地補償費;⑧上級部門撥付專款(救濟扶貧款、其它專項資金);⑨集體統一收取的誰受益誰負擔資金;⑩其它收入(清收歷年欠款、各種代收款、利息收入等)。
3、村級收入必須使用交城縣統一制定的農村財務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資金必須在7日內繳存農經中心統管資金專戶。對不及時繳存的村委會、自然村、村民小組,鎮財政所、農經中心暫停劃拔村委會所有工作經費及項目經費。
4、各村所收各種款項,由村報賬員收取和報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收取。鄉鎮農經中心與村報賬員要定期核對銀行存款、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三)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村級開支實行嚴格審批程序,小額開支由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一般開支由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共同審批;大額開支由村兩委會議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研究同意后(附會議錄),由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重大投資、開支需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附會議錄),報鄉鎮農經站和鄉鎮分管領導審核后,由村兩委負責人共同審批。
2、村集體發生的財務事項,屬于購入性支出的,必須取得稅務部門正規發票或其他統一規范票據;屬于勞務性支出的,必須以鄉鎮為單位統一印制規范憑證;所有支出憑證必須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字,經民主理財組審核簽字,經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由村報賬員報賬,經鄉鎮財務運行監管中心主任審核把關后,由會計人員記賬。
3、村級原則上實行零招待,確需為村級經濟發展而發生的招待費,控制在村自營純收入的10%以內。嚴禁在專項資金和一事一議資金中開支招待費。
(四)財務預(決)算制度
1、年初各村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編制財務預決算方案,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報鄉鎮農經站審核批準。
2、編制收入預算時要深入分析,對能夠實現的各項收入全面摸排,分項列明,要不重不漏。編制支出預算時要充分考慮集體經濟的承受能力和農民群眾的意愿。只有財政轉移支付的村,支出范圍控制在行政辦公費、村(組)干部報酬和誤工補貼三項,有自營和其他收入的村,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適宜安排公益性和生產性等支出。任何村都不得舉債辦事業,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貸款提供擔保,不得將資產、資金外借。
3、各村財務預決算方案要報鄉鎮農經站備案。每月報賬時,鄉鎮農經站要對村級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管理。財務預決算方案可合并編制。
(五)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1、中心主任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鄉鎮“三資”的管理、監督、指導等各項服務工作;負責宣傳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三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度;負責制定鄉鎮“三資”管理的辦法、制度;負責“三資”管理工作的培訓、檢查、審核、審計等工作;協調部門之間的關系。
2、中心會計人員崗位職責。負責審核和辦理財務收支,分村編制記賬憑證,分村登記會計賬簿,分村編制會計報表,撰寫會計分析,核對銀行存款,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加強對各村報賬員的業務指導、監督,按時進行賬務交接工作。加強固定資產、資源總數和分賬登記,做到歸類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及時提出資產處置意見。
3、中心出納人員崗位職責。把好現金收付關,保證資金安全,禁止坐收坐支,嚴格控制庫存資金限額,及時分村登記現金日記賬,定期與會計做好對賬工作;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票據,一律不得給予報賬和進行財務處理。
4、村報賬員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記好村級現金日記賬,按時結賬、報賬,嚴格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做好財務公開、民主監督的具體工作。按時編制、上報本村集體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一事一議籌資的收繳管理工作。積極參加相關財務知識的業務學習。
5、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
6、鄉鎮村在“三資”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或承擔法律責任。
(六)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①各項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業基本建設計劃、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入計劃、收益分配計劃。②各項收入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集資款、土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③各項支出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支出、生產性建設支出、公益、事業支出、村組干部報酬、公務費支出、招待費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產品物資、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財產。⑤債權債務包括:農戶往來、內部單位往來、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銀行(信用社)貸款和其他債權債務。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總額、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投資分利數額和其他分配。
2、財務公開的時間:村級經濟組織應在年初公布財務計劃,每月每季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平時對于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的形式:以公開欄公開為主,也可通過廣播、“明白紙”、會議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村規模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要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組進行公開。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各村報賬結束后,鄉鎮農經站要及時記賬結賬,核對無誤后蓋章確認,完成賬務處理后編制財務公開資料,監督各村報賬員進行財務公開。并實行財務公開回執制度,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并加蓋村務監督專用章。
5、財務公開后,對群眾提出的問題,鄉鎮農經站和村報賬員應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并將結果向群眾公布。凡是公開的資料,鄉鎮村都必須裝訂成冊,集中歸檔保管。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一)資產清查制度
1、要把資產清查作為常規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組織對村集體所有資產進行清查核實,重點清查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對外、對內投資三方面,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程序處理到位。
2、資產清查時要對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械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備、農用水利設備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等進行清查核實,做到賬實相符。
3、村兩委、村務監督委員會牽頭負責組織清查,將資產增值或減少情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清查結果上報鄉鎮農經站。
(二)資產臺賬制度
1、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資產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2、資產臺賬包括固定資產、內部往來、債權債務、對外、對內投資、低值易耗品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要簽訂合同,要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要及時核銷。
(三)資產評估制度
1、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要公開。
2、鄉鎮農經站要全程參與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的指導和監督,評估資料要分村歸檔保管。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1、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要分別制定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程序發包。
2、集體資產采取承包、租賃、出讓等形式流轉的,必須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嚴防集體資產流失。
3、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要依法簽訂書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村民公開。對時間較長、數額較大的要經司法部門進行合同公正。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農經站備案,納入檔案管理。
4、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否則視為無效。
(五)資產經營制度
1、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2、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3、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4、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一)資源登記簿制度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進行基礎性登記和流動性登記。
2、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二)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
1、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嶺、園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等流轉要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開、有償,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出讓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方案要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辦理。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農經站備案。
(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灘涂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等流轉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合同文本要規范,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經中心備案。
3、要加強對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的監督管理,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防止掠奪式經營。要建立源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源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四)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要統一規劃,少占耕地,節約用地。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農村三資財務管理制度 3
1、村級三資經公示后,由鄉鎮代管。
2、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全體成員所有,在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資金、資產、資源所有、審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民主管理。
3、嚴格執行村級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年初各村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約有節余”的原則編制財務收支預決算表,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簽章),報鄉政府審核批準后執行。預算收入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歷年實際編制;預算支出根據村級當年預計可用財力,按鄉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統一的科目和標準編制。嚴禁虛列預算收入來實現預算收支平衡,杜絕赤字預算。對村內5000元以上的大型支出項目,必須事先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以書面形式報填政府審批后方可實施。
4、村級發包收入必須簽訂承包合同,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按上年基數擬訂明細計劃,報填“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存查,杜絕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賬和漏收的情況發生。
5、各項支出實行定項限額,控制開支項目和標準,要把化解村級債務納入預算,予以安排。
6、編制收支預算時充分考慮集體經濟的承受能力和農民群眾的意愿,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村集體一律不得舉債辦企業和公益事業。
7、年初各村財務預算方案要及時張榜公布,并報鄉“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備案。每季度報賬時,服務中心按照各村財務預算方案對村級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管理。
8、年終鄉財政所指導各村根據收支實際情況編制村級年度財務決算,并將各村是否按預算執行和當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當年的財務決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方案可合并編制。
9、加強村級現金收入管理。村級收取的各項收入(包括往來),必須自開票之日起10日內將實收資金繳存中心在信用社開設的專戶,并由村報賬會計與服務中心總出納辦理結算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對坐收坐支、先支后撥的村,鄉紀委按違紀違規行為追究支部書記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由中心直接撥付到專戶管理。
(二)村級“一事一議”籌資和村級生產性支出等收入,以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批復的方案為依據,按事先收入及時繳存專戶。
(三)村組資產、資源租賃、拍賣、承包及有償使用的,其收入按收入實現制原則,實現后及時繳存專戶。
10、堅決取締賬外賬、小金庫。村級所有收入、支出必須納入“三資”帳內管理,嚴禁村級另設置賬簿單獨核算。報賬員的所有條據必須按季度及時報賬,嚴禁跨季度報賬和壓庫抵庫。對跨季度的支出一律不予報賬,由經辦人自負;對跨季度的收入一律視作“小金庫”處理。對設置“賬外賬”、“小金庫”的村,鄉紀委將按違紀違規資金全額沒收,并依法追究村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1、村級日常支出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其備用金數額按村規模大小和專戶存款余額核定,一般在3000元至5000元以內。村級除鄉核定的備用金外,其余資金一律視作“小金庫”處理。如遇特殊情況,報鄉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領導小組領導批準后,可隨時撥付村級應急資金。
12、中心總出納負責按各村銀行存款進賬單和結算支票,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并定期與信用社對賬單進行核對,與村報賬員定期核對存款余額。所有付款均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不得支付現金。村報賬員負責村級現金收支和備用金的保管,及時、準確登記現金存款日記賬,定期與中心總出納核對存款余額,與中心記賬會計核對現金余額。
13、村級支出實行季報制。支出票據必須由村主管財經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具備各種要素、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票據進行審核,報賬員根據已審支出票證用途,分類粘貼、匯總、填制支出原始憑證整理單到服務中心報賬。
14、鄉財政所記賬會計定期與村報賬員結賬、對賬。結賬前由審評員對各種收支票證進行審核,按年度收支預算進行結賬報賬;對超出年度預算項目的支出一律不予報賬;對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證,進行詳細登記,填寫處理意見,予以退回;對違紀違規票證,要當場予以收繳。當季支出必須當季報銷,嚴禁跨季或跨年報賬。
15、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各村非生產性開支按照鄉規定的項目標準,量化管理到人,取消所有編外人員的工資,壓縮村級行管費支出。村級非生產性開支(不含村干部工資),按村級規模大小、遠近等因素,實行總額控管;原則上總額控制在村級轉移支付的30%以內。其中:村干部電話費、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按實際情況將總額分別控制在2000元、2000元、2500元、8000元以內用補助的形式發放到人,超額部分一律不得入賬。對預算外的計劃生育不久(外出追逃)、爭取項目資金等特殊支出,必須先書面報告鄉政府,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開支,報賬時須將審批書面報告作附件。
16、村干部工資及老干部待遇,按鄉組織辦核定的人員及工資標準,由服務中心統一發放到人。
17、生產性支出實行預算報批制。對村級5000元以下的修繕、建設項目及投資,由村擬訂支出項目預算,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農村財務管理領導小組審批,中心監督實施,做到事前有預算、有申報、有審批,事后有決算。
18、公益事業性支出,堅持“?顚S,民主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一事一議”程序辦理。
19、村集體資產收支實行“三簽一審”制度。即每張開支單據由經辦人簽字“說明事由”、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簽章、村負責人簽字“同意列支”,鄉財政所審核簽章。
20、村集體資產包括村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通訊工具、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辦企業等。集體資源包括村集體土地、林地、果園、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及商業用房、具有開發價值的重要路段兩側規劃區域等資產性資源。
21、村級要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登記簿,資產登記簿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產、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服務中心負責指導村級報賬員建立登記簿,督促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2、村級在每年年終財務決算時要組織村組干部、議事會代表進行資產、資源全面清查,防止資產流失,保證“賬賬、賬表、賬實”相符。對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壞或其他各種損失,應核實情況,查明原因,明確經濟責任,由村委會提出處理意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財政所審核,及時做好賬務處理。因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作其他支出入賬。
23、資產清查時要有清查記錄,清查結束后要有清查報告。清查資產要明細,報告內容要詳實。清查內容有:清查時間、清查專班成員及分工、原資產賬面數及清查數、盤盈盤虧資產情況及原因、處理意見、資產報廢情況等。清查記錄、清查報告一式兩份,由村主任和議事會會長的簽字,上報鄉財政所備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結果及時在村張榜公示。
24、集體資產通過拍賣、轉讓或者由于實行租賃經營、股份經營和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
25、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原則上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如有評估與事實嚴重不符或村民反映強烈的,必須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中介機構或三資管理服務中心,組建評估小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評估時,村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評估機構、評估人員應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密。
26、評估后的結果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并向全體村民公布,同時報鄉財政部門備案。
27、集體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科學、公正、可行的原則,按照申請立項、資產清查、委托評估、評定估算、驗證確認、審核鑒證的程序進行。
28、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后必須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有效期為1年。評估的費用由被評估單位承擔。
2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決定集體資產、資源的經營方式。經營方式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聯營、股份合作經營或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灘,可以采取招標方式承包開發利用。
3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的,必須明確經營責任,提出經營目標,按照集體資產的經營和使用規定,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1、集體資產資源經營可以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按照平等、公開和資產保值增值的原則,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在同等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村民有優先承包權;合同期滿后,承包人對原承包項目由優先承包權。
32、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須按照“依法、規范、公正”的原則,進行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交易前各村成立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工作小組,小組成員由村議事會代表組成,制定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工作方案,報鄉政府審批,交服務中心備案。
33、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資源方案應由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2/3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形成決議后連同商定的競標時間、地點、押金、方式等一并在服務中心和村公示15天。
34、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實行合同管理,使用統一文本,統一編號,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服務中心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35、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監督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確需變更合同的,仍按原“簽訂合同”程序辦理。
36、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由服務中心統一歸檔,復印件交村登記。
37、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承包和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招標投標程序進行。競標結束后,及時公告競標結果。
38、招投標范圍:
(一)各村使用國有資金、集體資金、銀行貸款、援助資金投資的項目或國家、集體融資、群眾集資的投資建設項目;村集體土地、商業用房、林果業、灘涂、水面等資產資源經營性承包、租賃以及集體固定資產的報廢、處置;
(二)農村集體的建筑物、構筑物、基礎設置建設、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給水、電力、電訊工程、綠化工程、裝飾裝修、設備采購及安裝、材料采購、防水防腐等專業工程的施工、采購、修繕、安裝項目。
39、投招標方式:投招標由鄉紀委、服務中心和村民主理財小組共同監督實施。項目估算在1萬元以下的,報鄉政府批準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項目估算在1萬元以上的,由村委會委托鄉政府在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屬于上級專項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由鄉政府組織實施;單項工程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項目,由縣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
40、招投標程序:
(一)民主決策。由村委會提出,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項目是否實施。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的招投標行為無效。
(二)發布公告。招投標公告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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