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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21 16:49:42 宜歡 制度 我要投稿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了提高商場超市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商場超市是指從事商業零售的店鋪。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商場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商務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商場超市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場超市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商場超市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

          商場超市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責任制、教育培訓、檢查、獎懲、事故報告、重點部位、設備設施、危險作業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商場超市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九條

          商場超市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條

          商場超市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狀況,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場超市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記錄。

          第十一條

          商場超市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部位、設備和設施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設置在明顯位置,便于識別。

          落地式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有警示標志并設置在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

          商場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水平開啟;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閉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寬度不得小于1.4米,兩側1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堆放或者懸掛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門內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踏步,并不得設置門檻。

          第十三條

          商場超市的營業區域內應當設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應當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寬度不得小于2.4米;輔助疏散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銀區域應當設置無購物通道,按照收銀區域的寬度每20米至少設置一個,寬度不得小于1.5米,無購物通道應設有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商場超市與文化娛樂場所設在同一建筑內的,商場超市應當配合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做好人員疏散工作。

          第十五條

          商場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明顯、連續,設在安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應同時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第十六條

          商場超市應當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點要害部位和人員密集區域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達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斷電后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十七條

          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區應當與營業區隔離,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商場超市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商場超市將營業場所、設備出租的,應當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經營場所和設備。

          第十九條

          10千伏電壓等級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工作記錄。

          第二十條

          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變配電室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采取防水、排水措施。變配電室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擋板。

          變配電室應配備用電設備布置平面分布圖、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安全技術資料,并懸掛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證變配電室的消防設備、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

          變配電室應配備高、低壓作業工具,勞動防護用具,應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證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商場超市營業區域內電源線路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接、拉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器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二十三條

          商場超市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對營業區域進行1次安全巡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巡查和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商場超市庫房設計、使用、庫存物品的碼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商場超市經營的發膠、丁烷等易燃商品應當存放在專用獨立庫房內,專用獨立庫房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風。

          第二十五條

          商場超市容納的消費者人數按照營業區域公共活動面積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當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時,應當采取措施,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確保安全。

          鼓勵商場超市安裝人員流量統計裝置。

          第二十六條

          超市配置購物車的數量,按照營業區域公共活動面積計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過10輛。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舉辦大型促銷和社會活動,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舉行大型促銷活動期間,應當配備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

          商場超市設置在地下的營業區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在地下三層及其以下;

          (二)不得經營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且營業區域內任何一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設置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

          第二十九條

          商場超市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組織、主要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應急設備器材等內容。

          商場超市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條

          商場超市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具備應急指揮能力。

          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一條

          商場超市應當設置能夠覆蓋所有營業區域范圍的應急廣播系統,并且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第三十二條

          商場超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行政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三條

          商場超市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日常維護、保養,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商務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發現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商場超市應當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罰;

          (二)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未持證上崗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四)未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五)未按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

          (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罰;

          (七)未按規定經營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罰;

          (八)變配電室未安排值班人員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九)設置在地下三層及其以下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容納人數規定的;

          (二)舉辦大型促銷和社會活動,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暢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三)未按要求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四)未按要求設置應急廣播系統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五)違反地下安全出口規定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

          一、超市開辦者必須在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后,方可開業經營。

          二、凡進入超市經營食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超市審查備案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

          三、超市開辦者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變更事項。

          四、入場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五、入場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懸掛證照,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一、超市開辦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入場經營的食品及其供貨者執行查驗制度。

          二、超市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質檢報告等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經查驗供貨者的證照等手續齊全,準予入場的',超市建立供貨者檔案,將供貨者的證、照等證明文件復印件按照“一戶一檔”或者“一品一檔”的要求備案。

          四、超市須建立進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供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超市開辦者設立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所經營的食品由超市總部采取統一配送方式經營的,可由超市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但需將備案資料復印件留存于分支機構,或采用電子臺帳聯網備查。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

          一、超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證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二、超市對貯存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過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三、超市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四、超市銷售分裝食品或散裝食品,應當制作散裝食品標志牌,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超市銷售生鮮食品和熟制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六、超市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超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超市)采購食品,應當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需要查驗和索取供貨方的票證如下:

          1.營業執照;

          2.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3.檢驗(檢疫)證明;

          4.銷售票據;

          5.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6.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7.進口食品報關單;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

          第三條本企業(超市)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運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監管系統》,根據查驗票證,及時、準確錄入食品準入備案信息。內容包括:食品條形碼、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食品生產者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以及質量合格證明信息。如果購進食品為有機食品、保健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食品),或者榮獲中國名牌認證、馳名商標等,還須錄入有機食品認證號、保健食品認證號、中國名牌認證號、綠色食品認證號、無公害農產品(食品)認證號、馳名商標認證號和QS標志號。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格認證文件和各類證照原件或復印件,以備查驗。

          第四條對需要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本企業(超市)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3.糧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包裝標簽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ㄒ唬┟Q、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ㄈ┥a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ㄋ模┍Y|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

         。┵A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且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第七條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本企業(超市)按照食品廣告的宣傳購進食品時,采購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九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條本企業(超市)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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