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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1-03-04 10:00:41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安全管理制度1

          為確保學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負責檢查各室門窗關鎖情況,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安全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

          二、其它安全制度:

          1、每天下午放學時,值周教師要管好校門口,護送乘車學生上車。

          3、下午放學,由各班主任負責讓學生準時乘車。

          4、嚴禁補差過晚,誰補差誰負責護送學生。

          5、嚴格按學生騎自行車規定要求執行學生騎車,并得到家長的同意、簽字。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擅自脫離課堂及不按要求進行教學。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情況,并做好記錄。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存在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學校要按要求、標準配置設備、維修設施、建設校舍。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并做好記錄。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4、嚴禁學生課間擅自出校園,上班時間學生外出必須有老師條子門衛才可放行。

          七、集會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活動方案,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學校校長室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滅鼠、自然實驗等可能觸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的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教學過程中教師不要隨意讓學生做開啟電源等工作。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安全。

          十、節假日值班保衛制度:

          1、凡重要節假日必須由學校作出值班保衛安排,教職工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師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做好記錄。

          3、嚴禁擅自脫崗、私自調崗。

          十一、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臺帳資料,確保安全工作有臺帳。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實行定期檢查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2

          1、時間:早上7:30-8:30送幼兒上學;下午16:00-17:00幼兒離校。

          2、家長接孩子,要衣冠整潔,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家長的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不得騎進校園。

          3、家長應固定3個以內的家庭成員接送幼兒。若家長臨時有事,委托別人接送幼兒,必事先與教師電話聯系。

          4、老師和家長都要教育幼兒不得跟陌生人走,幼兒不得單獨離開學校。

          安全管理制度3

          時近隆冬,天干物燥,安全防火進入高度警戒防控階段,市場堅持每天對所有大廳內商戶抽煙現象和不安全用電行為進行全面的檢查,望各位商戶予以配合和支持,同時要求諸位商戶嚴格遵守市場安全管理制度和簽訂的《防火安全責任書》,在此重申以下管理事項:

          1、市場禁煙,如發現商戶個人攤位有煙頭,處以個人100元人 民幣罰款。

          2、發現在禁煙區或攤位中吸煙者,處以200元罰款;不主動繳納罰款者,罰款單交財務部扣除質保金500元,情節嚴重者逐出市場,不賠償任何損失。

          3、如發現顧客在攤位內吸煙或送貨員和顧客交談吸煙不制止者攤主、送貨員各罰200元。

          4、嚴禁使用麻花線、脫皮電線、插盤上接插板、一根線上三個接頭以上等不安全用電現象,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并處罰款200元。

          5、不準私拉亂接用電線路和使用和違規電熱器具(熱得快、電暖器、破插盤、電熱扇、取曖器等),發現者沒收違規用品,罰款300元。

          6、市場各出入口、通道、配電箱、消防設施前禁止碼放商品、物品,違者罰款100元;擅自損壞市場消防標識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500元。

          7、超過本通電線路負荷用電者,導致后果自負,不再重新接電, 另行罰款100元。

          8、造成火災險情者,處以2000元的罰款,另外賠償損失。

          9、嚴禁在市場內經營和存放易燃、易爆、油桶、有毒、有輻射或其他危險性的貨物,發現者除沒收外并處2000元罰款。

          10、自覺約束家人、小孩、老人在市場內的安全及其他行為,特別是交通安全與防火行為,履行好監護人職責,造成事故者,責任自負,另行罰款300元。

          11、市場禁止明火作業、電氣焊作業前要及時向市場保衛部門申請,批準后現場有專人防護、現場配備滅火器材、水或沙子;四級風以上時在室外不準明火作業。

          12、時值冬季,請各位商戶及生活區租房朋友們注意防煤氣中毒,使用合格的爐具取暖;市場商戶嚴禁經營不合格的煤爐,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并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

          以上管理措施利人利已利發展,望所有商戶朋友、消費者朋友及市場管理人員自覺執行,并相互監督;市場承諾:積極舉報違反安全規定的人員,市場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安全管理制度4

          1.全校師生員工有義務維護校園的安全,對違反本規定者要及時進行勸阻,實行教育為主的方針,對情節惡劣者要及時報告學校,由相關部門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2.進入校園范圍的所有人員和一切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人員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問,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員,聽從指揮。

          3.愛護校園內的設備和設施,教學樓的多媒體設備、桌椅、黑板、門窗、風扇、日光燈、講臺等一切公物,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搬動或移作它用;開關門窗要輕,嚴禁用腳踢門,無故損壞公物;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愛護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人員離開時要自覺關水、關電、關門、關窗。

          5.未經學校批準,任何班級、辦公室教學時間不得在教學樓內進行文娛活動。

          6.非本校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入。

          7.校園內一切公共設施特別是水電、消防設施等,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裝。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與教學無關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校園,如確系教學需要,當事人必須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時清理。

          9.嚴禁在教學樓內生火、烹飪或私自接拉電線及裝接電器;除門衛及值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內住宿及過夜。

          10.不得在校園內外打鬧、喧嘩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設備,以免影響他人。

          11.任何班級和辦公室不得在教學樓進出通道上堆放雜物,后勤管理人員必須保障各通道暢通。

          12.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共同遵守本規定,互相監督。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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