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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城河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8-22 18:13:5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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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城河管理規章制度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護城河管理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護城河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搞好護城河的整治,切實加強護城河的規劃、保護和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山水園林城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護城河的整治要堅持“整體規劃、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分步實施”思路。要通過一期治理,使護城河成為安全河,確保河道過水能力滿足城市規劃排澇標準;通過二期治理,使護城河成為清水河,實現護城河清水長流;通過三期治理,使護城河成為景觀河,成為市區的風景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護城河的規劃、整治、保護與管理。

          第四條加強護城河規劃管理,護城河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臨河界線的規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審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護城河管理范圍內土地、水域的利用,應先經國土、水利等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護城河的各類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道路、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的施工,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護城河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市水利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同意后,再報送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主管部門。

          第五條城區護城河范圍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經營性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未經環保審批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國土部門不得批準用地,建設部門不得發放規劃和施工許可證,工商部門不得頒發營業執照,金融部門不得進行貸款,電力部門不得供電。杜絕產生新的污染源,嚴禁開工不符合產業政策、破壞水環境的高污染、高能耗項目。對污染總量超標、沒有環境容量的區域堅決不審批新的建設項目。嚴格執行環!叭瑫r”制度,對所有新上項目必須配套治污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加強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依法取締城區“十五小”等嚴重污染企業;通過調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降低水耗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實現達標排放。

          第六條加大城區第三產業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污水集中處理廠建成以前,積極推廣采用小區聯片治理的方式治理生活、醫療廢水。重點對房地產開發小區、學校、醫院和餐飲、娛樂服務業實施區域限期治理,實現達標排放。居民小區由社區組織逐步實施區域治理。護城河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保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護城河河岸上的生活垃圾由市環衛處負責收集和運輸。從幸福路口至紫林商廈河段垃圾實行實時定點運輸,原市教育局至供電公司河段垃圾實行鳴笛上門收集。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麻價78號文件規定向環衛部門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城市開發建設、修建橋梁、道路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和拆除護城河環衛設施、場所,確需改變現狀的必須經建設(環境衛生)和環保部門核準。

          第九條護城河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用途。非經相關部門同意,護城河的故道、舊堤等,不得填堵、占用;原有工程設施,不得拆毀。

          第十條護城河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清洗裝貯過油類、劇毒等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禁止損毀護城河堤岸及通信照明等附屬設施;禁止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一條護城河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市水利、建設等有關職能部門許可同意后方可實施。

          (一)擺攤設點、開發建設旅游娛樂項目及設施;

          (二)設置廣告宣傳欄;

          (三)封閉護城河,用于其他開發。

          第十二條護城河管理范圍內的綠化林木、草地,由市水利主管部門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壞。

          第十三條市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保護監管制度。將護城河作為水污染治理的重點,嚴防直接向護城河排放超標廢水。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征收2倍以上的超標準排污費外,可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或者關閉;對可能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環保部門可采取臨時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設施等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對護城河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原則,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市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清障費用由設障者負擔。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外,還必須移交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執法權限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制度第七條的規定,護城河沿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十條規定,護城河內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建設、規劃、水利、國土、環保、交通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護城河的整治與管理工作。對責任單位行政不作為、執法不到位、服務不到位的對其作出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干擾、阻礙各相關部門依法執行護城河管理公務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城市規劃區內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居民,都有保護護城河的義務。護城河兩岸控制區范圍內臨河的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居委會、村及居民一律實行包衛生、包排污、包監管的責任制,嚴禁亂排污、亂倒垃圾、亂搭建,對違反本規定的一律按市城建“門前四包”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制止損害護城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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