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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08 05:55:37 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第一章目標管理

          第1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理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和落實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2條制定安全目標,將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后落實到人,定期考核。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3條成立由裝飾管理部安全生產負責人為首,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織領導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4條裝飾管理部主要負責人與各施工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使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到人,層層負責。

          第5條半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工作例會,總結前一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布置下一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各分包施工單位在組織施工中,必須保證如果有本單位施工人員施工作業就必須有本單位領導在現場值班,不得空崗、失控。

          第7條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技術方案和措施,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更改方案和措施時,應經原設計方案的主管審批簽字后實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條建立并執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方案》中應有專項的安全管理內容,并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用書面形式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9條建立機械設備、臨電設施和各類腳手架工程設置完成后的驗收制度。未經過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10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頜帶。戴安全帽不系下頜帶視同違章。

          第11條凡從事2米以上無法采用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低掛高用,操作中應防止擺動碰撞,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12條參加現場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復印證件報裝飾管理部備案。

          第13條管理者不得隨意指揮,操作者不得隨意作業,抵制隨意指揮,制止他人隨意作業。

          第14條施工現場各類標牌和警示標志齊全醒目。

          第15條每月定期由總經理或裝飾管理部經理組織各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16條對采取新工藝、特殊結構的工程,都必須先進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操作。

          第四章臨時用電管理

          第17條施工用電必須符合用電操作規程,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抽查記錄存檔。

          第18條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19條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第20條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第五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裝飾管理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2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1、范圍

          1.1本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2.1《電業生產安全規程》(DL408—91)。

          3、管理職能

          3.1本公司外包的電力建設工程由本公司生技股(負責外包的選擇與評價等)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歸口監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具體實施和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4.2審查投標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項目經理資質及企業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企業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4.3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并監督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4.4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4.5當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施工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4.6工程甲,乙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和執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逐級審核,審定后組織實施,資料必須報建設單位審核備查。

          4.8對本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施工的資質審查,并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

          4.9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4.9.1工程項目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施工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規則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并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9.2工長,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構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4.9.3班組長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規則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施工前安全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工長報告。

          4.9.4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架線,立塔,爆破,吊裝,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征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審核同意方可實施。

          4.9.5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燒傷等及有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現場,木工間和儲備易燃易爆器材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現場安全紀律

          4.10.1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應帶頭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其他人員無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0.2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有督促和檢查現場安全紀律的職責。

          4.10.3施工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10.4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4.10.5各單位人員在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嚴格執行裝設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的規定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子和隨吊盤上下。

          4.11施工現場安全檢查

          4.11.1建設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及組織各施工單位進行互查,通過召開現場會,評比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來促進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單位除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檢查要發動群眾,要有領導干部,技術干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4.11.3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4.12施工現場發生事故調查和處理

          4.12.1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其中,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4.12.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單位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范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1、搭設作業

          (1)搭設金屬扣件雙排腳手架,必須嚴格按國家《建筑安裝安全技術規程》、市建工局關于《高層建筑雙排鋼管腳手架施工規定》和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搭設。

         。2)搭設前應嚴格進行鋼管的篩選,凡嚴重銹蝕、薄壁。嚴重彎曲及裂變的桿件不宜采用。

         。3)嚴重銹蝕、變形、,螺栓螺紋已損壞的扣件不宜采用。

         。4)腳手架的基礎除按規定設置外,必須做好排水外理。

         。5)鋼管腳手架座立于槽鋼上的,必須有地桿連接保護普通腳手架立桿必須設底座保護。

         。6)不宜采用承插式鋼管做底步立桿交錯之用。

         。7)所有扣件緊固力矩,應達到4-5kg?m。

         。8)同一立面的小橫桿,應對等交錯設置,同時立桿上下對直。

         。9)斜桿接長,不宜采用對接扣件。應采用疊交方式,二只回轉扣件接長,搭接距離視二只扣件間隔不少于0.4m。

          2、拆除作業

         。1)拆除現場必須設警戒區域,張掛醒目的`警戒標志。警戒區域內嚴禁非操作人員通行或在腳手架下方繼續組織施工。地面監護人員必須履行職責。

         。2)仔細檢查吊運機械包括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運機械不允許搭設在腳手架上,應另立設置。

         。3)如遇強風、雨等特殊氣候,不應進行腳手架的拆除。夜間實施拆除作業,應具備良好的照明設備。

         。4)所有高處作業人員,應嚴格按高處作業規定執行和遵守安全紀律。

          (5)建筑立體內所有窗戶必須關閉鎖好,不允許向外開啟或向外伸挑物件。

          (6)拆除人員進入崗位以后,先進行檢查,加固松動部位,清除步層內留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塊。所有清理物應安全輸送至地面,嚴禁高處拋擲。

          (7)按搭設的反程序進行拆除,即安全網-豎擋笆-墊鋪笆-防護欄桿-擱柵-斜拉桿-連墻桿-大橫桿-小橫桿-立、桿。

          (8)不允許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時拆除(踏步式)。認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桿一清。

         。9)、所有連墻桿、斜拉桿、隔排措施、登高措施必須隨腳手架步層拆除同步進行下降。不準先行拆除。

         。10)所有扦件與扣件,在拆除時應分離,不允許桿件上附著扣件輸送地面,或兩桿同時拆下輸送地面。

          (11)所有墊鋪笆拆除,應自外向里豎立、搬運,防止自里向外翻起后,笆面垃圾物件直接從高處墜落傷人。

          (12)腳手架內必須使用電焊氣割工藝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特殊工種的要求和消防規定執行。增派專職人員,配備料斗(桶),防止火星和切割物濺落。嚴禁無證動用焊割工具。

         。13)當日完工后,應仔細檢查崗位周圍情況,如發現留有隱患的部位,應及時修復或繼續完成至一個程序、一個部位的結束,方可撤離崗位。

         。14)輸送至地面的所有桿件、扣件等物件,應按類堆放整理。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并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并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于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應于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匯總,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并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并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顚S;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結合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檔案的評查。

          第二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是指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及其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各類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檔案卷宗。

          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

          第三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括:

         。1)有關上級部門文件或本部門下發或上報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

          (2)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等材料;

         。3)有關行政許可、依法審批或備案形成的資料;

         。4)日常安全監督工作形成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設置專職(兼職)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及時整理、分類有序、并以年度為期限裝訂存檔,保證檔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采取平時評查與年度評查、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對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自我評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終進行。

          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對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重點:

          1、安全監督檢查的記錄、整改回復、復查記錄;

          2、行政處罰的主體、對象、違法事實、證據、程序、手續、案卷;

          3、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證據材料、原因分析、責任認定、事故通報;

          4、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備案審查記錄;

          5、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監控記錄;

          6、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其他材料。

          第七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實行等級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優秀:各類記錄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晰;良好: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晰;合格: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類記錄不全、或反映出行為不規范、或卷宗不清晰。

          第八條每次評查應對評查情況、評查等級、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書面記錄在案,并由評查人簽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及時進行整改。評定等級每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對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應予以推廣,并可根據具體的評查情況,對優秀檔案及其承辦單位予以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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