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經費財務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專項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結合基礎研究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專項撥款,用于組織實施國家重基礎研究項目。
第三條專項經費由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歸口管理,并充分發揮主管部門、專家委員會、中介機構在決策管理過程中的指導、評議和咨詢作用。
第四條專項經費的預算安排要有利于出一流成果、出一流人才、建立開放式科研基地目標的實現,有利于人才流動機制的建立。
第五條專項經費實行課題制管理。實行分項目的全額預算、過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并將預算管理、過程控制、成本核算與決算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科學的專項經費管理模式。
第六條專項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精打細算、合理安排的原則。
第二章經費管理與預算
第七條專項經費預算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條件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學家按照項目申報書的統一要求編制項目經費預算,與申報書一起向科技部申報;
(二)科技部組織專家對評審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提出初步意見;
(三)科技部對評審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進行審議,并將結果公開征求意見;
(四)科技部在公開征求意見后,根據反饋的意見,對項目預算進行復議,并將入選項目的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的年度總預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八條專項經費管理的各方職責與權限:
(一)財政部
1.負責審批年度經費總預算;
2.負責審批年度匯總決算;
3.確定專項經費的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
4.檢查、監督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科技部
1.負責編制年度經費總預算;
2.審批入選項目經費預算;
3.負責管理預備費和不可預見費;
4.負責編制年度匯總決算;
5.檢查、監督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項目依托單位的主管部門
1.審核匯總本部門申報項目的經費預算;
2.審核匯總本部門承擔項目的經費預算;
3.檢查、監督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項目依托單位
1.會同項目申請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2.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3.審批大型儀器設備(單件金額或一次支付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支出;
4.審批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支出;
5.負責管理費用的支出;
6.編制項目經費決算;
7.監督項目執行人在其審批權限內的各項支出;
8.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項目執行人
1.會同項目依托單位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2.負責人員費用的支出;
3.負責小型儀器設備費用(單件金額或一次支付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支出;
4.負責執行項目經費預算其他費用的支出;
5.協助依托單位編制項目經費決算;
6.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依托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是實行課題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其支出預算包括預備費、項目費和不可預見費。
(一)預備費,指由科技部管理的為項目遴選、標書發布、項目評審、項目管理等活動支出的費用。
(二)項目費,指項目確立后,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人員費、設備費、管理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其他相關費。
人員費,指為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全體人員支出的勞務費用。其中項目執行人本人的勞務費支付標準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經核準后執行。其他研究人員的選用由項目執行人公開招聘。聘用人員勞務費用的支付標準也必須在招聘詞中公開,并不得突破人員費用預算總額。項目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需將研究人員的工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國家重點基礎研究項目預算表》經費來源欄中注明,由項目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提供,在項目經費中不得重復開支相關人員費用。
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與試制費用。
管理費,指項目依托單位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項目執行過程中使用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的占用費、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申請項目的科學家在申報書中應詳細說明依托單位為項目提供的各類支撐條件。管理費預算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一般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5%-30%。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組人員的出國費用及外國專家來華的工作費用。
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四項費用外,為項目支付的原材料費用、燃料動力費用及其他直接業務活動費用等。
(三)不可預見費,指在編制項目經費預算時難以預料,而在研究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費用,以及由于設備、材料價格上漲、工資上升等原因發生價差所形成的費用。不可預見費由科技部統一管理、調劑使用。
第十條經批準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
第十一條科技部根據確定的項目經費預算、用款計劃、本年度工作進度及以前年度專項經費余額情況核定本年度專項經費撥款額,及時撥給依托單位。
第十二條對于某些預期可為依托單位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項目或項目完成后給依托單位留下較多中小型儀器設備的項目,依托單位應提供項目配套資金,具體比例由科技部在審定項目預算時核定。依托單位提供的配套資金納入項目經費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對未按合同計劃執行的項目將終止撥款并收回已撥款項。對確需調整合同計劃的項目,應在調整計劃得到正式批準后,才能恢復撥款。
第十四條未完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并通過驗收項目的結余經費,經科技部核定,屬客觀原因形成的,收歸科技部,繼續作為專項經費統籌安排;屬主觀原因形成的,留給依托單位,作為儀器設備的購置與維護運轉經費、人才培養經費及其它基礎研究項目的預研費。
第十五條由科技部管理的預備費和不可預見費如發生年度結余,應結轉下年,按規定繼續使用。
第三章經費開支與成本核算
第十六條專項經費開支范圍必須與其預算口徑相一致。項目執行人和依托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核定的項目預算書,不得超出項目預算書范圍開支費用。
第十七條專項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列入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項目執行人和依托單位應按規定的專項經費開支范圍、標準對項目進行全成本核算。以項目為全成本核算對象,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分立或變更核算對象?缒甓鹊捻椖,應保持其核算對象、核算口徑連續一致,發生重大調整時應在提交的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中加以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項目成本以會計年度為計算期,核算當年的實際成本,據此編制項目年度決算報表,并在年度終了一個月內上報科技部,由科技部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條項目的技術成果驗收應與其財務決算驗收、固定資產驗收同時進行。項目驗收時除提供技術成果報告外,應同時提交其財務決算報告草案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并對收尾經費加以說明。項目驗收委員會成員中應包括2-3名財務專家。
項目決算報告草案由項目執行人會同依托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應及時清理帳目,核實實際撥款與支出數,正確計算項目的實際成本。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個月內,項目執行人及依托單位財務部門應將最終的項目財務決算報告以項目為單位上報科技部。
第四章資產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用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應納入依托單位的固定資產帳戶進行核算與管理,原值在1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還應掛上“國家重點基礎研究項目專項經費購置”的標牌。
第二十二條項目結束后,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形成的固定資產,一般由依托單位代表國家行使使用權和經營權,其維護運轉費用由依托單位承擔。依托單位或相關單位承擔其它基礎研究項目需使用這些固定資產時,只能收取維護運轉費用,不得收取折舊費或占用費。特殊情況下國家有權調配這些固定資產用于其它重點基礎研究項目。
第二十三條國家重點基礎研究項目形成的論文及專著應標注“由國家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資助”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國家重點基礎研究項目形成的具有實用性的技術及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依托單位代表國家先例使用權和經營權。成果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資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保障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或委托其它機構對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跟蹤了解。建立項目反饋制度,及時了解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以保證專項經費按核定的預算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條依托單位應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對所依托的項目的一切經費開支行使監督權,做到審批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監督措施得力,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項目執行人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經費預算,自覺控制經費支出。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執行人和項目依托單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同時根據情況可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等措施。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項目因故終止,由科技部負責主持或組織進行清查處理。項目執行人應配合依托單位財務部門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上報科技部。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上交科技部,仍用于國家重點基礎研究項目。
第二十九條資產損失核銷的審批權限。項目研究過程中因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等客觀原因發生損失時,5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執行人提出,依托單位審批核銷,報主管部門備案,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由依托單位主管部門批準核銷,2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報科技部審核后報財政部批準核銷。對于因主觀原因造成損失時,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科技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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