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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1
1、加強對醫院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并設專人負責。
2、集中空調場所必須有足夠的`新風供應,新風量不得低于20m3/人﹒h,新風口必須設在室外并遠離污染源,新風口應定期清洗。
3、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各處過濾器的濾網必須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積塵,保持干凈和完整,清洗的頻次視濾網的清潔狀況而定。
4、回風口、出風口、排氣口等處應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凈,不得積塵,保持完整不破損,出風口四周不應有黑煙跡。
5、空氣處理機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6、空調機房內應保持干凈整潔,無雜物,不能作倉庫或其他用途,機房內不得積水。
7、設立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本和檢查、維護記錄本,記錄清洗、消毒和檢查、維護情況。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其他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和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本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應當直接來自室外,嚴禁從機房、樓道及天棚吊頂等處間接吸取新風。
新風口應當遠離建筑物的排風口、開放式冷卻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設置防護網和初效過濾器。
送風口和回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風口表面清潔。
第五條空調機房內應保持清潔、干燥,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第六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具備下列設施:
。ㄒ唬⿷标P閉回風和新風的裝置;
。ǘ┛刂瓶照{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
(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
。ㄋ模┕╋L管系統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
第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已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每兩年對其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
衛生學評價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保持清潔、無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ㄒ唬╅_放式冷卻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氣過濾網、過濾器和凈化器等每六個月檢查或更換一次;
。ㄈ┛諝馓幚頇C組、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每年清洗一次;
。ㄋ模╋L管系統的清洗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技術力量,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檢查、檢測和維護,并建立專門檔案。
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l生學評價報告書;
(二)清洗、消毒及其資料記錄;
。ㄈ┙洺P孕l生檢查及維護記錄;
。ㄋ模┛照{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況記錄;
。ㄎ澹┛照{系統竣工圖;
(六)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應急預案。
第十條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l生空氣傳播性疾病后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應急處理的責任人;
。ǘ┎煌惋L區域隔離控制措施、最大新風量或全新風運行方案、空調系統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ㄈ┘锌照{通風系統停用后應采取的其他通風與調溫措施。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立即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檢測、評價合格后,方可運行:
。ㄒ唬├鋮s水、冷凝水中檢出嗜肺軍團菌;
(二)空調送風中檢出嗜肺軍團菌、?—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ㄈ╋L管積塵中檢出致病微生物;
。ㄋ模╋L管內表面細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單位;
。ㄎ澹╋L管內表面真菌總數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單位;
。╋L管內表面積塵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ㄆ撸┬l生學評價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啟動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應急預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方可繼續運行:
。ㄒ唬┎捎萌嘛L方式運行的;
(二)裝有空氣凈化消毒裝置,并保證該裝置有效運行的;
。ㄈ╋L機盤管加新風的空調系統,能確保各房間獨立通風的。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立即停用,進行衛生學評價,并依照衛生學評價報告采取繼續停用、部分運行或其它通風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條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周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
。ㄒ唬╅_放式冷卻塔;
。ǘ┻^濾網、過濾器、凈化器、風口;
。ㄈ┛諝馓幚頇C組;
。ㄋ模┍砝淦、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
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四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并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公共場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ㄒ唬┕矆鏊洜I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專業清洗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情況;
。ㄈ┬l生學評價機構執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的情況。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責令改進;經責令仍不改進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暫停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等控制措施:
(一)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規定的;
(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流行的;
。ㄈ┙洐z測,發現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存在重大隱患的。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風管系統清洗規范》由衛生部制定并發布。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術語含義如下: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風管系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中用于處理和輸送空氣的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分。
空氣傳播性疾。阂钥諝鉃橹饕獋鞑ネ緩降募膊
第二十條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投入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要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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